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以厚德载物

2014-03-10 10:34:13 来源:河南律师 浏览:1471

——我心中的河南律师
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 商顺立
河南,“居天下之中”,为中华文明之摇篮,为炎黄子孙所向往。走进河南,也许你会想起天下第一名刹的少林寺、中国四大石窟之一的龙门、魏晋竹林七贤隐居的云台山,但你是否会记得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的“二七纪念塔”呢?
“二七纪念塔”,是我国建筑独特的仿古联体双塔,是我国最年轻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为纪念京汉铁路工人大罢工而修建的纪念性建筑物。董必武同志曾题诗:“二七工仇血史留,吴萧遗臭万年秋。律师应仗人间义,身殉名存烈士俦。”诗中的“律师”指的就是大罢工中牺牲的被广大平民称为“劳工律师”的共产党员施洋同志。
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
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
律师,
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
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
你的格言: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惟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的权威。
这是胡乔木同志为第一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所作的题词。字句不多,却力透纸背!传递出了律师的信仰、坚持、自信与追求!
“劳工律师”肯定是受人尊重的,戴着王冠、握着宝剑的律师也应当是受人敬仰的;然而,时至今日,我们却常常会听到一些指责:某某律师不具人情味,没有职业道德,信口雌黄……在公众的眼里,我们的律师或许就是没理争三分的角色、是一种“颠倒黑白”的律师。
忙里偷闲,国庆假期之间,笔者来到坐落于河南省新乡市的比干庙(中国第一座含墓祭人之祠庙,称为“天下第一庙”)。游览古朴壮观的景区,在比干庙的西侧你会发现一块石刻,上书“乾坤正气”四个红色大字,驻足暇思:比干为中国历史中以死谏君的忠臣,称为“天下第一仁”,今天,河南的律师又何尝不是以“崇尚法治、追求正义”为价值取向的社会主义法治的敢于“直谏的忠臣”?天地有正气,杂然赋流形。下则为河岳,上则为日星。法庭上,他们依法辩曲直;生活中,他们仗义论是非。
“我们要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说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那么公平正义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这是2008年全国两会温家宝总理在记者招待会上的讲话——勿庸置疑,真善美是人类恒古不变的追求,法律规范作为昭示道德理念的手段,定分止争、息诉解纷不过是法律实施的直接目标,而惩恶扬善、扶正祛邪才是它的根本目的。《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河南律师执业的法律依据,更是法律赋予河南律师的执业使命,即围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宗旨,通过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执业活动,来达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执业目标。
《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还有个规定,“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即在律师未出庭之前,律师已经背上了“律师是帮坏人说话的”、“律师是为坏人辩护的”的恶名。这是律师法定业务中的一项不可回避的业务,律师制度本身就是因为制约公权而设立,当一名律师站在对的一面时,也必将有一个律师站在错的一面,律师职业固有的特点使律师陷入了一个两难的境地。“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在广大民众未对律师制度正确认识之前,“为坏人说辞的人又能好到那里”的莫须有的责难仍然笼罩在律师的身上。“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如果说“正义”是律师精神的精髓,“担当”则意味着责任,是律师执业活力的源泉——“矛盾”是对立统一的,困难孕育机遇,压力可以转化为动力。“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河南律师应理性看待社会舆论,客观处理手头案件,把握好自己的社交活动,“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正确处理人际关系,构建良好的“公序良俗原则”。 
“知耻而后勇。”君不见,伴随着中原大地的奔腾不息的黄河之水,春暖花开之季,围绕“服务稳定”的社会主题,河南律师进驻乡村,同村民就南水北调拆迁安置进行促膝长谈;夏雨晨风之时,围绕“服务民生”的社会主题,河南律师进驻工地,与农民工就工资保险进行现场沟通;秋高气爽之机,围绕“服务发展”的社会主题,河南律师进驻企业,和企业家进行“一企一师”的经验交流。法律无所不在,河南律师也是时时起舞。他们不仅在案件中是“还原黑白”的坚守正义的律师,他们更是服务稳定、服务民生、服务发展的敢于担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
“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河南地处中原,中原文化以其包容性、开放性等特点而成为中华文化的中流砥柱和文化之本;河南律师承载中原文化之底蕴,也必将肩负正义、担当责任、与时俱进,正如“黄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海不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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