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河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工作规则》《河南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规则》《河南省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河南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0-05-25 15:35:55 来源: 浏览:4410

豫律协〔2020〕4号


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分会,各直管县工作委员会:

为切实加强律师协会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在促进律师事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河南省律师协会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河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工作规则》《河南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规则》,并对《河南省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河南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

2020年4月22日


河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

2020年4月22日第八届河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律师协会(简称“协会”)自律管理,推动协会理事会(简称“理事会”)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河南省律师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二条 理事会由河南省律师代表大会(简称“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理事组成,是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会对代表大会负责,接受监事会监督。

理事会任期与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代表大会产生新的理事会为止。

第三章 理事会的职责

第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召集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二)决定召开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通过或决定撤销名誉会长;

(四)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代表大会职权;

(五)提请代表大会审议相关工作报告;

(六)听取、审议、批准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年度会费预算报告和会费使用决算报告等草案;

(七)制定和修改代表大会职权以外的行业规范和职业准则;

(八)拟定代表大会审议的行业规范、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九)增补或罢免理事;

(十)审议重大的资产购置、管理和处置方案,对拨付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的会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一)听取会长、副会长、工作委员会主任、专业委员会主任的述职,并就其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十二)推选及建议罢免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河南地区的代表及理事候选人;

(十三)其他应由理事会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理事会会议

第四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两次。

第五条 经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延期或提前举行。

第七条 监事会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会议可以邀请省司法厅负责律师工作的人员、省律协工作及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经主持人同意,列席理事会会议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列席理事会的监事长或监事长委托的监事可依据协会相关规则,发表监督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召开七日前,秘书处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理事和监事;通知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等重要事项,并将议题相关材料一并发送。

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理事会会议可以电子通讯、视频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需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出席的理事,应向秘书处请假并说明原因。

理事出席会议的情况应公开,连续两次或者累计四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由会长办公会或监事会提请理事会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十条 理事有权对审议事项和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独立行使选举权、议事表决权。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审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会议可采用书面、举手、无记名投票或电子通讯、视频通讯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载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对各项议题发表的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由会长签发。

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全体理事必须遵守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载入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十三条 参加、列席理事会会议的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含涉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等)。

第五章理事

第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与审议协会的有关事项;

(三)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四)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理事会工作规则及制度要求;

(二)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并履行表决职责;

(三)执行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决议和决定;

(四)忠实履职,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五)不得利用理事职务,为本人及所在律所谋取利益;

(六)听取代表大会代表及会员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代表大会代表及会员的监督;

(七)不得利用理事身份参与协会事务以外的活动;

(八)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理事的辞免:

(一)理事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辞职,经理事会同意后免去理事资格;

(二)丧失代表资格的,其理事资格自动丧失。

第十七条 理事名额空缺需要补选时,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提请理事会补选。经会长办公会决定,该等补选可采取等额选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河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河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工作规则

2020年4月22日第八届河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常务理事会作用,提高议事办事效率,根据《河南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在河南省律师代表大会(简称“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理事会的职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审议决定省律协重要规章制度、工作规则、专业规则;

(三)审议决定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调整;

(四)审议决定省律协工作和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人选;

(五)聘任秘书长,根据秘书长的提议,按照规定程序聘任副秘书长;

(六)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或5名以上常务理事提请审议的议题;

(七)审议决定重要的奖惩事项;

(八)研究决定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业其他重大事项;

(九)其他应由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原则上定于每季度末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必要时,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可延期或提前举行。

经会长办公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七日前,秘书处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常务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通知中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议题等重要事项,并将议题相关材料一并发送

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常务理事会会议可以电子通讯、视频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五条 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当列席常务理事会议。会议可以邀请省司法厅负责律师工作的人员,省律协工作和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经主持人同意,列席常务理事会议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列席常务理事会的监事长或监事长委托的监事可依据规则,发表监督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出席的常务理事,应向秘书处请假并说明原因。

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连续两次或者累计四次无故不参加常务理事会议的,视为不能正常履职。由会长办公会或监事会提请理事会取消其常务理事资格。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议审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会议可采用书面、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电子通讯、视频通讯等方式表决通过决议。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载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对各项议题发表的意见。常务理事会决议应当形成书面文字,并制作会议决议,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常务理事签字。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载入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在秘书处存档。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由秘书处、有关常务理事、有关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负责执行。

第十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含涉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等)。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的权利:

(一)在常务理事会上享有表决权;

(二)提议制定或修改本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并执行本规则及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决议;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利益;

(四)不得利用常务理事职务为本人或所在律所谋取利益

(五)不得利用常务理事身份参与协会事务以外的活动;

(六)履行常务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河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河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规则

2020年4月22日第八届河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会长办公会议制度,明确会长办公会议职责,发挥会长办公会议作用,根据《河南省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是律师协会日常事务决策和管理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受监事会监督。

会长办公会议可以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通信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决定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研究决定应由会长办公会议集体决定的重大活动和财务开支事项;

(三)研究决定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四)研究决定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提请的重大工作事项;

(五)听取秘书处工作情况汇报;

(六)拟定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置、调整方案,提出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名单,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其他属于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监事长、名誉会长、秘书长列席会议。

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会长或三名以上副会长提议时,应召开临时会长办公会议。

第五条 会长办公会召开七日前,秘书处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名誉会长,同时将会议议题及详细材料用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参会人员,书面的文字材料则在会议时由秘书处面呈参会人员。

第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会长、副会长)到会方可召开。

会长办公会议需要审议的事项由三分之二以上会长、副会长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条 与会人员应当围绕议题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和解决问题的方案或者措施。

会议应当征求列席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参会人员对于会议形成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必须执行。不因未参与讨论或有不同意见拒绝或消极执行会长办公会决议。

第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分工组织、督促有关工作机构、人员落实会议决定,秘书处督办。

第九条 会议由秘书处负责记录存档,如有必要,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起草会议纪要,送秘书长审查后报会长审批签发给会长、副会长、监事长。

第十条 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和要求。

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河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河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省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1年10月28日第六届河南省律师协会第五次理事会通过,

2013年5月25日第七届河南省律师协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2020年4月22日第八届河南省律师协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河南省律师协会(简称“协会”)工作委员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推动律师事业发展,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河南省律师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工作委员会是在理事会领导下,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能、办理相关事务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 工作委员会在分管副会长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监事会监督。本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协调、联系和保障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定;

(二)负责行业重大课题、重要问题的调研、协调和调查处理,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三)负责律师行业管理规范的起草、论证、报审等工作;

(四)指导省律协直属分会、省辖市律师协会对口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五)组织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六)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七)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受理和处理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根据行业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 工作委员会的设置、撤销、调整等事项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七条 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五名,委员若干名。

涉及青年律师、女律师、行业维权、律师纪律监督、律师执业考核、实习人员管理考核和地方律协建设等相关工作的委员会,其执行委员由各地市律协负责相关工作的人员担任,并随各地律协换届或者人员分工变动而当然调整。

第八条 主任、副主任原则上由执业十年以上的律师或行业管理人员担任,委员原则上由执业八年以上的律师担任,具有突出特长或特殊条件的律师,经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并决定,不受前述年限限制。

主任、副主任由会长办公会提名,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九条 主任、副主任、执行委员应具有强烈的行业责任感、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热心协会工作。

第十条 工作委员会实行执委制,不设委员。

第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成员应维护律师和协会声誉,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成员身份为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利益、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执行委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主持制定委员会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及活动安排;

(二)主持召集委员会会议;

(三)落实委员会的工作部署、检查督促委员会工作;

(四)向分管副会长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五)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以工作委员会名义对立法、司法、行政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参加社会活动;

(六)提出聘请工作委员会顾问方案;

(七)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八)完成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任主持本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分管副会长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工作。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工作,完成安排的工作任务;

(二)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三)参与行业相关工作的研究和规则制定,推动我省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四)落实省律协有关工作部署,配合所在省辖市律师协会或省律协直属分会推动当地律协相关工作开展;

(五)在协会工作中发挥积极带头作用,维护协会良好形象;

(六)完成协会及工作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主任、副主任、执行委员提出辞职的,应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本会秘书处备案。

主任、副主任未按本规则履行职责或不忠实履行职责时,经会长办公会提议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予免职。

主任岗位出现空缺时,由常务理事会另行推选主任或由分管副会长指定一名副主任代理。

第十六条 主任、副主任、执行委员离任时应当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七条 执行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会长办公会报常务理事会确认丧失委员资格:

(一)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四)未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或被考核为不称职的。

执行委员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或累计三次不参加工作委员会活动,或拒绝承担委员会分配的任务,或有严重影响行业声誉、形象等情形的,报会长办公会提请常务理事会决定,终止其执行委员资格。

执行委员资格丧失的,其所担任的主任或副主任资格同时丧失。

第十八条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家、学者或有关部门人士担任顾问。

第四章 工作委员会工作

第十九条 委员会针对行业发展实际需要,提出任期工作规划草案,经分管副会长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任期工作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经分管副会长同意后实施,经费列入省律协年度工作预算。

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临时增加的工作项目,报分管副会长同意后提交会长办公会确定。其所需经费按协会《财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工作委员会应当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及时组织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议。

委员会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委员应当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工作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执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决定须经参会执行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委员会的决定,全体执行委员必须共同遵守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载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时,秘书处可派员列席会议。

委员会会议讨论内容涉及其他工作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工作事项时,应邀请相应工作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报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就行业管理规范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发展战略委员会统一审核后,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执行。

工作委员会凡以协会名义发布的指导性意见、调查报告或以协会名义发布的行业数据等,应在发布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秘书处审核,经分管副会长提出、由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应在每个工作年度结束的最后一个月,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经分管副会长同意后,提交本会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六条 工作委员会实行年度述职制度,副主任和执行委员向委员会述职、主任向理事会述职。

年度评议不合格的委员会,可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调整,连续两年评议不合格的委员会,应对主任进行调整。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省辖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本级协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报本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工作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细则,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河南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2年11月10日第四届河南省律师协会第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2009年3月29日第六届河南省律师协会第二次理事会修订,

2013年5月25日第七届河南省律师协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2020年4月22日第八届河南省律师协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律师协会(简称“协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河南省律师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在理事会领导下,组织会员进行专业研究、对相关法律业务进行指导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在分管副会长指导下,组织开展专业领域内业务学习和研究、执业技能交流和专业培训等工作,接受监事会监督。

秘书处具体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协调、联系和保障工作。

第二章工作范围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范围:

(一)组织业务研讨交流;

(二)对相关业务开展课题调研、指导,提出指导和规范指引或意见;

(三)研究、论证省辖市律师协会(含省直分会,下同)提交的重大疑难案件;

(四)提出专业培训和专业发展规划;

(五)受协会指派,参与法律、法规草案研讨和论证、提出立法建议;参与重大法律咨询活动;组织参加省外的专业研讨、交流及考察活动;

(六)收集、整理、编辑专业资料,组织编辑、出版律师专业论文集、专著或案例专辑,形成理论研究成果;

(七)制定律师业务操作规程和业务示范文本,指导全省律师业务开展;

(八)参加促进和发展律师专业化的相关社会活动;

(九)协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特殊专业委员会可增设一人)。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及人员构成等事项,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超过100人。

人员较多的委员会可设立执行委员,原则上不超过25人,由分管副会长商委员会主任拟定名单,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一名律师只能申请成为一个委员会委员,但可以参加不同委员会的活动。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拟任人选由律师个人申报、会长办公会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个别委员会主任可通过公开竞选方式产生。

委员会副主任人选由分管副会长商委员会主任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执行委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在相关专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有突出的工作业绩和较强的研究能力;

(三)热心协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

(四)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五)经所在律所及律协推荐,并明确支持其工作;

(六)三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执业年度考核合格。

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突出专业特长或其他特殊条件的律师,经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并决定,不受前述执业年限限制。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除满足以上条件外,原则上由十年以上执业经历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的律师担任。

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突出专业特长或其他特殊条件的律师,经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并决定,不受前述执业年限限制。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工作职责:

(一)主持制定委员会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及活动安排;

(二)主持召集本专业委员会议;

(三)经分管副会长同意提请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执行委员的调整;

(四)提出年度专业调研课题,报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确定后组织实施;

(五)完成工作规划及工作计划,主持专业研究,完成省律师协会下达的专业研究课题等研究任务;

(六)组织年度专业会议和活动,组织专业评选和对外专业交流;

(七)提出年度继续教育中涉及本专业的培训建议计划,协助落实培训师资;

(八)每年度向理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九)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任主持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分管副会长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工作。

第十一条 执行委员的职责:

(一)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开展理论研究和专业总结,发挥专业作用和影响;

(三)积极参与相关领域专业化建设;

(四)按照主任会议确定的分工安排承担相关工作;

(五)倡导和组织执业地律师进行交流和研讨活动。

其他委员应积极参与委员会日常专业研讨活动,履行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二条 主任、副主任、执行委员提出辞职的,应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其他委员自愿退出委员会,由主任向秘书处备案。

主任、副主任未按本规则履行职责或不忠实履行职责时,经会长办公会提议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予免职。

主任岗位出现空缺时,由常务理事会另行推选或由分管副会长指定一名副主任代理。

第十三条 执行委员、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任报会长办公会提请常务理事会确认丧失委员资格:

(一)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四)未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或被考核为不称职的。

委员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或累计三次不参加委员会活动,或一年内相关领域没有任何研究成果的,或拒绝承担委员会分配任务,或有严重影响行业声誉、形象的其他情形,由主任报经会长办公会或由监事会提请常务理事会决定,终止其资格。

委员资格丧失的,其所担任的主任、副主任、执行委员等资格同时丧失。

第四章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十四条 委员会针对行业发展实际需要提出任期工作规划草案,经分管副会长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委员会根据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任期工作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经分管副会长同意后实施,经费列入省律协年度工作预算。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的工作项目,报分管副会长同意后,提交会长办公会确定。其所需经费按协会《财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委员会应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活动,活动形式可以为组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课题调研、专业观摩和专业培训,开展法律咨询、进行法律宣传宣讲,组织对外交流、提供专业服务等,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十六条 委员会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网络媒介开展经常性专业研讨,活动对全省律师开放,吸收和鼓励广大律师参与。

第十七条 委员会可通过主任会议、执行委员会议开展工作。

执行委员会议应由半数以上执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出的决定经参加会议执行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委员会以省律师协会名义发布的指导性意见、调查报告和行业数据等,应在发布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秘书处审核后,经分管副会长提出、由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专业研讨活动应撰写综述,综述内容主要包括:议题、观点争论、主导意见、专业建议、会议规模、参会人员情况等。

综述应同会议影像资料一并及时报秘书处存档。

第十九条 委员会的研究成果由全体会员共享,研究成果可以采用以下方式推广:

(一)举行报告会;

(二)举办专业论坛;

(三)通过河南律师网、“河南律师之家”微信公众号等发布;

(四)通过相关刊物发表;

(五)出版研究论文集、专著或优秀案例集等;

(六)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应在每个工作年度结束的最后一个月,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经分管副会长同意后,提交本会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实行年度工作述职制度,执行委员及副主任向所在委员会述职、主任向理事会述职。

年度评议不合格的委员会,可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调整,连续两年评议不合格的委员会,应对主任进行调整。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省辖市律师协会可根据本规则制定本级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报本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细则,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 0371-53385618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龙子湖街道龙子湖木华广场3号楼B座1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