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税法速递

2023-03-10 16:43:42 来源: 浏览:13515

  
河南省律师协会财政与税收法律业务委员会
2023年3月税法速递
  
二〇二三年三月
 
 
目录
一、本期编写律师简介............................................................... 1
二、要闻播报................................................................................ 2
(一)以上率下, 同向发力推动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省级税务局党委书记述责述廉、抓党建述职评议会议召开.......................... 2
(二)王军督导天津市税务局党委民主生活会并慰问基层税务干部时强调,开拓进取勇突破 创先争优激活力,在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奋力前行  2
(三)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党委(扩大)会议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3
(四)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持续推动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全国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4
(五)为现代化河南建设贡献“税”力量................................ 4
(六) 代表委员话税收税惠助企打造光电子产业“芯”高地 5
(七)税务部门推行便民举措 超150家商业银行支持异地缴税 6
(八)提级开展“一案双查” 筑牢权力运行“防火墙”........ 6
三、新法概览................................................................................ 6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7
(二)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号)........................................................................... 12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3A版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3〕12号.............................................................................................. 12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13号........................................................ 13
(五)2022年度个税汇算预约办理问答................................. 15
(六)2022年度个税汇算预约办税“三步走”..................... 16
四、新规解读.............................................................................. 17
(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的公告》的解读 17
(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
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19
 

 

一、本期编写律师简介

二、要闻播报

(一)以上率下, 同向发力推动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省级税务局党委书记述责述廉、抓党建述职评议会议召开

2023年2月1日,税务总局以党委扩大会议形式,接续召开2022年度省级税务局“一把手”述责述廉、党委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会议,并延伸听取了1位区局和1位县局党委书记抓党建述职报告。
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进行点评并讲话强调,各级税务局党委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一以贯之加强党对税收工作的全面领导,着力健全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引领保障新征程税收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驻税务总局纪检组组长、总局党委委员李建明就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推进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提出要求。

(二)王军督导天津市税务局党委民主生活会并慰问基层税务干部时强调,开拓进取勇突破 创先争优激活力,在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奋力前行

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实地督导天津市税务局党委民主生活会,并到基层税务机关慰问调研。王军强调,各级税务局党委要在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持续下真功、求长效,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开好党委民主生活会为契机,进一步凝心聚力、开拓进取、争先创优,推动新征程税收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会前,天津市税务局按照税务总局党委部署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开展集中学习、征求意见和谈心谈话,并认真对照检查。会上,天津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卢自强代表党委班子作对照检查,班子成员依次进行检视剖析,开展互相批评,并针对查摆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在认真听取大家的发言后,王军指出,天津市税务局党委民主生活会准备充分、严肃认真,开出了高质量、好效果。同时,王军也指出了短板不足,强调要在开拓进取、创先争优方面继续努力,抓班子带队伍,抓机关带系统,确保取得让干部群众增活力、为事业发展强动力的实实在在成效。
王军强调,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全国税务系统要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上下功夫,在强化政治机关建设上勇争先,在推动党建高质量发展上出实招,更加充分地发挥和拓展提升税收职能作用,更加扎实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干部队伍建设,在服务“国之大者”上取得新成效,在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税务铁军上取得新进步。

(三)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党委(扩大)会议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2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税务系统贯彻落实措施。
会议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在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思想深邃、内涵丰富、高屋建瓴,贯通历史、现实和未来,深刻回答了中国式现代化“是什么、干什么、怎么干”,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怎么走得对、行得通、干得稳、干得好”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理论性、针对性、指导性,彰显了宏阔的视野格局和博大的真理伟力,对于全党全面深入理解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努力在新征程上开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持续推动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全国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2月20日,全国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总结2022年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和党的十九大以来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成效,部署2023年重点任务,着力健全完善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新征程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引领保障。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作工作报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税务总局党委委员李建明讲话。
王军强调,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发表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思想深邃、内涵丰富、论述精辟,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指导性、针对性,充分彰显了我们党将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为在新时代新征程上纵深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各级税务局党委要在全面学习、全面把握、全面落实中,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更加坚定地扛牢抓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在税务系统一刻不停长期坚持下去。

(五)为现代化河南建设贡献“税”力量

近日,河南省税务工作会议在郑州召开,总结全省税收工作,分析税收工作面临的形势,明确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思路,安排部署税收重点工作任务。
2022年,全省税务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纵深推进党的建设、依法依规组织收入、落准落稳退税减税、更加主动躬身入局、持续抓好税务监管、用心用情带好队伍,推动税收事业迈上新台阶、实现新突破、展现新气象。省税务局以第1名的成绩被省政府评为“服务河南经济社会发展优秀中央驻豫单位”。
——减负纾困的政策红利有效释放。河南省税务部门坚决扛牢政治责任,不折不扣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坚持“快退税款、狠打骗退、严查内错、欢迎外督、持续宣传”五措并举,试点推送“减税降费红利账单”,广泛开展“一把手”走流程活动,迭代升级信息系统,优化办税缴费服务,推动各项政策落实落准落稳。2022年全省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超1600亿元,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稳住宏观经济大盘作出积极贡献。

(六)代表委员话税收税惠助企打造光电子产业“芯”高地

2月20日下午,鹤壁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刘晓琳带队来到仕佳光子,走访全国人大代表、仕佳光子副总经理吴远大,介绍税务发展,征求代表建议,加强税企交流。
作为一家技术密集型企业,始终站在科技创新前沿是我们赖以生存的生命线。为全力抢占技术制高点,仕佳光子组建了260多人的研发队伍,近三年平均年研发投入保持在3000万元以上,获批成立了河南省光子集成芯片中试基地、光电子集成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等国家级、省级科研平台。
作为高新技术企业,2014年以来,仕佳光子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扣除研发费用金额1.87亿元。叠加制造业增值税税率下调、社保费减免等政策带来的税费优惠红利,仕佳光子得以投入大量资金开展技术研发,产品技术成果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河南十大科技创新成果、第五批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实现了光电子芯片研发技术从“跟跑”到“并跑”的跃升,产品出口至30余个国家和地区,创造了芯片研发领域的鹤壁现象。
 

(七)税务部门推行便民举措 超150家商业银行支持异地缴税

记者21日从国家税务总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2年,已有超150家商业银行支持办理跨省异地电子缴税业务,共办理跨省异地电子缴税31万笔,税款575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司长荣海楼表示,今年,税务部门将进一步扩大全国跨省异地电子缴税推广成果,这也是今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内容。一方面,扩大地方商业银行覆盖面,配合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进一步提升部分尚未加入这项业务的地方商业银行实施跨省异地电子缴税的参与度。另一方面,扩大缴税业务覆盖面,加大对未签订扣款协议的纳税人办理跨省异地电子缴税业务的支持力度。

(八)提级开展“一案双查” 筑牢权力运行“防火墙”

2023年02月28日,《中国税务报》发表文章显示,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既查处纳税人违法行为,又查处税务人员违纪违法、以税谋私的不廉行为。深化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向县级税务局全面推开以来,国家税务总局濮阳市税务局以“一案双查”为突破口,推动监督持续向基层税务机关延伸,筑牢权力运行“防火墙”。
针对“一案双查”发现的部门间存在责任划分不清晰等共性问题,濮阳市税务局党委纪检组认真落实专题会商制度,形成“纪检提出建议、党委会商研究、部门联动整改”的工作链条,由“一把手”牵头抓总、班子成员分口落实,通过督导、谈话等形式推动问题整改,并督促市局相关科室完善留抵退税复核制度,使其各负其责,从而保障监督更有效更精准。

三、新法概览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算的主要内容
2022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2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二、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2022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22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2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2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四)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五、办理时间
2022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2022年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办。
(三)委托受托人(含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需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自行更正申报。
七、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办理汇算,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汇算相关资料,自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存在股权(股票)激励(含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等情况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备案。
九、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2022年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单位为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十、退(补)税
(一)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办理退税,2022年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个税 APP及网站提供的简易申报功能,便捷办理汇算退税。
申请2022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二)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个税APP及网站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 《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十一、汇算服务
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个税APP及网站、12366纳税缴费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
汇算开始前,纳税人可登录个税APP及网站,查看自己的综合所得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专项附加扣除涉及人员身份信息等基础资料,为汇算做好准备。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同时,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16日后通过个税APP及网站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对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独立完成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便民服务。
十二、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四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pdf
    2.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简易版、问答版).pdf
    3.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pdf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2月2日

(二)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2月2日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3A版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3〕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进出口税则及海关商品编码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3A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100.16.92.225:5088)“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并将文库及时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2月13日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安排,税务总局结合纳税人缴费人新需求,推出第二批25条便民办税缴费接续措施,持续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现通知如下:
一、诉求响应提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设立调解室、成立专门团队等,畅通纳税人缴费人诉求表达、权益保障通道,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推进税收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于萌芽。持续发挥纳税缴费服务投诉分析改进机制作用,进一步优化办税缴费服务。按照“数据+规则”理念,聚焦纳税人缴费人需求,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更具针对性的税费优惠政策推送,不断提高政策精准推送质效。进一步优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提示提醒等功能,为自然人纳税人提供精准导引服务。开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用户体验评估,完善相关办税功能,提升自然人办税体验。
二、政策落实提效。优化完善税务总局官网税收政策法规库,进一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知晓税收政策。进一步通过大众媒体加强税费政策宣传,在报、网、端、微、屏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强化政策送达的时效性、精准性,促进市场主体知政策、会操作、能享受。围绕新出台税费政策解读、操作指南等,及时制作图解、动漫、短视频等公众喜闻乐见的新媒体解读产品,依托微信、微博、抖音等平台组织开展网络接龙活动,提升政策知晓度和送达率。借助线上渠道,适时向大企业推送行业性税收政策,开展政策宣传,助力大企业精准适用政策。开展“税务青年助企惠民志愿行动”,组织广大税务青年以志愿服务的方式,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为细致更有温度的服务,促进各项税费政策更加精准有效落地。
三、精细服务提档。推动相关区域进一步规范涵盖申报、发票、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等类别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强区域执法协同,推进税收征管和服务一体化,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抓好首批在全国复制推广的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涉税改革举措落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和新电子税务局建设,上线推广征纳互动服务,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部署,组织开展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主题服务月活动,更好服务小微市场主体。深化税务与银保监部门“银税互动”数据直连试点,更加安全高效地助力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四、智能办税提速。依托各地政务服务平台,持续推行社会保险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网通办”。进一步优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税务端功能,不断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提升自然人纳税人办税便捷度。进一步扩大全国跨省异地电子缴税推广成果,会同国库部门推动更多商业银行优化完善系统功能,支持跨省资金清算,为跨省经营纳税人提供更加便利化的缴税方式,实现足不出户即可跨省缴税。
五、精简流程提级。优化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申报,探索实现“一键零申报”,优化纳税人纳税申报体验。简化印花税申报流程,对银行、保险、烟草行业相同税目的应税合同探索实行合并申报并留存备查。推进土地出让类、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缴费指引在部分省局试点并适时修订完善后逐步推广,为缴费人提供便捷、高效、规范的缴费服务。推进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试点工作,优化征管流程,提升缴费服务。增加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汇算清缴相关系统功能,方便缴费人线上办理汇算清缴业务。
六、规范执法提升。对一般纳税人登记等领域的部分业务事项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推动税务执法理念和方式手段变革,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动态管理,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抓好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实施,推动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见效,确保连续第10年开展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开局起势、持续深化,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附件: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接续措施工作任务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2月20日

(五)2022年度个税汇算预约办理问答

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我们将迎来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为提升办税效率和申报体验,避免汇算初期扎堆办理给纳税人造成不便,今年税务部门进一步优化了预约办税服务,有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汇算需求的纳税人,可通过手机个税APP提前预约。3月21日以后无需预约,随时可以办理。
一、2022年度汇算的时间范围是什么?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预约?
答:2022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跨度4个月,办税时间非常充裕,无需抢在前几天扎堆办理。
纳税人如需在3月1日至3月20日之间办理年度汇算,可在2月16日至3月20日早6点至晚22点登录手机个税APP进行预约,操作步骤非常简便。
二、纳税人想预约3月1日办理汇算,但没有预约到,怎么办?
答:纳税人没有预约到3月1日办理汇算也无需着急,可以选择其他日期进行预约,也可以不预约,在3月21日后直接登录手机个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汇算。如纳税人确有紧急情况,又没有预约到合适日期,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直接办理。
三、纳税人在3月1日汇算期开始后才注意到可以预约,此时再预约还来得及么?
答:3月1日以后直到3月20日,纳税人仍然可以通过手机个税APP预约,选择未约满的任意日期预约确认即可。当然,纳税人也可以不预约,3月21日后直接登录手机个税APP或网站办理汇算。

(六)2022年度个税汇算预约办税“三步走”

2022年度个税汇算预约办税功能于2月16日上线运行,纳税人如需在3月1日至20日之间办理汇算,可在2月16日至3月20日每天的早6点至晚22点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进行预约。3月21日以后,无需预约即可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直接办理。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上预约办税仅需“三步走”即可轻松搞定:
第一步,纳税人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后,可通过“首页——2022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题区域点击“去预约”进入预约功能页面,也可以通过“办税——税费申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预约”进入预约功能界面。
第二步,进入预约功能界面后,纳税人需仔细阅读提示内容,点击“开始预约”进入“选择预约日期”界面,选中标记为“可选”的日期后,点击底部“提交预约申请”按钮提交。
第三步,提交成功后,系统显示“您的预约提交成功”页面,纳税人即可在预约日期当天办理2022年度汇算申报。此外,还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首页年度汇算专题栏查看预约情况。需要说明的是,预约功能开放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至3月20日每天的早6点至晚22点,纳税人可在上述时间内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并预约3月1日至3月20日的年度汇算申报。

四、新规解读

(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的公告》(以下简称本公告)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此前,税务部门落实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主要参照交通部门以往的管理模式,即相关企业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采集系统提交申请,将车型列入《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总局,由税务总局负责审核并编列发布《免税图册》,纳税人依据《免税图册》申请免税。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税收管理质效,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进一步优化专用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管理机制,由税务部门审核转变为委托专业机构审核,由依据《免税图册》比对享受转变为依据《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自动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如下:
一是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按要求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材料;二是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三是装备中心按照《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依规开展技术审查;四是装备中心将通过审查的车型提交后,由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目录》。
二、本批《目录》基本情况
本批《目录》为2023年第一次发布,累计为第八批,共涉及208家企业的505个车型。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未通过技术审查如何处理?
未通过技术审查是指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相关资料,由于不符合《技术要求》、材料提交不全、填写有误等原因,装备中心给予“不通过”结论的情形。
对于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情况,若申请人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可以通过申报系统随时重新申报;在重新申报时,可对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装备中心重新给予技术审查结论。若申请人仍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重新审查结论,可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12381公共服务电话平台咨询、建议、投诉,或者以信函的形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反映相关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程序予以办理。
(二)《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
根据规定,《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等车辆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
(三)纳税人缴纳车购税后专用车辆纳入《目录》如何处理?
如果纳税人购买了专用车辆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专用车辆列入了《目录》,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等车辆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

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顺利规范完成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税务总局在全面总结前三次汇算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标志着我国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新税法要求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需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合并计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得益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中介机构、相关部门等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前三次汇算平稳有序,汇算制度的便民化和精细化程度不断提高。因此,《公告》总体上延续了前三次汇算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公告》共有十二条。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明确汇算的内容,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以及纳税人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税前扣除;第五条至第九条,主要明确了汇算的办理时间、方式、渠道、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受理税务机关等内容;第十条,主要对办理汇算退(补)税的流程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一条,主要围绕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预约办税、优先退税等事项进行说明;第十二条,主要明确相关条款的适用关系。
二、与以前年度相比,《公告》的主要变化有哪些?
《公告》总体上延续了前几次汇算公告的框架与内容。主要的变化有:
一是在第四条“可享受的税前扣除”部分,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4号)规定,增加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个人养老金等可以在汇算中予以扣除的规定。
二是在第十一条“汇算服务”部分,进一步完善了预约办税制度,在维持预约办税起始时间(2月16日)基础上,将预约结束时间延长至3月20日,为纳税人提供更优的办理体验。
三是在第十一条“汇算服务”部分,新增了对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的规定。
三、今年汇算新推出了哪些优化服务举措?
今年汇算在确保优化服务常态化的基础上,又新推出了以下服务举措:
(一)优先退税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在2021年度汇算对“上有老下有小”和看病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优先退税服务范围,一是“下有小”的范围拓展至填报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二是将2022年度收入降幅较大的纳税人也纳入优先退税服务范围。
(二)预约办税期限进一步延长。为向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使税收公共服务更有效率、更有质量、更有秩序,2022年度汇算初期将继续实施预约办税。有在3月1日-20日期间办税需求的纳税人,可以在2月16日(含)后通过个税APP及网站预约办理时间,并按照预约时间办理汇算。3月21日后,纳税人无需预约,可在汇算期内随时办理。
(三)推出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智能扫码填报服务。2022年个人养老金制度在部分城市先行实施,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填报享受2022年度税前扣除。纳税人使用个税APP扫描年度缴费凭证上的二维码即可生成年度扣除信息并自动填报,在办理汇算时享受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
 
本期税法速递编写小组
总编:李曙衢
审核:秦三宽
编辑:李军    电话:139379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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