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2日第八届河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律师协会(简称“协会”)自律管理,推动协会理事会(简称“理事会”)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河南省律师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二条 理事会由河南省律师代表大会(简称“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理事组成,是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会对代表大会负责,接受监事会监督。
理事会任期与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代表大会产生新的理事会为止。
第三章 理事会的职责
第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召集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二)决定召开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通过或决定撤销名誉会长;
(四)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代表大会职权;
(五)提请代表大会审议相关工作报告;
(六)听取、审议、批准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年度会费预算报告和会费使用决算报告等草案;
(七)制定和修改代表大会职权以外的行业规范和职业准则;
(八)拟定代表大会审议的行业规范、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九)增补或罢免理事;
(十)审议重大的资产购置、管理和处置方案,对拨付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的会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一)听取会长、副会长、工作委员会主任、专业委员会主任的述职,并就其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十二)推选及建议罢免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河南地区的代表及理事候选人;
(十三)其他应由理事会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理事会会议
第四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两次。
第五条 经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延期或提前举行。
第七条 监事会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会议可以邀请省司法厅负责律师工作的人员、省律协工作及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经主持人同意,列席理事会会议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列席理事会的监事长或监事长委托的监事可依据协会相关规则,发表监督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召开七日前,秘书处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理事和监事;通知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等重要事项,并将议题相关材料一并发送。
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理事会会议可以电子通讯、视频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需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出席的理事,应向秘书处请假并说明原因。
理事出席会议的情况应公开,连续两次或者累计四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由会长办公会或监事会提请理事会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十条 理事有权对审议事项和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独立行使选举权、议事表决权。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审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会议可采用书面、举手、无记名投票或电子通讯、视频通讯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载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对各项议题发表的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由会长签发。
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全体理事必须遵守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载入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十三条 参加、列席理事会会议的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含涉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等)。
第五章理事
第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与审议协会的有关事项;
(三)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四)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理事会工作规则及制度要求;
(二)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并履行表决职责;
(三)执行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决议和决定;
(四)忠实履职,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五)不得利用理事职务,为本人及所在律所谋取利益;
(六)听取代表大会代表及会员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代表大会代表及会员的监督;
(七)不得利用理事身份参与协会事务以外的活动;
(八)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理事的辞免:
(一)理事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辞职,经理事会同意后免去理事资格;
(二)丧失代表资格的,其理事资格自动丧失。
第十七条 理事名额空缺需要补选时,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提请理事会补选。经会长办公会决定,该等补选可采取等额选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河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河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