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规范律师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的规定》的通知

2010-07-01 16:56:10 来源: 浏览: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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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规范律师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的规定》的通知

豫高法[2009]426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关于规范律师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的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规范律师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的规定

为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律师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中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第一条 执业律师应当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

律师本人是案件当事人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可以依照法定条件和规定程序,以公民身份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公函》及《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能同时出具以上三种证(文)件的,人民法院不得许可其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在裁判文书当中不得确认其律师身份。

人民法院发现执业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拒绝其参加诉讼活动,并及时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

第三条 河南省所有当年通过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及执业考核的律师,由河南省司法厅在本厅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网站上公布。前述情况发生变化的,及时进行数据更新。

第四条 持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制作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实习律师,可以随律师出庭承担庭审记录等辅助工作,但不能单独出庭参加庭审活动。

第五条 持有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诉讼代理活动,参照本《规定》第二条律师参加诉讼代理活动的相关规定办理,但不得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条 民事案件执行中的代理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各级人民法院和有关审判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实施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及资格的审查。违反本《规定》要求的,对有关审判工作人员提出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作好规范本地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工作。对律师或其他公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从事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应当制止,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时调查核实,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本规定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河南省司法厅解释。

十一 本规定自2009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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