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律师业内救助金使用办法(试行)

2010-12-18 16:29:56 来源:河南律师 浏览:267

第一条为资助因执业过程中受意外伤害的律师或因遭遇其他突发事件而发生经济困难的律师,完善律师协会的服务功能,促进我省律师业的和谐发展,特设立河南省律师业内救助金。
第二条业内救助金的来源:
1、划拨:本会每年从会费中划拨不低于10万元;
2、受赠:接受全省律师和各界人士及机构的捐赠。
上年结余的业内救助金金及孳息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三条救助金的发放、日常管理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
秘书处负责救助金的申请受理、核查、发放等具体工作。本会会长办公会负责发放救助金的最后审批。
第四条凡因遭遇突发事件而发生经济困难以及在执业过程中受意外伤害的本省执业律师,可依照本办法向秘书处申请救助。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获得一定数额的救助:
(一)在执业过程中受到严重意外伤害致五级以上伤残的;
(二)本人因患重大疾病,经济严重困难的;
(三)自然灾害致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经济困难的;
(四)其他特殊困难的。
第六条救助方式为获得批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第七条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需要获得救助的个人,由本人或其近亲属在需救助事项发生之日起60天内按照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1、执业律师经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向所在省辖市律师协会、省直分会提出;
2、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直分会负责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核实后报本会秘书处;
第八条秘书处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以及申请人个人或者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核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建议意见,报会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
秘书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作出等待核实的决定,并派遣专人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批准的,由秘书处实施发放。决定不予批准的,由秘书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出具代领委托书。
第九条救助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条救助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应每年向理事会报告,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救助决定应在河南律师网上公开,接受全体律师监督。
第十一条办法自本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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