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修正案

2011-11-07 08:33:12 来源:河南律师 浏览:464

(2011年10月28日河南省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一、在《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二款:
上述“情节严重”,是指实习人员经所在地律师协会警告处分后,再次发生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或违反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造成严重后果。
二、《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现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正后作为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三、本修正案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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