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律师代表委员谈司法公正

2013-03-13 15:35:24 来源: 民主与法制时报 浏览:952

  “对于律师来说,最渴望的就是司法公正,因为律师职业的唯一武器就是法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律师整体是最希望司法公正的。”接受媒体采访时,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红宇表示。


  2013年全国两会上,律师身份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声音越来越响,无论是提出立法建议还是针砭民生问题,他们都在尽力参与。而对于公正司法,他们更是在“尽全力”,谈意见,提建议。


  法官应恪守道德和行为准则


  目前司法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做到司法公正,全国政协委员、四川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施杰认为,首先要解决好司法人员的责任问题。这要具体落实到个案的审判上来谈。


  “我们的司法审判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施杰坦言,“但现实中,一些审判过程中,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甚至我们的司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挑战国家法制权威,致使判决不公,导致冤假错案屡屡出现。”


  施杰认为,只有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做到审判公正,才能上升到司法公正这个层面上来。案件的审判人员能否做到不偏不倚,如何来对审判人员进行监督等问题是决定当前司法是否公正的关键要素之一。


  施杰打比方说,司法办案,就像在生产一件产品,这件产品是不是合格,办理过程中是不是存在不规范的地方等等,这些问题都反映在生产产品的各个环节上,只有把各个环节管理好,才能生产出质量过硬的产品来。同理,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保证各个环节不出问题,这样才能实现公正审判。“如果某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则会影响到整个审判过程,从而出现司法不公等问题,以致生产出人民不满意的产品,这样的结果就是造成了群众对法律尊严的蔑视,对司法的不信任。”


  如何保证各个环节不出现问题?施杰坦言,其实很简单,首先审判人员切身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准则》,切实担负起一个法官的责任,办理每一个案件的过程都要做到公平正义。


  审委会应更加规范严谨


  谈及造成审判不公的原因,施杰认为法院中设立的审判委员会在面对一些争议比较大或者重大的案件时,应该更加开放和灵活,尽量防止被少数法官利用,避免被少数法官“一言堂”所左右,以致作出错误的判决结果来。


  “因为审判委员会不同于合议庭,它不直接开庭审理案件。”施杰进一步解释说,“因为这样,致使听取直接审判法官对案件汇报时,容易受审判法官的言论主导,从而有可能导致应该民主决定的结果反而因权力集中作出不公的判决。”


  为防止个别法官借审判委员会之名,行徇私枉法之实,施杰建议审判委员会在讨论重大案件和有争议的案件时,应该增加更谨慎的环节,邀请案件当事人简要阐述,让他们在讨论中有表达诉求的权力,避免法官在案件陈述中有可能带有倾向性表达。


  同时,要防范个别法官借审判委员会之名,推卸审判责任。施杰建议司法部门应该严格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有问题的案件进行再审,发现错误要及时纠正,并对造成错误判决的法官进行追责。另外,法院还应引入三方评价机制,选择公道正派的人士组成一个评判机构,对案件判决作出客观公正公开的评判,发现错判,就启动追责制,一定不能让造成错案的司法人员逍遥法外。


  “审判委员会的设立有其一定的历史根源,学界一直争议很大。但它积极的一面也显而易见。”施杰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有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才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所以,只有严格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来办,并在审判委员会的功能和形式上更加规范更加严谨,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司法不公,促进审判的公正性、公平性。


  要确保审级独立


  案件请示的做法在实践中一直备受争议。此前,一些上级法院要求下级法院在某些案件立案、裁判前必须请示汇报,根据上级法院指示再决定是否立案或者如何裁判的现象频现。


  为了进一步保障各级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最高法院发布《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


  《意见》对司法实践中的案件请示做法进行了诉讼化改造,明确规定,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或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以及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认为,对“请示制度的诉讼化改造”实际上是在回归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现在法院的行政性越来越强,这一做法有利于法院“去行政化”。


  上下级法官之间不应该有以前的那种接触,否则就会使上诉制度形同虚设,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你俩事前都把结果约定好了,我再去上诉,有什么用?”陈舒说。


  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上下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上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审判工作的监督一般是个案、事后,而且必须依法、依程序进行。


  最高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负责人说:“《意见》特别强调,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乱‘创新’。各级人民法院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以确保审级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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