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流程

2014-03-31 11:50:26 来源:河南律师 浏览:1049

一、考核对象

20131231前已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及法援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在分所所在地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二、组织实施

省司法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负责厅直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省辖市、直管县司法局负责本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三、考核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省律师协会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事项。

四、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等次是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情况的总体评价。等次评定标准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十、十一、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1、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2013101后取得律师执业证或律师工作证的);

2、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3、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五、考核程序

(一)律师提交个人材料

律师按照考核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律师事务所提交其2013年度执业情况总结,填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2、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3、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4、律师学历、学位、职称有变动的,应提交新的相关证书或证明;

5、完成律师协会培训的证明材料;

6、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二)律师事务所考核评议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2013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1、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

2、根据考核评议情况,依据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2013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3、将出具考核意见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送交被考核律师本人阅签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三)律师协会现场考核审查

省辖市律师协会和省律协直管县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1、律师事务所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地律师协会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现场办理年度考核: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2)《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

3)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4)律师执业情况总结。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还应提交所在单位(企业)出具的证明其在单位的法律事务部门专门从事单位(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同意继续执业的相关材料和工作证复印件;公司律师还需所在企业提供社保清单。

2、律师协会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后,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3、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四)司法局备案审查

律师协会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及律师执业证原件报所在地司法局备案;由司法局通过备案审查后,在律师执业证原件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五)省司法厅备案和公告

各省辖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处)、各省直管县司法局律师管理科(股)应按规定时间完成本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并及时将年度考核的情况报告、考核结果报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备案。

六、相关情况说明

(一)暂缓年度考核的情况:

1、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

2、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

3、未达到全国律师协会有关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

暂缓年度考核的,待有查处结果或停业整顿处罚期满或其他的暂缓考核的原因消失后,经本人申请,由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报律师协会重新审查确定考核结果。

(二)申请复核的情况:

1、律师对市律师协会作出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申请复核,复核应提交书面申请,写明复核理由、请求、事实,并提交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2、律师协会应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复核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无误的,应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当重新确定考核结果并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三)法援律师由主管司法局提出考核等次评定意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由所在单位提出考核等次评定意见,确定考核结果后报省辖市(直管县)司法局备案审查,并加盖“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统一汇总后报省司法厅备案。

(四)省辖市(直管县)司法局在对律师协会报送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后应在律师执业证“考核年度”栏加盖“2013年度”章;根据考核结果在“考核结果”栏加盖“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章;在“备案机关”栏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在“备案日期”栏加盖“20145312015531”章。

(五)其他事宜,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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