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该规定既是确保案件办理的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又是推动审查逮捕工作进一步科学化、法治化的重要举措。为此,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从原则、程序以及相关配套机制等方面制定相应措施,积极打造检律沟通平台,在审查逮捕阶段确保了律师合法权益。
该院执法办案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尤其是禁止性规定。如:在听取律师意见的过程中不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不向律师泄露案情等。在听取律师意见过程中充分尊重律师个人意愿,不以任何理由影响律师提出的意见。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既注意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也注意审查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忠于法律和事实,以证据为中心,不因证据提交主体的不同而在采信证据时有所差异。
该院始终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以完善的程序切实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该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后,经过初步审查或者讯问犯罪嫌疑人,发现或得知其已聘请律师的,按照记载的联络方式及时与律师联系,告知律师有权在审查逮捕环节提出意见。对于律师决定提出辩护意见或证据材料的,由科室内勤负责接收,并审查证据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等。在无明显违法或瑕疵后,及时将该意见或证据材料转交给承办人。承办人认为需要当面听取律师意见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当面听取,并制作《听取律师意见书》。承办人在接到律师递交的材料后,与案卷材料一并审查,并将律师意见内容详细写入《审查逮捕意见书》,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对律师提出的主张和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是否采纳的处理意见,然后逐级上报审核:对于律师提供的新的证据材料或来源,及时转交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复核;对于律师提供的犯罪嫌疑人不存在社会危险性的和意见,通过审查、核实,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是否采纳;对于律师出具的法律适用意见,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予以说明,并就是否采纳其理由进行阐述。
该院在案件审结之日及时将意见采纳情况及时反馈告知律师。鉴于审查逮捕阶段案件尚处于侦查期间,为保证下一步侦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对律师的告知内容仅限于意见采纳的结果,不过多披露案情。如该院办理的豆某某诈骗一案,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该院接到豆某某委托的西安某律师的委托函,承办人遂按函上其所留电话,主动与该律师取得联系,告知其参与审查逮捕的权利。豆某某的律师提出了对其不适用逮捕措施,希望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意见,并提供了证据材料。该院综合审查案卷证据材料,最终认为豆某某认罪态度差,系在洋县异地流窜作案,本案属系列团伙诈骗犯罪,部分同案犯尚在追逃之中,为了保证下一步的侦查及诉讼顺利进行,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并将这一决定及时告知了律师。
为保证听取律师意见制度能够有效、良性的运行,该院完善了相关的配套机制。为方便律师及时获知所代理案件是否进入审查逮捕环节,从而为律师提出书面意见或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留出更充分的准备时间,设立律师咨询电话,由专人对律师来电咨询的情况进行查询、答复并作登记,将案件委托律师的情况及律师的要求及时向案件承办人反映。
该院积极搭建检警沟通平台,对于律师提交的新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来源,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调查核实,同时有效监督侦查活动,避免捕后案件久侦不结,提高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