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2日第八届河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常务理事会作用,提高议事办事效率,根据《河南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在河南省律师代表大会(简称“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理事会的职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审议决定省律协重要规章制度、工作规则、专业规则;
(三)审议决定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调整;
(四)审议决定省律协工作和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人选;
(五)聘任秘书长,根据秘书长的提议,按照规定程序聘任副秘书长;
(六)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或5名以上常务理事提请审议的议题;
(七)审议决定重要的奖惩事项;
(八)研究决定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业其他重大事项;
(九)其他应由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原则上定于每季度末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必要时,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可延期或提前举行。
经会长办公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七日前,秘书处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常务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通知中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议题等重要事项,并将议题相关材料一并发送。
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常务理事会会议可以电子通讯、视频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五条 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当列席常务理事会议。会议可以邀请省司法厅负责律师工作的人员,省律协工作和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经主持人同意,列席常务理事会议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列席常务理事会的监事长或监事长委托的监事可依据规则,发表监督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出席的常务理事,应向秘书处请假并说明原因。
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连续两次或者累计四次无故不参加常务理事会议的,视为不能正常履职。由会长办公会或监事会提请理事会取消其常务理事资格。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议审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会议可采用书面、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电子通讯、视频通讯等方式表决通过决议。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载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对各项议题发表的意见。常务理事会决议应当形成书面文字,并制作会议决议,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常务理事签字。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载入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在秘书处存档。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由秘书处、有关常务理事、有关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负责执行。
第十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含涉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等)。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的权利:
(一)在常务理事会上享有表决权;
(二)提议制定或修改本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并执行本规则及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决议;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利益;
(四)不得利用常务理事职务为本人或所在律所谋取利益;
(五)不得利用常务理事身份参与协会事务以外的活动;
(六)履行常务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河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河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