2024年5月税法速递

2024-05-11 17:34:47 来源: 浏览:15675

 
河南省律师协会财政与税收法律业务委员会
2024年5月税法速递

 
 
 二〇二四年五月
 
 
目录
二、要闻播报..................................... 2
(一)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召开二十届三中全会、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审议《关于持续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2
(二)税收立法再进一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获通过,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4
(三)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5
(四)以“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主题,李强主持国务院第七次专题学习............................. 6
(五)一季度关键数据出炉,GDP同比增长5.3%:国民经济起步平稳   7
(六)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 8
(七)国务院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围绕四大行动推动设备和消费品更新换代......................... 10
(八)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实施办法,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添助力提效能优环境............ 12
(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12
(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方案,部署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推动先进产能比重持续提升........................... 13
三、新法概览.................................... 1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4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4年第2号)..................................... 15
(三)《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4年第3号)................................... 16
(四)《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24〕7号)......................... 16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24〕53号)........................ 18
(六)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 24
四、新规解读.................................... 28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的解读............ 28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32
 

二、要闻播报

 

(一)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召开二十届三中全会、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审议《关于持续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中共中央政治局4月30日召开会议,决定今年7月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主要议程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重点研究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问题。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审议《关于持续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改革开放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面对人民群众新期待,必须继续把改革推向前进。这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必然要求,是应对重大风险挑战、推动党和国家事业行稳致远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战略主动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建设更加坚强有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必然要求。全党必须自觉把改革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会议强调,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注重系统集成,更加注重突出重点,更加注重改革实效,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
会议指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仍面临诸多挑战,主要是有效需求仍然不足,企业经营压力较大,重点领域风险隐患较多,国内大循环不够顺畅,外部环境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明显上升。同时必须看到,我国经济基础稳、优势多、韧性强、潜能大,开局良好、回升向好是当前经济运行的基本特征和趋势,要增强做好经济工作的信心。
会议指出,要靠前发力有效落实已经确定的宏观政策,实施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要及早发行并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加快专项债发行使用进度,保持必要的财政支出强度,确保基层“三保”按时足额支出。要灵活运用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等政策工具,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降低社会综合融资成本。
会议强调,要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要加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布局,培育壮大新兴产业,超前布局建设未来产业,运用先进技术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要积极发展风险投资,壮大耐心资本。
会议指出,要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要积极扩大中间品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跨境电商出口,支持民营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加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
会议强调,要持续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继续坚持因城施策,压实地方政府、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各方责任,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要结合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统筹研究消化存量房产和优化增量住房的政策措施,抓紧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要深入实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方案,确保债务高风险省份和市县既真正压降债务、又能稳定发展。要持续推动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多措并举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会议指出,要扎实推进绿色低碳发展。认真实施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持续有力开展“碳达峰十大行动”,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
会议指出,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要深刻领会党中央战略意图,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取得更大突破,更好发挥先行探路、引领示范、辐射带动作用。
会议强调,要始终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着力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点任务。要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统筹推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在更大范围内联动构建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要加快完善体制机制,打破行政壁垒、提高政策协同,推动一体化向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拓展。

(二)税收立法再进一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获通过,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了关税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税是以进出口货物和进境物品为征税对象,由海关在进出口环节征收的税种。近年来,关税领域出现了新情况新变化,有必要在总结现行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法律。
作为我国制定的关税专门法律,关税法保持现行关税税制基本稳定、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完善现行制度和有关政策内容并上升为法律。关税法共7章,包括总则、税目和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征收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关税法的出台,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将为维护进出口秩序、规范关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等提供更坚实的制度保障,对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关税法制定出台,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13个税种制定了法律,税收立法再进一程。
加快税收立法步伐是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对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充分发挥税收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关键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三)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新华社北京4月12日电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打造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以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功能作用,推进金融强国建设,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
《意见》强调,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确保资本市场始终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必须始终践行金融为民的理念,更加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必须全面加强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确保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必须始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进一步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统筹好开放和安全;必须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的主题,更加有力服务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意见》要求,要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提高主板、创业板上市标准,完善科创板科创属性评价标准,扩大现场检查覆盖面,强化发行上市全链条责任,加大发行承销监管力度,严查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构建资本市场防假打假综合惩防体系,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强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要加大退市监管力度,进一步严格强制退市标准,畅通多元退市渠道,精准打击各类违规“保壳”行为,健全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要加强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强化股东、业务准入管理,积极培育良好的行业文化和投资文化,完善行业薪酬管理制度,坚决纠治不良风气,推动行业回归本源、做优做强。要加强对高频量化等交易监管,严肃查处操纵市场恶意做空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战略性力量储备和稳定机制建设,将重大经济或非经济政策对资本市场的影响纳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要大力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大力发展权益类公募基金,优化保险资金权益投资政策环境,完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政策,鼓励银行理财和信托资金积极参与资本市场。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提升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的包容性,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坚持统筹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和安全。要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联合打击力度,深化央地、部际协调联动,打造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监管铁军,推动形成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合力。
(四)以“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主题,李强主持国务院第七次专题学习
4月22日下午,国务院以“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主题,进行第七次专题学习。国务院总理李强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快建设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功能作用,推进金融强国建设,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
李强指出,要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契机,扎实做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工作。加快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体系,健全发行、交易、退市等关键制度,促进投融资良性循环和上市退市动态平衡。着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促进上市公司增强回报投资者意识,提升投资价值。完善和加强资本市场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李强强调,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是经济发展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学习、勤于思考、深入研究,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专业素养,同时加强协同联动,综合考量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更好统筹经济政策和非经济政策,形成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合力。

(五)一季度关键数据出炉,GDP同比增长5.3%:国民经济起步平稳

一季度,中国GDP同比增长5.3%,比上年四季度环比增长1.6%。国家统计局副局长盛来运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GDP增长5.3%是符合实际的。这一增速主要由工业回升、服务业向好共同带动。一季度,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6%,对GDP增长的贡献率为37.3%;服务零售额增长10%,服务业对经济增长贡献率为55.7%。工业和服务业对GDP增长的贡献率超过90%。
实物量指标的增长也与GDP的增长相匹配。一季度,全社会用电量同比增长9.6%,工业用电量增长8%左右,货运量增长5.3%,营业性客运量增长20.5%,港口货物吞吐量增长6.1%;3月末,M2余额同比增长8.3%。
“从恢复程度来看,消费恢复不如生产,中小微企业恢复不如大企业,经济恢复存在明显的不平衡性。”盛来运表示,下一步,要在继续加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上,进一步关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尤其是要关注中小微企业发展。
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主引擎。一季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20327亿元,同比增长4.7%。消费对GDP增长的贡献率为73.7%,对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一季度,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4.5%,比上年全年加快1.5个百分点。
一季度,货物进出口总额101693亿元,同比增长5.0%。其中,出口57378亿元,增长4.9%;进口44315亿元,增长5.0%。
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6%:工业经济回升向好。
一季度,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6%,比去年一季度提高了3.1个百分点,比去年四季度加快0.8个百分点,工业经济回升向好。
CPI同比持平:物价运行总体平稳
一季度,物价运行总体平稳。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与上年同期持平,扣除食品和能源价格的核心CPI同比上涨0.7%,与去年四季度基本持平。
(六)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
新华社北京4月2日电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就更好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作出部署。
《实施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健全数据基础制度,加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统筹力度,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推动金融机构为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
《实施方案》提出,要加大平台建设统筹力度。一是明确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渠道。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健全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作为向金融机构集中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的“唯一出口”。二是加强地方平台整合和统一管理。对功能重复或运行低效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进行整合,原则上一个省份只保留一个省级平台,市县设立的平台不超过一个。三是加强对地方平台建设的指导。统一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接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的标准,促进地方平台规范健康发展。
《实施方案》明确,要优化信息归集共享机制。一是明确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范围。将企业主要人员信息、各类资质信息、进出口信息等纳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充分发挥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作用,依法依规加大清单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二是提升信用信息共享质效。对已在国家有关部门实现集中管理的信用信息,要加大“总对总”共享力度。加强数据质量协同治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实施方案》强调,要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强化政策支持保障,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

(七)国务院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围绕四大行动推动设备和消费品更新换代

国务院日前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各类设备和消费品更新换代差异化需求,围绕实施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提升四大行动,系统部署5方面20项重点任务。
《行动方案》提出,实施设备更新行动。推进重点行业设备更新改造,加快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支持交通运输设备和老旧农业机械更新,提升教育文旅医疗设备水平。
《行动方案》提出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加快淘汰落后产品设备。这将推动工业企业淘汰一批超期服役的落后低效设备,加快机械、航空、船舶等重点行业更新替换一批先进设备,促进高技术、高效率、高可靠性设备的大规模应用。
《行动方案》提出推广应用智能制造设备和软件,加快工业互联网建设和普及应用,培育数字经济赋智赋能新模式。这将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哑”设备改造,广泛应用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以及工业控制、智能物流、传感与检测等智能制造装备和工业软件,加速“5G+工业互联网”融合创新和规模应用,探索基于人工智能的智能制造新模式,全域、全链、全环节推进制造业“智改数转网联”。
《行动方案》提出把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范围,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纳入优惠范围,将进一步扩大政策惠及面,有效降低企业投资成本,提升企业设备更新意愿。
《行动方案》提出,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开展汽车、家电产品以旧换新,推动家装消费品换新。
《行动方案》提出,实施回收循环利用行动。完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网络,支持二手商品流通交易,有序推进再制造和梯次利用,推动资源高水平再生利用。
探索新型回收模式,着力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目前,我国废旧产品设备回收网络有待完善,回收渠道尚不畅通,部分产品设备闲置在企业或消费者手中或仍在超年限使用,部分则流入非规范回收渠道。《行动方案》提出加快“换新+回收”物流体系和新模式发展,进一步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有利于提高回收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加强平台企业管理,着力规范二手商品流通交易。近年来,我国二手闲置市场规模已突破万亿元,用户规模达到数亿人,但还存在交易体制不完善、交易手续不规范等问题。《行动方案》部署持续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推动二手商品交易平台企业建立健全平台内经销企业、用户的评价机制,将有效促进相关交易更加标准化、规范化,形成更加健康有序的二手商品市场。
加大技术研发创新,着力提升资源再生利用水平。资源再生利用是回收循环利用过程的关键一环。《行动方案》针对再生利用行业存在技术瓶颈制约、深加工和高附加值产品的开发能力弱等问题,分品类提出技术创新和机制创新举措。例如,积极有序发展以废弃油脂、非粮生物质为主要原料的生物质液体燃料,研究扩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制度覆盖范围等,为实现废旧物资更全面、更深入的回收循环利用提供了解决方案。
《行动方案》提出,实施标准提升行动。加快完善能耗、排放、技术标准,强化产品技术标准提升,加强资源循环利用标准供给,强化重点领域国内国际标准衔接。
全面提升设备产品技术标准。《行动方案》提出聚焦汽车、家电、家居产品、消费电子、民用无人机等大宗消费品,加快安全、健康、性能、环保、检测等标准升级。林翎认为,这不仅可以推动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还能引导消费者形成更加健康、环保的消费观念,推动市场需求的转变升级,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

(八)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实施办法,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添助力提效能优环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重大决策部署,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的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为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全产业链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助力提升国民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高质量发展大局作出的重大部署。今年2月23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就推动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作出部署。3月7日,国务院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明确要求“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
税务总局闻令即动,立即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行业协会和企业及基层税务部门意见建议,完善业务制度、细化操作办法、优化信息系统、制发公告文件,迅速推进政策措施落地。最新出台的《公告》主要内容可概括为“明范围、明抵扣、明优惠、增便利、增规范、增效率”六个方面。
(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日前,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编写的《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发布。《指引》旨在使社会各界更加全面知悉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便捷查询了解政策,准确适用享受政策,推动政策红利精准高效直达经营主体,赋能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
《指引》包括专项类、普惠性和区域性政策共31项,每项政策详细列明享受主体、享受内容、享受时间、享受条件、申报时点、办理材料、享受方式、政策依据、政策案例等9方面内容,力求为纳税人缴费人、财税干部和社会公众更加全面熟悉了解政策、更加便捷准确适用政策提供指引。
制造业是立国之本、强国之基,是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始终将支持制造业发展摆在突出位置,出台一系列减轻制造业税费负担、促进制造业创新发展、绿色转型的税费支持政策,旨在降低企业成本、激励研发创新,较好满足了新时期我国制造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对激发传统制造业转型发展、先进制造业加速发展、加快形成制造业产业集群,更好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了解,202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对现行有效的税费支持政策从不同角度分门别类进行了梳理,编写形成了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十余个政策指引,为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及时了解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提供了更多便利。

(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方案,部署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推动先进产能比重持续提升

为开展落实先进设备更新、数字化转型、绿色装备推广、安全水平提升四大行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对进一步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做出具体部署。推动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有利于扩大有效投资、推动先进产能比重持续提升,对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设备更新既能促进消费、拉动投资,又能增加先进产能、促进节能降碳、减少安全隐患。
方案明确,针对生产设备整体处于中低水平的行业,加快淘汰落后低效设备、超期服役老旧设备。针对航空、光伏、动力电池、生物发酵等生产设备整体处于中高水平的行业,鼓励企业更新一批高技术、高效率、高可靠性的先进设备。
方案提出,结合工业领域各类设备更新差异化需求,依靠市场提供多样化供给和服务。统筹考虑行业发展和市场实际,循序渐进、有序推进。积极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赋能新型工业化,在推动硬件设备更新的同时,注重软件系统迭代升级和创新应用。

三、新法概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税目和税率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4年第2号)

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现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二、本公告所称境内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此期间行权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后行权且尚未缴纳全部税款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行权日起计算。
四、证券监管部门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季度向税务部门共享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信息,财政、税务、证券监管部门共同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五、下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第(一)项。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6号)。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17日

(三)《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4年第3号)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16日
(四)《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24〕7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税务局,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昆明、拉萨、乌鲁木齐海关:
为完善边境贸易支持政策,优化边民互市贸易多元化发展的政策环境,现就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除《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所列商品外,边民均可通过互市贸易方式进口。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见附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免税额度以个人为单元计算和使用。
二、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除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贸易免税出口外,将应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三、其他有关事项
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边民互市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动态调整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8日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24〕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2024年3月27日
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
推动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有利于扩大有效投资,有利于推动先进产能比重持续提升,对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推动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部署,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推进新型工业化,以大规模设备更新为抓手,实施制造业技术改造升级工程,以数字化转型和绿色化升级为重点,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高国民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市场化推进。坚持全国统一大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结合工业领域各类设备更新差异化需求,依靠市场提供多样化供给和服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营造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政策环境。
——坚持标准化引领。强化技术、质量、能耗、排放等标准制定和贯标实施,依法依规引导企业淘汰落后设备、使用先进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和技术水平。统筹考虑行业发展和市场实际,循序渐进、有序推进。
——坚持软硬件一体化更新。主动适应和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积极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赋能新型工业化,在推动硬件设备更新的同时,注重软件系统迭代升级和创新应用。
到2027年,工业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工业大省大市和重点园区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全覆盖,重点行业能效基准水平以下产能基本退出、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创新产品加快推广应用,先进产能比重持续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先进设备更新行动
1.加快落后低效设备替代。针对工业母机、农机、工程机械、电动自行车等生产设备整体处于中低水平的行业,加快淘汰落后低效设备、超期服役老旧设备。重点推动工业母机行业更新服役超过10年的机床等;农机行业更新柔性剪切、成型、焊接、制造生产技术及装备等;工程机械行业更新油压机、折弯机、工艺陈旧产线和在线检测装备等;仪器仪表行业更新数控加工装备、检定装备等;纺织行业更新转杯纺纱机等短流程纺织设备,细纱机、自动络筒机等棉纺设备;电动自行车行业更新自动焊接机器人、自动化喷涂和烘干设备、电动或气动装配设备、绝缘耐压测试仪、循环充放电测试仪等。
2.更新升级高端先进设备。针对航空、光伏、动力电池、生物发酵等生产设备整体处于中高水平的行业,鼓励企业更新一批高技术、高效率、高可靠性的先进设备。重点推动航空行业全面开展大飞机、大型水陆两栖飞机及航空发动机总装集成能力、供应链配套能力等建设;光伏行业更新大热场单晶炉、高线速小轴距多线切割机、多合一镀膜设备、大尺寸多主栅组件串焊机等先进设备;动力电池行业生产设备向高精度、高速度、高可靠性升级,重点更新超声波焊接机、激光焊接机、注液机、分容柜等设备;生物发酵行业实施萃取提取工艺技改,更新蒸发器、离心机、新型干燥系统、连续离子交换设备等。
3.更新升级试验检测设备。在石化化工、医药、船舶、电子等重点行业,围绕设计验证、测试验证、工艺验证等中试验证和检验检测环节,更新一批先进设备,提升工程化和产业化能力。重点推动设计验证环节更新模型制造设备、实验分析仪器等先进设备;测试验证环节更新机械测试、光学测试、环境测试等测试仪器;工艺验证环节更新环境适应性试验、可靠性试验、工艺验证试验、安规试验等试验专用设备,以及专用制样、材料加工、电子组装、机械加工等样品制备和试生产装备;检验检测环节更新电子测量、无损检测、智能检测等仪器设备。
(二)实施数字化转型行动
4.推广应用智能制造装备。以生产作业、仓储物流、质量管控等环节改造为重点,推动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增材制造装备、工业机器人、工业控制装备、智能物流装备、传感与检测装备等通用智能制造装备更新。重点推动装备制造业更新面向特定场景的智能成套生产线和柔性生产单元;电子信息制造业推进电子产品专用智能制造装备与自动化装配线集成应用;原材料制造业加快无人运输车辆等新型智能装备部署应用,推进催化裂化、冶炼等重大工艺装备智能化改造升级;消费品制造业推广面向柔性生产、个性化定制等新模式智能装备。
5.加快建设智能工厂。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全过程、全要素深度融合,推进制造技术突破、工艺创新、精益管理、业务流程再造。推动人工智能、第五代移动通信(5G)、边缘计算等新技术在制造环节深度应用,形成一批虚拟试验与调试、工艺数字化设计、智能在线检测等典型场景。推动设备联网和生产环节数字化链接,实现生产数据贯通化、制造柔性化和管理智能化,打造数字化车间。围绕生产、管理、服务等制造全过程开展智能化升级,优化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打造智能工厂。充分发挥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作用,引导龙头企业带动上下游企业同步改造,打造智慧供应链。
6.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工业互联网、物联网、5G、千兆光网等新型网络基础设施规模化部署,鼓励工业企业内外网改造。构建工业基础算力资源和应用能力融合体系,加快部署工业边缘数据中心,建设面向特定场景的边缘计算设施,推动“云边端”算力协同发展。加大高性能智算供给,在算力枢纽节点建设智算中心。鼓励大型集团企业、工业园区建立各具特色的工业互联网平台。
(三)实施绿色装备推广行动
7.加快生产设备绿色化改造。推动重点用能行业、重点环节推广应用节能环保绿色装备。钢铁行业加快对现有高炉、转炉、电炉等全流程开展超低排放改造,争创环保绩效A级;建材行业以现有水泥、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玻璃纤维等领域减污降碳、节能降耗为重点,改造提升原料制备、窑炉控制、粉磨破碎等相关装备和技术;有色金属行业加快高效稳定铝电解、绿色环保铜冶炼、再生金属冶炼等绿色高效环保装备更新改造;家电等重点轻工行业加快二级及以上高能效设备更新。
8.推动重点用能设备能效升级。对照《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以能效水平提升为重点,推动工业等各领域锅炉、电机、变压器、制冷供热空压机、换热器、泵等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换代,推广应用能效二级及以上节能设备。
9.加快应用固废处理和节水设备。以主要工业固废产生行业为重点,更新改造工业固废产生量偏高的工艺,升级工业固废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设备设施,提升工业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面向石化化工、钢铁、建材、纺织、造纸、皮革、食品等已出台取(用)水定额国家标准的行业,推进工业节水和废水循环利用,改造工业冷却循环系统和废水处理回用等系统,更新一批冷却塔等设备。
(四)实施本质安全水平提升行动
10.推动石化化工老旧装置安全改造。推广应用连续化、微反应、超重力反应等工艺技术,反应器优化控制、机泵预测性维护等数字化技术,更新老旧煤气化炉、反应器(釜)、精馏塔、机泵、换热器、储罐等设备。妥善化解老旧装置工艺风险大、动设备故障率高、静设备易泄漏等安全风险,提升行业本质安全水平。
11.提升民爆行业本质安全水平。以推动工业炸药、工业电子雷管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为重点,以危险作业岗位无人化为目标,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和“机器人替人”工程,加大安全技术和装备推广应用力度。重点对工业炸药固定生产线、现场混装炸药生产点及现场混装炸药车、雷管装填装配生产线等升级改造。
12.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装备。加大安全装备在重点领域推广应用,在全社会层面推动安全应急监测预警、消防系统与装备、安全应急智能化装备、个体防护装备等升级改造与配备。围绕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地震地质灾害、洪水灾害、城市内涝灾害、城市特殊场景火灾、森林草原火灾、紧急生命救护、社区家庭安全应急等重点场景,推广应用先进可靠安全装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加大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财政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范围。加大对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支持力度,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纳入优惠范围。
(二)强化标准引领。围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制修订一批节能降碳、环保、安全、循环利用等相关标准,实施工业节能与绿色标准化行动,制定《先进安全应急装备(推广)目录》,推广《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推荐目录》,引导企业对标先进标准实施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三)加强金融支持。设立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专项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支持。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编制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强化银企对接,向金融机构推荐有融资需求的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四)加强要素保障。鼓励地方加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要素资源保障,将技术改造项目涉及用地、用能等纳入优先保障范围,对不新增土地、以设备更新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推广承诺备案制,简化前期审批手续。
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工作组织实施,要完善工作机制,做好政策解读,加强协同配合,强化央地联动,建立重点项目库,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

(六)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税务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精神,按照《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商消费发〔2024〕58号)要求,更好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现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商务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24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三条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本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第四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商务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注销、新车注册登记、新能源新车车型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支持地方高效开展审核工作。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第五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经财政部地方监管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六条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总体按6:4比例共担,并分地区确定具体分担比例。其中,对东部省份按5:5比例分担,对中部省份按6:4比例分担,对西部省份按7:3比例分担。地方负担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落实到位。
第七条 根据2023年底各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保有量等情况,财政部向各省份预拨70%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启动相关工作。政策实施期间,中央和地方根据前述单车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汽车报废更新车辆按既定分担比例进行补贴,各地与消费者进行据实结算。
第八条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中央与地方再进行清算。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2025年2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部、财政部,商务部对各地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提出各省份补助资金清算建议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商务部提出的建议下达预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商务部、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财政部适时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对补贴资金申报、使用等情况开展核查,各地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好补贴政策。
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各地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四、新规解读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的解读

一、制定关税法的必要性和工作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关税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强调要进一步降低关税和制度性成本,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李强总理作出批示。丁薛祥、何立峰等领导同志提出工作要求。
关税是以进出口货物和进境物品为征税对象,由海关在进出口环节征收的税种。关税征收事关国家主权和利益,既是财政收入重要来源,也是实施宏观调控和贸易、产业政策的重要手段,在服务外交大局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关税法律制度建设持续加强和完善。1985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3年,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进一步调整完善关税制度的实际需要,国务院重新制定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后四次对部分条款作了修订。1986年至2022年,全国累计征收关税49638.8亿元,关税年收入从1986年的151.6亿元增至2022年的2860.3亿元,年均增长8.5%。实践证明,《条例》的框架和主要制度总体可行、运行平稳。
近年来,关税领域出现了新情况新变化,有必要在总结《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关税法。一是立法法明确要求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需要制定法律。二是为积极有效应对国内国际形势变化,需要在完善关税制度的同时,强化关税作为国内国际双循环调节器的作用,丰富法律应对措施。三是随着通关便利化改革持续深入推进,按照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有关要求,需要及时将关税征收管理有关成熟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制定关税法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海关总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并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送审稿)》。司法部积极推进审查工作,对关税立法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先后两次征求有关中央单位、省级人民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和专家等方面意见,赴地方开展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修改形成了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24年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总体思路
作为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关税专门法律,草案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以下四点:一是坚持党对关税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关税工作管理体制,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关税税目、税率的调整权限以及关税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二是保持现行关税税制基本稳定,税负水平总体不变,落实立法法关于税收法定的要求,完善《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内容并上升为法律。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发展和安全,在与现行法律制度做好衔接的同时,补齐制度短板,为进一步深化改革预留空间。四是根据关税的性质和特点,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通行规则,稳妥灵活设计相关制度机制,在遵循税收法定原则的同时满足相机调控实际需要。
三、主要内容
共7章7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关税工作体制。一是明确关税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规定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明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二)明确关税适用范围。一是维持现行关税征税对象和征收监督管理机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关税。二是维持现行关税纳税人的范围,增加关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是关税的纳税人。明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
(三)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关税税目税率的设置、调整和实施。一是明确进出口税则是本法的组成部分。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目、税率以及适用规则等依照本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执行。二是明确关税税率的种类。规定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对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出口货物设置关税配额税率,对进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三是规定各类关税税率的适用规则和调整机制。四是在进境物品税制平移的前提下,为进境物品税收制度改革作出授权。
(四)完善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等制度。一是完善关税的计征方式。在《条例》规定的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基础上,总结关税计征实践经验,增加复合计征方式,并明确了各计征方式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二是维持现行关税计税价格的确定规则,免征、减征关税项目,对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境货物、物品等特殊情形的关税征收。三是为更好适应实际需要、便于相机调控,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对外交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决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五)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健全关税征收管理制度。一是总结海关通关便利化改革和创新口岸监管的成功实践,明确关税征收管理可以实施货物放行与税额确定相分离的模式。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按照规定选择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明确海关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税额确认,税额确认结果与申报税额不一致的,应当补缴或者退还税款。二是完善关税征收监管制度,对标其他税种征收管理制度,规定海关可以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税款的滞纳金加收、补缴及退还,反规避措施,以及海关查询关税涉税信息等。
(六)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实关税应对措施。一是在维持现行“两反一保”(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关税措施、征收报复性关税措施的同时,增加规定对不履行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或者关税优惠条款的国家和地区,可以按照对等原则采取相应的措施。相关措施将以符合我国在有关国际条约项下义务的方式实施。二是为确保相关措施的实施效果,明确对规避本法第二章、第三章有关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减少应纳税额的行为,国家可以采取调整关税等反规避措施。
此外,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有关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关税法的出台,对于发展对外贸易、扩大制度型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落实税收法定改革任务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实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4月25日,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包括哪些?收购报废产品后再销售的自然人,是否包括在内?
答:按照现行发票管理制度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可以自行开具发票;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者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已经实现了报废产品流通环节合规开、受票的覆盖。5号公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是为了进一步提升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收购报废产品时取得发票的便利性。
5号公告所称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既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也包括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且自然人应符合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条件。这里的“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包括多个资源回收企业向同一自然人“反向开票”的销售额。
为规范市场和税收秩序,5号公告还规定,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举例说明:
情形一: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2024年7月至10月,自然人甲收购的废纸,全部销售给A公司,每月销售一次,各月不含税销售额分别为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除此之外,自然人甲未发生其他销售报废产品业务。2024年7月至9月,自然人甲销售报废产品的累计销售额为500万元,符合5号公告相关条件,A公司可向其“反向开票”。但在2024年10月,自然人甲再次向A公司销售废纸时,因其连续不超过12个月销售报废产品的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不再符合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A公司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同时,自然人甲可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情形二: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C公司均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自然人甲于2024年8月向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销售废纸,不含税销售额为280万元,A公司已向其“反向开票”;自然人甲于2024年9月向资源回收企业B公司销售废纸,不含税销售额为50万元,B公司因不符合“反向开票”条件,未取得“反向开票”资格,未向自然人甲“反向开票”,自然人甲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2024年10月,自然人甲向C公司销售废纸,不含税销售额为200万元。除此之外,自然人甲未发生其他销售报废产品业务。2024年10月,自然人甲向C公司销售废纸时,因其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业务中销售报废产品的累计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280+200=480万元),因此,C公司向自然人甲收购废纸,可以向其“反向开票”。
二、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三)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另外,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即,从事资源回收业务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申请“反向开票”。
三、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如何申请“反向开票”?
答: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申请表内容包括:“反向开票”申请时间、回收报废产品类别、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计税方法等。同时,需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四、“报废产品”类编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为推行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税务总局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增加了“报废产品”类编码,下设十类报废产品编码(具体包括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轮胎、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废旧纺织品、废玻璃、废电池)以及“其他报废产品”类编码。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时,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均应当在“报废产品”类编码中选择正确的编码。如果销售的报废产品不属于上述十类报废产品,应当在“其他报废产品”类编码中选择对应的编码,还需要填写报废产品的具体品名。
税务总局将根据需要,适时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进行优化调整,并在开票系统中及时更新,涉及重要调整的,适时予以公布。
五、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可开具什么发票?
答:考虑到纳税人需要发票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还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实际情况,因此,如资源回收企业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如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者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对“反向开票”的票种进行调整,并根据选择适用的增值税计税方法正确开具发票。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
情形一: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报废产品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2024年6月,A公司向销售报废产品的自然人甲收购废塑料,收购金额为202万元。对于上述收购业务,A公司选择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税额2万元。则A公司在计算2024年6月所属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可按规定抵扣上述进项税额2万元。
情形二: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报废产品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2024年7月,A公司向销售报废产品的自然人甲收购废塑料,收购金额为101万元。对于上述收购业务,由于A公司已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因此只能向自然人甲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后,能否变更增值税计税方法?
答: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在5号公告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在2024年7月31日前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除上述情形外,资源回收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变更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举例说明:
情形一: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1月起,从事销售报废产品业务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并于2024年4月30日取得“反向开票”资格。A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于2024年7月1日起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此后,如A公司需再次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则必须在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满36个月,即2027年6月30日(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共计36个月)后方可重新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情形二: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1月起,从事销售报废产品业务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并于2024年4月30日取得“反向开票”资格。如A公司在2024年7月31日前未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而是继续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则必须在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满36个月,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共计36个月)后方可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七、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如何处理?
答: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资源回收企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时,应当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红字发票需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八、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以享受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出售者应以每月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累计销售额作为依据,判断能否适用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可能涉及多个资源回收企业向其“反向开票”的销售额。
举例说明:
情形一:2024年5月,自然人甲向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3万元;向资源回收企业B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4万元;向资源回收企业C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2万元。上述资源回收企业均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且向自然人甲反向开具了普通发票。该自然人2024年5月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月销售额合计9万元,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标准,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A公司、B公司、C公司只需为自然人甲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无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情形二:2024年5月,自然人甲向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3万元;向资源回收企业B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4万元;向资源回收企业C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5万元。上述资源回收企业均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且向自然人甲反向开具了普通发票。该自然人2024年5月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月销售额合计12万元,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标准,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但是,自然人甲销售废金属仍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由于A公司、B公司、C公司均向自然人甲“反向开票”,因此需根据自身“反向开票”金额为自然人甲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A公司需代办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为3万元×1%=0.03万元,B公司需代办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为4万元×1%=0.04万元,C公司需代办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为5万元×1%=0.05万元,附加税费按现行规定代办申报并缴纳。
情形三: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B公司均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2024年5月,自然人甲向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3万元,由A公司反向开具了普通发票。自然人甲向资源回收企业B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4万元。由于B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经双方协商后由B公司反向开具了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然人甲2024年5月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月销售额合计7万元,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标准,符合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条件。由于自然人甲向B公司销售废金属的业务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应按B公司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由B公司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其他业务仍可享受免税政策。综上,A公司只需为自然人甲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无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B公司需代办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为4万元×1%=0.04万元,附加税费按现行规定代办申报并缴纳。
情形四: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B公司均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2024年5月,自然人甲向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8万元,由A公司反向开具了普通发票。自然人甲向资源回收企业B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4万元。由于B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经双方协商后由B公司反向开具了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然人甲2024年5月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月销售额合计12万元,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标准,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由于A公司、B公司均向自然人甲“反向开票”,因此需根据自身“反向开票”金额为自然人甲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同时,自然人甲向B公司销售废金属的业务,选择放弃享受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应按B公司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综上,A公司需代办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为8万元×1%=0.08万元,B公司需代办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为4万元×3%=0.12万元,附加税费按现行规定代办申报并缴纳。
九、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时,如何代办出售者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答:出售者按照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由资源回收企业在“反向开票”时按规定代办申报事项、缴纳代办税费。
十、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如何进行代办申报事项、缴纳代办税费?
答: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按照规定在“反向开票”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缴纳代办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
十一、出售者应如何自行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答:出售者需要在次年3月31日前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其中,出售者没有投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以经常居住地为经营管理所在地。出售者还同时投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分别向经常居住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后,选择向其中一处被投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年度汇总申报。
十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能否按规定就“反向开票”部分对应的销售额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资源回收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反向开具的发票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第1点所述“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因此,“反向开票”部分对应的销售额可以按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举例说明:
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经营范围为收购废钢铁用于生产炼钢炉料,生产工艺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且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2024年6月,A公司销售炼钢炉料的不含税销售额为1500万元,除购进废钢铁外,其他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12万元。A公司当月购进3批次废钢铁,其中,向自然人甲收购废钢铁,收购金额为505万元,不含税销售额为500万元,已向其反向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5万元;向自然人乙收购废钢铁,收购金额为202万元,不含税销售额为200万元,因自然人乙不符合条件,未向其“反向开票”,也未取得代开的发票;向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购进废钢铁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金额为303万元,不含税销售额为3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3万元。A公司向自然人甲收购废钢铁和向B公司购进废钢铁,均取得符合政策规定的发票;向自然人乙收购废钢铁属于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发票,该部分废钢铁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因此计算即征即退政策的可申请退税额时,则:
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的销售收入=1500×[200÷(500+200+300)]=300万元
可抵扣进项税额=12+5+3=20万元
可申请退税额=[(1500-300)×13%-20]×30%=40.8万元。
十三、通过“反向开票”方式开具的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资源回收企业通过“反向开票”方式开具的发票,符合上述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可以作为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十四、资源回收企业应如何做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答:“反向开票”措施为资源回收企业取得合规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提供了便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困扰资源回收企业所得税成本无票列支问题,助力企业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降低涉税风险。同时,对于包括通过“反向开票”方式开具的发票在内的各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资源回收企业均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企业取得的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相应的支出将不能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不符合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追缴税款,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本期税法速递编写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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