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实施细则
(2022年3月20日 第八届河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2022年3月20日 第八届河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以下简称《实习考核规程》)、《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申请律师执业在河南省区域内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 (适用原则)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坚持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行业规范和实习纪律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第四条 (考核主体及监督)实习考核工作由河南省律师协会组织实施。省辖市律师协会(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下同)具备考核条件的,经省律师协会授权(批准)组织实施。
不具备考核条件的律师协会和直管县的实习人员考核工作,由省律师协会组织考核或就近委托具备考核条件的律师协会组织考核。
省律师协会指导、监督全省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工作。
第二章 实习考核委员会
第五条 (实习考核委员会的设立)省律师协会设立实习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指导、监督全省实习人员考核工作的开展。
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实习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 (实习考核委员会的组成)实习考核委员会主要由执业律师组成,还可以包括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第七条 (实习考核委员会中执业律师的确定)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执业律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政治修养和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记录;
(四)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职业荣誉感;
(五)在本区域律师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声誉和威望;
(六)没有因违规执业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第三章 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
第八条 (考核程序)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笔试考核、面试考核和公示四个步骤依次进行。
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也可以通过实地考察、查阅工作档案、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提供考核材料的真实性和遵守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 (考核内容)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十条 (政治素质)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五)社会责任感。
第十一条 (道德品行)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无《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及第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和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
(二)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三)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情况;
(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执业素养)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法律知识及相关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二)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三)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四)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五)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第十三条 (实习表现)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参加集中培训的情况;
(二)参加实务训练活动的情况;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第四章 考核申请与书面审查
第十四条 (考核申请)实习人员应当自实习期满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律师协会批准后可以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提出考核申请及延期考核申请,或者在律师协会批准的延期时间届满时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十五条 (材料提交)实习人员提出考核申请时,应当同时向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考核申请表;
(二)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三)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五)河南省律师协会颁发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六)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复印件;
(八)申请专职实习人员党组织关系已转入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或者实习所在地律师行业党组织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实习表现等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是指实习人员参加的不少于十件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实习工作材料,包括每件项目的工作文书、实习活动记录、实务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第十六条 (书面审查)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收到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后,对实习考核材料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考核材料齐全、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进行笔试考核、面试考核;
(二)考核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应当在十日内要求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予以补正。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补正的,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三)考核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要求且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拒绝说明或补正或者经说明、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书面材料审查不合格,不安排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暂停事由)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五章 笔试考核与面试考核
第十八条 (考核通知)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在实施考核七日前将考核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通知实习人员本人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通知方式可以是公告、信件或者传真、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形式。
实习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的,应提前三日向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其考核顺延至下一期。再次通知仍不能按时参加的,需重新申请考核。
第十九条 (笔试考核内容)笔试考核采用闭卷方式,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时事政治5%、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习近平法治思想(含党史)15%、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80%。考试实行百分制,满分100分。
第二十条 (组织面试考核)实习考核委员会组织面试考核小组,具体实施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工作。
面试考核小组考官为三人以上单数,主要由执业律师组成,必要时也可邀请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参与,其中执业律师不应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面试考官库)实习考核委员会负责选拔、建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官库,考官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在具体考核工作中,兼顾不同专业领域,从考官库中确定成员组成面试考核小组,并指定主考官。
第二十二条 (面试考核形式)面试考核应当采取互动式问答的方式进行。每名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时间不得少于十分钟。面试时,面试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抽取的面试试题结合其参加实习活动具体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面试考核内容及合格标准)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综合测评,满分为100分,原则上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实习表现各占25分。考核合格总分为60分以上,且每项考核得分均不低于15分,则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
第二十四条 (面试考核程序)面试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考核开始前主考官应当核实面试人员身份,向其告知面试考核小组成员组成情况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考核组发现考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调整考核小组成员。
(二)主考官请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介绍个人基本情况、实习期间在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工作情况、实习期间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的类型及心得体会等;
(三)主考官和其他考官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为基础,结合规定的考核内容进行提问,实习人员针对提问进行回答;
(四)面试考核小组应当根据实习人员的现实表现,按照评分标准独立进行评分,经集体评议后确定其面试考核结果,并签字确认。
面试考核过程应当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五条 (回避)面试考核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近亲属的;
(二)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
(三)与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回避经本人提出或其他考核参与人提出的,由考核委员会主任决定;考核委员主任担任考官需要回避的,由律师协会秘书长决定。
第二十六条 (考核纪律)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考核纪律:
(一)在面试考核正式开始前到达指定地点签到,并在指定地点等候考核;
(二)注意考核仪表,着装应保持干净、整洁、庄重;
(三)保持考核会场安静,通讯工具应调至静音或振动状态,面试考核过程不得接打电话;
(四)回答问题简洁、清晰、准确,不得争执、吵闹;
(五)不得泄露考核过程中的保密信息;
(六)不得贿赂、宴请考核人员;
(七)不得有其他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面试考核不合格的情形)实习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面试考核不合格:
(一)有公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实习人员提交的考核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有重大明显错误、实习训练项目不全等严重瑕疵的;
(三)实习期间严重违反实习管理规定的;
(四)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
(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 (面试点评)面试考核小组在提问及点评实习人员的回答时,应当注意引导实习人员端正执业目的,养成良好的职业素养,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六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 (公示)对经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在河南律师网将其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于收到举报后三十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第三十条 (出具考核合格意见)经公示后确认合格的实习人员,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第三十一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对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其《实习人员登记表》,在十日内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二条 (结果有效期限)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有效证明文件。
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在一年期间内未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的,应当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二)超过三年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实习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三十三条 (考核结果异议复核)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或河南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省律师协会在复核工作中发现考核工作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考核。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实习考核材料或审看、审听面试录音录像资料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面试考核。重新进行面试考核时,可以要求该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到场旁听。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考核纪律)参加考核的实习人员应当遵守考核纪律,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考核合格意见。
实习考核委员会和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实习考核过程与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公正,不得徇私舞弊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对考核工作中接触到的案件材料等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五条 (实习人员违规处分)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的,应当按照《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实习指导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规处分)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停止其实习指导或者实习管理工作,并分别给予实习指导律师五年内禁止指导实习人员实习或者律师事务所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致使该律师事务所同一名实习人员多次无法通过考核或者多名实习人员无法通过考核的;
(二)帮助实习人员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的;
(三)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的;
(四)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实习考核委员会及面试考核小组成员的违规处分)实习考核委员会及面试考核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停止其在考核委员会或者面试考核小组的工作;认为其违规行为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考核工作职责的;
(二)有徇私舞弊、接受实习人员财物、吃请等不正当行为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实习考核材料中有关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
(四)有其他影响实习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不正当行为的。
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授权事项)省辖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实习管理规则》和本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第三十九条 (解释权)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生效日期)本实施细则自河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