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律协〔2009〕16号<?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律师出庭仪容仪表规范》的通知
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分会:
《河南省律师出庭仪容仪表规范》已经河南省律师协会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施行。
二○○九年九月七日
河南省律师出庭仪容仪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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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省律师出席法庭或者仲裁庭开庭审理活动(以下简称出庭)的仪容仪表,树立律师职业形象,提高律师职业影响,制定本规范。
一、着装
律师出席下列案件的开庭审理活动,应当穿律师袍:
1、有新闻媒体现场摄影摄像的;
2、有示范或者观摩安排的;
3、有重大社会影响,旁听人员较多的。
律师出席其他案件的法庭或者仲裁庭审理活动,应当穿律师袍或者深色西服套装,夏季可以穿长袖或者短袖浅色衬衣。
律师出庭不得穿体恤衫、运动衫,不得穿短裤或者吊带衣裙等与庭审活动不相称的服装。
律师出庭时不得披衣、敞胸,不得穿拖鞋、拖鞋式凉鞋、运动鞋、旅游鞋等与庭审活动不相称的鞋子。
二、饰物
男律师不得佩戴项链、手链、耳环等饰物,女律师不得佩戴与庭审活动不相称的怪异饰物。
三、仪容
律师在庭审期间应当坐姿端正、仪态庄重、精神饱满、精力集中;不得酒后出庭;不得打瞌睡;不得翻看与庭审案件无关的报刊、书籍;不得接打手机;不得玩弄钢笔或其他物品;不得有其他影响庭审严肃性和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男律师不得留长发、蓄胡须,女律师不得化浓妆。
四、发言
律师出庭发表辩护、代理、质证、陈述等意见时,应当面向审判席或仲裁庭,并不得使用羞辱、讥讽、威胁对方当事人、代理人或者乞求、讨好审判员、仲裁员的语言。
五、发问
律师出庭经审判长、仲裁员许可向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时,应当有修养、有礼貌,不得讽刺、挖苦、嘲弄,不得粗鲁无礼。
六、倾听
律师出庭应当认真、耐心地听取其他当事人、代理人、诉讼参与人的发言,不得随意打断,不得有不屑、厌烦或蔑视的表情。
七、惩戒
律师出庭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地省辖市律师协会(省直分会)根据情节轻重对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训诫、通报批评等处分。
八、其它
随同律师出庭的助理、实习人员,适用本规范。
律师以律师身份出席其他正式活动的仪容仪表,参照本规范执行。
九、生效
本规范经河南省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