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税法速递

2022-02-08 15:33:42 来源: 浏览:2416


 
河南省律师协会财政税收法律专业委员会
 
 
 
 2022年2月税法速递
 

 
 
 
 
 
 
 
 
 
 
 
 
 
 
 
 
 
 
 
二〇二二年二月
 
目 录

二、要闻播报
(一)王军与OECD税收政策与管理中心主任帕斯卡举行视频会谈
(二)全国统编《税收学》教材正式出版发行
(三)税收服务再升温 传递冬奥“好声音”北京冬奥会税收服务热线正式开通
(四)十一部门联合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
(五)新华社:税务部门曝光中介机构等5起涉税违法案件税收大数据精准监管作用日益显现
(六)国家税务总局:坚决依法打击偷逃成品油消费税违法犯罪行为
(七)11项准则及15项应用指南一致性修订发布
三、新法概览
(一)关于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9号)
(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发〔2022〕1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 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税总财行发〔2022〕1号)
(四)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调整疫情期间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等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22〕3号)
四、新规解读
(一)《海关总署关于执行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解读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三)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出台《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2022年1月24日 来源:条法司)
 
 
 

二、要闻播报
(一)王军与OECD税收政策与管理中心主任帕斯卡举行视频会谈
     近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税收政策与管理中心主任帕斯卡·圣塔曼举行视频会谈。双方就“双支柱”国际税收改革方案落实、征管数字化转型和2022年重点合作领域等议题进行交流,取得重要共识。
王军表示,“双支柱”国际税收改革方案取得广泛共识,是应对数字经济挑战的一项重要成果。中国税务部门将继续秉持多边主义精神和开放合作态度积极参与相关工作,推动“双支柱”方案的落地实施。王军感谢OECD长期以来对中国税收工作的支持,希望在征管数字化转型、能力建设等领域继续加强合作,不断提高税收治理能力,为推动世界经济更好复苏、更好发展贡献税收力量。
帕斯卡充分肯定中国在“双支柱”方案达成过程中发挥的积极作用,高度赞赏中国在增值税改革、征管改革、信息化建设等领域取得的重要进展。他表示,国际税收议题离不开中国税务部门的参与,双方的合作越来越具有开拓性,后续成果越来越值得期待。
(二)全国统编《税收学》教材正式出版发行
近日,全国统编《税收学》教材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和中国税务出版社联合出版发行。《税收学》是高等教育税收类基础性、综合性教材,由全国税收理论界和实务界42位知名专家学者编著,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税收理论和实践的创新成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税收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为税收改革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科学指导。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我国税收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为税收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实践源泉。为推进税收理论与实践更好结合,促进高校税收教材更好适应时代发展,在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的大力支持下,第十三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中国税务学会会长汪康牵头,精心组织、主导编著了《税收学》教材。
《税收学》编著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国内经验与国际视野相结合,在系统总结税收领域已经形成的主流观点、社会共识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新时代税收改革发展历程,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时代以来的税收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引入教材,并吸收借鉴国外税收发展经验,以全球视角审视中国税收发展的历史进程,揭示税收的基本特征和发展规律。
(三)税收服务再升温 传递冬奥“好声音”北京冬奥会税收服务热线正式开通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各项筹备工作已经进入全面冲刺阶段。2022年1月4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北京冬奥组委的统筹指导下,北京冬奥会税收服务热线(010-64212022)正式开通,为涉奥企业提供便利服务,为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顺利筹办贡献税务力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部门认真落实国家从各方面支持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税收优惠政策,涵盖冬奥会筹办全周期各环节,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多个税种,积极助力冬奥会和冬残奥会顺利筹办。
为提升北京冬奥会税收服务热线的服务水平,便利运动员、教练员、赞助商等各类主体享受冬奥税收优惠政策,北京市税务局精心打造“多语种税收名片”,组建冬奥税收服务咨询团队,实时解答英文问题,并提供日、韩、俄、法、德等多语种咨询服务;针对涉奥税收政策涉及面广、享受减免税主体多、非居民税收业务难度大等特点,组织开展多轮次、多层级、多维度的涉奥税收专业知识培训,确保热线工作质效。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主任张瑞菊表示,北京冬奥会税收服务热线开通后,将精准把握冬奥税收政策咨询特点,推动热线服务更高效、更便捷、更专业;同时依托电子税务局精准推送功能,通过冬奥涉税政策特征标签,“一对一”推送优惠政策、办前提醒,让冬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扎实服务好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
(四)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
    为依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健全洗钱违法犯罪风险防控体系,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决定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三年行动的牵头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职,密切配合,预防和打击洗钱及相关违法犯罪取得积极进展,反洗钱主管部门和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反洗钱义务机构强化风险为本的意识,各级监察、司法、侦查机关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涉税犯罪等保持高压态势,并对所涉洗钱犯罪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三百一十二条等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要求各部门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培训,从修订反洗钱法和办理洗钱刑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加强情报线索研判和案件会商、强化洗钱类型分析和反洗钱调查协查、增强反洗钱义务机构洗钱风险防控能力等方面落实工作责任,结合各地实际和部门职能进一步细化各项工作措施,依法打击各类洗钱违法犯罪行为,尤其要加大力度惩治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犯罪,坚决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的蔓延势头,推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构建完善国家洗钱风险防控体系,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
(五)新华社:税务部门曝光中介机构等5起涉税违法案件税收大数据精准监管作用日益显现
继2021年查处曝光一系列涉税违法案件后,2022年伊始,税务部门充分运用税收大数据,进一步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继续保持对各类税收违法行为“零容忍”的高压态势。1月26日,广西河池、新疆乌鲁木齐、陕西延安、深圳、江西九江税务部门曝光5起涉税违法案件,对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六)国家税务总局:坚决依法打击偷逃成品油消费税违法犯罪行为
2021年初,辽宁省税务局稽查局根据有关信息和反映以及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辽宁省盘锦市部分企业存在数额巨大的涉嫌虚开发票偷逃成品油消费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会同辽宁省及有关部门,共同指导辽宁省税务局稽查局对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
    国家税务总局坚决支持辽宁省税务局稽查局对部分企业偷逃成品油消费税案件依法严肃进行处理,坚决支持有关部门依纪依规依法对涉嫌违纪违法、失职失责的税务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要求各级税务部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维护公平、法治的市场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积极配合和推动完善多部门协同治理的成品油行业监管格局,坚决维护税法权威,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行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七)11项准则及15项应用指南一致性修订发布
2022年1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等11项准则;1月17日,中注协修订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应用指南》等15项应用指南,均于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次修订为一致性修订,对相关准则及应用指南作出文字调整,不涉及实质性修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中“完善审计准则体系”和“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强化内部管理”的要求,中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特殊目的审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进行了修订。为保持准则体系的内在一致性,更好地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开展实务工作,并保持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中注协对其他相关准则及应用指南涉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特殊目的审计准则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相应条款作出文字调整,不涉及实质性修订。
三、新法概览
(一)关于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2021年度——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
  3.澜之教育基金会
  4.中国慈善联合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21年1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发〔20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及规范企业参与政府信息化建设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税收信息化管理,促进税收信息化服务商守信履约,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表
   2.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认定表
   3.××省(区、市)税务局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2年1月5日
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
(试行)
一、信息化服务商
信息化服务商是指为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提供信息化项目承建、运维、咨询、监理服务或参加相关采购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服务商)。
受服务商指派参与税务部门信息化服务工作的个人,其行为纳入服务商行为记录。
二、失信行为
服务商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一)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1.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运维服务质量评价上季度得分被扣减较多,且未按承诺改进到位的;
3.违反合同约定内容,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4.不配合监理工作或对监理指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5.其他违反规定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二)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1.攻击或侵入税务信息系统(包括CA等);
2.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3.违反合同约定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4.利用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
5.另行开发销售合同业务需求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
6.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恶意竞标;
7.存在“围猎”税务人员行为的;
8.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
9.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一般失信行为的;
10.其他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三、失信行为的认定
(一)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1.认定标准:服务商违反税务信息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导致数据失窃或丢失、敏感信息泄露、主要业务系统瘫痪等网络安全事件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未造成上述后果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
2.认定部门:电子税务管理部门。
3.信息来源:网络安全管理部门、业主单位、实施单位发现并发起;其他部门的通报。
4.认定流程:发起认定(认定部门发现;其他信息来源单位自发现起3个工作日,将具体情形、产生的不良后果,以表单方式提交认定部门,表单模板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失信记录表)→核实确认(认定部门自发现或知悉通报、收到表单起10个工作日完成核实确认)→认定结果(认定部门经查属实的,3个工作日填制表单报送同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表单模板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失信认定表)。
(二)运维服务质量评价上季度得分被扣减较多,且未按承诺改进到位
1.认定标准:服务商服务质量评价上季度得分被扣减5分(含5分)以上,且本季度未按承诺改进到位。
2.认定部门:督察内审司、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第二大队)。
3.信息来源:服务质量评价系统。
4.认定流程:发起认定(评价部门每个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在服务质量评价系统中完成服务商服务质量评价)→核实确认(认定部门对评价得分结果和改进程度进行审核确认)→认定结果(对符合失信行为认定标准的,认定部门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填制失信认定表报送同级网信办)。
(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
1.认定标准:服务商未按合同要求交付合格产品或服务,导致系统不能按时上线运行或系统阻断运行超过4小时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未造成上述后果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
2.认定部门:业主单位。
3.信息来源:业主单位、实施单位、运维监控部门、监理管理部门发现并发起。
4.认定流程:流程同“(一)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认定流程。
(四)不配合监理工作或对监理指出问题整改不到位
1.认定标准:服务商不按监理要求提供所需资料或其他不配合监理工作的,对监理指出的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2.认定部门:监理管理部门。
3.信息来源:监理管理部门、业主单位、实施单位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发现并发起。
4.认定流程:流程同“(一)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认定流程。
(五)攻击或侵入税务信息系统(包括CA等)
1.认定标准:服务商存在攻击或侵入税务信息系统的。
2.认定部门:电子税务管理部门。
3.信息来源:网信管理职能部门的认定、通报、决定等。
4.认定流程:发起认定(认定部门发现)→核实确认(认定部门自发现或知悉起10个工作日完成核实确认)→认定结果(认定部门3个工作日填制失信认定表报送同级网信办)。
(六)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恶意竞标
1.认定标准:服务商竞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恶意投标的。
2.认定部门:采购部门。
3.信息来源:评标委员会报告;评标管理部门、业主单位发现并发起。
4.认定流程:流程同“(一)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认定流程。
(七)利用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
1.认定标准:服务商利用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售硬件、软件、服务或进行其他变相收费的。
2.认定部门:业主单位。
3.信息来源:纳税人、缴费人、其他部门或人员投诉;有关部门通报;业主单位发现并发起。
4.认定流程:发起认定(认定部门发现;认定部门知悉投诉、通报)→核实确认(认定部门自发现或知悉投诉、通报起20个工作日完成核实确认)→认定结果(认定部门经查属实的,3个工作日填制失信认定表报送同级网信办)。
(八)另行开发销售合同业务需求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
1.认定标准:服务商另行开发销售合同业务需求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
2.认定部门:业主单位。
3.信息来源:纳税人、缴费人、其他部门或人员投诉;有关部门通报;业主单位发现并发起。
4.认定流程:流程同“(七)利用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认定流程。
(九)存在“围猎”税务人员行为
1.认定标准:服务商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馈赠礼品礼金、邀请娱乐旅游消费、提供便利条件等非正常交往手段“围猎”相关税务人员及亲属。
2.认定部门:被“围猎”人员所在部门。
3.信息来源:相关部门的通报;其他部门或人员投诉;被“围猎”人员所在部门发现并发起。
4.认定流程:流程同“(七)利用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认定流程。
(十)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
1.认定标准:信息化服务商聘用3年内离职的原从事过税收信息化及相关信息系统业务条线的税务人员。原从事过,是指离职前3年内从事过税收信息化工作及在相关信息系统业务条线工作。
2.认定部门:网信办、组织人事部门。
3.信息来源:违规人员所在部门发现、组织人事部门发现、大数据查询发现、舆情反映报道、上级部门推送、其他部门或人员举报等。
4.认定流程: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将离职人员名单交本级网信办,发起认定(认定部门发现;认定部门知悉投诉)→核实确认(认定部门完成核实确认)→认定结果(认定部门经查属实的,填制失信认定表)。
(十一)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
1.认定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服务商发生2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
2.认定部门:税务总局网信办、省税务局网信办。
3.信息来源:各省税务局网信办报送的《××省税务局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表单模板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失信记录名单);同级单位报送的失信认定表。
4.认定流程:发起认定(认定部门知悉)→核实确认(认定部门10个工作日进行汇总确认)→认定结果(认定部门经查属实的,3个工作日填制失信认定表)。
服务商在省内一年发生2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由所在省税务局网信办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四、结果应用
税务总局网信办负责汇总税务总局各部门报送的失信认定表,以及各省税务局网信办按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报送的失信记录名单,制作《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表单模板详见附件4,以下简称税务系统失信记录名单),按季度在全国税务系统范围内进行通报。
对于一般失信行为的,由认定部门的同级网信办函告服务商。对于严重失信行为的,由认定部门的同级网信办约谈服务商主要负责人。对于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由采购部门按合同约定处理。对于影响恶劣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由采购部门按规定将其推送财政部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五、信用修复
一般失信行为的服务商,自通报之日起,一年内未再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 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税总财行发〔2022〕1号)发生新的失信行为的,由税务总局网信办将其移出税务系统失信记录名单。
严重失信行为的服务商,自通报之日起,三年内未再发生新的失信行为的,由税务总局网信办将其移出税务系统失信记录名单。
六、其他事项
采购部门负责在信息化合同中设置专门条款,禁止中标商另行开发合同业务需求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明确对违反合约专门条款的,纳入失信名单;约定对于违反网络安全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服务商,3年内限制参加税务系统政府采购活动;明确服务商建立防止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风险控制制度,并约定出现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行为将采取的措施(包括要求限期改正、要求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3年内限制参加所聘人员原单位及下属单位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等)。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对本制度列举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经其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服务商,3年内限制参加税收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网信办)负责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办发〔2020〕52号)同时废止。
(三)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 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税总财行发〔20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改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工作要求,不断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现就进一步深化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作、加强信息共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部门信息共享
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立足本地信息化建设实际,密切加强合作,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合理确定信息共享方式,及时实现共享实时化。2022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实现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的全流程信息实时共享。
(一)信息共享内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向税务部门推送统一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和办税信息。主要包括:权利人、证件号、共有情况、不动产单元号、坐落、面积、交易价格、权利类型、登记类型、登记时间等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办理纳税申报时所需的其他登记信息。
税务部门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送完税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证件号、不动产单元号、是否完税、完税时间,以及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所需的其他完税信息。
(二)信息共享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应通过构建“省对省”模式实现信息共享,即两部门在省级层面打通共享路径,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或连接专线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信息实时共享。
条件暂不具备的,可由省税务部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商,以接口方式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已迁移至电子政务外网的市县,可通过调用省税务部门部署于电子政务外网的数据接口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已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市县暂可保持原有共享方式。各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会同税务部门推动实现“省对省”模式。
(三)信息共享要求。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部门协作,共同研究确定信息共享方式、制定接口规范标准、完成接口开发,确保不动产登记和办税所需信息实时共享到位。要建立安全的信息共享物理环境、网络环境、数据加密与传输机制,保障数据安全。要制定信息共享安全制度,共享信息仅用于不动产登记和办税工作,防止数据外泄,确保信息安全。
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入推进“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工作,以不动产单元代码为关键字段,加强地籍数据信息的共享。税务部门要加快构建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数据库,不断提升税收征管质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地籍调查工作,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上,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推进地籍数据信息的共享应用。
二、大力推进“一窗办事”
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巩固“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工作成果基础上,以部门信息实时共享为突破口,大力推进信息化技术支撑下的线上线下“一窗办事”。不动产登记和办税联办业务原则上应该通过“一窗办事”综合窗口受理,不得通过单一窗口分别受理、串联办理。2022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应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线下“一窗办事”;2023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力争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网上(掌上)办理”。
(一)线下实现“一窗办事”。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统一线下综合受理窗口业务规范,坚决取消违法违规的前置环节、合并相近环节,对退税、争议处理等特殊业务,可单独设置业务窗口,进一步改善企业群众办事体验。要积极推动税务部门税收征管系统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应用信息化手段整合各部门业务,将纸质资料“现场传递”提升为电子资料“线上流转”。要认真梳理优化办理流程,在综合受理窗口统一收件、统一录入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系统自动将税务部门所需信息推送至税收征管系统。税务部门并行办理税收业务,及时确定税额,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缴纳方式,力争实现税费业务现场即时办结。纳税人完税后,税收征管系统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系统实时反馈完税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登簿、发证。
(二)积极推进线上“一窗办事”。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围绕智慧税务建设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的目标,加强网上不同业务系统相互融合,实行“一次受理、自动分发、集成办理、顺畅衔接”,实现登记、办税网上申请、现场核验“最多跑一次”或全程网办“一次不用跑”。各省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一窗办事”平台开发层级和应用范围,统筹加快手机APP、小程序等开发应用,逐步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全程“掌上办理”。要打通信息数据壁垒、统一流程环节,实现线上线下业务办理有机贯通衔接。
三、切实保障各项任务有序落地
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从党史学习教育中汲取继续前进的智慧和力量,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不动产登记和办税便利化,将此项工作作为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的有力措施。要向当地党委、政府主动汇报工作情况,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在信息数据、经费、技术、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要努力将不动产登记和办税打造为本地优化营商环境的“排头兵”,持续规范办事流程,不断提升服务质效,营造和谐稳定、可持续的政务服务环境。
(二)细化任务措施。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具体措施。对本辖区范围内尚未实现信息共享的市县,要及时统计梳理,分析原因,制定时间表、任务图,逐一挂账销号。要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采取创新举措,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三)狠抓责任落实。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围绕目标加大绩效考评和督导力度,严格工作标准,压实职责任务。必要时联合开展实地督查,跟踪指导,督促工作落实,确保各市县按期实现工作任务,及时将便利化改革成效惠及广大群众。
                                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2022年1月7日
(四)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调整疫情期间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等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缓解疫情对市场主体的影响,现将《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和《口岸出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财关税〔2016〕8号和财关税〔2019〕15号,以下统称管理办法)中有关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规定调整如下:
一、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并已完成招标的免税店
已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并已完成招标(含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的其他方式确定经营主体的情形,下同)的口岸进、出境免税店,免税品经营企业与招标人(或口岸业主,下同)可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延长免税店招投标时确定的经营期限,仅能延期一次,最多延长2年。延期后的经营期限可超过10年。
免税品经营企业与招标人的延期协议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签署。签署延期协议后,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备案。
二、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但尚未完成招标的免税店
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的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由地方政府按疫情防控要求,妥善安排招标工作,可不受批准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招标的时间限制,但最晚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招标。
三、未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的免税店
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批准设立的免税店,继续由口岸所属地方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批准。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2年1月12日
四、新规解读
(一)《海关总署关于执行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解读
     经国务院批准,《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近期对外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执行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公告〔2021〕119号),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及税则税目进行调整,同时明确通关有关事项。
  一、进出口关税税率
  (一)最惠国税率。
  1.进口暂定税率。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954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其中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进口暂定税率商品为947项,取消7项信息技术产品进口暂定税率。
  主要调整包括:一是新增或降低部分医药产品及设备、消费品进口暂定税率,对新型抗癌药氯化镭注射液实施零关税,降低颅内取栓支架、人造关节等部分医疗产品的进口关税,降低鲑鱼等优质水产品、婴儿服装、滑雪用具等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二是降低黄铁矿、氯化钾等部分资源产品关税,降低泥煤、汽油机颗粒捕集器等环境产品关税。三是降低第三代新型半导体材料碳化硅外延用石墨配件、高速动车用高压电缆、燃料电池用膜电极组件和双极板等关键零部件的进口关税,降低可可豆、植物精油、毛皮等原材料进口关税。四是取消冻猪肉进口暂定税率,取消或提高异丙胺、明胶、橙汁原料等国内已具备相应产能或技术优势商品的进口暂定税率。
  2.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
  根据信息技术产品降税协议安排,自2022年7月1日起,对62项信息技术产品实施第七步降税。
  (二)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玉米、稻谷和大米、糖、羊毛、毛条、棉花、化肥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进口暂定税率,税率不变。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税率不变。
  (三)协定税率及特惠税率。
  2022年我国将实施19个自贸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其中,自2022年1月1日起,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韩国、澳大利亚、巴基斯坦、格鲁吉亚、毛里求斯自贸协定进一步降税;自2022年7月1日起,中国与瑞士自贸协定和亚太贸易协定针对部分信息技术协定扩围产品降低协定税率;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自2022年1月1日起,对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9个已生效缔约方的RCEP项下原产货物实施协定第一年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柬埔寨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第一年税率。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协定有规定的,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协定无规定的,二者从低适用。
  2022年,对与我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安哥拉共和国等44个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特惠税率。
  (四)出口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继续对铬铁等106项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提高黄磷以外的其他磷和粗铜等2项商品的出口关税。
  二、税则税目
  我国进出口税则税目随《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2022年转版同步调整,并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等进行调整。主要调整包括:一是增列呼吸机、菜籽油、沙棘汁、六氟化钨等商品税目;二是优化小虾及对虾、视频游戏控制器等税目结构;三是删除其他首饰、其他非插电混动汽车等商品税目。调整后,2022年税则共包括8位税目8930个,较2021年净增350个。其中,转版新增581个,删除279个,自主调整新增91个,删除43个。
  三、通关有关事项
  海关总署已将《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及调整内容、因税目调整等原因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和行政裁定清单发布于海关总署关税司门户网站(http://gszgs.customs.gov.cn/)。其中,失效商品归类决定和行政裁定清单将动态更新
  根据《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调整的关税税目、税率内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22年版)均可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询,供通关参考。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2021年以来,财政部联合我局及相关部门出台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创业投资发展等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主要如下:
 (一)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二是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
 (三)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制发《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明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程序,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四)推动创业投资发展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制发《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3号),对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五)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发《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更新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目录及综合利用的资源、产品、技术标准等。
 为全面落实上述各项政策,优化填报口径,需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同时,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优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处理方式。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发《公告》。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要修订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一是将“203-2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调整为“203-2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适用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填报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免税政策的相关信息。
 二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调整《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
 三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新增“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用于填报企业适用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类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为便利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政策计算,将该事项由《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调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并增加第38行“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用于计算享受优惠政策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三)《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新增“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部分,供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企业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相关优惠政策。
 (四)《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在第28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增加“(加计扣除比例____%)”,供纳税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一是调整“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公式;二是依照辅助账设立的不同样式,调整表内行次计算规则。
 (六)《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调整“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明细优惠事项,供纳税人精准填报适用的优惠项目。
 (七)《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一是将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事项调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填报。
 二是明确第29行“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填报口径。
 (八)《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一是精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方式代码表》,并调整了相关行次的填报说明。二是进一步细化了优惠政策的具体指标,增加填报的精准度。
 (九)《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将第19-26列“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调整为“其中: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填报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所得免税政策有关情况。
 (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为便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更精准享受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政策,增加第18行“总机构应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第19行“总机构全年累计已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第20行“总机构因民族地方优惠调整分配金额”、第21行“八、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行次。
 三、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计算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生产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对于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进行调整。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A=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
 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
 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A和B的孰小值。
 其中,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为《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中第1行到第28行的优惠金额,不包括免税行次和第21行。
 下面,以小型微利企业为例说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计算方法。企业选择享受其他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可据此类推。
 【例1】甲公司从事非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2021年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纳税调整后所得400万元,其中300万元是符合所得减半征收条件的花卉种植项目所得。甲公司以前年度结转待弥补亏损为0,不享受其他减免所得税额的优惠政策。此时,甲公司应先选择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对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如下:
项目 计算
纳税调整后所得 400
所得减免 300×50%=150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0
应纳税所得额 400-150=250
应纳所得税额 250×25%=62.5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减免税额 100×(25%-12.5%×20%)+(250-100)×(25%-50%×20%)=45
叠加享受减免优惠金额 A=45;
B=45×[(300×50%)÷(400-150)]=27;
A和B的孰小值=27
应纳税额 62.5-(45-27)=44.5
 
 【例2】乙公司从事非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2021年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纳税调整后所得1000万元,其中符合所得减半征收条件的花卉养殖项目所得1200万元,符合所得免税条件的林木种植项目所得100万元。乙公司以前年度结转待弥补亏损200万元,不享受其他减免所得税额的优惠政策。此时,乙公司应先选择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对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如下:
 结果如下:
项目 计算
纳税调整后所得 1000
所得减免 100+1200×50%=700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00
应纳税所得额 1000-700-200=100
应纳所得税额 100×25%=25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税额 100×(25%-12.5%×20%)=22.5
叠加享受减免优惠金额 A=22.5
B=22.5×[(1200×50%)÷(1000-700)]=45
A和B的孰小值=22.5
应纳税额 25-(22.5-22.5)=25
 
 【例3】丙公司从事非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2021年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纳税调整后所得500万元,其中符合所得减半征收条件的花卉养殖项目所得150万元,符合所得免税条件的林木种植项目所得300万元。丙公司以前年度结转待弥补亏损20万元,不享受其他减免所得税额的优惠政策。此时,丙公司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有2种处理方式,计算结果如下:
项目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 先选择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对叠加部分进行调整
纳税调整后所得 500 500
所得减免 300 300+150×50%=375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0 20
应纳税所得额 500-300-20=180 500-375-20=105
应纳所得税额 180×25%=45 105×25%=26.25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税额 100×(25%-12.5%×20%)+(180-100)×(25%-50%×20%)=34.5 100×(25%-12.5%×20%)+(105-100)×(25%-50%×20%)=23.25
叠加享受减免优惠 0 A=23.25
B=23.25×[(150×50%)÷(500-
375)]=13.95
A和B的孰小值=13.95
应纳税额 45-34.5=10.5 26.25-(23.25-13.95)=16.95
 
 在例1、例2情形下,企业应选择同时享受项目所得减半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在例3情形下,企业不选择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只选择享受项目所得免税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可以享受最大优惠力度。
 综上,建议纳税人在申报时关注以下两方面:一是可以同时享受两类优惠政策时,建议纳税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综合分析,选择优惠力度最大的处理方式。二是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申报系统将帮助纳税人自动计算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无需纳税人再手动计算。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的处理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避免占压纳税人资金,自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五、实施时间
《公告》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今后如出台新政策,按照新政策相关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三)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出台《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2022年1月24日 来源:条法司
    近日,财政部对《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令)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109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各方面了解落实《办法》有关内容,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23号令是财政部门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听证制度的具体规定,自2005年实施以来,在增强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理念、规范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扩大了行政处罚听证范围,强化了听证笔录的效力,增加了电子送达方式等内容。因此,23号令应当及时作出相应修改。此外,随着经济社会发展,23号令中有关纳入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金额标准已明显过低;实践中还存在部分规定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也需要相应修订23号令。
    问:《办法》修订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修订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修订。严格按照有关上位法规定,调整行政处罚听证范围、完善听证规则,确保行政处罚听证工作依法开展。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行政管理需要,聚焦解决行政处罚听证实践中反映的问题,调整听证相关金额标准,完善授权委托规定,确保修订内容务实管用。三是坚持高效便民。以人为本,优化细化听证程序,增加电子送达方式,保障当事人便利可及。
    问:《办法》对听证范围作了哪些调整?
    答:一是新增部分听证事项。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种类纳入听证范围;根据会计法、资产评估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将“责令会计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责令资产评估机构停业”、“责令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停止从业”、“禁止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等行政处罚措施纳入听证范围。二是删除部分听证事项。根据财政行政许可事项取消情况,相应删除“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消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等听证事项。
    问:《办法》调整听证金额标准的主要考虑?
    答:23号令规定,财政部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其“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为对公民作出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实践中普遍反映现行法律制度中罚款标准过低,违法成本低,惩罚力度不够。为有效发挥行政处罚的震慑作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中将规章设定的罚款限额由3万元提高至10万元,不少法律法规在制定或修订时也大幅提高了罚款数额标准,因此,有关行政处罚听证金额的标准应作相应调整。此外,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没有对“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中的“较大数额”、“较大价值”的标准作出规定,为便于实践操作,也需要予以明确。
    综上,《办法》将财政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提高至对公民作出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万元以上罚款;明确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较大数额”、“较大价值”的标准与作出罚款的“较大数额”标准一致。同时延续23号令规定,明确地方财政部门作出罚款、答: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其听证相关数额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问:《办法》在优化听证流程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答:一是调整当事人提交授权委托书的时间及内容。将提交授权委托书的时间由举行听证的3日前,延长至举行听证日前,并规定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范围。二是增加第三人参加听证程序的规定。明确第三人在听证中享有陈述、质证等权利,切实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增加电子送达的规定。明确经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财政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相关文书。 另外,还对听证延期、中止、终止情形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听证期限的计算方式等内容。
    问:如何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答:为组织实施好《办法》,我们将多渠道、多层次做好广泛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和培训,并指导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及时细化完善相关规定,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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