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0-05-25 15:52:08 来源: 浏览:449

2011年10月28日第六届河南省律师协会第五次理事会通过,

2013年5月25日第七届河南省律师协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2020年4月22日第八届河南省律师协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河南省律师协会(简称“协会”)工作委员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推动律师事业发展,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河南省律师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工作委员会是在理事会领导下,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能、办理相关事务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 工作委员会在分管副会长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监事会监督。本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协调、联系和保障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 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定;

(二)负责行业重大课题、重要问题的调研、协调和调查处理,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三)负责律师行业管理规范的起草、论证、报审等工作;

(四)指导省律协直属分会、省辖市律师协会对口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五)组织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六)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七)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受理和处理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根据行业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 工作委员会的设置、撤销、调整等事项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七条 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五名,委员若干名。

涉及青年律师、女律师、行业维权、律师纪律监督、律师执业考核、实习人员管理考核和地方律协建设等相关工作的委员会,其执行委员由各地市律协负责相关工作的人员担任,并随各地律协换届或者人员分工变动而当然调整。

第八条 主任、副主任原则上由执业十年以上的律师或行业管理人员担任,委员原则上由执业八年以上的律师担任,具有突出特长或特殊条件的律师,经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并决定,不受前述年限限制。

主任、副主任由会长办公会提名,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九条 主任、副主任、执行委员应具有强烈的行业责任感、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热心协会工作。

第十条 工作委员会实行执委制,不设委员。

第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成员应维护律师和协会声誉,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成员身份为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利益、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执行委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主持制定委员会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及活动安排;

(二)主持召集委员会会议;

(三)落实委员会的工作部署、检查督促委员会工作;

(四)向分管副会长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五)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以工作委员会名义对立法、司法、行政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参加社会活动;

(六)提出聘请工作委员会顾问方案;

(七)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八)完成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任主持本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分管副会长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工作。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工作,完成安排的工作任务;

(二)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三)参与行业相关工作的研究和规则制定,推动我省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四)落实省律协有关工作部署,配合所在省辖市律师协会或省律协直属分会推动当地律协相关工作开展;

(五)在协会工作中发挥积极带头作用,维护协会良好形象;

(六)完成协会及工作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主任、副主任、执行委员提出辞职的,应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本会秘书处备案。

主任、副主任未按本规则履行职责或不忠实履行职责时,经会长办公会提议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予免职。

主任岗位出现空缺时,由常务理事会另行推选主任或由分管副会长指定一名副主任代理。

第十六条 主任、副主任、执行委员离任时应当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七条 执行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会长办公会报常务理事会确认丧失委员资格:

(一)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四)未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或被考核为不称职的。

执行委员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或累计三次不参加工作委员会活动,或拒绝承担委员会分配的任务,或有严重影响行业声誉、形象等情形的,报会长办公会提请常务理事会决定,终止其执行委员资格。

执行委员资格丧失的,其所担任的主任或副主任资格同时丧失。

第十八条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家、学者或有关部门人士担任顾问。

第四章 工作委员会工作

第十九条 委员会针对行业发展实际需要,提出任期工作规划草案,经分管副会长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任期工作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经分管副会长同意后实施,经费列入省律协年度工作预算。

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临时增加的工作项目,报分管副会长同意后提交会长办公会确定。其所需经费按协会《财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工作委员会应当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及时组织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议。

委员会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委员应当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工作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执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决定须经参会执行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委员会的决定,全体执行委员必须共同遵守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载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时,秘书处可派员列席会议。

委员会会议讨论内容涉及其他工作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工作事项时,应邀请相应工作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报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就行业管理规范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发展战略委员会统一审核后,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执行。

工作委员会凡以协会名义发布的指导性意见、调查报告或以协会名义发布的行业数据等,应在发布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秘书处审核,经分管副会长提出、由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应在每个工作年度结束的最后一个月,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经分管副会长同意后,提交本会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六条 工作委员会实行年度述职制度,副主任和执行委员向委员会述职、主任向理事会述职。

年度评议不合格的委员会,可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调整,连续两年评议不合格的委员会,应对主任进行调整。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省辖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本级协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报本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工作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细则,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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