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缔结条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在总结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相关程序,增强可操作性,明确了重大事项向党中央报告的制度,细化了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和国务院核准条约的范围、条约适用于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办理程序、条约的国内法审核以及部分程序的制度设计等内容,主要有:
一是加强党对缔约工作的领导。《办法》规定,条约内容涉及政治、外交、经济、社会、安全等领域重大国家利益的,应当将条约草案及条约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党中央。
二是完善缔约工作程序。《办法》明确,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缔结条约的具体事务,指导、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缔结条约工作。除宪法、法律和国务院另有授权外,地方各级政府无权缔结条约。同时,对条约谈判、签署、报请审核、备案、登记等环节中各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特别是明确了相关工作的办理时限等。
三是细化需经批准和核准的条约范围。《办法》根据立法法、预算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多年缔约工作实践,列举了10类应报请国务院审核并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的条约,10类应报请国务院核准的条约,细化了相关程序。
四是增加条约适用于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办理程序。根据港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精神,《办法》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办理条约适用于港澳特别行政区的程序及条约生效后通知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程序,特别是对征询特别行政区政府意见的内容、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
五是加大从法律角度对条约进行审查的力度。《办法》规定条约签署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应当从法律角度对条约进行审查。对签署后依法应报请国务院审核的条约,内容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或我国依据其他条约承担的国际义务有不一致的,有关部门在条约签署前应当征求司法部的意见。对报请国务院审核的条约,由司法部进行审查,提出法律意见。
《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在总结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相关程序,增强可操作性,明确了重大事项向党中央报告的制度,细化了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和国务院核准条约的范围、条约适用于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办理程序、条约的国内法审核以及部分程序的制度设计等内容,主要有:
一是加强党对缔约工作的领导。《办法》规定,条约内容涉及政治、外交、经济、社会、安全等领域重大国家利益的,应当将条约草案及条约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党中央。
二是完善缔约工作程序。《办法》明确,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缔结条约的具体事务,指导、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缔结条约工作。除宪法、法律和国务院另有授权外,地方各级政府无权缔结条约。同时,对条约谈判、签署、报请审核、备案、登记等环节中各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特别是明确了相关工作的办理时限等。
三是细化需经批准和核准的条约范围。《办法》根据立法法、预算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多年缔约工作实践,列举了10类应报请国务院审核并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的条约,10类应报请国务院核准的条约,细化了相关程序。
四是增加条约适用于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办理程序。根据港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精神,《办法》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办理条约适用于港澳特别行政区的程序及条约生效后通知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程序,特别是对征询特别行政区政府意见的内容、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
五是加大从法律角度对条约进行审查的力度。《办法》规定条约签署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应当从法律角度对条约进行审查。对签署后依法应报请国务院审核的条约,内容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或我国依据其他条约承担的国际义务有不一致的,有关部门在条约签署前应当征求司法部的意见。对报请国务院审核的条约,由司法部进行审查,提出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