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律师协会财政税收法律专业委员会
2025年7月税法速递
二〇二五年七月
2025年7月税法速递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一、要闻播报............................................ 2
(一)2024年中央决算出炉税收收入较上年下降4.6%...................................... 2
(二)中办国办:允许在港上市的大湾区企业按规定在深交所上市................ 2
(三)国务院发文完善信用修复制度...................... 3
(四)央行公布5月金融统计数据报告和金融市场运行情况报告...................... 3
(五)审计署披露:协同治税等不到位造成726.6亿元税费流失...................... 4
(六)财政部发文明确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 4
(七)车购税减免优惠车辆目录发布...................... 4
(八)税务总局发布民营经济相关最新税收数据和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最新税收数据........................... 5
(九)制定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纳入财政部2025年度立法计划............................. 6
(十)证监会严厉打击财务造假 首次同步追责配合造假方................................. 6
(十一)两部门: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可采用简化处理.............................. 6
(十二)财政部就可持续披露基本准则应用指南及2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征求意见...................................... 7
(十三)河南:不得违规通过财政奖补与税收优惠等方式进行招商引资.......................7
(十四)深圳发布个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及个税优惠财政补贴申报指南.......................8
(十五)福建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9
(十六)重庆出台措施稳外资,含多项财税利好............. 9
二、新法概览........................................... 10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10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12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 18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 20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3
(六)市场监管总局等九部门关于推进高效办成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加大培育帮扶力度的指导意见........................... 27
(七)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八批)的公告............ 32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 32
三、新规解读........................................... 33
(一)司法部 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答记者问............................................... 33
(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36
(三)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4
(四)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八批)的公告》的解读....... 49
(五)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的解读................................ 52
一、要闻播报
(一)2024年中央决算出炉,税收收入较上年下降4.6%
近日,财政部部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2024年中央决算报告和中央决算草案。
从收入决算具体情况看,税收收入为91,419.66亿元,较上年下降4.6%;非税收入则为9,042.40亿元,大幅增长142.3%,这主要得益于一次性安排中央单位上缴专项收益。
在税收收入的各主要税种中,呈现出不同的变化趋势:
国内增值税实现收入33,223.30亿元,完成预算的92.1%。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低于预期,对该税种收入产生了一定影响。
国内消费税收入为16,532.15亿元,完成预算的95.9%。卷烟、成品油等商品的销量低于预期,是导致消费税收入未达预算的主要原因。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关税合计收入21,628.75亿元,完成预算的94.2%。大宗商品价格和一般贸易进口低于预期,对这部分税收收入造成了下行压力。
企业所得税收入26,436.02亿元,完成预算的96.3%。企业利润增长低于预期,使得企业所得税收入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个人所得税收入8,713.19亿元,完成预算的92.5%。财产转让等个人所得税低于预期,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的总体收入规模。
从收入决算具体情况看,税收收入为91,419.66亿元,较上年下降4.6%;非税收入则为9,042.40亿元,大幅增长142.3%,这主要得益于一次性安排中央单位上缴专项收益。
在税收收入的各主要税种中,呈现出不同的变化趋势:
国内增值税实现收入33,223.30亿元,完成预算的92.1%。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低于预期,对该税种收入产生了一定影响。
国内消费税收入为16,532.15亿元,完成预算的95.9%。卷烟、成品油等商品的销量低于预期,是导致消费税收入未达预算的主要原因。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关税合计收入21,628.75亿元,完成预算的94.2%。大宗商品价格和一般贸易进口低于预期,对这部分税收收入造成了下行压力。
企业所得税收入26,436.02亿元,完成预算的96.3%。企业利润增长低于预期,使得企业所得税收入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个人所得税收入8,713.19亿元,完成预算的92.5%。财产转让等个人所得税低于预期,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的总体收入规模。
(二)中办国办:允许在港上市的大湾区企业按规定在深交所上市
6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深圳综合改革试点深化改革创新扩大开放的意见》正式对外公开,明确六方面十五项内容。
《意见》提出,支持深圳开展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试点。优化科技型企业债权和股权融资协同衔接机制。支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投资在深圳发起设立的主要投向特定领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允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粤港澳大湾区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意见》还提出,创新支持新兴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探索人工智能辅助医疗设备准入应用机制,探索人工智能辅助医疗设备数据采集、集成共享、合规使用的规则及标准。支持深圳深化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完善低空飞行监管规则,探索开展跨境直升机飞行、公益服务等通用航空业务。
《意见》提出,支持深圳开展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试点。优化科技型企业债权和股权融资协同衔接机制。支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投资在深圳发起设立的主要投向特定领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允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粤港澳大湾区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意见》还提出,创新支持新兴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探索人工智能辅助医疗设备准入应用机制,探索人工智能辅助医疗设备数据采集、集成共享、合规使用的规则及标准。支持深圳深化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完善低空飞行监管规则,探索开展跨境直升机飞行、公益服务等通用航空业务。
(三)国务院发文完善信用修复制度
6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
方案共十条,提出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明确信用修复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材料,压实办理责任,明确办理期限,同步更新修复结果,健全异议申诉机制,协同推动破产企业信用修复,规范征信机构使用信用信息行为。方案明确,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公示期分别为最长3个月、1年和3年。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包括履行完毕证明和信用承诺书,办理期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
方案共十条,提出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明确信用修复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材料,压实办理责任,明确办理期限,同步更新修复结果,健全异议申诉机制,协同推动破产企业信用修复,规范征信机构使用信用信息行为。方案明确,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公示期分别为最长3个月、1年和3年。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包括履行完毕证明和信用承诺书,办理期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
(四)央行公布5月金融统计数据报告和金融市场运行情况报告
6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5年5月金融统计数据报告。报告显示,5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325.78万亿元,同比增长7.9%;狭义货币(M1)余额108.91万亿元,同比增长2.3%。前五个月人民币贷款增加10.68万亿元,其中住户贷款增加5724亿元,企事业单位贷款增加9.8万亿元。人民币存款增加14.73万亿元,住户存款增加8.3万亿元。5月份银行间人民币市场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为1.55%。
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于官网发布2025年5月份金融市场运行情况报告。
5月,债券市场发行71951.6亿元,托管余额187.2万亿元。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成交30.7万亿元,交易所成交3.0万亿元。境外机构持有债券4.4万亿元,占比2.3%。货币市场同业拆借成交6.7万亿元,回购成交129.8万亿元。票据市场承兑3.5万亿元,贴现2.9万亿元。股票市场上证指数3347.5点,深证成指10040.6点。银行间债券市场法人机构3988家,前50名投资者持债占比48.1%。
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于官网发布2025年5月份金融市场运行情况报告。
5月,债券市场发行71951.6亿元,托管余额187.2万亿元。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成交30.7万亿元,交易所成交3.0万亿元。境外机构持有债券4.4万亿元,占比2.3%。货币市场同业拆借成交6.7万亿元,回购成交129.8万亿元。票据市场承兑3.5万亿元,贴现2.9万亿元。股票市场上证指数3347.5点,深证成指10040.6点。银行间债券市场法人机构3988家,前50名投资者持债占比48.1%。
(五)审计署披露:协同治税等不到位造成726.6亿元税费流失
6月24日,审计署侯凯审计长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了《国务院关于202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报告中指出,审计机关重点审计了组织财政收入、零基预算、转移支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专项债券、中央决算草案等6方面情况。审计税务和海关部门税费征管等情况发现:征收“过头税费”等 889.97亿元。协同治税等不到位造成726.6亿元税费流失。至2025年3月底,税务与海关、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尚未建立有效的数据共享和利用机制,税务部门内部对涉税数据关联分析不够协同。
报告中指出,审计机关重点审计了组织财政收入、零基预算、转移支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专项债券、中央决算草案等6方面情况。审计税务和海关部门税费征管等情况发现:征收“过头税费”等 889.97亿元。协同治税等不到位造成726.6亿元税费流失。至2025年3月底,税务与海关、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尚未建立有效的数据共享和利用机制,税务部门内部对涉税数据关联分析不够协同。
(六)财政部发文明确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
6月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公司以公积金弥补亏损需依次使用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若不足可用资本公积金。非货币财产出资需资产评估并履行决策程序。外商投资企业自2025年起不再计提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结余转为公积金管理。
《通知》明确,公司以公积金弥补亏损需依次使用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若不足可用资本公积金。非货币财产出资需资产评估并履行决策程序。外商投资企业自2025年起不再计提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结余转为公积金管理。
(七)车购税减免优惠车辆目录发布
6月19日,工信部发布2025年第12号公告,公布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四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八批)。
其中,第十八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包括新车型和重新申报后符合新技术要求的车型两部分,新车型包括63款纯电动乘用汽车,小米YU7、蔚来L90、上汽大众E5 Sportback等车型在列。
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联合发布2025年第14号公告,公布第十八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
第十八批《目录》内容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新增车型,涉及此次共审查通过的193家企业的548个车型。第二部分为撤销车型,涉及63个吸引压送车车型,撤销原因为:根据2024年12月31日发布的《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分类、名称及型号编制方法》(GB/T 17350-2024)标准要求,吸引压送车首次明确为运输类专用汽车,而不再属于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其中,第十八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包括新车型和重新申报后符合新技术要求的车型两部分,新车型包括63款纯电动乘用汽车,小米YU7、蔚来L90、上汽大众E5 Sportback等车型在列。
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联合发布2025年第14号公告,公布第十八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
第十八批《目录》内容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新增车型,涉及此次共审查通过的193家企业的548个车型。第二部分为撤销车型,涉及63个吸引压送车车型,撤销原因为:根据2024年12月31日发布的《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分类、名称及型号编制方法》(GB/T 17350-2024)标准要求,吸引压送车首次明确为运输类专用汽车,而不再属于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八)税务总局发布民营经济相关最新税收数据和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最新税收数据
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最新税收数据,2025年前四个月,全国民营经济(包括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税人享受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的主要政策减税降费及退税3,518.8亿元,占比达64.6%,是税费优惠政策的主要受益对象。
一是发展态势稳中向好。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2025年前4个月,民营经济销售收入同比增长3.6%,比全国企业高0.9个百分点,占全国企业销售收入比重71.3%。
二是吸纳就业人数稳步增长。税务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4月底,民营经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数占全部企业职工缴费人数的79.4%,较去年同期提高0.2个百分点;缴费人数同比增长0.9%,较全部企业平均增幅高0.2个百分点。
三是新办经营主体保持增长。税收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4月底,全国民营经济涉税经营主体户数同比增长7.6%,占全国涉税经营主体比重达97.6%。
国家税务总局6月11日发布最新数据,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和服务措施实施首月(4月27日—5月26日),退税商店数量明显增加,退税金额显著增长。
据最新数据,政策措施实施首月,全国税务部门办理离境退税笔数同比增长116%,退税商店销售额同比增长56%;“即买即退”业务试点推广至全国,办理数量同比增长32倍,销售额比去年同期增长50倍;新增离境退税商店1303家,全国离境退税商店已增至5196家,为2024年底的1.4倍。
一是发展态势稳中向好。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2025年前4个月,民营经济销售收入同比增长3.6%,比全国企业高0.9个百分点,占全国企业销售收入比重71.3%。
二是吸纳就业人数稳步增长。税务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4月底,民营经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数占全部企业职工缴费人数的79.4%,较去年同期提高0.2个百分点;缴费人数同比增长0.9%,较全部企业平均增幅高0.2个百分点。
三是新办经营主体保持增长。税收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4月底,全国民营经济涉税经营主体户数同比增长7.6%,占全国涉税经营主体比重达97.6%。
国家税务总局6月11日发布最新数据,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和服务措施实施首月(4月27日—5月26日),退税商店数量明显增加,退税金额显著增长。
据最新数据,政策措施实施首月,全国税务部门办理离境退税笔数同比增长116%,退税商店销售额同比增长56%;“即买即退”业务试点推广至全国,办理数量同比增长32倍,销售额比去年同期增长50倍;新增离境退税商店1303家,全国离境退税商店已增至5196家,为2024年底的1.4倍。
(九)制定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纳入财政部2025年度立法计划
6月6日,财政部公布2025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共涉及两方面内容。
一是推进资产评估法(修改)、预算法(修改)、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制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修改)等法律、行政法规起草工作。二是研究制定、修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办法、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财政规章。
一是推进资产评估法(修改)、预算法(修改)、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制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修改)等法律、行政法规起草工作。二是研究制定、修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办法、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财政规章。
(十)证监会严厉打击财务造假 首次同步追责配合造假方
6月27日,证监会发布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告知,首次对配合造假方同步追责。
证监会查明,越博动力2018至2022年通过虚构业务等方式虚增收入,拟对公司及责任人罚款3080万元,并对两名配合造假主体分别罚款200万元和30万元,实施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证监会强调将继续严厉打击财务造假,强化对造假责任人及配合造假方的追责,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证监会查明,越博动力2018至2022年通过虚构业务等方式虚增收入,拟对公司及责任人罚款3080万元,并对两名配合造假主体分别罚款200万元和30万元,实施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证监会强调将继续严厉打击财务造假,强化对造假责任人及配合造假方的追责,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十一)两部门: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可采用简化处理
6月12日,《财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通知》对外公开,自2025年6月6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财政部修订印发《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通知》(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2023年1月1日以来,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在境内外同时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平稳实施。《通知》明确了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的有关安排、组织实施,以及非上市企业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有关问题。
《通知》规定,自2025年6月6日起,非上市企业在首次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时,可以就采用一项或多项本通知规定的简化处理作出会计政策选择。非上市企业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可以自2025年1月1日起选择采用本通知规定的简化处理,具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分组和确认、保险合同的计量、保险合同的列报以及衔接规定。
2020年12月,财政部修订印发《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通知》(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2023年1月1日以来,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在境内外同时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平稳实施。《通知》明确了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的有关安排、组织实施,以及非上市企业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有关问题。
《通知》规定,自2025年6月6日起,非上市企业在首次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时,可以就采用一项或多项本通知规定的简化处理作出会计政策选择。非上市企业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可以自2025年1月1日起选择采用本通知规定的简化处理,具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分组和确认、保险合同的计量、保险合同的列报以及衔接规定。
(十二)财政部就可持续披露基本准则应用指南及2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征求意见
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由9个问题组成,分别是价值链、报告主体、信息的关联、可持续信息的基本使用者、重要性评估、相称性原则、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当期和预期财务影响、企业的战略和业务模式对可持续风险的韧性以及可持续影响信息披露。其中,价值链、报告主体、信息的关联、可持续信息的基本使用者是对《基本准则》中的重要概念进行说明。
6月2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求<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305号——生命周期成本法>等2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20日。
2项征求意见稿分别为:《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305号——生命周期成本法(征求意见稿)》、《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406号——标杆管理(征求意见稿)》。其中,《生命周期成本法(征求意见稿)》共五章26条,第二章为应用环境,共4条,规定了企业应用生命周期成本法的环境要求、组织保障、信息系统支持等。第三章为应用程序,共15条,明确了生命周期成本法的类别、成本构成、应用程序等。第四章为工具方法评价,共2条,阐述了生命周期成本法的主要优缺点。
《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由9个问题组成,分别是价值链、报告主体、信息的关联、可持续信息的基本使用者、重要性评估、相称性原则、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当期和预期财务影响、企业的战略和业务模式对可持续风险的韧性以及可持续影响信息披露。其中,价值链、报告主体、信息的关联、可持续信息的基本使用者是对《基本准则》中的重要概念进行说明。
6月2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求<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305号——生命周期成本法>等2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20日。
2项征求意见稿分别为:《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305号——生命周期成本法(征求意见稿)》、《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406号——标杆管理(征求意见稿)》。其中,《生命周期成本法(征求意见稿)》共五章26条,第二章为应用环境,共4条,规定了企业应用生命周期成本法的环境要求、组织保障、信息系统支持等。第三章为应用程序,共15条,明确了生命周期成本法的类别、成本构成、应用程序等。第四章为工具方法评价,共2条,阐述了生命周期成本法的主要优缺点。
(十三)河南:不得违规通过财政奖补与税收优惠等方式进行招商引资
6月1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推动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外公开,提出到2027年,“投资河南”品牌吸引力显著增强,招大引强取得新突破。
政策支持方面,《意见》鼓励各地制定招商引资正向激励办法,对招商引资成效显著的单位、商协会、个人予以激励。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投资的正向引导,激发经营主体发展活力。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研究招商引资容错免责审计办法,探索“观察期”“包容期”等包容审慎监管,在符合条件的领域试点“沙盒监管”。《意见》强调,要加强规范管理。各地要严守招商引资红线底线,不得违规通过财政奖补与税收优惠、提供土地优惠、过度配置资源、举债或提供担保等方式进行招商引资。
政策支持方面,《意见》鼓励各地制定招商引资正向激励办法,对招商引资成效显著的单位、商协会、个人予以激励。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投资的正向引导,激发经营主体发展活力。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研究招商引资容错免责审计办法,探索“观察期”“包容期”等包容审慎监管,在符合条件的领域试点“沙盒监管”。《意见》强调,要加强规范管理。各地要严守招商引资红线底线,不得违规通过财政奖补与税收优惠、提供土地优惠、过度配置资源、举债或提供担保等方式进行招商引资。
(十四)深圳发布个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及个税优惠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6月20日,深圳财政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对外公开,均自2025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在前海合作区、河套深圳园区内,对香港居民实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办法》。《办法》规定,对在前海合作区、河套深圳园区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近日,深圳市财政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深圳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2024纳税年度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该指南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指南》依据《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制定,明确了适用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申报程序等内容。
根据《指南》,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符合条件的境外人才(含高端人才、紧缺人才),可对其2024纳税年度(即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按应纳税所得额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申请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2024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受理2024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请。
在前海合作区、河套深圳园区内,对香港居民实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办法》。《办法》规定,对在前海合作区、河套深圳园区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近日,深圳市财政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深圳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2024纳税年度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该指南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指南》依据《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制定,明确了适用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申报程序等内容。
根据《指南》,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符合条件的境外人才(含高端人才、紧缺人才),可对其2024纳税年度(即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按应纳税所得额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申请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2024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受理2024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请。
(十五)福建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6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局关于金融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若干措施》对外公开,从四方面提出12条政策措施。
《若干措施》明确,支持在福州、厦门、泉州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若干措施》还明确,允许符合条件的福建省内企业办理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若干措施》明确,支持在福州、厦门、泉州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若干措施》还明确,允许符合条件的福建省内企业办理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十六)重庆出台措施稳外资,含多项财税利好
近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稳定外资发展若干措施》。
在财税支持上,严格执行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优化服务机制,确保政策精准落地。同时,鼓励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对重大项目用地按需保障,且升级改造不补缴土地价款。
另外,措施还涉及稳步推进电信、医疗等领域开放试点,落实制造业外资准入限制取消要求,持续提升投资促进水平等内容,全方位助力重庆稳定外资发展。
在财税支持上,严格执行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优化服务机制,确保政策精准落地。同时,鼓励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对重大项目用地按需保障,且升级改造不补缴土地价款。
另外,措施还涉及稳步推进电信、医疗等领域开放试点,落实制造业外资准入限制取消要求,持续提升投资促进水平等内容,全方位助力重庆稳定外资发展。
二、新法概览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已经2025年6月13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5年6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效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名称等信息。
第四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
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
第五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涉税信息报送的数据口径和标准,通过网络等方式报送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涉税信息报送渠道,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服务,并做好政策解读以及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
第六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监管需要,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的涉税信息进行核查。互联网平台企业已对其报送的涉税信息尽到核验义务,因平台内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过错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不追究互联网平台企业责任。
第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可以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和相关方提供涉嫌违法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和相关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方式和内容如实提供。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加强涉税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
第九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保存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涉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涉税信息安全。
第十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提供涉税信息;
(二)瞒报、谎报、漏报涉税信息,或者因互联网平台企业原因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三)拒绝报送、提供涉税信息。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
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
第十三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5年6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效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名称等信息。
第四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
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
第五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涉税信息报送的数据口径和标准,通过网络等方式报送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涉税信息报送渠道,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服务,并做好政策解读以及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
第六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监管需要,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的涉税信息进行核查。互联网平台企业已对其报送的涉税信息尽到核验义务,因平台内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过错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不追究互联网平台企业责任。
第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可以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和相关方提供涉嫌违法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和相关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方式和内容如实提供。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加强涉税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
第九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保存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涉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涉税信息安全。
第十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提供涉税信息;
(二)瞒报、谎报、漏报涉税信息,或者因互联网平台企业原因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三)拒绝报送、提供涉税信息。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
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
第十三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范围
依照《规定》应当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包括运营以下互联网平台的企业:
(一)网络商品销售平台;
(二)网络直播平台;
(三)网络货运平台;
(四)灵活用工平台;
(五)提供教育、医疗、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技术服务、视听资讯、游戏休闲、网络文学、视频图文生成、网络贷款等服务的平台;
(六)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平台;
(七)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小程序、快应用等,以及为小程序、快应用等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
(八)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互联网平台有多个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运营企业均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运营企业均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均未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由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营利性服务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涉税信息;在境内设立的运营主体均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为境外互联网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商家入驻、店铺运营、营销推广等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报送涉税信息;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由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指定境内代理人报送。
本公告所称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通过域名在境外的互联网平台,为平台内境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或者境内的购买方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涉税信息的报送内容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附件1);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填报时注明。
(二)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
1.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附件2),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下列身份信息:
(1)已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店铺(用户)名称、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专业服务机构标识、联系方式等信息;
专业服务机构,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以及其他服务的专门机构。
(2)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家或地区、地址、店铺(用户)名称、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2.运营网络直播平台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在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时,应当同时填报《平台内的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表》(附件3)。
直播人员服务机构是指为网络主播从事网络表演、游戏展示、视听信息服务等网络直播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网络主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直播、实时交流互动、上传音视频节目等形式发声、出镜,提供网络表演、游戏展示、视听信息服务的人员。
3.为小程序、快应用等互联网平台提供基础架构服务,或者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同时填报《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报送表》(附件4)。
4.上述身份信息填报内容发生变化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在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平台内的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表》《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报送表》时,注明信息状态标识;上述身份信息填报内容未发生变化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重复报送。
5.境外互联网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无需报送。
(三)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
1.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附件5),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上季度的下列收入信息:
(1)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包括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收入净额等;
(2)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
(3)交易(订单)数量。
收入总额是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在当期取得的与之相关的销售款项(全部价款和增值税税额的合计),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销售款项,不扣除取得平台企业、政府机关、支付机构等实际补贴金额以及向平台企业支付的佣金、服务费等其他费用。
退款金额是指当期发生的退货退款、不退货仅退款、服务退款的金额。
收入净额是指当期收入总额减去退款金额后的净额。
取得互联网平台合法虚拟货币等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的,按照实际取得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之日平台的折算规则,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算收入。
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的确认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
2.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平台内中国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6),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上季度收入信息。平台内单个境内购买方季度累计交易净额不超过5000元的,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可暂不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该购买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收入信息。
(四)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税信息
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下同),向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下简称合作方)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的,应当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7),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三、涉税信息的报送时间和方式
(一)报送时间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上季度的收入信息。
(二)报送渠道
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以通过下列渠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
1.电子税务局;
2.数据接口直连;
3.税务机关提供的其他渠道。
(三)《规定》施行后的首次报送
1.《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2025年7月1日至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
2.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期间,首次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四)延期、更正和终止报送
1.互联网平台企业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报送涉税信息的,应当填报《延期报送涉税信息申请表》(附件8),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并出具《延期报送涉税信息通知书》(附件9)的,可以延期报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延期报送涉税信息通知书》(附件10)。
2.互联网平台企业发现报送涉税信息有误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报送。
3.互联网平台企业终止互联网经营业务的,应当自经营业务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填报“运营结束时间”,同时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当期涉税信息。
四、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及相关方提供其他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要求提供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及与网络交易活动有关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等相关方应当配合,按照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执法文书要求,提供涉嫌违法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不得以技术原因、账号限制、数据权限等理由拒绝、隐瞒。
互联网平台企业、相关方主管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税务机关发现涉税风险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通过互联网平台企业、相关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可以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相关方提供涉嫌违法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开展税务检查时,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及相关方提供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未按规定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的处理
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依据《规定》第十条进行处理,并将相关情形按规定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一个年度内2次以上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
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未按照本公告规定报送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其他事项
互联网平台企业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收入,按照办理涉税信息报送的当月1日或者业务发生当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报送涉税信息的时间、方式,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收入净额、收入的确认时间,以及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等事宜,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七、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xls
2.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xls
3.平台内的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表.xls
4.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报送表.xls
5.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xls
6.平台内中国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报送表.xls
7.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xls
8.延期报送涉税信息申请表.xls
9.延期报送涉税信息通知书.xls
10.不予延期报送涉税信息通知书.xls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6月26日
一、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范围
依照《规定》应当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包括运营以下互联网平台的企业:
(一)网络商品销售平台;
(二)网络直播平台;
(三)网络货运平台;
(四)灵活用工平台;
(五)提供教育、医疗、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技术服务、视听资讯、游戏休闲、网络文学、视频图文生成、网络贷款等服务的平台;
(六)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平台;
(七)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小程序、快应用等,以及为小程序、快应用等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
(八)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互联网平台有多个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运营企业均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运营企业均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均未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由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营利性服务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涉税信息;在境内设立的运营主体均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为境外互联网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商家入驻、店铺运营、营销推广等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报送涉税信息;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由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指定境内代理人报送。
本公告所称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通过域名在境外的互联网平台,为平台内境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或者境内的购买方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涉税信息的报送内容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附件1);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填报时注明。
(二)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
1.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附件2),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下列身份信息:
(1)已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店铺(用户)名称、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专业服务机构标识、联系方式等信息;
专业服务机构,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以及其他服务的专门机构。
(2)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家或地区、地址、店铺(用户)名称、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2.运营网络直播平台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在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时,应当同时填报《平台内的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表》(附件3)。
直播人员服务机构是指为网络主播从事网络表演、游戏展示、视听信息服务等网络直播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网络主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直播、实时交流互动、上传音视频节目等形式发声、出镜,提供网络表演、游戏展示、视听信息服务的人员。
3.为小程序、快应用等互联网平台提供基础架构服务,或者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同时填报《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报送表》(附件4)。
4.上述身份信息填报内容发生变化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在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平台内的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表》《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报送表》时,注明信息状态标识;上述身份信息填报内容未发生变化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重复报送。
5.境外互联网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无需报送。
(三)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
1.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附件5),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上季度的下列收入信息:
(1)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包括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收入净额等;
(2)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
(3)交易(订单)数量。
收入总额是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在当期取得的与之相关的销售款项(全部价款和增值税税额的合计),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销售款项,不扣除取得平台企业、政府机关、支付机构等实际补贴金额以及向平台企业支付的佣金、服务费等其他费用。
退款金额是指当期发生的退货退款、不退货仅退款、服务退款的金额。
收入净额是指当期收入总额减去退款金额后的净额。
取得互联网平台合法虚拟货币等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的,按照实际取得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之日平台的折算规则,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算收入。
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的确认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
2.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平台内中国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6),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上季度收入信息。平台内单个境内购买方季度累计交易净额不超过5000元的,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可暂不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该购买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收入信息。
(四)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税信息
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下同),向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下简称合作方)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的,应当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7),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三、涉税信息的报送时间和方式
(一)报送时间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上季度的收入信息。
(二)报送渠道
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以通过下列渠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
1.电子税务局;
2.数据接口直连;
3.税务机关提供的其他渠道。
(三)《规定》施行后的首次报送
1.《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2025年7月1日至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
2.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期间,首次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四)延期、更正和终止报送
1.互联网平台企业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报送涉税信息的,应当填报《延期报送涉税信息申请表》(附件8),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并出具《延期报送涉税信息通知书》(附件9)的,可以延期报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延期报送涉税信息通知书》(附件10)。
2.互联网平台企业发现报送涉税信息有误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报送。
3.互联网平台企业终止互联网经营业务的,应当自经营业务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填报“运营结束时间”,同时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当期涉税信息。
四、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及相关方提供其他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要求提供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及与网络交易活动有关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等相关方应当配合,按照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执法文书要求,提供涉嫌违法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不得以技术原因、账号限制、数据权限等理由拒绝、隐瞒。
互联网平台企业、相关方主管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税务机关发现涉税风险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通过互联网平台企业、相关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可以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相关方提供涉嫌违法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开展税务检查时,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及相关方提供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未按规定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的处理
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依据《规定》第十条进行处理,并将相关情形按规定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一个年度内2次以上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
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未按照本公告规定报送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其他事项
互联网平台企业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收入,按照办理涉税信息报送的当月1日或者业务发生当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报送涉税信息的时间、方式,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收入净额、收入的确认时间,以及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等事宜,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七、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xls
2.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xls
3.平台内的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表.xls
4.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报送表.xls
5.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xls
6.平台内中国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报送表.xls
7.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xls
8.延期报送涉税信息申请表.xls
9.延期报送涉税信息通知书.xls
10.不予延期报送涉税信息通知书.xls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6月26日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
为便利互联网平台企业(含其相关运营主体,下同)为平台内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明确从业人员税收政策适用,减轻从业人员办税负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及扣缴申报办理流程
(一)政策适用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累计费用-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费用,按累计收入乘以20%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互联网平台企业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月份数计算。
(二)扣缴申报的办理流程
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办理流程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增值税政策适用及代办申报办理流程
(一)政策适用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的,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从业人员连续12个月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引导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代办申报的办理流程
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的,办理流程如下:
1.核验从业人员身份、取得从业人员授权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对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核验;在为从业人员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前,取得从业人员的书面同意并留存备查。
2.代办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次月15日内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为从业人员代办适用)》(附件1),为从业人员办理代办申报。从业人员取得服务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需要计算缴纳税费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且合计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需要计算缴纳税费的,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向互联网平台企业推送相关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根据当期各自代办申报的销售额,于前述条款代办申报的次月15日内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汇总申报表(为从业人员代办适用)》(附件2),分别为从业人员代办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如实向从业人员提供代办申报、已缴税费等办税信息。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互联网平台企业已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且已完成税费缴纳的,可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有关资料凭证,包括实名核验记录、业务交易明细、结算支付记录等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以备查验。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规定保存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材料的,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取得的相关凭证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四、其他事项
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不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5号)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虚假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并将相关情形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
五、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为从业人员代办适用).xls
2.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汇总申报表(为从业人员代办适用).xls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6月26日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及扣缴申报办理流程
(一)政策适用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累计费用-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费用,按累计收入乘以20%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互联网平台企业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月份数计算。
(二)扣缴申报的办理流程
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办理流程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增值税政策适用及代办申报办理流程
(一)政策适用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的,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从业人员连续12个月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引导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代办申报的办理流程
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的,办理流程如下:
1.核验从业人员身份、取得从业人员授权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对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核验;在为从业人员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前,取得从业人员的书面同意并留存备查。
2.代办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次月15日内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为从业人员代办适用)》(附件1),为从业人员办理代办申报。从业人员取得服务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需要计算缴纳税费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且合计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需要计算缴纳税费的,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向互联网平台企业推送相关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根据当期各自代办申报的销售额,于前述条款代办申报的次月15日内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汇总申报表(为从业人员代办适用)》(附件2),分别为从业人员代办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如实向从业人员提供代办申报、已缴税费等办税信息。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互联网平台企业已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且已完成税费缴纳的,可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有关资料凭证,包括实名核验记录、业务交易明细、结算支付记录等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以备查验。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规定保存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材料的,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取得的相关凭证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四、其他事项
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不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5号)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虚假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并将相关情形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
五、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为从业人员代办适用).xls
2.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汇总申报表(为从业人员代办适用).xls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6月26日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的,按照协定税率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方式所投资的居民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三)在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期限内,被投资企业从事的产业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的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四)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以上。
(五)境外投资者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三、本公告所称境外投资者可抵免的应纳税额,是指境外投资者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四、符合本公告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应按照税收管理要求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利润分配企业根据境外投资者提供的资料可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该再投资利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在向境外投资者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五、境外投资者在投资满5年(60个月)后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其收回投资对应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税收抵免结转余额可抵减其应纳税款。
境外投资者在投资不满5年(60个月)时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其收回投资对应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视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境外投资者除按前款规定补缴递延的税款外,还应按比例减少境外投资者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度。如境外投资者已使用税收抵免额度超过调整后抵免额度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补缴超出部分税款。
境外投资者收回的直接投资中包含已享受和未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直接投资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
六、符合本公告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应通过被投资企业经由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境外投资者名称、国别,被投资企业与利润分配企业名称及所在地,再投资时间、行业领域和金额等信息及相关凭证。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并提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后,向被投资企业出具包含上述信息的带有全国唯一编码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等材料。被投资企业将相关材料提交境外投资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上述信息后,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并向商务部报告。
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应通过被投资企业经由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境外投资者名称、国别,被投资企业与利润分配企业名称及所在地,收回投资的时间、行业领域和金额等信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并提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上述信息后,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并向商务部报告。
七、境外投资者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抵免政策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已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税收抵免政策。
八、各级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再投资的跟踪管理,对于境外投资者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抵免政策但在后续管理中发现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向税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并配合税务部门追缴税款,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享受税收抵免政策之日起计算。
九、本公告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本公告所称“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
十、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8年12月31日。境外投资者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抵免政策在2028年12月31日后仍有抵免余额的,可继续享受至抵免余额为零为止。境外投资者在2025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发生的符合本公告条件的投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申请追补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相应税收抵免额度可用于抵减本公告发布之日后产生的符合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应纳税额;2025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投资不得追溯享受。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2025年6月27日
一、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的,按照协定税率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方式所投资的居民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三)在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期限内,被投资企业从事的产业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的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四)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以上。
(五)境外投资者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三、本公告所称境外投资者可抵免的应纳税额,是指境外投资者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四、符合本公告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应按照税收管理要求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利润分配企业根据境外投资者提供的资料可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该再投资利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在向境外投资者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五、境外投资者在投资满5年(60个月)后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其收回投资对应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税收抵免结转余额可抵减其应纳税款。
境外投资者在投资不满5年(60个月)时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其收回投资对应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视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境外投资者除按前款规定补缴递延的税款外,还应按比例减少境外投资者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度。如境外投资者已使用税收抵免额度超过调整后抵免额度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补缴超出部分税款。
境外投资者收回的直接投资中包含已享受和未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直接投资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
六、符合本公告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应通过被投资企业经由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境外投资者名称、国别,被投资企业与利润分配企业名称及所在地,再投资时间、行业领域和金额等信息及相关凭证。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并提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后,向被投资企业出具包含上述信息的带有全国唯一编码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等材料。被投资企业将相关材料提交境外投资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上述信息后,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并向商务部报告。
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应通过被投资企业经由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境外投资者名称、国别,被投资企业与利润分配企业名称及所在地,收回投资的时间、行业领域和金额等信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并提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上述信息后,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并向商务部报告。
七、境外投资者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抵免政策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已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税收抵免政策。
八、各级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再投资的跟踪管理,对于境外投资者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抵免政策但在后续管理中发现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向税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并配合税务部门追缴税款,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享受税收抵免政策之日起计算。
九、本公告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本公告所称“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
十、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8年12月31日。境外投资者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抵免政策在2028年12月31日后仍有抵免余额的,可继续享受至抵免余额为零为止。境外投资者在2025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发生的符合本公告条件的投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申请追补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相应税收抵免额度可用于抵减本公告发布之日后产生的符合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应纳税额;2025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投资不得追溯享受。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2025年6月27日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做好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5年度名单)制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名单。
(一)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5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二)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销售额。
(三)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三、企业申报时间
(一)对于已在《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5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可于2025年6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
(二)新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5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
四、政策享受时限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且未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并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四)2025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五、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
(一)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
(二)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
六、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七、享受政策的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回购的,应当仅就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
八、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与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健全工作协同机制,简化企业纳税申报流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政策稳妥推进、精准落实到位。
(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组织下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名单推荐。
(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科技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税务部门对企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2024年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制造业销售额占比等情况进行复核,对复核不通过的企业应注明理由。
(三)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原则上于2025年6月起每月底前将通过的企业名单推送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原则上于2025年7月起每月底前将政策执行情况及减税成效反馈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九、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纳入2025年度名单。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十、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税务部门如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等情况的,应当通知该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名单推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税务部门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2025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wps
2.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wps
3.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名单.wps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5年5月28日
为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做好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5年度名单)制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名单。
(一)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5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二)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销售额。
(三)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三、企业申报时间
(一)对于已在《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5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可于2025年6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
(二)新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5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
四、政策享受时限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且未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并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四)2025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五、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
(一)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
(二)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
六、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七、享受政策的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回购的,应当仅就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
八、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与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健全工作协同机制,简化企业纳税申报流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政策稳妥推进、精准落实到位。
(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组织下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名单推荐。
(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科技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税务部门对企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2024年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制造业销售额占比等情况进行复核,对复核不通过的企业应注明理由。
(三)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原则上于2025年6月起每月底前将通过的企业名单推送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原则上于2025年7月起每月底前将政策执行情况及减税成效反馈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九、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纳入2025年度名单。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十、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税务部门如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等情况的,应当通知该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名单推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税务部门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2025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wps
2.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wps
3.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名单.wps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5年5月28日
(六)市场监管总局等九部门关于推进高效办成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加大培育帮扶力度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加大培育帮扶力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意愿,加强政务服务系统集成,为“个转企”提供统一规范、高效便捷的服务,助力提升转企后内部管理水平和合规意识,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同时,加大对“个转企”发展的培育支持,有效降低转换成本,服务更多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优化“个转企”办理流程
(一)优化登记注册流程。登记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申请,通过直接变更或者“注销+设立”两种方式之一,完成“个转企”登记。采取直接变更方式转企的,登记机关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延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其登记档案和年度报告等材料并入新设企业予以保留;符合要求的,保留其字号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不变并且符合企业设立要求的,可以免予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材料。采取“注销+设立”方式转企的,登记机关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和企业设立登记;鼓励各地合并办理两次登记,实现申请人提交一次材料即办结所有事项。
(二)加强涉税信息共享。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意见》要求,个体工商户依法在税务部门完成清税后,由税务部门向登记机关推送清税信息,登记机关依托注销服务平台,在办理个体工商户转企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进行在线查验,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对查验未通过的,登记机关及时告知个体工商户前往税务部门处理。在完成企业变更(设立)登记后,登记机关向税务部门推送登记数据,税务部门依法办理企业税(费)种认定、发票领用等企业开办涉税事项。
(三)接续办理涉企事项。个体工商户通过直接变更转型为企业的,可以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同步办理公章刻制、社会保险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基本账户开立或变更预约等关联事项。登记机关将登记注册环节采集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及商业银行,参照企业开办或变更流程接续办理相关手续。鼓励各地提供税务、住房公积金、社保等“个转企”预检服务,方便个体工商户有针对性准备申请材料,提升办理效率。
1.公安机关根据登记机关共享的信息,指导公章刻制经营者完成公章刻制。已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公章刻制信息,不要求企业重复提交。公安机关根据“个转企”情况,同步完成企业公章刻制信息备案、原个体工商户公章刻制信息注销或变更。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接收推送信息,对原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参保的,及时办理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对原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参保或未参保的,办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原个体工商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结合当地实际做好缴存身份及权益转换等相关工作;对以单位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办理缴存单位信息变更业务,合并计算连续缴存时间。
4.经企业授权同意后,银行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接收企业基本账户开立或变更预约信息,引导企业办理相关手续。银行根据获取的信息,进一步压减银行账户纸质申请材料,最大限度便利企业办事。鼓励银行在征求客户意愿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继续沿用原基本存款账户账号等服务,原征信记录继续有效。
(四)延续有关行政许可。登记机关在完成“个转企”登记后,将相关信息推送至行政许可部门。相关行政许可部门要简化手续,最大程度延续原有效行政许可。鼓励各地将更多涉及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事项纳入证照延续联办范围,为转型后企业依法提供便捷服务。
1.个体工商户持有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件仍在有效期内,并且经营场所、许可范围等实质审批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办理许可证件变更、换发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等方式,依法延续其行政许可,并换发新证。
2.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且投资人为同一自然人的,不视为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可以向烟草专卖部门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企业类型或组成形式,无须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
3.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后由交通运输部门对其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进行变更登记,并换发新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除外。
(五)实现线上线下集成服务。各地要及时升级完善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实现“个转企”线上申请“一次提交”“一网通办”、办件信息实时共享、办理结果“多端获取”。充分考虑个体工商户多元化需求,合理保留线下窗口,实现统一受理和一站式办理,推进线下办事“只进一门”,完善帮办代办服务。部门间可以通过数据交换共享获取的材料和信息,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交。实行“一次认证、全网通行”机制,减少重复身份认证。建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个转企”可追溯可查询,增强数据支撑能力。
(六)有效防范各类风险。“个转企”涉及经营主体责任承担方式变化,可能影响相对人利益。登记机关要在登记注册环节充分提示风险,要求个体工商户书面承诺已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转型为公司的,指导其合理设置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对存在《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情形的,依法不予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对在转企过程中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加大“个转企”培育帮扶力度
(七)坚持分型分类梯度培育。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各项措施,精准掌握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情况,重点关注“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和“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转企意愿。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纳入“个转企”培育库,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和跟进服务。
(八)优化就业和社保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转型后企业按规定纳入就业政策支持范围,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倾斜力度,帮助解决用工需求。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税务部门做好“个转企”后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工作。
(九)享受相关资产转移费用优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过程中,个体工商户将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十)做好接续融资支持。金融管理部门指导各银行机构持续深化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推动建立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依托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强化银企对接、优化信贷审批,加大对个体工商户转企后的融资支持力度。对转企前有贷款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合规做好后续融资支持。
(十一)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税务部门要优化纳税服务,强化转型后企业财务人员培训辅导。转型后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等税费优惠政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十二)探索建立“个转企”过渡期。支持各地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对“个转企”在一定时间内实施过渡期管理。采取直接变更方式转企的,原则上保持原有发票额度;不满足需要的,企业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调额申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过渡期内延续原有管理和激励措施,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着力降低“个转企”制度性交易成本。
四、工作要求
(十三)严格遵循自愿原则。各地相关部门在培育“个转企”工作中,要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意愿,提示“理性转型”,不得强制、诱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要严格落实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要求,不得设置任何有关“个转企”数量、增速或者比例的指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基层摊派任务。
(十四)强化政策组织实施。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会同相关部门梳理业务流程、加强信息系统对接、优化业务平台功能,确保“高效办成一件事”落地见效。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强窗口和网上审核人员业务培训,确保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审查规则和答问口径,不断提升服务效能。
(十五)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各地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个转企”相关政策,增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实现更好发展的意愿、信心和主动性。强化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讲好个体工商户成长故事,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个体工商户成长的良好氛围。已经实施的“个转企”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并且不利于提升“个转企”服务水平、保障申请人利益的,要及时调整完善。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按程序及时请示报告。
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中国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烟草局
2025年6月24日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意愿,加强政务服务系统集成,为“个转企”提供统一规范、高效便捷的服务,助力提升转企后内部管理水平和合规意识,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同时,加大对“个转企”发展的培育支持,有效降低转换成本,服务更多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优化“个转企”办理流程
(一)优化登记注册流程。登记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申请,通过直接变更或者“注销+设立”两种方式之一,完成“个转企”登记。采取直接变更方式转企的,登记机关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延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其登记档案和年度报告等材料并入新设企业予以保留;符合要求的,保留其字号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不变并且符合企业设立要求的,可以免予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材料。采取“注销+设立”方式转企的,登记机关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和企业设立登记;鼓励各地合并办理两次登记,实现申请人提交一次材料即办结所有事项。
(二)加强涉税信息共享。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意见》要求,个体工商户依法在税务部门完成清税后,由税务部门向登记机关推送清税信息,登记机关依托注销服务平台,在办理个体工商户转企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进行在线查验,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对查验未通过的,登记机关及时告知个体工商户前往税务部门处理。在完成企业变更(设立)登记后,登记机关向税务部门推送登记数据,税务部门依法办理企业税(费)种认定、发票领用等企业开办涉税事项。
(三)接续办理涉企事项。个体工商户通过直接变更转型为企业的,可以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同步办理公章刻制、社会保险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基本账户开立或变更预约等关联事项。登记机关将登记注册环节采集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及商业银行,参照企业开办或变更流程接续办理相关手续。鼓励各地提供税务、住房公积金、社保等“个转企”预检服务,方便个体工商户有针对性准备申请材料,提升办理效率。
1.公安机关根据登记机关共享的信息,指导公章刻制经营者完成公章刻制。已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公章刻制信息,不要求企业重复提交。公安机关根据“个转企”情况,同步完成企业公章刻制信息备案、原个体工商户公章刻制信息注销或变更。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接收推送信息,对原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参保的,及时办理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对原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参保或未参保的,办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原个体工商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结合当地实际做好缴存身份及权益转换等相关工作;对以单位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办理缴存单位信息变更业务,合并计算连续缴存时间。
4.经企业授权同意后,银行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接收企业基本账户开立或变更预约信息,引导企业办理相关手续。银行根据获取的信息,进一步压减银行账户纸质申请材料,最大限度便利企业办事。鼓励银行在征求客户意愿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继续沿用原基本存款账户账号等服务,原征信记录继续有效。
(四)延续有关行政许可。登记机关在完成“个转企”登记后,将相关信息推送至行政许可部门。相关行政许可部门要简化手续,最大程度延续原有效行政许可。鼓励各地将更多涉及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事项纳入证照延续联办范围,为转型后企业依法提供便捷服务。
1.个体工商户持有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件仍在有效期内,并且经营场所、许可范围等实质审批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办理许可证件变更、换发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等方式,依法延续其行政许可,并换发新证。
2.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且投资人为同一自然人的,不视为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可以向烟草专卖部门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企业类型或组成形式,无须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
3.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后由交通运输部门对其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进行变更登记,并换发新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除外。
(五)实现线上线下集成服务。各地要及时升级完善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实现“个转企”线上申请“一次提交”“一网通办”、办件信息实时共享、办理结果“多端获取”。充分考虑个体工商户多元化需求,合理保留线下窗口,实现统一受理和一站式办理,推进线下办事“只进一门”,完善帮办代办服务。部门间可以通过数据交换共享获取的材料和信息,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交。实行“一次认证、全网通行”机制,减少重复身份认证。建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个转企”可追溯可查询,增强数据支撑能力。
(六)有效防范各类风险。“个转企”涉及经营主体责任承担方式变化,可能影响相对人利益。登记机关要在登记注册环节充分提示风险,要求个体工商户书面承诺已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转型为公司的,指导其合理设置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对存在《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情形的,依法不予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对在转企过程中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加大“个转企”培育帮扶力度
(七)坚持分型分类梯度培育。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各项措施,精准掌握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情况,重点关注“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和“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转企意愿。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纳入“个转企”培育库,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和跟进服务。
(八)优化就业和社保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转型后企业按规定纳入就业政策支持范围,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倾斜力度,帮助解决用工需求。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税务部门做好“个转企”后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工作。
(九)享受相关资产转移费用优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过程中,个体工商户将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十)做好接续融资支持。金融管理部门指导各银行机构持续深化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推动建立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依托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强化银企对接、优化信贷审批,加大对个体工商户转企后的融资支持力度。对转企前有贷款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合规做好后续融资支持。
(十一)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税务部门要优化纳税服务,强化转型后企业财务人员培训辅导。转型后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等税费优惠政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十二)探索建立“个转企”过渡期。支持各地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对“个转企”在一定时间内实施过渡期管理。采取直接变更方式转企的,原则上保持原有发票额度;不满足需要的,企业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调额申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过渡期内延续原有管理和激励措施,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着力降低“个转企”制度性交易成本。
四、工作要求
(十三)严格遵循自愿原则。各地相关部门在培育“个转企”工作中,要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意愿,提示“理性转型”,不得强制、诱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要严格落实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要求,不得设置任何有关“个转企”数量、增速或者比例的指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基层摊派任务。
(十四)强化政策组织实施。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会同相关部门梳理业务流程、加强信息系统对接、优化业务平台功能,确保“高效办成一件事”落地见效。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强窗口和网上审核人员业务培训,确保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审查规则和答问口径,不断提升服务效能。
(十五)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各地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个转企”相关政策,增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实现更好发展的意愿、信心和主动性。强化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讲好个体工商户成长故事,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个体工商户成长的良好氛围。已经实施的“个转企”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并且不利于提升“个转企”服务水平、保障申请人利益的,要及时调整完善。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按程序及时请示报告。
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中国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烟草局
2025年6月24日
(七)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八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八批)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八批).wps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6月6日
特此公告。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八批).wps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6月6日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工作,促进提升涉税专业服务质量,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文书式样.wps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6月6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文书式样.wps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6月6日
三、新规解读
(一)司法部 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答记者问
2025年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10号国务院令,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税务总局负责人就《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制定《规定》的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发展,强调要把握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升级、拓展市场空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互联网平台企业记录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是开展税收监管的重要基础。但与传统经济形态不同,平台经济呈现出强流动性和高虚拟化特征,税收监管缺乏有效信息,加之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缺乏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的具体规定,税务机关无法及时全面掌握相关涉税信息,有必要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建立健全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制度,提升税收服务和管理效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线上线下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问:制定这部行政法规的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规定》出台对于健全平台经济治理机制,规范平台经济税收秩序,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促进税收法治公平。《规定》将促进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依法申报纳税,营造线上线下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前期在部分省市开展的试点表明,绝大多数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税收负担不会因信息报送而增加,而存在隐匿收入等情况的经营者,其税收负担会回归正常水平,这是税收公平的应有之义。二是有利于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规定》有助于推动部门协同共治,促进对平台内不当经营行为的及时有效监管,更及时发现平台“内卷式”竞争、虚假“刷单”骗取流量等不当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各类经营主体合规经营、有序竞争、健康发展,更好维护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规守信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将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
问: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分别是什么?
答:互联网平台企业按季度报送涉税信息,应当在每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按照这一要求,本《规定》施行后,互联网平台企业将于今年10月份第一次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为更好落实《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加紧制定有关配套公告,细化首次报送涉税信息等具体安排,并将“点对点”对接互联网平台企业,做好政策解读与培训辅导,帮助互联网平台企业在10月份顺利完成首次报送涉税信息的工作。
问:哪些涉税信息是免予报送的,为什么?
答:《规定》对以下涉税信息免予报送:一是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主要考虑:根据试点情况,这部分从业人员的收入因依法享受各种税收优惠,基本无须纳税,并且人数众多,免予报送收入信息可减轻平台企业的报送负担。二是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需要报送。
问:为减轻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负担,《规定》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二是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免予报送。三是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加强涉税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四是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涉税信息报送渠道,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服务,并做好政策解读以及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
问:《规定》关于保障涉税信息安全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保存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二是税务机关应当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涉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涉税信息安全。长期以来,税务机关持续加强纳税人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健全了一整套制度、机制和技术体系,切实保护纳税人数据安全。涉税信息报送后,税务机关将按照本《规定》上述要求,进一步完善涉税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对收集到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相关信息,采取加密、访问控制等措施,切实保障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问:《规定》施行将对相关纳税人税负产生怎样影响?
答:《规定》施行对平台企业以及绝大多数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税负不会产生大的影响。一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只需依法履行涉税信息报送的程序性义务,其自身税负不会变化;二是平台内绝大多数合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税负不会变化;三是平台内众多中小微企业和低收入从业人员因可享受税收优惠,其税负不会变化。如,商户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在享受各项扣除后,也基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此前存在隐匿收入等情况的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将按照平台企业报送的涉税信息依法纳税,其税负会恢复到正常水平。
问:税务机关将如何保障《规定》更好落地见效?
答:《规定》施行后,税务机关将着重开展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抓紧完善配套制度。税务总局将尽快制定有关配套公告,细化报送涉税信息的相关主体、具体类别和内容、报送要求和口径,从实操角度进一步明确“谁来报、报什么、怎么报”等问题。二是做好信息系统改造。进一步优化完善信息系统功能,做好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系统对接保障工作,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快捷高效、安全可靠的报送渠道。三是广泛组织培训辅导。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政策解读以及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同步配套制定数据直连接入全流程指引、操作指南等有关文件,辅导互联网平台企业顺利报送涉税信息。上述工作都将在今年10月前,也就是平台企业按《规定》要求第一次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前完成,确保《规定》顺畅实施,更好落地见效。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制定《规定》的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发展,强调要把握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升级、拓展市场空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互联网平台企业记录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是开展税收监管的重要基础。但与传统经济形态不同,平台经济呈现出强流动性和高虚拟化特征,税收监管缺乏有效信息,加之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缺乏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的具体规定,税务机关无法及时全面掌握相关涉税信息,有必要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建立健全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制度,提升税收服务和管理效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线上线下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问:制定这部行政法规的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规定》出台对于健全平台经济治理机制,规范平台经济税收秩序,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促进税收法治公平。《规定》将促进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依法申报纳税,营造线上线下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前期在部分省市开展的试点表明,绝大多数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税收负担不会因信息报送而增加,而存在隐匿收入等情况的经营者,其税收负担会回归正常水平,这是税收公平的应有之义。二是有利于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规定》有助于推动部门协同共治,促进对平台内不当经营行为的及时有效监管,更及时发现平台“内卷式”竞争、虚假“刷单”骗取流量等不当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各类经营主体合规经营、有序竞争、健康发展,更好维护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规守信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将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
问: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分别是什么?
答:互联网平台企业按季度报送涉税信息,应当在每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按照这一要求,本《规定》施行后,互联网平台企业将于今年10月份第一次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为更好落实《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加紧制定有关配套公告,细化首次报送涉税信息等具体安排,并将“点对点”对接互联网平台企业,做好政策解读与培训辅导,帮助互联网平台企业在10月份顺利完成首次报送涉税信息的工作。
问:哪些涉税信息是免予报送的,为什么?
答:《规定》对以下涉税信息免予报送:一是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主要考虑:根据试点情况,这部分从业人员的收入因依法享受各种税收优惠,基本无须纳税,并且人数众多,免予报送收入信息可减轻平台企业的报送负担。二是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需要报送。
问:为减轻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负担,《规定》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二是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免予报送。三是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加强涉税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四是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涉税信息报送渠道,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服务,并做好政策解读以及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
问:《规定》关于保障涉税信息安全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保存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二是税务机关应当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涉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涉税信息安全。长期以来,税务机关持续加强纳税人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健全了一整套制度、机制和技术体系,切实保护纳税人数据安全。涉税信息报送后,税务机关将按照本《规定》上述要求,进一步完善涉税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对收集到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相关信息,采取加密、访问控制等措施,切实保障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问:《规定》施行将对相关纳税人税负产生怎样影响?
答:《规定》施行对平台企业以及绝大多数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税负不会产生大的影响。一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只需依法履行涉税信息报送的程序性义务,其自身税负不会变化;二是平台内绝大多数合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税负不会变化;三是平台内众多中小微企业和低收入从业人员因可享受税收优惠,其税负不会变化。如,商户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在享受各项扣除后,也基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此前存在隐匿收入等情况的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将按照平台企业报送的涉税信息依法纳税,其税负会恢复到正常水平。
问:税务机关将如何保障《规定》更好落地见效?
答:《规定》施行后,税务机关将着重开展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抓紧完善配套制度。税务总局将尽快制定有关配套公告,细化报送涉税信息的相关主体、具体类别和内容、报送要求和口径,从实操角度进一步明确“谁来报、报什么、怎么报”等问题。二是做好信息系统改造。进一步优化完善信息系统功能,做好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系统对接保障工作,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快捷高效、安全可靠的报送渠道。三是广泛组织培训辅导。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政策解读以及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同步配套制定数据直连接入全流程指引、操作指南等有关文件,辅导互联网平台企业顺利报送涉税信息。上述工作都将在今年10月前,也就是平台企业按《规定》要求第一次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前完成,确保《规定》顺畅实施,更好落地见效。
(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的背景是什么?
《规定》明确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的基本要求,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施办法,规定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涉税信息报送的数据口径和标准,以及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等事宜。为便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执行,税务总局制发《公告》,进一步细化明确操作要求。
二、《公告》主要内容有哪些?
《公告》从实操角度,围绕“谁来报、报什么、怎么报、不报怎么办”四个方面,细化报送涉税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报送要求和口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围绕“谁来报”,列举了常见的互联网平台类型,明确涉税信息的报送主体。二是围绕“报什么”,明确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自身基本信息,以及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内容和口径。同时,明确从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按照规定报送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税信息。三是围绕“怎么报”,细化规定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基本信息、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时间节点和报送渠道;对《规定》施行后首次报送涉税信息作出安排;明确了延期、更正和终止报送涉税信息的规定。四是围绕“不报怎么办”,明确未按规定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的处理措施。
三、同一互联网平台企业同时运营多个互联网平台的,应当如何报送涉税信息?
同一互联网平台企业运营多个互联网平台的,应当在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时,将其运营的多个互联网平台的基本信息,一并填报在《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中。同时,应当分平台分别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等表单。
四、为其他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如何报送涉税信息?
为其他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聚合平台),是指通过技术手段整合多个互联网平台的服务资源(如商品、服务、数据等),以统一的交互入口为用户提供供需匹配或信息连接的平台,比如网约车聚合平台等。其应当按规定报送聚合平台基本信息,以及聚合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和《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报送表》。
聚合平台内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报送其自身基本信息,以及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收入信息,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
五、《公告》所称“为小程序、快应用等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互联网平台”是指什么?
为小程序、快应用等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应用程序发布、下载、动态加载等分发服务的快应用中心、互联网小程序平台等。
六、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中的“相关运营主体”是指什么?
相关运营主体,是指除涉税信息的报送主体以外,参与互联网平台运营的其他市场主体,包括用户管理主体、款项结算主体、推广运营主体、内容管理主体、数据运维主体、物流仓储主体以及其他运营主体。
例1:甲平台由A、B、C、D企业共同运营,其中A企业持有该平台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企业负责用户管理,C企业负责款项结算,D企业负责推广运营。本例中B、C、D企业为A企业的相关运营主体。报送主体A企业在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时,应当将B、C、D企业的信息填报在“相关运营主体”栏次。
七、《公告》所称“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什么?
《公告》所称“专业服务机构”,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为平台内的其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以及其他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比如,在互联网平台内与网络主播,或者短视频、图文作者进行签约,为其从事网络表演、游戏展示、视听信息服务等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MCN机构、公会机构等。
八、从业人员从事的配送、运输、家政便民劳务活动包括哪些?
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
配送便民劳务活动,包括依托互联网平台从事接收、验视客户订单,根据订单需求,将订单物品递送至指定地点的业务活动,如外卖送餐、同城配送、快递配送等。运输便民劳务活动,包括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的网约车服务、代驾服务、货运服务等业务活动。家政便民劳务活动,包括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清洁、洗衣、烹饪、维修等家务料理,家庭成员照护服务等业务活动。
九、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无形资产并取得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如何填报其收入信息?
对于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向他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在《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中“特许权使用费”栏次(27列)。
对于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转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所有权取得的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在《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中“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栏次(28列)。
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互联网平台上获得的某豆、某币等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如何报送收入信息?
用户在互联网平台进行充值,通过购买鲜花、嘉年华等虚拟礼物进行打赏,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据此获得能够用于提现、交易或兑换商品的某豆、某币等,属于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到达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账户(含平台虚拟账户)时平台的折算规则,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并于季度终了次月报送期内报送收入信息。
例2:某用户于9月1日在A企业运营的甲平台充值1万元,全部用于购买鲜花、嘉年华对网络主播李某进行打赏,网络主播李某9月1日获得10万个某币,到达其在甲平台的虚拟账户。按照甲平台的折算规则,李某可提现5000元。李某于12月1日提现3000元。本例中,李某于9月1日实际取得了非货币性经济利益,A企业应当于10月报送期内填报李某的“收入总额”5000元。
十一、“向平台企业支付的佣金、服务费等其他费用”包括哪些?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如何报送?
向平台企业支付的佣金、服务费等其他费用,一般包括参与互联网平台运营的企业,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基础技术支持、广告推广、交易撮合等服务,从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取得的与其线上销售相关的软件服务费、信息技术服务费、广告服务费、交易佣金等。互联网平台的不同运营主体分别收取的佣金、服务费等其他费用,由涉税信息的报送主体合并计算填报。
例3:甲平台由A、B、C、D企业共同运营,其中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为A企业。李某在甲平台注册店铺,店铺7月至9月的成交总额为20万元,甲平台于9月30日与李某结算,根据约定,由B企业按照店铺成交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基础软件服务费,C企业根据店铺曝光点击率收取广告、推广服务费,D企业收取店铺参与促销活动的报名费,甲平台按照协议约定将店铺成交总额进行分配,向B企业支付5000元,向C企业支付4000元,向D企业支付1000元,向李某支付19万元。A企业应当在10月报送期内报送李某店铺7月至9月的“收入总额”20万元;“支付给平台的佣金、服务费合计金额”1万元。
例4:某用户于9月1日在A企业运营的甲平台充值1万元,全部用于购买鲜花、嘉年华对网络主播王某进行打赏。A企业将向用户销售虚拟道具取得的1万元全额确认收入,并于当日在网络主播王某的平台账户余额中计入10万个某币(按平台折现规则价值5000元)。本例中,A企业应当于10月报送期内填报王某第三季度的“收入总额”5000元,“支付给平台的佣金、服务费合计金额”0元。
十二、“交易(订单)数量”如何填报?
交易(订单)数量,是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当期结算的交易(订单)总数量减去当期发生的退单数量,即净交易(订单)数量。其中:
(一)网络商品销售类业务,主要按照平台生成的“订单”数量统计并填报。同一笔订单包含一个店铺的多件商品,按照一笔订单填报;一次性下单多个店铺多件商品的,按照平台分店铺生成的订单数量统计并填报。若同一笔订单发生部分商品退货,不扣减订单笔数。
(二)网络直播类业务,主要按照取得相关款项的“交易”笔数统计并填报。取得打赏收入,按照观众打赏笔数统计并填报交易数量;取得带货、广告等收入的,按照实际结算交易笔数统计并填报。
(三)其他服务类业务,主要按照服务订单笔数统计并填报。若同一笔服务订单发生部分退款,不扣减订单笔数。
十三、平台内的经营者或从业人员在同一互联网平台注册多个店铺(用户)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如何报送其涉税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店铺(用户)名称+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分多行填报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按“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家或地区+店铺(用户)名称+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分多行填报平台内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名称+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分多行填报平台内经营者来源于不同店铺(用户)的收入信息;按“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家或地区+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名称+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分多行填报平台内从业人员来源于不同店铺(用户)的收入信息。
十四、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的渠道主要有哪些?
互联网平台企业可结合信息系统建设、企业规模、数据体量等情况,自主选择报送方式:大型平台可以通过“数据接口直连”,实现数据自动报送处理;中小型平台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导入报送。
数据接口直连是指企业自有系统与税务信息系统通过接口对接,将涉税信息传输至税务机关;上传导入是指企业将涉税信息按照规范格式加工为数据文件,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
十五、网络主播通过直播的方式为网络商品销售平台内经营者带货,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如何报送涉税信息?
网络商品销售平台内经营者与网络主播、网络主播的合作方开展商业合作销售商品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包括网店经营者、网络主播以及网络主播的合作方的涉税信息。
例5:网络主播王某在A企业运营的甲平台上为平台内经营者B企业带货,B企业网店通过该场直播达成成交额10万元,按照协议约定,B企业就该场直播向甲平台支付服务费,向网络主播王某(或其合作方)支付带货的服务收入,甲平台按照协议约定分配直播相关收入。
情形一:网络主播王某在甲平台上使用自己的用户账号开设直播间为B企业带货,甲平台收取服务费并与网络主播王某、B企业进行结算。A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网络主播王某和B企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情形二:网络主播王某的合作方C机构(如MCN机构)使用C机构的用户账号在甲平台上开设直播间,网络主播王某出镜为B企业带货,甲平台收取服务费并与C机构、B企业进行结算。A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C机构和B企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情形三:网络主播王某在甲平台上使用自己的用户账号开设直播间为B企业带货,甲平台收取服务费并与网络主播王某、B企业、以及网络主播王某合作的C机构进行结算。A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网络主播王某、B企业和C机构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十六、网络直播平台企业通过其他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网络主播支付相关收入款项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如何报送涉税信息?
网络直播平台企业通过其他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网络主播支付相关收入款项的,网络主播实际通过直播平台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属于直播平台内的从业人员;网络主播从其他互联网平台取得收入款项,同时属于其他互联网平台内的从业人员。
若网络主播取得的货币、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由网络直播平台直接支付到主播个人账户(含在该直播平台上的虚拟账户)的,则网络直播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报送网络主播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若网络主播取得的货币、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通过其他互联网平台支付的,则网络直播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报送网络主播的身份信息,其他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报送网络主播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十七、网络主播与MCN机构合作开展网络直播活动取得打赏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MCN机构应当如何报送涉税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MCN机构、网络主播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MCN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并向网络主播及合作方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的,应当按规定报送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税信息。
例6:网络主播刘某与B机构(MCN机构),在A企业运营的甲平台内合作开展网络直播活动,使用刘某个人注册的用户开设直播间,第三季度该直播间共取得直播打赏收入200万元。
情形一:根据协议约定,甲平台将直播打赏收入全部支付给B机构,B机构向网络主播刘某支付直播打赏收入100万元。
互联网平台企业A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网络主播刘某的身份信息,以及B机构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并将B机构标识为“专业服务机构”。同时填报《平台内的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表》,报送B机构和网络主播刘某的关联关系。
平台内经营者B机构,应报送网络主播刘某的涉税信息,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在“未取得登记证照的网络主播、其他自然人”栏次填写网络主播刘某的身份信息,在“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栏次填写甲平台的名称,在“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名称”栏次填写网络主播刘某在甲平台上的用户名称,在“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栏次填写网络主播刘某在甲平台上的用户唯一标识码,在“未取得登记证照的网络主播、其他自然人”项下“劳务报酬”栏次填写支付给网络主播刘某的收入100万元。
情形二:根据协议约定,甲平台将直播打赏收入全部支付给B机构,B机构向网络主播刘某的合作方C企业支付直播打赏收入100万元。
互联网平台企业A应当按照情形一报送B机构、刘某的相关涉税信息。
平台内经营者B机构,应报送C企业的涉税信息,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在“已取得登记证照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栏次填写C企业的身份信息,在“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栏次填写甲平台的名称,在“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名称”栏次填写网络主播刘某在甲平台上的用户名称,在“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栏次填写网络主播刘某在甲平台上的用户唯一标识码,在“已取得登记证照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项下“收入总额”栏次填写支付给C企业的收入100万元。
情形三:根据协议约定,甲平台将直播打赏收入全部支付给B机构,B机构向网络主播刘某的合作方C企业支付直播打赏收入100万元,并向网络主播刘某支付直播相关收入80万元。
互联网平台企业A应当按照情形一报送B机构、刘某的相关涉税信息。
平台内经营者B机构,应当按照情形二报送C企业的涉税信息;同时按规定报送网络主播刘某的涉税信息,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在“未取得登记证照的网络主播、其他自然人”栏次填写网络主播刘某的身份信息,在“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栏次填写甲平台的名称,在“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名称”栏次填写网络主播刘某在甲平台上的用户名称,在“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栏次填写网络主播刘某在甲平台上的用户唯一标识码,在“未取得登记证照的网络主播、其他自然人”项下“劳务报酬”栏次填写支付给网络主播刘某的收入80万元。
情形四:根据协议约定,甲平台将直播打赏收入分别支付给B机构140万元,支付给刘某60万元。B机构根据约定,向网络主播刘某支付直播相关收入10万元。
互联网平台企业A应当按照情形一报送B机构、刘某的相关涉税信息,同时报送刘某的收入信息。
平台内经营者B机构,应当报送网络主播刘某的涉税信息,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其中在“未取得登记证照的网络主播、其他自然人”项下“劳务报酬”栏次填写支付给网络主播刘某的收入10万元。
十八、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同时是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应当如何报送涉税信息?
平台内经营者同时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已按照《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报送网络主播及合作方涉税信息的,可不重复报送。
十九、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需要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吗?
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本公告规定报送平台内境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无需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
二十、税务机关如何对获取的涉税信息加强保密?
长期以来,税务机关持续加强纳税人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健全了一套制度、机制和技术体系,切实保护纳税人数据安全。《规定》明确税务机关应当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涉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涉税信息安全。涉税信息报送后,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完善涉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技术保护,采取加密、访问控制等措施,切实保障涉税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一、《公告》制发的背景是什么?
《规定》明确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的基本要求,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施办法,规定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涉税信息报送的数据口径和标准,以及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等事宜。为便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执行,税务总局制发《公告》,进一步细化明确操作要求。
二、《公告》主要内容有哪些?
《公告》从实操角度,围绕“谁来报、报什么、怎么报、不报怎么办”四个方面,细化报送涉税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报送要求和口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围绕“谁来报”,列举了常见的互联网平台类型,明确涉税信息的报送主体。二是围绕“报什么”,明确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自身基本信息,以及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内容和口径。同时,明确从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按照规定报送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税信息。三是围绕“怎么报”,细化规定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基本信息、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时间节点和报送渠道;对《规定》施行后首次报送涉税信息作出安排;明确了延期、更正和终止报送涉税信息的规定。四是围绕“不报怎么办”,明确未按规定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的处理措施。
三、同一互联网平台企业同时运营多个互联网平台的,应当如何报送涉税信息?
同一互联网平台企业运营多个互联网平台的,应当在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时,将其运营的多个互联网平台的基本信息,一并填报在《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中。同时,应当分平台分别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等表单。
四、为其他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如何报送涉税信息?
为其他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聚合平台),是指通过技术手段整合多个互联网平台的服务资源(如商品、服务、数据等),以统一的交互入口为用户提供供需匹配或信息连接的平台,比如网约车聚合平台等。其应当按规定报送聚合平台基本信息,以及聚合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和《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报送表》。
聚合平台内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报送其自身基本信息,以及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收入信息,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
五、《公告》所称“为小程序、快应用等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互联网平台”是指什么?
为小程序、快应用等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应用程序发布、下载、动态加载等分发服务的快应用中心、互联网小程序平台等。
六、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中的“相关运营主体”是指什么?
相关运营主体,是指除涉税信息的报送主体以外,参与互联网平台运营的其他市场主体,包括用户管理主体、款项结算主体、推广运营主体、内容管理主体、数据运维主体、物流仓储主体以及其他运营主体。
例1:甲平台由A、B、C、D企业共同运营,其中A企业持有该平台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企业负责用户管理,C企业负责款项结算,D企业负责推广运营。本例中B、C、D企业为A企业的相关运营主体。报送主体A企业在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时,应当将B、C、D企业的信息填报在“相关运营主体”栏次。
七、《公告》所称“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什么?
《公告》所称“专业服务机构”,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为平台内的其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以及其他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比如,在互联网平台内与网络主播,或者短视频、图文作者进行签约,为其从事网络表演、游戏展示、视听信息服务等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MCN机构、公会机构等。
八、从业人员从事的配送、运输、家政便民劳务活动包括哪些?
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
配送便民劳务活动,包括依托互联网平台从事接收、验视客户订单,根据订单需求,将订单物品递送至指定地点的业务活动,如外卖送餐、同城配送、快递配送等。运输便民劳务活动,包括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的网约车服务、代驾服务、货运服务等业务活动。家政便民劳务活动,包括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清洁、洗衣、烹饪、维修等家务料理,家庭成员照护服务等业务活动。
九、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无形资产并取得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如何填报其收入信息?
对于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向他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在《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中“特许权使用费”栏次(27列)。
对于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转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所有权取得的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在《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中“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栏次(28列)。
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互联网平台上获得的某豆、某币等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如何报送收入信息?
用户在互联网平台进行充值,通过购买鲜花、嘉年华等虚拟礼物进行打赏,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据此获得能够用于提现、交易或兑换商品的某豆、某币等,属于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到达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账户(含平台虚拟账户)时平台的折算规则,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并于季度终了次月报送期内报送收入信息。
例2:某用户于9月1日在A企业运营的甲平台充值1万元,全部用于购买鲜花、嘉年华对网络主播李某进行打赏,网络主播李某9月1日获得10万个某币,到达其在甲平台的虚拟账户。按照甲平台的折算规则,李某可提现5000元。李某于12月1日提现3000元。本例中,李某于9月1日实际取得了非货币性经济利益,A企业应当于10月报送期内填报李某的“收入总额”5000元。
十一、“向平台企业支付的佣金、服务费等其他费用”包括哪些?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如何报送?
向平台企业支付的佣金、服务费等其他费用,一般包括参与互联网平台运营的企业,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基础技术支持、广告推广、交易撮合等服务,从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取得的与其线上销售相关的软件服务费、信息技术服务费、广告服务费、交易佣金等。互联网平台的不同运营主体分别收取的佣金、服务费等其他费用,由涉税信息的报送主体合并计算填报。
例3:甲平台由A、B、C、D企业共同运营,其中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为A企业。李某在甲平台注册店铺,店铺7月至9月的成交总额为20万元,甲平台于9月30日与李某结算,根据约定,由B企业按照店铺成交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基础软件服务费,C企业根据店铺曝光点击率收取广告、推广服务费,D企业收取店铺参与促销活动的报名费,甲平台按照协议约定将店铺成交总额进行分配,向B企业支付5000元,向C企业支付4000元,向D企业支付1000元,向李某支付19万元。A企业应当在10月报送期内报送李某店铺7月至9月的“收入总额”20万元;“支付给平台的佣金、服务费合计金额”1万元。
例4:某用户于9月1日在A企业运营的甲平台充值1万元,全部用于购买鲜花、嘉年华对网络主播王某进行打赏。A企业将向用户销售虚拟道具取得的1万元全额确认收入,并于当日在网络主播王某的平台账户余额中计入10万个某币(按平台折现规则价值5000元)。本例中,A企业应当于10月报送期内填报王某第三季度的“收入总额”5000元,“支付给平台的佣金、服务费合计金额”0元。
十二、“交易(订单)数量”如何填报?
交易(订单)数量,是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当期结算的交易(订单)总数量减去当期发生的退单数量,即净交易(订单)数量。其中:
(一)网络商品销售类业务,主要按照平台生成的“订单”数量统计并填报。同一笔订单包含一个店铺的多件商品,按照一笔订单填报;一次性下单多个店铺多件商品的,按照平台分店铺生成的订单数量统计并填报。若同一笔订单发生部分商品退货,不扣减订单笔数。
(二)网络直播类业务,主要按照取得相关款项的“交易”笔数统计并填报。取得打赏收入,按照观众打赏笔数统计并填报交易数量;取得带货、广告等收入的,按照实际结算交易笔数统计并填报。
(三)其他服务类业务,主要按照服务订单笔数统计并填报。若同一笔服务订单发生部分退款,不扣减订单笔数。
十三、平台内的经营者或从业人员在同一互联网平台注册多个店铺(用户)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如何报送其涉税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店铺(用户)名称+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分多行填报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按“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家或地区+店铺(用户)名称+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分多行填报平台内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名称+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分多行填报平台内经营者来源于不同店铺(用户)的收入信息;按“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家或地区+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名称+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分多行填报平台内从业人员来源于不同店铺(用户)的收入信息。
十四、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的渠道主要有哪些?
互联网平台企业可结合信息系统建设、企业规模、数据体量等情况,自主选择报送方式:大型平台可以通过“数据接口直连”,实现数据自动报送处理;中小型平台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导入报送。
数据接口直连是指企业自有系统与税务信息系统通过接口对接,将涉税信息传输至税务机关;上传导入是指企业将涉税信息按照规范格式加工为数据文件,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
十五、网络主播通过直播的方式为网络商品销售平台内经营者带货,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如何报送涉税信息?
网络商品销售平台内经营者与网络主播、网络主播的合作方开展商业合作销售商品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包括网店经营者、网络主播以及网络主播的合作方的涉税信息。
例5:网络主播王某在A企业运营的甲平台上为平台内经营者B企业带货,B企业网店通过该场直播达成成交额10万元,按照协议约定,B企业就该场直播向甲平台支付服务费,向网络主播王某(或其合作方)支付带货的服务收入,甲平台按照协议约定分配直播相关收入。
情形一:网络主播王某在甲平台上使用自己的用户账号开设直播间为B企业带货,甲平台收取服务费并与网络主播王某、B企业进行结算。A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网络主播王某和B企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情形二:网络主播王某的合作方C机构(如MCN机构)使用C机构的用户账号在甲平台上开设直播间,网络主播王某出镜为B企业带货,甲平台收取服务费并与C机构、B企业进行结算。A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C机构和B企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情形三:网络主播王某在甲平台上使用自己的用户账号开设直播间为B企业带货,甲平台收取服务费并与网络主播王某、B企业、以及网络主播王某合作的C机构进行结算。A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网络主播王某、B企业和C机构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十六、网络直播平台企业通过其他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网络主播支付相关收入款项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如何报送涉税信息?
网络直播平台企业通过其他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网络主播支付相关收入款项的,网络主播实际通过直播平台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属于直播平台内的从业人员;网络主播从其他互联网平台取得收入款项,同时属于其他互联网平台内的从业人员。
若网络主播取得的货币、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由网络直播平台直接支付到主播个人账户(含在该直播平台上的虚拟账户)的,则网络直播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报送网络主播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若网络主播取得的货币、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通过其他互联网平台支付的,则网络直播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报送网络主播的身份信息,其他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报送网络主播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十七、网络主播与MCN机构合作开展网络直播活动取得打赏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MCN机构应当如何报送涉税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MCN机构、网络主播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MCN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并向网络主播及合作方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的,应当按规定报送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税信息。
例6:网络主播刘某与B机构(MCN机构),在A企业运营的甲平台内合作开展网络直播活动,使用刘某个人注册的用户开设直播间,第三季度该直播间共取得直播打赏收入200万元。
情形一:根据协议约定,甲平台将直播打赏收入全部支付给B机构,B机构向网络主播刘某支付直播打赏收入100万元。
互联网平台企业A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网络主播刘某的身份信息,以及B机构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并将B机构标识为“专业服务机构”。同时填报《平台内的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表》,报送B机构和网络主播刘某的关联关系。
平台内经营者B机构,应报送网络主播刘某的涉税信息,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在“未取得登记证照的网络主播、其他自然人”栏次填写网络主播刘某的身份信息,在“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栏次填写甲平台的名称,在“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名称”栏次填写网络主播刘某在甲平台上的用户名称,在“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栏次填写网络主播刘某在甲平台上的用户唯一标识码,在“未取得登记证照的网络主播、其他自然人”项下“劳务报酬”栏次填写支付给网络主播刘某的收入100万元。
情形二:根据协议约定,甲平台将直播打赏收入全部支付给B机构,B机构向网络主播刘某的合作方C企业支付直播打赏收入100万元。
互联网平台企业A应当按照情形一报送B机构、刘某的相关涉税信息。
平台内经营者B机构,应报送C企业的涉税信息,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在“已取得登记证照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栏次填写C企业的身份信息,在“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栏次填写甲平台的名称,在“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名称”栏次填写网络主播刘某在甲平台上的用户名称,在“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栏次填写网络主播刘某在甲平台上的用户唯一标识码,在“已取得登记证照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项下“收入总额”栏次填写支付给C企业的收入100万元。
情形三:根据协议约定,甲平台将直播打赏收入全部支付给B机构,B机构向网络主播刘某的合作方C企业支付直播打赏收入100万元,并向网络主播刘某支付直播相关收入80万元。
互联网平台企业A应当按照情形一报送B机构、刘某的相关涉税信息。
平台内经营者B机构,应当按照情形二报送C企业的涉税信息;同时按规定报送网络主播刘某的涉税信息,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在“未取得登记证照的网络主播、其他自然人”栏次填写网络主播刘某的身份信息,在“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栏次填写甲平台的名称,在“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名称”栏次填写网络主播刘某在甲平台上的用户名称,在“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栏次填写网络主播刘某在甲平台上的用户唯一标识码,在“未取得登记证照的网络主播、其他自然人”项下“劳务报酬”栏次填写支付给网络主播刘某的收入80万元。
情形四:根据协议约定,甲平台将直播打赏收入分别支付给B机构140万元,支付给刘某60万元。B机构根据约定,向网络主播刘某支付直播相关收入10万元。
互联网平台企业A应当按照情形一报送B机构、刘某的相关涉税信息,同时报送刘某的收入信息。
平台内经营者B机构,应当报送网络主播刘某的涉税信息,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其中在“未取得登记证照的网络主播、其他自然人”项下“劳务报酬”栏次填写支付给网络主播刘某的收入10万元。
十八、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同时是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应当如何报送涉税信息?
平台内经营者同时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已按照《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报送网络主播及合作方涉税信息的,可不重复报送。
十九、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需要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吗?
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本公告规定报送平台内境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无需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
二十、税务机关如何对获取的涉税信息加强保密?
长期以来,税务机关持续加强纳税人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健全了一套制度、机制和技术体系,切实保护纳税人数据安全。《规定》明确税务机关应当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涉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涉税信息安全。涉税信息报送后,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完善涉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技术保护,采取加密、访问控制等措施,切实保障涉税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三)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利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明确从业人员税收政策适用,减轻从业人员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落实《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的规定,税务总局针对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或服务收入的场景,优化劳务报酬所得个税预扣预缴方式,细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相关规定,明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要求,减轻平台内从业人员的办税负担,同时避免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相关涉税信息。
二、哪些企业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5号)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或其负责与从业人员进行款项结算的相关运营主体,可以适用本公告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
三、为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预缴环节的负担,《公告》对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了哪些调整?
按照现行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按照20%-40%的三级累进预扣率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超过800元需要预缴税款。为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预缴环节的负担,《公告》对从业人员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的方法进行了调整,允许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计算税款。
例1:张某6月和7月分别自A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7000元和7500元,8月和9月未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0月、11月和12月分别取得劳务报酬所得7200元、6000元和8000元。
按照现行预扣预缴方法,张某每个月需要预缴的税款分别为:
6月:7000×(1-20%)×20%=1120元;
7月:7500×(1-20%)×20%=1200元;
10月:7200×(1-20%)×20%=1152元;
11月:6000×(1-20%)×20%=960元;
12月:8000×(1-20%)×20%=1280元;
合计需要预缴税款5712元。
按照调整后的方法,采用累计预扣法,张某每个月需要预缴的税款分别为:
6月:[7000×(1-20%)-5000]×3%=18元;
7月:[(7000+7500)×(1-20%)-5000×2]×3%-18=30元;
由于张某8月和9月未取得收入,从10月份开始,需要重新开始累计计算税款。
10月:[7200×(1-20%)-5000]×3%=22.8元;
11月:[(7200+6000)×(1-20%)-5000×2]×3%-22.8=-6元,由于应预缴税款小于零,本月无需缴税和退税;
12月:[(7200+6000+8000)×(1-20%)-5000×3]×3%-22.8=36元。
合计需要预缴税款106.8元,比调整方法前少预缴税款5605.2元。
四、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包括什么?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包括: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教育、医疗、配送、家政、家教、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推广、技术服务等营利性服务取得的所得。
未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货物、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
五、互联网平台企业是否可以按照《公告》相关规定,为境外从业人员办理增值税代办申报?
境外从业人员自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的,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作为服务购买方,应当按规定为从业人员代扣代缴增值税。
六、《公告》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对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核验,具体有什么要求?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采取人脸识别等可信赖的实名核验方式,定期对从业人员身份真实性进行核验,并保存核验的时间和核验结果,确保从业人员信息真实有效。从业人员身份不真实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取得的相关凭证不得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从业人员在互联网平台内销售服务发生退款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在代办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时,应如何填报销售额?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从业人员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服务收入的,应当按规定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八、互联网平台企业如何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中“用户名称”“用户唯一标识码”“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收入来源的用户名称”“收入来源的用户唯一标识码”等栏次?
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时,在“用户名称”栏次填写该从业人员在平台内展示的用户名称,在“用户唯一标识码”栏次填写该从业人员在平台内具有唯一性、长期性、可追溯性的身份标识证明。
情形一:若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实际来源于该平台的,“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填写该互联网平台名称,“收入来源的用户名称”与“用户名称”相同,“收入来源的用户唯一标识码”与“用户唯一标识码”相同。
例2:张某在A企业运营的甲平台上销售服务,在甲平台注册用户账号,用户名为“张某某”,用户唯一标识码为“zhangsan123”;A企业在办理代办申报时,“用户名称”栏次填写“张某某”,“用户唯一标识码”栏次填写“zhangsan123”,“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栏次填写“甲平台”,“收入来源的用户名称”栏次填写“张某某”,“收入来源的用户唯一标识码”栏次填写“zhangsan123”。
情形二:若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实际来源于其他互联网平台的,“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填写该从业人员实际销售服务所在的其他互联网平台的名称,“收入来源的用户名称”填写该从业人员在其他互联网平台内展示的“名称”或“昵称”全称,“收入来源的用户唯一标识码”填写该从业人员在其他互联网平台内具有唯一性、长期性、可追溯性的身份标识证明。
例3:李某实际是在A企业运营的甲平台上注册用户账号并销售服务,用户名为“李某某”,用户唯一标识码为“lisi123”;但李某在甲平台销售服务对应的服务收入通过B企业运营的乙平台实际支付,李某在乙平台注册用户账号,用户名为“李某四”,用户唯一标识码为“lisiABC”。B企业在办理代办申报时,“用户名称”栏次填写“李某四”,“用户唯一标识码”栏次填写“lisiABC”,“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栏次填写“甲平台”,“收入来源的用户名称”栏次填写“李某某”,“收入来源的用户唯一标识码”栏次填写“lisi123”。
九、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且合计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需要计算缴纳税费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如何代办汇总申报?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次月15日内为其代办申报。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且合计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需要计算缴纳税费的,税务机关提供预填服务,于互联网平台企业完成代办申报的当月月底通过税务信息系统将相关信息推送互联网平台企业进行确认式代办汇总申报。
例4:陈某10月自A平台企业、B平台企业分别取得7万元和5万元服务收入,A平台企业、B平台企业已于11月分别为陈某办理代办申报。税务信息系统在11月底对陈某的服务收入进行归集,计算陈某10月取得服务收入合计超过10万元,应补缴增值税1200元。税务信息系统于11月底将汇总信息推送至A平台企业、B平台企业,A平台企业、B平台企业应当于12月15日前分别为陈某代办汇总申报缴税。
例5:王某10月自A平台企业和B平台企业分别取得5万元和13万元服务收入,A平台企业和B平台企业已于11月分别为王某办理代办申报。税务信息系统在11月底对王某的服务收入进行归集,计算王某10月取得服务收入合计18万元。因B平台企业已为其代办申报并缴纳增值税1300元,税务信息系统将于11月底将汇总信息推送至A平台企业,由A平台企业于12月15日前为王某代办汇总申报缴税。
十、互联网平台企业更正代办申报,需要退税的如何办理?
互联网平台企业当期代办申报有误,当月更正代办申报需要退税的,由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互联网平台企业往期代办申报有误,更正代办申报需要退税的,应当告知从业人员,由从业人员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十一、互联网平台企业已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是否还需要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无需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例6:赵某10月自A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2万元,A平台企业11月已按规定为其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则A平台企业不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5号)重复报送赵某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落实《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的规定,税务总局针对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或服务收入的场景,优化劳务报酬所得个税预扣预缴方式,细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相关规定,明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要求,减轻平台内从业人员的办税负担,同时避免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相关涉税信息。
二、哪些企业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5号)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或其负责与从业人员进行款项结算的相关运营主体,可以适用本公告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
三、为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预缴环节的负担,《公告》对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了哪些调整?
按照现行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按照20%-40%的三级累进预扣率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超过800元需要预缴税款。为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预缴环节的负担,《公告》对从业人员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的方法进行了调整,允许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计算税款。
例1:张某6月和7月分别自A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7000元和7500元,8月和9月未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0月、11月和12月分别取得劳务报酬所得7200元、6000元和8000元。
按照现行预扣预缴方法,张某每个月需要预缴的税款分别为:
6月:7000×(1-20%)×20%=1120元;
7月:7500×(1-20%)×20%=1200元;
10月:7200×(1-20%)×20%=1152元;
11月:6000×(1-20%)×20%=960元;
12月:8000×(1-20%)×20%=1280元;
合计需要预缴税款5712元。
按照调整后的方法,采用累计预扣法,张某每个月需要预缴的税款分别为:
6月:[7000×(1-20%)-5000]×3%=18元;
7月:[(7000+7500)×(1-20%)-5000×2]×3%-18=30元;
由于张某8月和9月未取得收入,从10月份开始,需要重新开始累计计算税款。
10月:[7200×(1-20%)-5000]×3%=22.8元;
11月:[(7200+6000)×(1-20%)-5000×2]×3%-22.8=-6元,由于应预缴税款小于零,本月无需缴税和退税;
12月:[(7200+6000+8000)×(1-20%)-5000×3]×3%-22.8=36元。
合计需要预缴税款106.8元,比调整方法前少预缴税款5605.2元。
四、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包括什么?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包括: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教育、医疗、配送、家政、家教、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推广、技术服务等营利性服务取得的所得。
未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货物、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
五、互联网平台企业是否可以按照《公告》相关规定,为境外从业人员办理增值税代办申报?
境外从业人员自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的,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作为服务购买方,应当按规定为从业人员代扣代缴增值税。
六、《公告》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对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核验,具体有什么要求?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采取人脸识别等可信赖的实名核验方式,定期对从业人员身份真实性进行核验,并保存核验的时间和核验结果,确保从业人员信息真实有效。从业人员身份不真实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取得的相关凭证不得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从业人员在互联网平台内销售服务发生退款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在代办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时,应如何填报销售额?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从业人员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服务收入的,应当按规定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八、互联网平台企业如何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中“用户名称”“用户唯一标识码”“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收入来源的用户名称”“收入来源的用户唯一标识码”等栏次?
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时,在“用户名称”栏次填写该从业人员在平台内展示的用户名称,在“用户唯一标识码”栏次填写该从业人员在平台内具有唯一性、长期性、可追溯性的身份标识证明。
情形一:若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实际来源于该平台的,“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填写该互联网平台名称,“收入来源的用户名称”与“用户名称”相同,“收入来源的用户唯一标识码”与“用户唯一标识码”相同。
例2:张某在A企业运营的甲平台上销售服务,在甲平台注册用户账号,用户名为“张某某”,用户唯一标识码为“zhangsan123”;A企业在办理代办申报时,“用户名称”栏次填写“张某某”,“用户唯一标识码”栏次填写“zhangsan123”,“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栏次填写“甲平台”,“收入来源的用户名称”栏次填写“张某某”,“收入来源的用户唯一标识码”栏次填写“zhangsan123”。
情形二:若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实际来源于其他互联网平台的,“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填写该从业人员实际销售服务所在的其他互联网平台的名称,“收入来源的用户名称”填写该从业人员在其他互联网平台内展示的“名称”或“昵称”全称,“收入来源的用户唯一标识码”填写该从业人员在其他互联网平台内具有唯一性、长期性、可追溯性的身份标识证明。
例3:李某实际是在A企业运营的甲平台上注册用户账号并销售服务,用户名为“李某某”,用户唯一标识码为“lisi123”;但李某在甲平台销售服务对应的服务收入通过B企业运营的乙平台实际支付,李某在乙平台注册用户账号,用户名为“李某四”,用户唯一标识码为“lisiABC”。B企业在办理代办申报时,“用户名称”栏次填写“李某四”,“用户唯一标识码”栏次填写“lisiABC”,“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栏次填写“甲平台”,“收入来源的用户名称”栏次填写“李某某”,“收入来源的用户唯一标识码”栏次填写“lisi123”。
九、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且合计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需要计算缴纳税费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如何代办汇总申报?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次月15日内为其代办申报。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且合计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需要计算缴纳税费的,税务机关提供预填服务,于互联网平台企业完成代办申报的当月月底通过税务信息系统将相关信息推送互联网平台企业进行确认式代办汇总申报。
例4:陈某10月自A平台企业、B平台企业分别取得7万元和5万元服务收入,A平台企业、B平台企业已于11月分别为陈某办理代办申报。税务信息系统在11月底对陈某的服务收入进行归集,计算陈某10月取得服务收入合计超过10万元,应补缴增值税1200元。税务信息系统于11月底将汇总信息推送至A平台企业、B平台企业,A平台企业、B平台企业应当于12月15日前分别为陈某代办汇总申报缴税。
例5:王某10月自A平台企业和B平台企业分别取得5万元和13万元服务收入,A平台企业和B平台企业已于11月分别为王某办理代办申报。税务信息系统在11月底对王某的服务收入进行归集,计算王某10月取得服务收入合计18万元。因B平台企业已为其代办申报并缴纳增值税1300元,税务信息系统将于11月底将汇总信息推送至A平台企业,由A平台企业于12月15日前为王某代办汇总申报缴税。
十、互联网平台企业更正代办申报,需要退税的如何办理?
互联网平台企业当期代办申报有误,当月更正代办申报需要退税的,由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互联网平台企业往期代办申报有误,更正代办申报需要退税的,应当告知从业人员,由从业人员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十一、互联网平台企业已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是否还需要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无需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例6:赵某10月自A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2万元,A平台企业11月已按规定为其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则A平台企业不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5号)重复报送赵某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四)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八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八批)的公告》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税收管理质效,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了《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了《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进一步优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管理机制。对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专用车辆,通过《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纳税人购买列入《目录》的专用车辆可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二、本批《目录》基本情况
第十八批《目录》内容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新增车型,涉及此次共审查通过的193家企业的548个车型。第二部分为撤销车型,涉及63个吸引压送车车型,撤销原因如下,2024年12月31日,《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分类、名称及型号编制方法》(GB/T 17350-2024)发布,将吸引压送车的定义调整为:装备有真空泵、空压机、除尘过滤系统、真空吸引装载系统等装置,能对干燥粉粒物料进行真空吸引装料和卸料,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输干燥粉粒物料的运输类专用汽车。按照上述标准要求,吸引压送车首次明确为运输类专用汽车,而不再属于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因此,将63个型号的吸引压送车产品从《目录》中撤销。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符合条件的专用车辆如何申请列入《目录》?
对于拟申请列入《目录》的车型,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按要求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提交申请材料。
(二)未通过技术审查如何处理?
未通过技术审查是指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相关资料,由于不符合《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规定、材料提交不全、填写有误等原因,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给予“不通过”结论的情形。对于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情况,若申请人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可以通过申报系统随时重新申报;在重新申报时,可对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装备中心重新给予技术审查结论。若申请人仍不认可装备中心重新审查结论,可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12381公共服务电话平台咨询、建议、投诉,或者以信函的形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反映相关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程序予以办理。
(三)列入《目录》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
根据规定,对于列入《目录》的车型,申请人可在所生产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税务机关依据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5年5月6日生产一台专用车辆,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八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购买该专用车辆的B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四)《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
根据规定,《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5年5月6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A公司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未标注免税标识。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八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在第十八批《目录》发布后,A公司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五)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后专用车辆纳入《目录》如何处理?
实行《目录》管理后,如果纳税人购买了专用车辆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该专用车辆列入了《目录》,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5年5月6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B纳税人购车后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八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十八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六)从《目录》或《清单》撤销的车型,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还可接收该车型带有免税标识的车辆电子信息吗?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相关变化,适时调整《技术要求》、《目录》和《清单》。从《目录》或《清单》中撤销的专用车辆,自撤销公告发布之日起,工业和信息化部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不再接收该车型带有免税标识的车辆电子信息。
举例说明:2025年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目录》撤销了C公司所生产的A车型,C公司在2025年5月8日上传A车型的车辆电子信息时仍标注了免税标识,此时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将不再接收A车型带有免税标识的车辆电子信息。
(七)从《目录》或《清单》撤销的车型,是否能继续享受免税政策?
第十八批《目录》公告发布后,只允许有免税标识的撤销车型车辆享受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2025年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目录》撤销了63款吸引压送车车型。A公司生产的吸引压送车车型虽然在63款撤销车型之中,但A公司5月6日之前生产的,且有免税标识的吸引压送车,在2025年5月6日及以后仍可以继续享受免税政策;A公司在2025年5月6日及以后生产的吸引压送车,因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将不再接收该车型带有免税标识的车辆电子信息,所以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税收管理质效,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了《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了《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进一步优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管理机制。对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专用车辆,通过《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纳税人购买列入《目录》的专用车辆可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二、本批《目录》基本情况
第十八批《目录》内容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新增车型,涉及此次共审查通过的193家企业的548个车型。第二部分为撤销车型,涉及63个吸引压送车车型,撤销原因如下,2024年12月31日,《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分类、名称及型号编制方法》(GB/T 17350-2024)发布,将吸引压送车的定义调整为:装备有真空泵、空压机、除尘过滤系统、真空吸引装载系统等装置,能对干燥粉粒物料进行真空吸引装料和卸料,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输干燥粉粒物料的运输类专用汽车。按照上述标准要求,吸引压送车首次明确为运输类专用汽车,而不再属于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因此,将63个型号的吸引压送车产品从《目录》中撤销。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符合条件的专用车辆如何申请列入《目录》?
对于拟申请列入《目录》的车型,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按要求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提交申请材料。
(二)未通过技术审查如何处理?
未通过技术审查是指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相关资料,由于不符合《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规定、材料提交不全、填写有误等原因,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给予“不通过”结论的情形。对于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情况,若申请人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可以通过申报系统随时重新申报;在重新申报时,可对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装备中心重新给予技术审查结论。若申请人仍不认可装备中心重新审查结论,可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12381公共服务电话平台咨询、建议、投诉,或者以信函的形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反映相关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程序予以办理。
(三)列入《目录》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
根据规定,对于列入《目录》的车型,申请人可在所生产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税务机关依据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5年5月6日生产一台专用车辆,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八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购买该专用车辆的B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四)《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
根据规定,《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5年5月6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A公司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未标注免税标识。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八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在第十八批《目录》发布后,A公司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五)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后专用车辆纳入《目录》如何处理?
实行《目录》管理后,如果纳税人购买了专用车辆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该专用车辆列入了《目录》,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5年5月6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B纳税人购车后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八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十八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六)从《目录》或《清单》撤销的车型,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还可接收该车型带有免税标识的车辆电子信息吗?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相关变化,适时调整《技术要求》、《目录》和《清单》。从《目录》或《清单》中撤销的专用车辆,自撤销公告发布之日起,工业和信息化部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不再接收该车型带有免税标识的车辆电子信息。
举例说明:2025年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目录》撤销了C公司所生产的A车型,C公司在2025年5月8日上传A车型的车辆电子信息时仍标注了免税标识,此时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将不再接收A车型带有免税标识的车辆电子信息。
(七)从《目录》或《清单》撤销的车型,是否能继续享受免税政策?
第十八批《目录》公告发布后,只允许有免税标识的撤销车型车辆享受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2025年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目录》撤销了63款吸引压送车车型。A公司生产的吸引压送车车型虽然在63款撤销车型之中,但A公司5月6日之前生产的,且有免税标识的吸引压送车,在2025年5月6日及以后仍可以继续享受免税政策;A公司在2025年5月6日及以后生产的吸引压送车,因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将不再接收该车型带有免税标识的车辆电子信息,所以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五)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税务机关开展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检查及行政处罚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文书式样》。
二、《公告》制定文书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公告》发布的执法文书是在保持全国统一税务执法文书式样的基础上,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的适用于税务机关开展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检查及行政处罚的文书。一方面维护税务执法文书体系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实现《管理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提升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效能。
三、《公告》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公告》附件共有8份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文书,主要是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情况检查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所使用的文书。分为两类:一类是检查类文书,共4份,包含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检查通知书、询问通知书和询问(调查)笔录。另一类是处罚类文书,共4份,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公告》何时开始施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期税法速递编写小组
总编:李曙衢
审核:秦三宽
编辑:曹必琼 电话:18603838233
编写小组:马慧娟、安克让、闫明阳、张琳琍、崔静静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税务机关开展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检查及行政处罚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文书式样》。
二、《公告》制定文书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公告》发布的执法文书是在保持全国统一税务执法文书式样的基础上,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的适用于税务机关开展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检查及行政处罚的文书。一方面维护税务执法文书体系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实现《管理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提升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效能。
三、《公告》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公告》附件共有8份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文书,主要是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情况检查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所使用的文书。分为两类:一类是检查类文书,共4份,包含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检查通知书、询问通知书和询问(调查)笔录。另一类是处罚类文书,共4份,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公告》何时开始施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期税法速递编写小组
总编:李曙衢
审核:秦三宽
编辑:曹必琼 电话:18603838233
编写小组:马慧娟、安克让、闫明阳、张琳琍、崔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