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规则

2020-05-25 15:51:37 来源: 浏览:283

2020年4月22日第八届河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会长办公会议制度,明确会长办公会议职责,发挥会长办公会议作用,根据《河南省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是律师协会日常事务决策和管理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受监事会监督。

会长办公会议可以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通信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决定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研究决定应由会长办公会议集体决定的重大活动和财务开支事项;

(三)研究决定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四)研究决定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提请的重大工作事项;

(五)听取秘书处工作情况汇报;

(六)拟定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置、调整方案,提出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名单,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其他属于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监事长、名誉会长、秘书长列席会议。

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会长或三名以上副会长提议时,应召开临时会长办公会议。

第五条 会长办公会召开七日前,秘书处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名誉会长,同时将会议议题及详细材料用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参会人员,书面的文字材料则在会议时由秘书处面呈参会人员。

第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会长、副会长)到会方可召开。

会长办公会议需要审议的事项由三分之二以上会长、副会长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条 与会人员应当围绕议题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和解决问题的方案或者措施。

会议应当征求列席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参会人员对于会议形成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必须执行。不因未参与讨论或有不同意见拒绝或消极执行会长办公会决议。

第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分工组织、督促有关工作机构、人员落实会议决定,秘书处督办。

第九条 会议由秘书处负责记录存档,如有必要,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起草会议纪要,送秘书长审查后报会长审批签发给会长、副会长、监事长。

第十条 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和要求。

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河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河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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