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律师协会财政税收法律专业委员会
2025年5月税法速递
2025年5月税法速递
二〇二五年五月
目 录
二、要闻播报................................................................................................................. 2
(一)“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理事会会议在北京召开......................... 2
(二)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五一假期消费强劲 政策助力电器类商品消费增势良好................................................ 4
三、新法概览..................................................................................... 9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9
(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18
(三)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 20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23
四、司法案例................................................................................... 34
案例1:“奇怪”的85家废品回收站.......................................... 34
——揭秘东至县荣峰再生资源回收站暨盛荣峰偷税案............ 34
案例2: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东至县荣峰再生资源回收站暨盛荣峰拆分经营隐匿收入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偷税案件....... 38
案例3:运输公司百余笔业务的“拆分戏法”............................ 39
——揭秘阿拉尔市宏润运输有限公司拆分经营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 39
案例4: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尔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宏润运输有限公司拆分经营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偷税案件.................................. 43
案例5:“人气美容院”背后的“零税”套路.......................... 44
——揭开沙河口区星海名媛美容院骗享税费优惠偷税真相.... 44
二、要闻播报................................................................................................................. 2
(一)“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理事会会议在北京召开......................... 2
(二)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五一假期消费强劲 政策助力电器类商品消费增势良好................................................ 4
三、新法概览..................................................................................... 9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9
(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18
(三)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 20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23
四、司法案例................................................................................... 34
案例1:“奇怪”的85家废品回收站.......................................... 34
——揭秘东至县荣峰再生资源回收站暨盛荣峰偷税案............ 34
案例2: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东至县荣峰再生资源回收站暨盛荣峰拆分经营隐匿收入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偷税案件....... 38
案例3:运输公司百余笔业务的“拆分戏法”............................ 39
——揭秘阿拉尔市宏润运输有限公司拆分经营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 39
案例4: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尔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宏润运输有限公司拆分经营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偷税案件.................................. 43
案例5:“人气美容院”背后的“零税”套路.......................... 44
——揭开沙河口区星海名媛美容院骗享税费优惠偷税真相.... 44
二、要闻播报
(一)“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理事会会议在北京召开
4月24日—25日,“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理事会会议在北京“一带一路”税务学院召开。来自尼泊尔、马尔代夫、沙特阿拉伯、加蓬、格鲁吉亚等2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税务部门高级别税务官员,以及国际组织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围绕践行多边主义,深化“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合作,更好服务全球经济治理促进经济全球化进行深入研讨。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发表主旨演讲。“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理事会主席、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局长陈施维出席开幕式并致辞。胡静林在主旨演讲中表示,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引领下,“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已走过六年的发展历程。各国税务部门、相关国际组织和学界业界在合作机制框架下,团结一心、并肩前行,共同绘制了一幅跨越山海、乘风破浪、美美与共的壮阔画卷,为全球税收合作书写了灿烂篇章。六年来,各方持续深化合作实践,成功举办五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发布系列行动计划,推动合作机制成为连接各国税务部门的重要纽带;持续拓展合作成果,成立“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建立六所“一带一路”税务学院,合作机制焕发出蓬勃生机;持续壮大合作力量,参与方从亚欧大陆延伸到非洲、大洋洲和拉美地区,“朋友圈”不断拓展。
胡静林强调,当前全球经济正遭受着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的严重挑战,中国坚定不移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坚决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倡导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愿与各方一道,持续深化多边合作,携手推进国际税收环境的公平、透明与可持续发展,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促进经济全球化贡献更多税务力量。他就更好促进“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建设,深入践行多边主义,推动经济全球化提出三点倡议:一是积极拓展更高质量的互利共赢。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合作机制引领下不断加强各国税收政策和征管协调,以务实合作持续提高税收确定性,在共商共建共享中铺就一条更为宽广的共赢大道。二是积极促进更高水平的能力建设。发挥合作机制“桥梁纽带”作用以及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的“智力枢纽”作用,为各方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提供有效资源,推动共建国家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三是积极探索更高层次的创新实践。立足数字化转型背景,探索建立全链条、分层次、多视角的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产品体系,接续推出更具创意、更加丰富的交流合作载体,更好为国际税收多边合作赋能添彩,更加有力推动经济全球化破浪前行。
陈施维致辞时表示,作为支持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合作机制在推动税收征管数字化、提高税收确定性、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等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参与各方将继续加强多边协作,积极推动合作机制建设取得新进展新突破。
在为期两天的议程中,参会各方聚焦“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未来五年(2025-2029)创新性工作设想进行深入讨论交流。中国、喀麦隆、塔吉克斯坦、阿联酋、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和地区高级别税务官员,分别从加强税收征管和优化纳税服务两方面分享了工作经验。
会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秘书处秘书长、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介绍了合作机制最新工作进展及2025年工作计划。“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主席、中国澳门财政局局长容光亮介绍了联盟工作进展情况。合作机制秘书处和第六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主办方尼泊尔税务局介绍了论坛筹备情况。此外,会议审议通过德国工业联合会为合作机制新观察员。
据了解,“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于2019年4月由中国首倡发起成立。随着德国工业联合会的最新加入,合作机制目前已有37个成员和31个观察员,成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税收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多边合作平台。前五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分别在中国、哈萨克斯坦、阿尔及利亚、格鲁吉亚、中国香港举办,第六届论坛将于今年9月在尼泊尔首都加德满都举办。
(二)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五一假期消费强劲 政策助力电器类商品消费增势良好
国家税务总局利用增值税发票数据,对今年五一假期消费相关行业销售情况进行分析。最新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五一假期,全国消费相关行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5.2%,其中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带动家电及通讯器材类商品消费需求旺盛,家居用品及珠宝首饰消费增幅较高,个性化旅游服务消费受到青睐。——“以旧换新”政策带动家电通讯类商品及新能源汽车消费需求旺盛。五一假期,在“以旧换新”政策持续发力带动下,家电及通讯器材类商品消费火爆。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67.5%,其中冰箱、洗衣机等日用家电零售同比增长169.8%,电视机等家用视听设备零售同比增长153.1%。智能手机等消费电子产品纳入购新补贴范围,为消费者带来实打实的优惠,通讯器材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18%。
——家居用品及珠宝首饰消费增势较好。五一假期,家居日用产品消费形势较好,家具、卫生洁具、厨具、灯具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1.7倍、68.7%、30.1%、15.7%。绿色健康生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自行车等代步设备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1倍,营养和保健品销售收入同比增长5.5%。黄金价格上升带动珠宝首饰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4.4%。
——线上线下消费热度同步上升。五一假期,综合零售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8.7%,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消费场景。其中,线下百货零售、超市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34.5%、8.9%,线上互联网零售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34.7%,反映线下线上消费双双增势较好。
——体验式旅游服务消费持续受到青睐。五一假期,居民出行旅游更加注重体验,个性化旅游及文化产品服务受到欢迎。旅游游览和娱乐服务销售收入同比增长6.1%,其中名胜风景区、休闲观光服务、公园景区服务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42.7%、65.6%和11.1%;特色民宿及文艺表演受到欢迎,民宿服务、文艺创作与表演服务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17.9%、31.1%。
(三)税务数据显示:一季度我国工程项目全面顺利推进
目前,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领域的工程项目,吸纳流动农民工就业的,主要以项目方式向税务部门申报工伤保险。国家税务总局最新税务数据显示,2025年一季度,全国以项目方式申报工伤保险的工程项目数量累计3.9万个,同比增长9.4%;工程总造价金额累计1.9万亿元,同比增长4.8%,我国重点工程项目总体推进顺利,项目投资增长势头良好,尤其进入3月份后,投资项目施工明显加快。税务数据显示,3月份工程项目申报数量1.8万个,占一季度总量的46.5%;申报总造价0.8万亿元,占一季度总造价的43.9%。总体来看,一季度工程项目主要呈现以下三大特点:
——区域发展项目稳步提速。一季度,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战略稳步实施,其中河北申报工程项目750个,同比增长21.2%,工程总造价约440亿元,同比增长6.8%;粤港澳大湾区成为高质量发展示范地,其中广东申报工程项目超4000个,同比增长5.6%,工程总造价约1900亿元,同比增长6.1%;长三角地区申报工程项目数量近11000个,其中宁波“南通至宁波高速铁路站前及相关工程”、安徽“长三角一体化省际合作园区”等多个省际交通路线、省际合作园区建设进展顺利;成渝地区申报工程项目超5000个,同比增长14.6%,工程总造价约2500亿元,同比增长11.1%,其中川藏铁路成都段、自贡至永川高速公路等多个交通项目稳步推进。
——重大工程项目陆续开工。一季度,工程总造价超10亿元的重大项目共计182个,同比增长41.8%;工程总造价合计约3400亿元,同比增长39.1%。其中,交通运输项目位居首位,山东“潍坊至宿迁高速铁路临沂段”、江西“G322宜黄县杉树坳至东陂段公路改建工程”等多个项目陆续开工。民生工程仍是建设重点,广东“黄埔区下沙社区珠江村旧村改造二期”和安徽“庐阳区龙高照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的总造价均超30亿元。新技术投入稳步推进,安徽“8.6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于2025年2月开工,申报工程总造价近20亿元,是显示技术领域中里程碑式的突破;浙江“人工智能核心零部件科创园”、安徽“枞阳经开区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产业园”、福建“鲤城区光电信息产业园”等科技园区的大步扩建推动优质创新资源进一步集聚。清洁能源项目持续开工,浙江“江山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是《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十四五”规划重点项目,于2024年11月开工,目前项目通风兼安全洞顺利贯通;江苏“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核岛安装工程施工”于2024年10月开工,目前主要土建工作已经完成。
——“小而美”项目纷纷落地。一季度,工程总造价低于500万元的项目共计约1.7万个,同比增长4.8%;工程总造价合计近280亿元,同比增长7.2%。其中工程项目大多惠及民生,比如,广东、广西、贵州等多地改建学校教学楼、运动场修缮,食堂、图书馆等设施,为广大中小学生提供安全温馨的学习环境;浙江、四川、重庆等地建设城市“口袋公园”,让市民推窗见绿,方便大家健身强体;浙江、安徽等地扩建养老院、修建老年食堂、扩围老年活动中心,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江苏、福建、湖北、湖南、江西等多地推动高标准农田改造项目,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促进农民旱涝保收等。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同志表示,税务部门将持续优化政策支持和服务举措,分级分类,靶向护航,为各类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助力民生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新法概览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境外旅客入境消费,按照《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商消费发〔2025〕84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的决定,按照离境退税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退税商店,是指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境外旅客从其购买退税物品离境可申请退税的企业。”
三、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中的“省税务局”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四、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或M级”。
五、删去第三条第四项,将第五项调整为第四项。
六、将第四条修改为:“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1),直接或者委托退税代理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齐备案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核对备案条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完成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企业。有关新增备案商店情况,及时报告省税务局。”
七、删去第六条第一款中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逐级报省税务局。”
八、将第七条中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意见逐级报省税务局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修改为:“由主管税务机关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
九、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六项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修改为“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电子发票(普通发票)”。
十、将第十条第七项修改为:“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内购买退税物品的金额未达到200元人民币”。
十一、将第二十一条中的“以离境的退税物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含增值税)为依据,退税率为11%,计算应退增值税额”修改为“以离境的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以及规定的退税率为依据,计算应退增值税额”。
十二、将第二十二条中的“10000元人民币”修改为“20000元人民币”。
十三、将附件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中的“省税务局意见”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意见”;删去“主管税务局”“省税务局主管处室”以及“省税务局分管副局长”。
此外,对个别文字和标点符号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doc
2.退税商店标识规范.doc
3.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doc
4.离境退税机构标识规范.doc
5.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doc
6.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4月26日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的决定,按照离境退税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标注或者能够采集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期的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
(二)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
(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退税商店,是指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境外旅客从其购买退税物品离境可申请退税的企业。
离境退税管理系统,是指符合《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有关条件的用于离境退税管理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退税代理机构,是指省税务局会同财政、海关等相关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的离境退税代理机构。
第二章 退税商店的备案、变更与终止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或M级;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第四条 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1),直接或者委托退税代理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齐备案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核对备案条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完成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企业。有关新增备案商店情况,及时报告省税务局。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向退税商店颁发统一的退税商店标识(退税商店标识规范见附件2)。退税商店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退税商店标识,便于境外旅客识别。
第六条 退税商店备案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变更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退税商店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应当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并收回退税商店标识,注销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
第七条 退税商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并收回退税商店标识,注销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情形;
(二)未按规定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附件3,以下简称《离境退税申请单》);
(三)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后,未按规定将对应发票抄报税;
(四)备案后发生因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第三章 离境退税申请单管理
第八条 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需要离境退税的,应当在离境前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购买退税物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向退税商店索取《离境退税申请单》。
第九条 《离境退税申请单》由退税商店通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开具,加盖发票专用章,交境外旅客。
退税商店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时,要核对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同时将以下信息采集到离境退税管理系统:
(一)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以及其上标注或者能够采集的最后入境日期;
(二)境外旅客购买的退税物品信息以及对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号码。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退税商店不得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
(一)境外旅客不能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凭有效身份证件不能确定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期的;
(三)购买日距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超过183天;
(四)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开具日期早于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
(五)销售给境外旅客的货物不属于退税物品范围;
(六)境外旅客不能出示购买退税物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电子发票(普通发票);
(七)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内购买退税物品的金额未达到200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退税商店在向境外旅客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后,如发生境外旅客退货等需要作废销售发票或者红字冲销等情形的,在作废销售发票的同时,需要将作废或者冲销发票对应的《离境退税申请单》同时作废。
第十二条 已办理离境退税的销售发票,退税商店不得作废或者对该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冲销。
第四章 退税代理机构的选择、变更与终止
第十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第十四条 退税代理机构由省税务局会同财政、海关等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并由省税务局公告。
第十五条 完成选定手续后,省税务局应当与选定的退税代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为两年。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退税代理机构的管理,发现退税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逐级上报省税务局,省税务局会商财政、海关等部门后终止其退税代理服务,注销其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情形;
(二)未按规定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
(三)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资料未按规定留存备查;
(四)将境外旅客不符合规定的离境退税申请办理了退税,并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
(五)在服务期间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六)未履行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 退税代理机构应当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设置专用场所,并在显著位置用中英文做出明显标识(退税代理机构标识规范见附件4)。退税代理机构设置标识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第五章 离境退税的办理流程
第十八条 境外旅客离境时,应当向海关办理退税物品验核确认手续。
第十九条 境外旅客向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离境退税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
第二十条 退税代理机构接到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申请的,应当首先采集申请离境退税的境外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在核对以下内容无误后,按海关确认意见办理退税:
(一)提供的离境退税资料齐全;
(二)《离境退税申请单》上所载境外旅客信息与采集申请离境退税的境外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一致;
(三)《离境退税申请单》经海关验核签章;
(四)境外旅客离境日距最后入境日未超过183天;
(五)退税物品购买日距离境日未超过90天;
(六)《离境退税申请单》与离境退税管理系统比对一致。
第二十一条 退税款的计算。以离境的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以及规定的退税率为依据,计算应退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退增值税额=离境的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实退增值税额=应退增值税额-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 退税币种为人民币。退税金额超过20000元人民币的,退税代理机构应当以银行转账方式退税。退税金额未超过20000元人民币的,根据境外旅客选择,退税代理机构采用现金退税或银行转账方式退税。
境外旅客领取或者办理领取退税款时,应当签字确认《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附件5)。
第二十三条 若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比对时,退税代理机构可先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应退增值税额,在系统可提供相关信息并比对无误后在系统中确认,并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办理退税。
第二十四条 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应当于每月15日前,通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将上月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金额生成《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附件6),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作为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的依据。同时将以下资料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
(二)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
(三)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
第二十五条 退税代理机构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当首先提交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进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退税代理机构提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数据审核、比对无误后,按照规定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向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付。省税务局应当按月将离境退税情况通报同级财政机关。
第六章 信息传递与交换
第二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海关、退税代理机构和退税商店应当传递与交换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退税商店通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并实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传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退税代理机构通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并实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传送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修改的背景是什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境外旅客入境消费,商务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民航局6部门联合发布了《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商消费发〔2025〕84号,以下称《通知》),明确了优化离境退税政策和服务的若干举措。为做好政策配套落实工作,我局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第41号公告发布,以下称《办法》)进行了相应调整,形成了本《公告》。
二、此次修改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
此次修改主要包括四方面:一是放宽退税商店的备案条件;二是下放退税商店备案层级;三是降低退税物品金额;四是上调现金退税限额。此外,结合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推广等情况,我局对相应表述进行了调整。
三、退税商店备案条件有什么调整?
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商店,有意愿即可备案成为退税商店。此次修改,放宽了其中关于纳税信用级别的条件,在现行纳税信用级别A级和B级基础上,增加M级,允许新开商店在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成为退税商店。
四、退税商店备案层级有什么调整?
主要调整是下放了退税商店备案层级,由原来向省级税务局备案,调整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符合条件的商店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五、退税物品金额有什么调整?
由原来的500元人民币下调为200元人民币。即,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金额达到200元人民币,且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即可申请办理离境退税。
六、现金退税限额有什么调整?
将现金退税限额由原来的1万元人民币上调至2万元人民币。即,退税金额未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境外旅客可选择现金退税或银行转账方式退税。需要说明的是,银行转账方式的退税没有限额。
七、《公告》何时开始施行?
《公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即自2025年4月27日起施行。
(三)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
国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移民局、中国民航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满足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需求,进一步丰富市场供给,优化退税服务,扩大入境消费,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离境退税商店增量扩容
(一)优化离境退税商店布局。鼓励各地区在大型商圈、步行街、旅游景区、度假区、文博场所、机场、客运港口、酒店等增设退税商店,扩大退税商店覆盖面。积极引导国际名品、国货潮品、老字号店铺、文创店、纪念品店、礼品店、特产店等成为退税商店。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打造一批离境退税特色街区。
(二)放宽离境退税商店备案条件。将离境退税商店备案条件在现行的纳税信用级别A级和B级基础上增加M级,允许新开商店在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成为退税商店。优化离境退税商店备案流程,符合条件的商店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齐备案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建立健全退税商店退出机制,加大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二、丰富离境退税商品供给
(三)下调离境退税起退点。境外旅客同日同店购买退税物品金额达到200元人民币,且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离境退税。
(四)提升退税商品供给水平。指导退税商店根据境外旅客需求,不断丰富和优化商品供给,增加老字号产品、中国消费名品、智能产品、非遗产品、工艺美术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文化创意产品、名优特产、体育用品等优质产品供应。开展“购在中国”系列活动,支持各地培育打造“城市礼物”、“必购必带”高品质特色产品,引导其进入退税商店。
三、提升离境退税服务水平
(五)优化离境退税办理流程。加快完善离境退税管理系统,优化商店端登录方式,实现发票信息自动获取,提升信息录入、比对、验核智能化、自动化水平。将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推广至全国,鼓励更多退税商店、退税代理机构提供“即买即退”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大型商圈、街区、景区等境外旅客较集中的区域,设立“即买即退”集中退付点。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对退税物品进行封装打码,为海关免拆封验核提供便利。若海关在验核过程中存疑,可开拆包装进一步确认后再办理验核手续。
(六)优化退税代理机构服务。鼓励各地结合本地退税业务发展情况,合理确定退税代理机构服务费率。完善退税代理机构考核评价机制,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支持退税代理机构与离境口岸隔离区内的货币兑换点、境外旅客服务中心等合作办理退税业务。支持退税代理机构开展跨区域运营和跨机构合作。鼓励退税代理机构加强与退税商店协作,做好旅客服务、员工培训、宣传推广等工作。
(七)优化离境退税支付服务。将现金退税限额上调至20000元人民币。推动退税代理机构与支付机构、清算机构等加强合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移动支付、银行卡、现金等多种方式提供退税服务,更好满足境外旅客多样化支付服务需求。
(八)优化离境退税信息服务。建设全国离境退税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立部门间离境退税数据共享机制,为境外旅客提供退税商店查询、退税业务咨询等“一站式”信息服务。加强退税政策、退税网点等宣传推广,优化退税统一标识、操作指引等,通过入境航班、机场、重点媒体、社交平台、重点旅行社和平台企业等渠道加强投放宣介,让境外旅客便利获取退税信息。强化部门协作,加强风险信息共享,严厉打击骗取退税、违规倒卖等违规违法行为。
各地区要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举措,不断提高离境退税服务质量和水平。尚未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要加强统筹谋划,尽快启动相关工作。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商务部
财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中国民航局
2025年4月26日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近为贯彻落实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规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0年第18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4月21日
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向运输企业销售符合条件的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以下简称船舶退税),由购进船舶的运输企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退税。
应予退还的增值税额,为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第三条 主管运输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船舶退税的备案、办理及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条 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应当于首次申报船舶退税时,凭以下资料及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船舶退税备案:
(一)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该备案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发布。其中,“是否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填写“是”;“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代码”填写“01(国际运输服务)”;“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填写“船舶退税运输企业”;其他栏次按照填表说明填写。
(二)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从事国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业务的,应当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材料。从事内地往返港澳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业务的,应当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从事内地往返港澳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材料;从事大陆与台湾地区间运输的,应当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
上述资料运输企业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
第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但未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运输企业,无需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备案变更即可。
运输企业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同时,出口货物劳务或者发生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按照现行规定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运输企业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备案。备案资料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运输企业,待其补正后再予以备案。
第七条 已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运输企业,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者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情形,不再符合船舶退税政策条件的,应当自条件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自条件变更之日起,运输企业停止适用船舶退税政策。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退税备案变更并继续申报船舶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运输企业船舶退税的申报期限,为购进船舶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第九条 运输企业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及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退税:
(一)船舶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载明船籍港信息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运输企业及购进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从事国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从事国际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交有效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证明材料;从事内地往返港澳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的,应当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从事内地往返港澳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交有效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证明材料;从事大陆与台湾地区间运输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
(三)《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5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当在业务类型栏填写“CBTS”,备注栏填写“船舶退税”。
(四)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电子信息。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资料,企业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过的,如无变动,可不再重复提供;第四项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上述资料运输企业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
第十条 运输企业申报船舶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退税。审核中发现疑点,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确认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船舶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十一条 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船舶退税;已用于船舶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第十二条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船舶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者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情形,不再符合船舶退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应当在条件变更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未按规定补缴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追回已退税款。
应补缴税款=购进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净值÷原值)
净值=原值-累计折旧
第十三条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船舶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者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情形,不再符合船舶退税政策条件,并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的运输企业,自取得完税凭证当期起,可凭从税务机关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四条 运输企业采取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船舶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退税管理事项,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运输企业已购进的船舶符合船舶退税政策规定,但尚未申报办理退税的,按照本办法办理船舶退税相关事项。
(五)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政策解读
根据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以下简称船舶退税)规定,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船舶退税备案、申报、办理及后续管理等相关事宜,便利企税双方遵照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运输企业从境内建造船舶企业购进的船舶,符合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政策条件的,按照《公告》规定申请退税。
二、如何确定船舶退税的退税额?
《公告》明确,船舶退税退还的增值税额,为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三、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如何办理船舶退税备案?
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应于首次申报船舶退税时,凭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船舶退税备案:一是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二是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为便利企业,《公告》明确,上述资料运输企业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
四、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企业,在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时,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
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在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时,应在“是否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栏次填写“是”;“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代码”栏次填写“01(国际运输服务)”;“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栏次填写“船舶退税运输企业”。
五、已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运输企业,不再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如何办理?
需要办理。已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运输企业,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情形,不再符合船舶退税政策条件的,应当自发生变化情形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自条件变更之日起,运输企业停止适用船舶退税政策。
六、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应当如何申报办理船舶退税?
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退税时,提供下列资料信息: 一是船舶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载明船籍港信息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二是运输企业及购进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三是《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及其电子信息,并在该表业务类型栏填写“CBTS”,备注栏填写“船舶退税”。四是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电子信息,该发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同时,为便利企业,《公告》明确,上述资料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其中,前两项资料,此前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过的,如无变动,企业无需重复提供。
七、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船舶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情形,不再符合船舶退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是否需要补缴已退税款?
需要补缴。按照《公告》,已退税船舶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情形,不再符合船舶退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应当在条件变更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缴已退税款手续。应补缴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出:
应补缴税款=购进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净值÷原值)
净值=原值-累计折旧
八、运输企业发生骗取船舶退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理?
运输企业发生骗取船舶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九、《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运输企业在《公告》发布前购进的符合船舶退税政策条件、但尚未申报办理退税的船舶,是否可按本《公告》办理退税?
是的。《公告》发布前运输企业已购进的船舶,符合船舶退税政策规定,但尚未申报办理退税的,按照本《公告》办理船舶退税相关事项。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便利水平,优化境外旅客消费体验,结合前期试点情况,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推广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以下称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离境退税“即买即退”主要内容
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是指在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境外旅客在“即买即退”商店购买退税物品时,签订协议书并办理信用卡预授权后,即可在该商店现场申领与退税款等额的人民币款项(以下称预付金)。该境外旅客在离境时经海关验核通过、按照协议书约定在承诺期限内于指定口岸离境且符合离境退税政策规定的,退税代理机构为其解除信用卡预授权,办结离境退税业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扣款方式,向该境外旅客追回预付金,并按规定办结离境退税业务。
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具有推行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意向且同时具备实施条件的,由省级税务局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即买即退”功能后即可实施。
实施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地区的退税商店,有意愿提供“即买即退”服务的,在与本地退税代理机构就预付金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即可成为“即买即退”商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当会同同级文旅、商务、财政、海关等部门,积极为本地推行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创造有利条件,鼓励引导本地商店及退税代理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二、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办理流程
境外旅客购物享受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的,应当符合离境退税政策规定,并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商店开单预付。对在“即买即退”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并选择享受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的境外旅客,“即买即退”商店或退税代理机构应当主动出示协议书,待境外旅客签字确认后,为其办理信用卡预授权手续,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并现场支付预付金。
(二)海关进行验核。享受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的境外旅客,在离境时应当持退税物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验核。
(三)退税代理机构审核。境外旅客应将本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提交给离境口岸隔离区内的退税代理机构。退税代理机构对相关材料信息进行审核,并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1.对旅客按照协议书约定在承诺期限内于指定口岸离境,且符合离境退税政策规定的,退税代理机构为其解除信用卡预授权,办结退税事项,预付金视为已退税款;不符合离境退税政策规定的,退税代理机构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扣款方式追回预付金,不再就该笔业务办理退税。
2.对旅客未履行协议书约定,超过承诺期限或未自指定口岸离境的,退税代理机构自旅客承诺离境期限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扣款方式追回预付金。待旅客实际离境时,再由离境地退税代理机构按照离境退税政策规定审核办理退税。
(四)税务部门结算。退税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离境退税政策规定,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款结算。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4月4日
四、司法案例
案例1:“奇怪”的85家废品回收站
——揭秘东至县荣峰再生资源回收站暨盛荣峰偷税案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东至县荣峰再生资源回收站暨盛荣峰偷税案件。经查,盛荣峰借用他人身份证设立85家回收站,通过将本该是荣峰再生资源回收站的经营收入拆分至85家回收站,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少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215.84万元。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东至县荣峰再生资源回收站及盛荣峰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39.74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前期,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东至县芳李再生资源回收站等85家回收站,成立时间相隔不超过3个月,注册地址均在同一个工业园区,开具发票的货物品名一致、金额雷同,开票时间相对集中,由同一局域网地址和IP地址开具,受票方均为同一家纸业公司,明显存在异常。
检查人员通过实地走访发现,东至芳李再生资源回收站等85家回收站,在东至县工业园区内既无挂牌、也无实体运营场所。
85家回收站都是空壳企业?发票都是由谁开具的?背后真正的控制人又是谁?一连串的疑问浮现在检查人员的心头,这背后究竟隐藏了怎样的真相?
带着这些疑问,检查人员深入研判案情,为避免打草惊蛇,决定采取逆向调查的方式,先对下游受票方某纸业公司开展检查。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与某纸业公司相关年度内所有公司及个人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对近2000笔往来资金交易进行了比对分析、追溯查证。其中,总金额占比高、转账频次多,交易对象均为盛荣峰的转账记录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
借用身份成立个体户拆分经营 案件真相大白
为了查清盛荣峰与85家回收站的关联性,检查人员依法约谈了85家回收站的经营者,这些经营者自述称,他们与盛荣峰多为亲戚、朋友关系,盛荣峰请他们帮忙成立个体工商户,成立后回收站均由盛荣峰全权管理,他们知道盛荣峰向纸业公司提供废纸,但他们既没参与经营也没参与分红。
经过进一步梳理相关资金流向,检查人员发现盛荣峰实际上是一个“中间商”,他从全国各地购买废纸,让供货人直接将废纸运送到某纸业公司,某纸业公司将货款支付给盛荣峰,再由盛荣峰支付给实际供货人。
他借用了亲戚、朋友的85张身份证,成立了85家个体工商户,除前期为某纸业公司补开发票外,后期开票金额均控制在每家每季度不超过30万元增值税起征点,借此达到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优惠,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
经查,涉案期间,某纸业公司取得东至县荣峰再生资源回收站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仅300余万元,其余发票均由85家再生资源回收站开具,开票金额共计1.11亿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法律规定,对盛荣峰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同时,对盛荣峰及85家再生资源回收站涉嫌虚开发票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案例2: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东至县荣峰再生资源回收站暨盛荣峰拆分经营隐匿收入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偷税案件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及相关线索,依法查处了东至县荣峰再生资源回收站暨盛荣峰偷税案件。经查,盛荣峰借用他人身份证设立85家回收站,通过将本该是荣峰再生资源回收站的经营收入拆分至85家回收站,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少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215.84万元。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对东至县荣峰再生资源回收站及盛荣峰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39.74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税务部门已将盛荣峰及85家再生资源回收站涉嫌虚开发票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拆分经营、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税务部门不折不扣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在持续优化税费服务的同时,依法严肃查处各类偷逃税行为,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经济税收秩序。
案例3:运输公司百余笔业务的“拆分戏法”
——揭秘阿拉尔市宏润运输有限公司拆分经营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尔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宏润运输有限公司偷税案件。该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其通过注册多家个体工商户拆分经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61.97万元。针对该违法行为,阿拉尔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42.31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申报收入锐减48%,名下个体业务量却持续增长
阿拉尔税务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宏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报收入在两年的时间里下降了48%,与此同时,其法定代表人王伟及其妻子名下却突然多出两家业务属性与宏润运输有限公司高度雷同的个体工商户,业务量持续增长。
这一异常现象立刻引起了检查人员的警觉。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及其近亲属名下开设同类属性的公司,这其中是正常的业务发展还是隐藏着不为人知的秘密?
为了查清事实,检查人员绘制了企业关联图谱,发现两家个体工商户的主要销售对象与该运输公司基本一致。同时,检查人员依法调取该运输公司和其关联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等相关资料,逐一比对两家个体工商户开具的173份发票信息发现,两家个体工商户开具发票时备注的运输车辆均为宏润运输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车辆。同时,根据系统显示的申报数据看,宏润运输有限公司正有计划地将其部分业务“分”给两家个体工商户。
100余笔运输业务暗藏“猫腻”
难道两家个体工商户是该运输公司的“壳公司”,用来拆分经营、隐匿收入?检查人员不禁产生疑问。
为了进一步弄清楚事实真相,检查人员比对申报开票数据发现,该运输公司采取“错期”申报和“零申报”手段,调整开票时间,利用两家个体工商户“消化”收入,掩盖“拆分收入”真相,企图规避税务监管。
同时,检查人员依法从交通运输部门调取运输车辆登记信息及运输记录,结果发现两家个体工商户的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但是两家个体工商户却出现了100余笔运输记录,且运输记录均为登记在宏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所产生的。
证据摆在眼前,王伟终于漏出马脚
在掌握了充分证据的基础上,检查人员依法对王伟进行了询问调查。面对铁证如山,王伟最初试图抵赖,声称两家个体工商户独立经营,与该运输公司无关。然而,在检查人员出示了大量银行流水、发票开具情况等证据后,王伟最终承认了违法事实。
王伟承认,为了降低税负,动起了“歪脑筋”。王伟与其妻子通过注册两家个体工商户,针对不同客户群体需求,将运输公司业务“化整为零”,将本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算的运输公司部分业务收入,转移至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两家个体工商户名下,分别进行纳税申报,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王伟表示,一直以为这种通过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套取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红利的做法能够瞒天过海,没想到最终还是被税务机关查了出来。王伟对违法行为懊悔不已,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今后将依法纳税、诚信经营。
阿拉尔税务局稽查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文件规定,对两家个体工商户违规享受的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金额进行了调整,对属于该运输公司的真实收入进行了还原。经核实,近两年该运输公司累计拆分隐匿收入379.47万元,少缴税费61.9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阿拉尔市宏润运输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阿拉尔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将其定性为偷税,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案例4: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尔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宏润运输有限公司拆分经营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偷税案件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尔税务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线索,依法查处了阿拉尔市宏润运输有限公司偷税案件。经查,该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其通过注册多家个体工商户拆分经营、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61.97万元。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尔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其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42.31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尔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拆分经营、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税务部门将持续优化税费服务,依法严肃查处各种偷逃税行为,维护国家税法权威,积极营造法治公平营商环境。
案例5:“人气美容院”背后的“零税”套路
——揭开沙河口区星海名媛美容院骗享税费优惠偷税真相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依法查处了沙河口区星海名媛美容院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件。经查,该美容院通过隐匿收入,违规按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税费优惠,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62.76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其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5.12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榜单前列却“零税负”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通过综合分析发现,沙河口区星海名媛美容院在多个本地生活服务平台美容服务类“人气榜”“好评榜”“回头客榜”稳居前列,线上团购项目十余项,标价一般都在数千元至万元。同时,平台数据显示,该美容院年销量超700单。与此相对比的是,其申报的年销售额均未超过30万元,远低于增值税起征点,这与其在平台上的销售情况并不相符,存在隐匿销售收入嫌疑。
为弄清真相,检查人员前往实地开展调查。经现场观察发现,该美容院占据市区核心地段三层商铺,其内部装潢豪华,客流不断,专属停车场内多种高档车辆频繁出入。检查人员查阅相关资料得知,该地段同类型商铺租金约为50-80万元。经进一步了解,该美容院还经常向考核成绩优异的员工发放大额现金奖励,与其不足30万元的申报收入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多个账户收款隐匿收入
为摸清资金流情况,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该美容院银联POS机收款账户信息。账户数据信息显示:其正在使用的银联POS机收款账户为近期开设,仅能反映近几个月交易流水,历史交易记录严重缺失,无法完整呈现长期销售收入情况。加上美容服务的消费者均为个人,普遍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检查人员意识到,该美容院很可能存在通过多个账户收款隐匿收入的情况。
针对POS机流水不全的问题,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其关联的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经过大量信息的筛查比对,真相逐渐清晰:该美容院在检查期内,频繁更换银联POS机所绑定的商户编号和银行账户用于收款,经查实共计十个商户编号和四个银行账户。为了逃避税务部门监管,该美容院想出了一个歪招,仅向税务机关报告一个不常使用的银行账户,并将该账户的月均入账收入金额控制在增值税起征点以内,一旦超过起征点,则立即将POS机更换为其他三个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银行账户进行收款,这些销售收入既不开具发票,也不进行申报,从而达到隐匿收入、违规享受税费优惠偷逃税款的目的。
“铁证”面前供认不讳
面对检查人员的询问,该美容院法定代表人刘晓梅表示,作为个体工商户,财务核算不够健全,存在侥幸心理,愿意积极配合处理。检查人员耐心地为其讲解税种管理、申报缴税、财务核算等相关规定,采取说理式执法方式,告知其存在的涉税问题,刘晓梅承认了自身违法事实并自觉接受处理处罚。
经检查,该美容院利用多个账户收取销售款隐匿收入少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共计62.7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法律规定,对该美容院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
本期税法速递编写小组
总 编:李曙衢
审 核:秦三宽
本期编辑:陈娅娟 15378735163
编写小组:马慧娟、安克让、闫明阳、张琳琍、崔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