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创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9-10-21 17:08:27 来源: 浏览: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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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律师协会

关于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创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分会:

为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行业管理职能,进一步规范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创建工作,经省司法厅批准,我省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的检查、验收、评选、命名工作由省司法厅调整为省律师协会组织实施。

河南省律师协会六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于<?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0996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创建工作的意见》,自2009101日起施行。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按照意见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创建工作。同时,各市律协也应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市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标准,在全省律师事务所中形成创建省市两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的机制,以创建工作推动我省律师事务所整体规范发展。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

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创建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我省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我省律师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创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律师业发展实际,提出创建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律师法》,全面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和基础建设,推动律师事务所向规范化、规模化、高层次发展,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标准

(一)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1、律师事务所及全体人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的方向,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精神面貌良好,内部团结和谐等方面,在全省律师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在当地有良好社会评价,在本地有示范带动效应。律师事务所重视、全体律师积极响应参与团队文化建设。

2、政治学习制度化。全体律师每月应参加8小时以上的集体政治学习。政治学习有主题,有记录,做到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落实。

3、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律师事务所成立了党支部(党小组),不足三人的要成立党小组或参加司法局党组织活动。坚持党组织生活制度,并有记录。

4、律师事务所注重精神文明、环境建设,爱国卫生、治安等方面符合社区管理要求。

(二)重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措施得力

1、每位律师都能够熟知并严格执行《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诚信执业。律师事务所及全体人员连续三年未受到任何行业惩戒和行政处罚。

2、正确稳妥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严格执行“三类案件”及时上报制度,办案效果良好。

3、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实行服务公示,公布投诉电话,明确专人负责投诉查处工作。

4、每年开展一次律师执业考核,并建立年度考核档案。

(三)执业机构形成规模,人员素质较高

1、律师事务所具有一定规模。省属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达20名以上;省辖市属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达15名以上;县(市、区)属及济源市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达6名以上。

2、专职执业律师全部达到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省属律师事务所达90%以上;省辖市属律师事务所达85%以上;县(市、区)属律师事务所达50%以上。45岁以下未达到本科学历的,在读本科率达100%。

省属律师事务所有两名以上通过国家英语六级水平考试(或具有同等水平)的律师。

3、律师事务所注重业务学习、培训和研讨。每年撰写并发表理论研讨、学术文章的数量不低于专职律师人数的二分之一。

(四)具有严格自律、科学规范的运作机制

1、具有完备、规范的规章制度,包括:《律师法》规定的六项制度;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收结案登记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业务学习、培训制度;统一收案收费制度;法律服务承诺、风险告示和办案质量信誉卡制度等。

建立合理的分配案件制度,不实行承包制、租赁制等不利于严格集中统一管理的分配方式。

各项制度要汇编成册,律师人手一册并能熟知和严格执行各项制度。

2、律师事务所设有专门的财务室,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会计、出纳分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统一入帐,帐目清楚,开支合理,依法缴纳税费,审计中没有发现重大问题。

3、所有律师及工作人员医疗、养老已加入社会统筹或已参加社会保险。

4、律师事务所实行保障效率的民主管理,建立能够实现规范有效管理的律师会议、合伙人会议制度等民主管理制度。

5、建立健全年轻律师健康成长机制和实习律师培训指导机制,并建立专项培训基金。

(五)业务实绩较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为显著

1、律师事务所在业务拓展上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省、市属律师事务所有专业分工或专业定向,成功办理过一些有影响的重大案件。

2、经济效益良好并稳步递增。

3、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机构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

4、积极组织全所律师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六)办公条件适应业务发展需要

1、律师事务所自购、自建、租用办公用房,专职律师人均面积15平方米以上。除房产外的其他实物资产及公共积累资金厅直属所不低于50万元,省辖市属所不低于30万元,县(区)属所不低于15万元。办公场所符合律师工作的特点,整洁、宽敞、明亮。

2、建有专门的档案资料室、文印室和接待室。建有业务档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档案,业务档案统一管理且符合有关规定,结案及时归档率在95%以上。

3、健全完善办公通讯机具等硬件设施。配备有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施,并建有法律数据库,建立律师事务所网站。

4、认真履行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义务,积极完成律师协会部署的各项工作。

三、申报命名与复查

(一)律师事务所进行自查自评后,向当地省辖市律师协会提出申请,省辖市律师协会审核后,推荐上报,由省律师协会考核、批准、命名。

(二)由省辖市律师协会向省律师协会报送下列材料:(1)律师事务所申请;(2)律师事务所自查自评报告;(3)律师事务所先进事迹材料;(4)省辖市律师协会征求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后出具的审核意见;(5)省辖市律师协会报请省律师协会验收、命名的申请。

(三)对各地推荐的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候选单位,由省律师协会验收小组根据本意见及《评分细则》(见附件)标准逐项进行考核、验收。

(四)经考核验收合格的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由省律师协会颁发“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标牌和荣誉证书。

(五)对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实行动态管理。凡已被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由省律师协会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收回标牌。命名和取消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均由省律师协会向全省通报。

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违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律师因违法、违纪受到停止执业以上处罚、公开谴责以上处分的,取消该律师事务所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收回标牌。

各省辖市律师协会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地市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创建标准,并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指导,形成省、市两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创建机制,推进全省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进程。

本意见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河南省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标准及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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