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税法速递

2024-07-09 16:15:41 来源: 浏览:18599

河南省律师协会财政税收法律专业委员会
2024年7月税法速递
 
 
 
二〇二四年七月

目录
二、要闻播报.......................................... 2
(一)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 2
(二)反向开票 逐绿而行......................................... 6
(三)“反向开票”实施满月 助推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更规范............ 8
(四)税惠赋能 激活中部地区崛起新引擎.......................... 10
(五)河南:“麦”向好收成...................................... 15
三、新法概览.......................................... 19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 19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 22
(三)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7号................... 27
(四)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 28
四、税法案例.......................................... 34
案例一:云南省昭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处一起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案件............................................................... 34
案例二:广东省惠州市警税联合依法查处一起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虚开发票案件............................................................... 35
案例三: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36
案例四: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起加油站偷税案件....... 37
 
 
 

二、要闻播报

(一)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

6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胡静林主持召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围绕进一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更加全面理解把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展专题学习研讨,并就进一步推进税务系统党纪学习教育提出要求。
会议集中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对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传达了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通知精神。税务总局领导班子成员结合实际谈了学习体会。在认真听取大家发言后,胡静林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纪律规矩、为什么要加强纪律建设、怎样加强纪律建设等重大问题,具有十分重大的政治意义、历史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全国税务系统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的重大意义,聚焦党中央赋予税务部门的职责使命,坚决扛牢压实责任,切实加强税务系统纪律建设,为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提供有力保障。
胡静林强调,税务系统各级党组织要紧扣党纪学习教育的目标要求,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税务系统党纪学习教育。要持续强化对标对表,进一步细化完善税务部门落实举措,确保税务系统党纪学习教育符合中央要求、契合税务实际。要持续强化深学细悟,原原本本学习《习近平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论述摘编》和新修订的《条例》,真正使学习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要持续强化推进落实,有力有序完成各项学习教育任务,并对前期党纪学习教育情况及时开展“回头看”,深入查找不足,切实加以改进。要持续强化统筹结合,将党纪学习教育与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结合起来,与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结合起来,与接受和配合中央巡视结合起来,与税收中心工作结合起来,以税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成果来检验学习教育成效。
税务总局领导,驻总局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各司局主要负责同志,机关部分青年干部代表参加了会议。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问:近期,有反映部分地区发生税务部门针对企业纳税问题“倒查30年”及要求企业补税的情况。请问对此有何看法和评论?
答:国家税务总局已关注到相关反映,也充分理解广大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关切。这里,需重点说明的是:首先,税务部门没有组织开展全国性、行业性、集中性的税务检查,更没有倒查20年、30年的安排。近期反映的有关查税补税,有的是对企业以前年度欠税按程序进行催缴,有的是对企业存在的税收政策适用风险按程序予以提示告知,均属税务部门例行的依法依规正常履职行为。第二,税企双方始终休戚与共。依法组织收入是税务部门的基本职责,支持企业发展是税务部门的应尽之责,广大经营主体好,国家税收才能好。税务部门一贯坚守保经营主体就是保经济税源的理念,坚决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严格防范和查处违规征税收费行为,积极助力各类经营主体健康规范发展。第三,加强税收监管也是税务部门的法定职责。我们将持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着力推进精准监管、精确执法,重点打击偷逃抗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守法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营商环境。同时,也请广大纳税人对税务部门依法履职予以监督、理解、配合,对有关涉税争议,欢迎和支持纳税人通过法律途径积极妥当解决,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医疗保障局签署“推进数据共享 深化协同共治”合作备忘录。
5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在京签署《关于“推进数据共享 深化协同共治”合作备忘录》,进一步深化巩固两部门合作,拓展双方数据资源优势,持续提升服务效能,以部门协同共治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胡静林主持签署仪式,国家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章轲出席仪式。
本次签署合作备忘录是两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中国、数字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以数字治理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也是进一步深化政务服务合作,共同打造数据双向赋能和共享共治新样板的实际行动。
根据合作备忘录,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将分别成立工作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日常联系机制,分步有序推进双方数据共享。税务、医保部门将密切关注纳税人、参保人需求,依托电子税务局、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加强在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审核、优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等领域的合作,深化构建协同共治格局,不断提升纳税人、参保人获得感。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医疗保障局还将推动各地税务、医保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合作机制,结合地方实际,积极探索两部门数据共享应用、优化政务服务等方面的新模式、新方法,为推进高质量发展贡献新力量、新动能。
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姚来英,国家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华波出席仪式。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饶立新,国家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滔代表两部门签署合作备忘录。两部门局内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仪式。
(二)反向开票 逐绿而行
“世界上没有垃圾,只有放错地方的宝藏。”
6月17日,在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北园区的沁阳市宏达钢铁有限公司新产品展示馆内,航空航天飞行器骨架、核电装备、氢能源储存设备的超级不锈钢、超高强度马氏体不锈钢等高精尖产品,着实让人眼前一亮。
  “这些都是由报废汽车熔炼出的特钢制品。对我们来说,报废汽车全身都是宝啊。”该公司副总经理司建林说。
  沁阳市宏达钢铁有限公司是一家集钢铁冶炼、再生钢铁回收加工、物流运输、钢铁贸易、汽车回收拆解、分类再加工于一体的资源循环综合利用企业。2023年,该公司资源化回收利用的报废汽车数量超过4万辆,居全省第一。
  就是这样一家“逐绿而行”的企业,曾经也因“无米下锅”而犯愁。事情要从其上游企业沁阳市鸿发金属废品回收有限公司说起。
  “我们是从自然人手中回收废钢,然后卖给宏达钢铁。但是,大多数时候自然人不愿意花费精力去税务部门办理代开发票,这就在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和涉税风险。”沁阳市鸿发金属废品回收有限公司负责人说。
  转机发生在今年年初。国务院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明确要求“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4月29日起,有“反向开票”意愿的资源回收企业,可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履行完规定的程序后,就可第一时间便捷实现“反向开票”。
  所谓“反向开票”,即发票的开具流程与常规流程相反,由购买方(付款方)向销售方(收款方)开具发票。简而言之,自然人向企业出售报废汽车等废品,原本需要自然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发票,现在可以由企业“反向”开具给自然人,切实提升取得发票的便利性。
  “反向开票解决了发票获取难题,打通了堵点,帮助我们资源回收企业实现轻装快跑。”沁阳市鸿发金属废品回收有限公司负责人说,《公告》实施一个多月以来,该公司共向395个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开具发票1426份,金额9365.32万元,已代办各项税费145.16万元。
  自《公告》实施以来,国家税务总局沁阳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多次到鸿发金属废品回收有限公司等企业实地走访调研,向企业宣讲政策,并辅导企业完成反向开票资格申请。
截至目前,全省税务部门已对1万多家资源回收企业进行归类管理,通过征纳互动平台、税企联络群等渠道精准推送相关政策,并为企业提供“政策宣讲、资格审核、归类管理、辅导开票”全流程服务,及时处理企业疑难问题。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实施“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能够获取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这对其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至关重要,有利于企业减轻税负,降低运营成本。对于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而言,《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应按规定为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可以有效减轻自然人办税负担。
(三)“反向开票”实施满月 助推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更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的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目前“反向开票”政策措施落地实施已一个月余,“反向开票”推进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全产业链规范发展的作用正在逐步显现。
在河南,沁阳市鸿发金属废品回收有限公司年收购加工废钢89.34万吨,年产值22.67亿元。该公司回收的废钢全部用于沁阳市宏达钢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财务负责人表示,《公告》实施之前,公司一直面临着“第一张发票”取得难的问题,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公告》实施后,沁阳市税务局第一时间辅导企业完成“反向开票”资格申请,并和企业一起向上游300余名自然人客户宣讲相关政策,完成签订代办税费协议等准备工作,将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纳入征管服务体系。目前,该公司共向395个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开具发票1426份,金额9365.32万元,已代办各项税费145.16万元。
业内人士认为,得益于“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最关心的发票获取问题得到解决,打通了成本列支入账的堵点,有利于资源回收行业轻装快跑。
此外,不少资源回收企业负责人表示,“反向开票”一个月来,企业尝到了成本降低、办税便利的甜头,行业全供应链和全产业链发展迎来了良好税收环境,增添了资源回收动能。
从事资源回收业务的青岛涵奕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财务人员高大卫介绍,“这次政策的出台,解决了一直困扰我们的取票难题,有了抵扣发票,经营成本也降低了。”
据了解,在采购环节,以前个人销售废品时,大多不开具增值税发票,进而导致回收企业在销售其收购的回收资源时,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同时企业所得税没有发票凭证进行成本扣除,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现在“反向开票”很好地帮助企业降成本、增便利、添动能,让企业“收旧”更便利、“换新”有动力。
值得注意的是,“反向开票”不仅为资源回收产业添动能,也激活了终端消费者“以旧换新”的消费活力。
出售报废汽车的广州市民李先生就享受到第一波“反向开票”的便利。“之前一直计划要把家里已到报废年限的旧车卖了,刚好最近有‘反向开票’政策,在收旧企业这边直接就可以开票了,方便又快捷,是‘出手’的好时机。”
为李先生反向开出报废产品收购发票的优湃能源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罗芳能认为,“反向开票”政策,让回收报废车辆开票不再是难题,相关的成本、税款也有了合规列支、抵扣的凭证,实现了税务成本和运营风险的“双下降”。据她估算,今年企业预计因此降低成本近百万元。
“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是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助力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建设、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院长刘金科表示,实行“反向开票”后,有效解决了资源回收企业长期以来税款抵扣和成本扣除问题,有利于畅通资源循环利用链条,进一步增强投资者信心,吸引更多资本进入资源回收行业,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推动我国绿色发展迈上新台阶。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下一步,税务部门将进一步优化征管系统,完善线上办理功能及流程,提高“反向开票”、代办税费的便利性,持续增强资源回收企业、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的获得感,为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全产业链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四)税惠赋能 激活中部地区崛起新引擎
河南承东启西、连南接北,是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关键一环。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作为河南省经济发展的先锋区域,承担着推动全省发展、执行国家战略的重任。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融入中部地区崛起战略,不断在精准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创新办税缴费服务举措、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上下功夫,全力服务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拓展产业转型“新局面”。
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持续优化减税降费政策推送机制,推进政策红利直达快享,助力经营主体减负增能,为加快企业转型升级、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注入“税动力”。
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多年来积极践行“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理念,致力于提高结构件自制能力,引进了智能仿真等一系列智能制造核心技术装备。2023年,该公司研发费用投入4.9亿元,同比增长17.95%,盾构机整体国产化率超过90%,关键零部件全部自主设计、生产。截至今年5月底,该公司已享受各项税收优惠共计8550余万元。“税收优惠为我们加大研发投入提供了很大支持,推动公司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方向发展。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降低了盾构机设备的碳排放,提高了掘进效率和稳定性,大大增强了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该公司财务部长宋建超表示。
为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建立了三级网格化服务体系。重点税源网格服务团队下设有先进制造业网格服务小组,税务网格员实施一对一直联服务。宋建超介绍说:“今年4月《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发布后,税务网格员第一时间上门进行了宣讲辅导,让我们感受到了国家做大做强先进制造业的决心。”
富联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生产苹果手机壳及构件、玻璃及显示屏的企业。面对转型升级的时代趋势,该公司持续加大研发创新力度,在购买新设备、进行模具设计开发等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智能制造是全球制造业发展的大趋势,加快构建智能化管理平台,打造物联网示范车间,努力向自动化和智能化转型刻不容缓。”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进添表示。
“政策红利的及时到账,让公司能够轻装上阵,解决了我们转型升级期间资金短缺的问题。”该公司财务负责人陈式亭介绍说,“2023年,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税收优惠共计1.65亿元,为公司向智能制造转型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目前,公司省级智能车间阳极车间已完成建设,未来我们将更有信心加大智能化生产的开发与创新,早日实现‘换道领跑’。”
增强扬帆出海“硬底气”。
从创新“一单制”“门到门”全链条服务,到打造“数字班列”“冷链班列”“运贸一体”等中欧班列“郑州模式”……10年来,“联通境内外 辐射中东西”的中欧班列(中豫号)为推动郑州交通区位优势向枢纽经济优势转变、打造河南对外开放高地书写了一份精彩答卷。
2023年,中欧班列(中豫号)全年开行3269列,累计开行超万列,位居全国第三。今年,中欧班列(中豫号)将确保开行3500列以上,预计同比增长约7%。这对于外贸企业、跨境物流企业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信息。
为助力区域更高水平对外开放,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创新打造国际税收政策一体式“服务包”,紧贴企业发展各阶段涉税诉求,积极支持经营主体抢抓时代机遇。该局所辖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与海关、外汇管理、商务、财政等部门共同梳理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建立“走出去”企业台账和信息清单,联合开展企业护航行动,并组建“税体检”团队,帮助企业防范涉税风险。
今年4月底,经营中欧班列业务的郑州聚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计划与俄罗斯商业伙伴签署提供运输和转运服务的合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干部第一时间为该公司办理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提醒企业防范境外涉税风险,并讲解了中俄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等相关政策,给企业“走出去”吃了一颗“定心丸”。该公司负责人陈晗表示,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企业降本增效、增强市场竞争力提供了有力支撑。
“作为河南省算力产业龙头企业,我们在‘走出去’过程中面临着复杂多变的国际税收制度,这种‘不确定性’会间接影响企业的综合竞争力。”超聚变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税务主管钱武提介绍道。该公司是一家全球领先的算力基础设施与算力服务提供商,在全球设立了11个研究中心和7个地区部,目前服务全球130个国家和地区客户。
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郑州市郑东新区税务局为该公司提供一站式服务,明确专家服务员,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辅导沟通,助力企业应对国际市场的“不确定性”。据统计,今年前4个月,该公司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6170.6万元。截至今年5月底,该公司已享受出口退税1039万元。
 “不论是预算扣缴、指定扣缴,还是关联申报同期资料等问题,税务干部总能深入浅出地答疑解惑,思路清晰、条理清楚,给我们提供了非常及时的帮助。”钱武提说。
营造近悦远来“好环境”。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区域发展最硬的竞争实力,更是高质量发展的沃土。不久前,在郑州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第三次座谈会暨税收营商环境建设专题调研活动中,参会人员对税务部门扎实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化拓展内外部协同配合、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等系列举措表示了肯定。
在郑州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总装工厂,一辆辆成品车源源不断地下线,多款热销车型经过严格检测后被销往全国各地。“公司自2021年入驻郑州航空港区以来,税务部门多次提供支持,送上新能源汽车和研发创新的优惠政策,为公司发展提供了坚强助力。”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刘路民介绍说,2023年该公司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5.62亿元。截至目前,该公司已实现产值超过300亿元,成为河南竞速新能源汽车赛道的“高能选手”。
据了解,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所辖各县、区税务局不断推出创新服务举措,持续提高“好办事”的便利和“办成事”的效率。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打造了“6+1+N”一体化税费服务基地,通过“智能秒办、提级全办、前移快办、集中速办”全面提升服务质效;郑州市郑东新区税务局引入“RPA政务数字员工”,推动税务服务数字化、办税智能化;第一税务分局多渠道开展“开业第一课”宣传活动,帮助新办纳税人缴费人快速掌握办税缴费知识;中牟县税务局开通“诉求马上办”“建议我来填”“码上监督”等渠道,切实解决好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
“今年是上汽和郑州‘双向奔赴’的第八个年头。过去7年,上汽在郑州累计产销汽车近180万辆,产值近1300亿元,创造了广受赞誉的‘上汽速度’,这其中离不开税务部门的精准支持。”近日,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郑州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丁波晒出了落户郑州以来的成绩单。
据了解,该公司自2017年入驻郑州经开区以来,已在郑州建立了以整车制造为核心的全产业链项目。这使得郑州已成为上汽乘用车全国最大的生产基地和上汽产业布局最多、最完整的城市。丁波表示,优良的营商环境是公司扎根郑州的关键,给力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贴心、精准、高效的税收服务增强了公司快速发展的信心。
在上汽集团乘用车郑州分公司“走出去”过程中,税务部门不仅上门讲解相关税惠政策、辅导出口退税系统操作,还主动联系帮助解决企业跨部门疑难问题,助力企业全力投入生产经营。今年以来,该公司已收到出口退税1.45亿元。在“真金白银”的税惠政策支持下,该公司动力电池项目有序开展,预计将于今年底投产,投产后年产值预计将超100亿元。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秦基选表示,下一步,该局将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拓展税收大数据应用,加快智慧税务建设,厚植新质生产力发展沃土,为郑州紧抓中部地区崛起战略机遇、加快国家中心城市转型发展步伐贡献税务力量。
(五)河南:“麦”向好收成
截至6月5日,河南省已收获小麦7992万亩,约占全省种植面积的93.7%。作为我国小麦播种面积最大的省份,河南各地正全力以赴打好夏收“收官战”。
河南税务部门持续优化升级税费服务,全力支持夏收工作。
1.27亿元“税银互动”贷款,缓解农机企业资金压力。
麦熟一晌,龙口夺粮。近期,驻马店市两万多台收割机、四万名机手参加跨区作业,会战夏收,保障小麦颗粒归仓。作为驻马店市重要的农机销售企业,汝南县兄弟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每年销售农用收割机近千台,在全国配备专门服务团队33个,全力保障农机服务。
 “每年‘三夏’时节都是我们农机装备企业的‘高光时刻’,公司农机手、维修工、服务车等各类工种300余人,头顶烈日奔忙在夏粮收割一线。”兄弟农业机械公司负责人王保华介绍,在全力备战“三夏”生产的关键时期,由于时间紧,农机销售企业一般都是按照“先进货、后付款”的方式,集中购买大批农机具和配件,以应对销售旺季。公司农机和配件购进、机器维修保养、人员工资发放等方方面面都需要钱,现金缺口较大。“税务部门一直关注农机企业发展,主动上门辅导,为我们送来‘税银互动’政策,让我们顺利申请下来300多万元的贷款,解决了资金周转的后顾之忧。”王保华说。
据了解,针对夏收时间紧、农机企业资金周转需求大的特点,河南税务部门深入走访涉农经营主体,及时掌握夏收进度和融资需求,积极宣传推广“税银互动”信用贷款产品。今年以来,全省税务部门与金融机构密切合作,已累计为226户农业机械批发、租赁等相关企业办理“税银互动”贷款1.27亿元。
《涉农税费政策一本通》,帮助种子企业用好优惠政策。
一粒良种,万顷好粮。许昌长葛市石象镇是有名的“种业小镇”,目前试验种植了6000多个小麦、玉米和瓜菜新品种。
河南鼎研泽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朱伟岭介绍,公司采用“龙头带动、市场运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模式,托管2万亩耕地用于小麦、玉米制种,“育繁推”一体化,带动5000户农户增收。
创新研发是生物育种的关键。针对育种企业研发费用占比相对比较高的情况,河南税务部门主动开展上门辅导,帮助企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让企业研发创新的动力更足。朱伟岭介绍,在税务部门的帮助下,去年以来公司顺利享受各项税费优惠120多万元,为加大研发投入、培育新品种提供了有力支持。
全国首个生物育种产业创新中心、河南生物育种中心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张波介绍,公司已有40个农作物新品种通过国家、省级审定,小麦、花生的品种改良研究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夏收期也是我们用人花钱的高峰期,涉及研发费用的准确归集和核算,对我们依法依规申报所得税很重要。对照税务部门送来的《涉农税费政策一本通》,我们心里就有底了。”张波说。
为帮助种子企业用好税费优惠政策,河南税务部门汇编《涉农税费政策一本通》,同时针对种子企业建立“一户一策”征管台账,加强适时服务和监管。
便捷发票申领,支持粮食收储企业收新麦。
夏收季节,夏粮收储、加工企业在短时间内的发票用量大幅增加,相关的发票服务需求激增。河南税务部门加大走访调研力度,为企业做好发票供应、办税辅导等服务。
在位于张市镇的尉氏县昌盛粮油有限公司,工人们正在忙着腾仓挪库,为夏粮收购做准备。“在税务部门辅导下,前不久我们刚刚提升了发票额度,现在一个月开票额达3000万元,完全能满足粮食收购旺季需求。”该公司负责人赵艳红说,“粮食收购重在农时,六七月份是售粮高峰期,现在一切准备就绪,就等粮食归仓了。”
截至5月29日,河南全省按市场价收购新季小麦14.57万吨。夏粮“应收尽收”的底气来自政策“应享尽享”。河南税务部门提前打响“助力三夏攻坚战”,派出党员志愿服务队一对一服务粮食收储企业,主动询问企业的发票用量情况、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并开展相关涉税事项提醒,在发票申领、优惠政策备案、申报操作辅导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中原熟,天下足。河南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切实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这一政治责任扛牢扛稳,在服务好“三夏”生产工作的基础上,全面落实各项利企惠农税费优惠政策,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壮大,为河南农业强省建设贡献税务力量。

三、新法概览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

为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成长,现就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三、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票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票数。
四、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本公告所称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
(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一)其他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六、本公告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
(二)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三)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四)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五)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六)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七)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七、对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统称两网公司)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退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十、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本公告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6月28日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通过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做好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4年度名单)制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名单。
(一)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4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
(二)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销售额。
(三)企业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三、企业申报时间
(一)对于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4年6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可于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二)新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四、政策享受时限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且未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并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四)2024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五、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
(一)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
(二)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
六、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与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健全工作协同机制,简化企业纳税申报流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政策稳妥推进、精准落实到位。
(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组织下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名单推荐。
(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科技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税务部门对企业销售数据及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等情况进行复核,对复核不通过企业应注明理由。
(三)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原则上于2024年7月起每月底前将通过的企业名单推送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原则上于2024年8月起每月底前将政策执行情况及减税成效反馈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七、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八、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税务部门应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并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4年6月24日
 

(三)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7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相关修订条款,现就提高自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以内(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
二、从澳门经“一线”进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按现行规定执行;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按照本公告第一条执行。
三、除上述涉及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调整外,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现有规定维持不变。
四、上述有关措施自2024年7月1日起,先行在罗湖、福田、深圳湾、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拱北、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等6个口岸实施;自2024年8月1日起,推广至全部进境口岸(横琴“一线”口岸除外)。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4年6月27日

(四)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跨境电商是以科技创新为驱动,积极运用新技术、适应新趋势、培育新动能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与海外仓等新型外贸基础设施协同联动,能够减少中间环节、直达消费者,有利于促进外贸结构优化、规模稳定,有利于打造国际经济合作新优势,已经成为我国外贸发展的有生力量,也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趋势。为拓展跨境电商出口,优化海外仓布局,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培育跨境电商经营主体
(一)大力支持跨境电商赋能产业发展。指导地方依托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产业园区、优势产业集群和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等,培育“跨境电商赋能产业带”模式发展标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聚焦本地产业,建设产业带展示选品中心,与跨境电商平台开展合作,设立产业带“线上专区”。支持依法合规引入数字人等新技术,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拓展销售渠道,带动更多优势产品出口。鼓励地方立足特色优势支持传统外贸企业发展跨境电商,建立线上线下融合、境内境外联动的营销服务体系。
(二)提升服务跨境电商企业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本地贸易规模大、带动效应好的跨境电商企业“一企一策”提升“一对一”服务能力。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技术等企业可按规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培育壮大一批科技领军企业。持续推进品牌建设,鼓励有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建设独立站、海外品牌运营中心,增强品牌培育能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塑造良好企业形象。
(三)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借展出海”。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出口、支付、物流、海外仓等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等重点展会。支持按市场化原则提升现有地方性跨境电商展会办展水平,针对重点产品、重点市场举办海外专场推介、对接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组织企业赴境外参展,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更多展示对接平台。
(四)加强跨境电商行业组织建设与人才培养。充分发挥地方性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跨境电商行业自律,引导有序竞争,提升维权能力。指导有条件、有意愿的主体研究申请建立全国性跨境电商行业组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跨境电商行业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将相关领域人才纳入人才需求目录和高层次人才目录,结合实际配套出台支持举措。落实好现行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高校通过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方式开设“跨境电商+小语种”相关课程,为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开拓新兴市场提供人才支持。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五)畅通跨境电商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探索优化服务模式,为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跨境电商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鼓励优化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模式,为跨境电商国内采购提供保险保障。
(六)优化跨境资金结算服务。支持跨境电商企业按规定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营销、仓储、物流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外汇收支手续,进一步拓宽结算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按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
(七)推动跨境电商供应链降本增效。推动头部跨境电商企业加强信息共享,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企业相关信息,依法依规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更好赋能上下游产业链发展。鼓励有实力的跨境电商企业在遵守国内外法律法规前提下,积极应用大数据分析、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工具,提高数据分析、研发设计、营销服务、供需对接等效率。
三、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和物流体系建设
(八)推动跨境电商海外仓高质量发展。统筹用好现有资金渠道,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企业发展。发挥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等相关企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用好现有股权投资基金资源,探索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加强对跨境电商海外仓企业支持。编制出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退税操作指引,进一步指导企业用好现行政策。
(九)增强跨境电商物流保障能力。促进中欧班列沿线海外仓建设,积极发展“中欧班列+跨境电商”模式。支持物流企业结合跨境电商行业发展特点,加强海运、空运、铁路、多式联运等运输保障能力建设。鼓励物流企业与东道国寄递企业开展合作,提升“最后一公里”履约能力。
(十)助力跨境电商相关企业“走出去”。更新发布国别合作指南,加强对跨境电商相关企业“走出去”指导和境外报到登记,引导合规有序经营,实现互利共赢。鼓励跨境电商海外仓企业入驻商贸物流型境外经贸合作区,用好合作区电信、网络、物流等配套设施与服务。支持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加强与各类境外经贸合作区、港口等合作,探索创新国内外产业协同联动的经验做法。
四、优化监管与服务
(十一)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探索推广跨境电商出口拼箱“先查验后装运”模式。加强海关跨境电商通关服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提升企业通关便利化水平。研究扩大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试点。
(十二)提升跨境数据管理和服务水平。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允许跨境电商、跨境支付等应用场景数据有序自由流动。鼓励跨境电商、海外仓企业依法依规利用数据赋能产业链上下游,增强生产企业柔性化供应能力。
五、积极开展标准规则建设与国际合作
(十三)加快跨境电商领域标准建设。鼓励地方汇聚行业、企业、高校、智库等资源,积极参与跨境电商生产、营销、支付、物流、售后等各领域的标准建设。引导有条件的协会、企业等参与制定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动与跨境电商主要市场开展进出口产品标准对接。
(十四)提升企业合规经营水平。修订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指南。鼓励地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境外知识产权权益维护等培训力度,提升企业风险应对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设跨境电商合规出海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海外法务、税务资源对接,指导企业妥善应对海外纠纷。引导企业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尊重风俗习惯。积极推动企业提升绿色化水平,推广可再生、可回收、可降解产品与技术。
(十五)持续深化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世贸组织、二十国集团、金砖国家、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万国邮联等多边机制谈判和交流合作,深入参与电子单证、无纸贸易、电子交易等方面的国际标准与规则制定。在自贸区谈判、双边经贸联(混)委会、贸易畅通工作组中推动加入跨境电商、物流快递、支付结算等议题。大力发展“丝路电商”,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相关领域的经贸合作。鼓励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等深入对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和压力测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根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举措,形成工作合力。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央地协同,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不断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以适当方式宣介跨境电商出口和海外仓建设成效,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发展。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
2024年6月8日

四、税法案例

案例一:云南省昭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处一起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案件

前期,云南省昭通市税务部门在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开展事后抽查时,发现某策划公司职员陈诺未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遂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检查。
经查,纳税人陈诺未在法定限期内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经税务部门提醒督促,陈诺仍不办理汇算申报。税务部门对其立案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昭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陈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35万元。日前,税务部门已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诺已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提醒纳税人,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将于6月底结束,请依法如实办理。同时,请检查以前年度是否存在应当办理汇算清缴而未办理、申报缴税不规范、取得应税收入未申报等情形并抓紧补正。税务机关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会对纳税人进行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并通过电子、书面等方式向其发送税务文书,提醒督促纳税人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立案检查,并纳入税收监管重点人员名单,对其以后3个纳税年度申报情况加强审核。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团伙案件
为促进外贸健康发展,规范出口退税政策落实,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公安、检察等部门联合依法查处龙山冠美美发用品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经查,该公司通过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低值高报等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2955万元。近日,龙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刘胜、阮文明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和3年,邓成才、吴永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各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4人并处罚金2950万元;该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290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发挥税务、公安、法院、检察、人民银行、海关、市场监管、外汇管理八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严惩不贷,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护航出口退税政策,维护规范有序的外贸市场秩序。

案例二:广东省惠州市警税联合依法查处一起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虚开发票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一起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虚开发票案件,打掉犯罪团伙1个。
经查,该犯罪团伙成立多家空壳企业,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将单户空壳企业的开票金额控制在增值税免征额以内,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834份,价税合计金额1亿元。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精准分析线索,迅速锁定违法企业,开展调查取证,联合公安经侦部门对犯罪团伙进行了全链条打击。目前,该团伙主要犯罪分子卢贵来因犯虚开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发挥税务、公安、法院、检察、人民银行、海关、市场监管、外汇管理八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虚开发票、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严惩不贷。同时,加强对各类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企业的税费服务和税收监管,护航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地。

案例三: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精准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青岛恒运军能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经查,该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虚构煤炭销售业务,通过伪造销售合同、票货分离、资金回流等方式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46份,价税合计金额1亿元。税务稽查部门及时发现、锁定疑点线索,深入开展分析研判,同步进行调查取证,迅速查清违法事实。目前,税务部门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发挥税务、公安、法院、检察、人民银行、海关、市场监管、外汇管理八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聚焦大宗商品、资源回收利用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对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等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严惩不贷,积极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环境。

案例四: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起加油站偷税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相关部门移送线索,指导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来宾市瀚悦贸易有限公司正龙加油站偷税案件。
经查,该加油站通过篡改加油机主板芯片、安装作弊软件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283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加油站依法追缴少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81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坚决依法严查严处各种偷逃税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持续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相关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本期税法速递编写小组
总编:李曙衢
审核:秦三宽
编辑:陈娅娟   电话:15378735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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