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税法速递

2023-01-11 11:06:24 来源: 浏览:1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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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闻简报

1、我省律师参加2022中国税法论坛活动………………………2

2、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增值税法草案…………………………………………………………3

3、增值税法草案提请审议…………………………………………4

4、财政部印发《财政总会计制度》………………………………5

5、国家税务总局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6

6、财政部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等准则的通知…………………………………9

三、新法新规概览

1、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11

2、关于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的公告………………………12

3、调整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12

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14

 

一、编写律师简介

二、要闻简报

1、我省律师参加2022中国税法论坛活动
2022年12月25日,2022年中国税法论坛曁第十一届中国税务律师和税务师论坛------奋进新征程与涉税服务创新在线上举行。
省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在会前向全省律师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全省律师积极参与。
“中国税法论坛曁中国税务律师和税务师论坛”自2010年以来已成功举办十一届,成为全国涉税服务行业的年度盛会,对提升广大律师、税务师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和投身现代国家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论坛邀请了全国人大预算工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有关方面的领导,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等学术机构著名法学家以及知名税务律师和税务师出席并发表演讲。
论坛共分四个主题,分别为:一、优化税制结构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二、涉案企业合规建设与涉税服务创新;三、以数治税与涉税服务升级;四、数字经济、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与国际涉税服务。
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省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曙衢律师应邀作为评议人在涉案企业合规建设与涉税服务创新环节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法规处公职律师徐战成的《企业破产重整涉税热点案例解析》主题演讲进行评议。
此次论坛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主办,广东省律师协会、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广东省律师协会税法专业委员会承办,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华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致同(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东分所、北京华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协办,法制日报、中国律师、中国税务报、中国会计报、注册税务师杂志等媒体进行媒体报道。
我省各地市广大律师积极参加论坛活动,通过参加论坛开阔了视野,对理论前沿热点问题有了较为深入的理解,同时,对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等实务问题的认识也进一步提高,大家一致认为通过此次论坛对提高涉税法律服务能力大有裨益。
  1.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审议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增值税法草案
据新华社北京12月9日电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百三十次委员长会议9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栗战书委员长主持。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12月27日至30日在京举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春贤、沈跃跃、吉炳轩、万鄂湘、陈竺、王东明、白玛赤林、丁仲礼、郝明金、蔡达峰、武维华出席会议。
委员长会议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立法法修正草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预备役人员法草案、公司法修订草案、反间谍法修订草案、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审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的议案、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慈善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增值税法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金融稳定法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外国国家豁免法草案的议案;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议案。
  1. 增值税法草案提请审议
——维持现行税率和税收优惠项目不变
据法制日报--法制网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约为40%,纳税人几乎覆盖所有市场主体。制定增值税法,总体上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12月27日,增值税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
草案共6章36条,在纳税人和征税范围方面,草案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税率方面,草案维持现行13%、9%、6%三档税率不变。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9%;销售其他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6%。
应纳税额方面,草案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收优惠方面,草案维持现行税收优惠项目不变,并规定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征收管理方面,草案规定,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关于印发《财政总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库〔202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提升国家财政治理效能,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财政总会计职能作用,财政部根据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政府会计改革工作要求,研究制定了《财政总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我部2015年制定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财政部 
2022年11月18日
  1.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税总纳服发〔202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持续抓好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落实,税务总局决定,2023年以“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为主题,连续第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先行推出第一批17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后续还将分批推出若干接续措施,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贡献税务力量。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紧紧围绕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深入开展“春风行动”,打连发、呈递进,分批接续推出系列改革创新举措,持续推动诉求响应提质、政策落实提效、精细服务提档、智能办税提速、精简流程提级、规范执法提升,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以税收现代化的深入推进,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二、行动内容
第一批17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诉求响应提质。组织开展全国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征集,积极响应合理诉求,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改进提升税费服务工作。深入开展“税直达”试点,根据纳税人缴费人行为习惯不断优化服务策略,探索推出相关服务产品,有效改善纳税人缴费人服务体验。
(二)政策落实提效。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创新政策服务与管理方式,帮助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拓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优先退税人员范围,进一步提升纳税人获得感。深入开展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积极向纳税人缴费人宣传辅导相关便民办税政策措施。
(三)精细服务提档。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持续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积极为企业牵线搭桥,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探索为自然人优先提供智能应答服务,不断提高智能咨询服务水平。结合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开展技术与应用可视答疑试点,为纳税人提供更加直观、准确、高效的咨询服务。
(四)智能办税提速。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税务可信身份账户体系,方便纳税人通过多种渠道办理业务。支持纳税人在境外通过网上申报等方式,依托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与人民币跨境支付机制,直接使用人民币跨境缴纳税款。在数字人民币试点地区,推动实现数字人民币缴纳税费,丰富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多元化税费缴纳需求。
(五)精简流程提级。加强登记业务协同,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自动同步予以变更。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注销前申请当年度手续费退付提供便利。开发上线个人养老金扣除填报功能,为试点城市纳税人填报享受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提供便利。推进全国车船税缴纳信息联网查询与核验,便利纳税人异地办理保险及缴税。
(六)规范执法提升。优化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帮助纳税人更好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探索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在2023年3月或9月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税务机关于4月或10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春风行动”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是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的内在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始终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春风行动”推进落实的全过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效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努力在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等方面取得新突破。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把握连续第10年开展“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坚持对标对表,推动各项措施及时出台;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及时解决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各地交流互鉴;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沟通协作,细化重点任务,确保“春风行动”措施落实见效。
(三)积极探索创新。充分发挥基层的创造性,鼓励各地税务机关在落实过程中探索创新,通过开展“春风行动”,着力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企业和群众高度认可的改革措施及时进行总结提炼,积极为全国税务系统积累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级税务机关结合“春风行动”开展成效,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加大对“春风行动”成功经验、有效做法的宣介力度,为进一步推进税收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1日
  1.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
——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等准则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最高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中“持续提升审计质量”和“完善审计准则体系”的要求,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开展实务工作,保持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动态趋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等两项审计准则,并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23项准则进行了一致性修订,现予批准印发。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修订的两项审计准则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0〕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项审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9〕5号)中,相应的两项审计准则同时废止。
本次修订涉及到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23项准则中的条款,与上述两项审计准则同步施行。
3.允许和鼓励提前执行本批准则。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财政部
2022年12月22日
  

三  新法新规汇编

1、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征科函〔2022〕2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6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2月、3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三、4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7日。
四、5月1日至3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8日。
五、7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至7月17日。
六、10月1日至6日放假6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各地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2年12月27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8号
现将民用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纳税人生产销售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12月30日
 
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防伪措施
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
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防伪措施,自2022年第三季度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按照调整后的防伪措施印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取消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等防伪措施。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的防伪效果和鉴别方法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9号)附件。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12月15日
 
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一、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 等准则。
(一)相关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 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 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 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 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 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 ——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 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 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 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新旧衔接。 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 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 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而 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 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 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 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本解释内容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若提前执行 还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 等准则。
(一)相关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 (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 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 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 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 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二)新旧衔接。
本解释规定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确认应付股 利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的,涉及所得税影响且未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处理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解 释的规定进行调整。本解释规定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确认应付股利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且相关金融工 具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终止确认的,涉及所得税影响且未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处理的,企业应当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三、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 等准则。
(一)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 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 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 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 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 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 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 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 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二)新旧衔接。
对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解释施行日新增的本解释规定的上述交易,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本解释规定的上述交易,未按照 以上规定进行处理的,企业应当进行调整,将累积影响数调 整 2022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会计政策 5 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以及当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四、生效日期
本解释“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 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 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 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期税法速递编写小组
总编:李曙衢
审核:秦三宽
编辑:李联伟  电话:13837905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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