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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司法局: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报经省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省厅律师管理处。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改进律师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律师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法》和相关部颁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律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律师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改进和创新管理机制,明确法定管理职责,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推动我省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管理。严格依照《律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履行律师管理职责,认真做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做到不失职、不越权。
——落实分级管理。合理配置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职权,强化省辖市司法局管理律师工作的中心地位,逐步完善县(市、区)司法局的基础管理措施。
——正确行使权力。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不得妨碍律师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财物,不得借管理谋取其他利益。
二、律师管理工作职责
(一)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监督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2、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4、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5、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6、受理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7、提出表彰、处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建议,监督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8、组织律师事务所、律师围绕本地稳定和发展工作大局,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向本辖区内律师事务所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9、其他应由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管理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2、监督、指导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3、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
4、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向省司法厅提出处罚建议;
5、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6、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
7、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
8、监督指导市律师协会工作,指导当地律师党建工作;
9、其他应由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省司法厅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1、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开展全省性律师法律服务活动;
2、制定全省律师工作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律师管理工作规范性文件;
3、掌握全省律师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业务开展情况;
4、监督、指导省辖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5、组织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表彰活动;
6、依法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吊销执业证的处罚,监督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
7、办理律师执业核准、执业证注销,律师事务所设立核准、变更核准及执业许可证注销事项;
8、负责律师管理重大信息的公开;
9、监督指导省、市律师协会工作,指导全省律师党建工作;
10、其他应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的监督指导职责。
三、加强律师管理队伍建设
(一)加强县(市、区)司法局律师管理机构建设。凡设有律师事务所的县(市、区)司法局应积极向当地编制部门汇报,争取设置专门律师管理机构;省辖市政府所在的区和律师人数在30人以上的县(市、区)司法局应配备专职律师管理人员。
(二)要切实加强律师管理队伍建设。要根据当地律师人数和律师管理实际情况,配齐配强律师管理人员,把政治强、作风正、懂法律、有管理能力的优秀人才选调到律师管理部门。加强律师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每两年轮训一遍,定期组织交流学习,不断提高律师管理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改善律师管理工作条件。省辖市司法局加快推进律师管理信息传递、档案管理电子化进程,为构建全省统一的律师管理平台提供基础条件。省辖市和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尽快建立完备规范的律师管理档案,提高行政效率,保障严格管理。
四、不断完善律师管理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建立律师管理责任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把手是律师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保障律师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律师管理的社会效果负总责,分管律师工作的领导对行政许可、变更等行政事务的初审质量、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负责。
(二)建立健全律师管理相关制度。把管理工作经验和方法逐步上升为制度,发挥制度的刚性作用,努力推进律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落实对律师事务所的定期检查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直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每年至少两次入所现场检查,督促落实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落实律师行风建设有关要求。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工作的监督,合理运用考核结果。
落实律师管理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对当地产生社会影响的事件、当地党政主要领导对律师工作的批示指示,当地实施重大律师管理活动和处罚事项,要及时报告省司法厅,对重大事件的处置要事先请示。对隐瞒重大问题引起不良后果的,追究责任。
落实投诉及时处理制度。投诉必须有登记、有调查、有处理结果,向投诉人反馈;对上级批办的投诉案件按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避免因投诉处理不及时、不正确导致的矛盾升级,越级上访等事件发生。
落实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指导监督制度。要逐步规范“三类案件”报告、指导、监督程序,适时调整指导监督机构人员和工作机制,强化律师事务所对“三类案件”质量的控制责任,确保社会效果。
建立执业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律师管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变更情况,公示律师、律师事务所奖惩记录,方便社会查询律师管理信息和律师诚信执业信息。
(三)规范行政处罚活动。一是严格依法办案。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予以行政处罚,不得以行业惩戒代替行政处罚;情节轻微,由律师协会依照行业管理规范予以惩戒。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惩戒在下达决定后7日内报省司法厅备案。二是注重程序合法。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及有关部颁规章规定,认真履行行政处罚法定程序,确保行政处罚质量。三是明确职责分工。行政处罚案件由律师管理部门办理,司法行政机关法制部门监督;行政复议、应诉、赔偿等案件以司法行政机关法制部门为主办理。四是实行责任追究。必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不能隐瞒、包庇、大事化小。对于该处罚未处罚、明显违反案件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实施后不及时上报备案的,严格追究责任。省司法厅每年进行一次行政处罚案件质量检查。
(四)调整律师管理权限,优化县级律师管理资源配置。省司法厅将调整律师事务所归属的权力委托省辖市司法局行使,各省辖市司法局根据律师区域布局、各县(市、区)对律师服务实际需求、县(市、区)司法局律师管理力量配置情况,决定所辖律师事务所归属市或县(市、区)司法局管理指导。逐步减少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直接管理律师事务所数量,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一律归属所在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直接管理。县(市、区)司法局可直接向本辖区所有律师事务所指派法律援助案件、组织开展服务大局的法律服务工作,省辖市司法局应予支持并指导直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予以配合。
(五)整合系统资源,强化沟通协调。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律师工作情况,协调有关部门为律师工作争取更好的政治环境和政策环境。积极推介优秀律师担任政府及政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组织律师参与政府重大决策、服务当地中心工作中积极解决法律服务市场公平竞争的问题,县(市、区)司法局要切实履行《律师法》规定的职责,对违反法律规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黑、假律师,依法予以处罚和取缔,切实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法制、宣传、法律援助、财务等部门,对律师管理积极协调配合,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推动的工作格局。
(六)加强对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一是指导律师协会落实法定的行业管理职责,支持律师协会围绕司法行政律师管理工作的总体安排,发挥机制灵活的管理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二是要支持律师协会树立行业管理权威。充分发挥行业自我管理的作用,调动律师参与行业管理的积极性,发挥律师协会专业资源优势、人才资源优势,提高行业管理效能。三是指导律师协会加强和改善行业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四是要监督会费规范管理。保障会费取之于律师,用之于律协活动和律师管理工作。五是要监督律师协会人事配备及变更、重要活动和行业规则等,保障协会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使之充满活力又规范运行。
(七)加大对律师工作宣传和优秀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表彰力度。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功能,加大对《律师法》和律师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律师在经济建设、民主法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各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注意发现、培养、树立和宣传在律师行业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扩大律师业的正面影响。为优秀律师争取更多的表彰机会,在司法行政系统的综合表彰中为律师行业保留相应的份额;对在律师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予以大力表彰,特别别突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给予记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