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10日第四届河南省律师协会第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2009年3月29日第六届河南省律师协会第二次理事会修订,
2013年5月25日第七届河南省律师协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2020年4月22日第八届河南省律师协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律师协会(简称“协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河南省律师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在理事会领导下,组织会员进行专业研究、对相关法律业务进行指导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在分管副会长指导下,组织开展专业领域内业务学习和研究、执业技能交流和专业培训等工作,接受监事会监督。
秘书处具体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协调、联系和保障工作。
第二章工作范围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范围:
(一)组织业务研讨交流;
(二)对相关业务开展课题调研、指导,提出指导和规范指引或意见;
(三)研究、论证省辖市律师协会(含省直分会,下同)提交的重大疑难案件;
(四)提出专业培训和专业发展规划;
(五)受协会指派,参与法律、法规草案研讨和论证、提出立法建议;参与重大法律咨询活动;组织参加省外的专业研讨、交流及考察活动;
(六)收集、整理、编辑专业资料,组织编辑、出版律师专业论文集、专著或案例专辑,形成理论研究成果;
(七)制定律师业务操作规程和业务示范文本,指导全省律师业务开展;
(八)参加促进和发展律师专业化的相关社会活动;
(九)协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特殊专业委员会可增设一人)。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及人员构成等事项,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超过100人。
人员较多的委员会可设立执行委员,原则上不超过25人,由分管副会长商委员会主任拟定名单,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一名律师只能申请成为一个委员会委员,但可以参加不同委员会的活动。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拟任人选由律师个人申报、会长办公会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个别委员会主任可通过公开竞选方式产生。
委员会副主任人选由分管副会长商委员会主任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执行委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在相关专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有突出的工作业绩和较强的研究能力;
(三)热心协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
(四)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五)经所在律所及律协推荐,并明确支持其工作;
(六)三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执业年度考核合格。
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突出专业特长或其他特殊条件的律师,经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并决定,不受前述执业年限限制。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除满足以上条件外,原则上由十年以上执业经历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的律师担任。
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突出专业特长或其他特殊条件的律师,经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并决定,不受前述执业年限限制。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工作职责:
(一)主持制定委员会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及活动安排;
(二)主持召集本专业委员会议;
(三)经分管副会长同意提请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执行委员的调整;
(四)提出年度专业调研课题,报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确定后组织实施;
(五)完成工作规划及工作计划,主持专业研究,完成省律师协会下达的专业研究课题等研究任务;
(六)组织年度专业会议和活动,组织专业评选和对外专业交流;
(七)提出年度继续教育中涉及本专业的培训建议计划,协助落实培训师资;
(八)每年度向理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九)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任主持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分管副会长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工作。
第十一条 执行委员的职责:
(一)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开展理论研究和专业总结,发挥专业作用和影响;
(三)积极参与相关领域专业化建设;
(四)按照主任会议确定的分工安排承担相关工作;
(五)倡导和组织执业地律师进行交流和研讨活动。
其他委员应积极参与委员会日常专业研讨活动,履行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二条 主任、副主任、执行委员提出辞职的,应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其他委员自愿退出委员会,由主任向秘书处备案。
主任、副主任未按本规则履行职责或不忠实履行职责时,经会长办公会提议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予免职。
主任岗位出现空缺时,由常务理事会另行推选或由分管副会长指定一名副主任代理。
第十三条 执行委员、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任报会长办公会提请常务理事会确认丧失委员资格:
(一)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四)未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或被考核为不称职的。
委员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或累计三次不参加委员会活动,或一年内相关领域没有任何研究成果的,或拒绝承担委员会分配任务,或有严重影响行业声誉、形象的其他情形,由主任报经会长办公会或由监事会提请常务理事会决定,终止其资格。
委员资格丧失的,其所担任的主任、副主任、执行委员等资格同时丧失。
第四章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十四条 委员会针对行业发展实际需要提出任期工作规划草案,经分管副会长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委员会根据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任期工作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经分管副会长同意后实施,经费列入省律协年度工作预算。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的工作项目,报分管副会长同意后,提交会长办公会确定。其所需经费按协会《财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委员会应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活动,活动形式可以为组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课题调研、专业观摩和专业培训,开展法律咨询、进行法律宣传宣讲,组织对外交流、提供专业服务等,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十六条 委员会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网络媒介开展经常性专业研讨,活动对全省律师开放,吸收和鼓励广大律师参与。
第十七条 委员会可通过主任会议、执行委员会议开展工作。
执行委员会议应由半数以上执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出的决定经参加会议执行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委员会以省律师协会名义发布的指导性意见、调查报告和行业数据等,应在发布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秘书处审核后,经分管副会长提出、由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专业研讨活动应撰写综述,综述内容主要包括:议题、观点争论、主导意见、专业建议、会议规模、参会人员情况等。
综述应同会议影像资料一并及时报秘书处存档。
第十九条 委员会的研究成果由全体会员共享,研究成果可以采用以下方式推广:
(一)举行报告会;
(二)举办专业论坛;
(三)通过河南律师网、“河南律师之家”微信公众号等发布;
(四)通过相关刊物发表;
(五)出版研究论文集、专著或优秀案例集等;
(六)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应在每个工作年度结束的最后一个月,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经分管副会长同意后,提交本会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实行年度工作述职制度,执行委员及副主任向所在委员会述职、主任向理事会述职。
年度评议不合格的委员会,可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调整,连续两年评议不合格的委员会,应对主任进行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辖市律师协会可根据本规则制定本级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报本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细则,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