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业惩戒工作的通知

2009-10-21 17:07:03 来源: 浏览: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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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规范行业惩戒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分会:

加强和规范违规违纪律师的惩戒工作,是律协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律师队伍和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年来,全省广大律师认真贯彻落实律师法和司法部、全国律协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积极服务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律师社会形象得到明显改善。但是,随着我省律师队伍的不断壮大和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律师素质参差不齐,违规违纪行为时有发生,由此而引发的投诉案件明显增多,案情日趋复杂,惩戒工作难度也越来越大,任务越来越重。为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在两结合管理体制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履行好《律师法》所赋予的管理职责,正确、及时、妥善地处理违规违纪执业行为,各律师协会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业惩戒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行业惩戒工作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惩处,是律协实施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当前,律师协会在处理违规违纪执业行为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有的地方对当事人投诉重视不够,推诿敷衍当事人,投诉案件久拖不决;二是有的地方袒护被投诉律师,处分结果失之于软,没有起到很好的惩戒作用;三是有的地方对投诉案件的处理方法简单,随意性大,程序不够严谨和规范,损害了律协管理工作的严肃性。此外,有的地方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仅停留在口头说教上,对一些违规违纪行为没有及时启动惩戒机制,而是听之任之,给律协工作造成了被动。这些问题的存在,反映出一些地方律协对律师管理任务的艰巨性缺乏清醒的认识,对律师队伍建设规律的研究不够,管理意识不到位,管理手段跟不上,这与律师协会所担负的促进律师队伍、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重任不相适应,与党和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律师队伍的新要求、新期待不相适应。各地律师协会务必从律师事业发展的大局出发,从当前律师队伍的实际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行业惩戒工作的重要性,健全惩戒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加强执业监督,不断提高行业管理的水平和效果。

二、加大投诉查处和惩戒工作力度

要加强协会惩戒机构建设,把一些责任心强、有正义感、乐于奉献的律师调整充实到协会惩戒机构中来,建立机构工作制度和投诉受理、查处、反馈、报告、公示等制度,保障工作经费,真正发挥作用;要及时处理每一起投诉案件,不姑息,不护短,坚决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查处结果及时反馈当事人,做到案结事了,杜绝因投诉查处不及时、不正确引起的重诉、越级投诉和上访;对情节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在协会作出严厉处罚同时,要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坚决清除律师队伍的害群之马,切实做到惩前毖后;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的日常监督检查,积极主动地发现问题,查处问题;要把惩戒工作与行风建设结合起来,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大力推动行业惩戒工作的开展。

三、进一步规范行业惩戒工作

要严格按照《律师法》、全国律协和省律协的有关规定开展行业惩戒工作,重证据、重依据、重程序、重效率。要进一步规范行业惩戒工作的程序,完善各项制度,认真调查分析案情,必要情况下,组织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要坚持集体研究,民主表决。要进一步规范惩戒决定的格式文书,惩戒决定书要统一以律师协会名义下发,并告知被处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权利。要进一步规范行业惩戒决定的执行,所有惩戒决定要报省律协上网公示;处以训诫处分的,要当面对被处分人予以训诫。

近日,省律协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纪律惩戒工作委员会起草的《河南省律师协会惩戒听证程序规则(试行)》(附件一),并规范了三类惩戒决定格式文书(附件二)及三类惩戒执行适用格式文本(附件三),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省律协将每年度对各地规范行业惩戒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四、加强执业纪律教育

要进一步加强对广大会员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律师依法执业、规范执业和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的意识和自觉性;要利用受惩戒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警示教育,做到惩处一个,教育一片;要积极与新闻媒体合作,宣传律师行风建设情况,展示律师行业严格管理的信心和决心,动员全社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使广大律师始终保持警钟长鸣,自觉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1、河南省律师协会惩戒听证程序规则(试行)

2、三类惩戒执行适用格式文本

3、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处分决定书格式文本

附件一:

河南省律师协会惩戒听证程序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协会惩戒听证程序,保障拟处分会员的权利,保障投诉案件的正确处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区域内的各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拟作出行业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处分决定的律师协会组织。

第四条 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听证可以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拟处分会员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章 听证参与人

第六条 听证参与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案件调查人、拟处分会员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律师协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投诉人参加听证。

第七条 听证应当组成听证庭。听证庭由一名听证主持人和两名听证员组成。听证庭应当配备一名记录人。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由律师协会指定。

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在律师协会会员或工作人员中指定,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其他事务。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及处分适用的依据进行询问;负责执行听证程序,维护听证秩序,行使其他应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为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案的调查人员;

(二)拟处分会员、投诉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律师协会主管会长决定。主管会长是听证主持人的,由律师协会会长决定。

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条 案件调查人是指承办投诉案件调查取证的惩戒委员会委员或经惩戒委员会委派从事调查取证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拟处分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为本规则第九条所列人员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三)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

(四)对案件的事实情况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核对;

(六)法律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拟处分会员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的权限。

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听证举行前提交律师协会。

第三章 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第十三条 律师协会对会员拟作出行业处分的,应当向拟处分会员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拟处分会员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拟处分会员的违规行为、给予处分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分;

(三)告知拟处分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及期限;

听证告知书应当加盖律师协会印章。

第十四条 拟处分会员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拟作出处分决定的律师协会提出。如采用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五条 拟处分会员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六条 拟处分会员撤回听证要求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并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十七条 拟处分会员提出听证要求的,拟作出处分决定的律师协会应当组织听证。

拟处分会员申请延期听证,由听证庭决定是否准许。

第四章 听证的举行

第十八条 律师协会应当在收到拟处分会员听证要求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组成听证庭,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在举行听证前的七个工作日内向拟处分会员、案件调查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拟处分会员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三)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姓名;

(四)告知拟处分会员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拟处分会员准备有关证据材料。

听证通知书应当加盖律师协会的印章。

第十九条 听证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拟处分会员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告知案件调查人和拟处分会员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拟处分会员是否申请回避。拟处分会员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按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报请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四)案件调查人提出拟处分会员的违规事实、证据和处分建议及依据;

(五)参加听证的投诉人陈述投诉事实、证据及依据;

(六)拟处分会员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依据进行询问;

(八)案件调查人、拟处分会员作最后陈述;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拟处分会员的姓名、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案件调查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处分建议及依据;

(六)拟处分会员陈述、申辩和质证的主要内容;

(七)参加听证的投诉人陈述的主要内容;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与人阅读并核对无误后签名;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拟处分会员拒绝签名的,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合议。听证庭表决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表决结果提出书面听证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拟处分会员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听证通知书送达后,拟处分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拟处分会员死亡或者解散的;

(四)出现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听证通知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拟处分会员为律师的,可以将文书送达至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签收并转交。

拟处分会员收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签署回执。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河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经河南省律师协会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自<?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二〇〇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二:

市律师协会对 违规执业行为的训诫词

(律协文件号)

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的规定,对你(所) 一案进行调查之后,对你(所)作出了给予训诫的处分决定,并已向你(所)送达了 律师协会 律协惩字[ ] 号处分决定书。

本会认为,(对被训诫人的具体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违反的具体规定及对行业形象的影响进行评述)

本会要求你(所)接受处分后,汲取教训、改正错误,杜绝类似行为的发生;在今后的执业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职业声誉;切实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和信誉。

市律师协会

市律师协会关于 违规执业行为的通报

(律协文件号)

本会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的规定对所属会员 个人会员应当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执业证号、执业机构。团体会员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主任姓名、执业许可证号、执业地址 一案进行了调查,并对其作出了通报批评的处分决定。

本会认定其违规事实如下:

本会认为,(写明被处分人的行为性质、危害性及轻重情节以及违反的具体规定)

现将 的违规行为及处分决定在全体会员范围内进行通报。

本会希望全体会员引以为戒,规范执业行为,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赋予的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

市律师协会

市律师协会

关于对 违规执业行为的谴责书

(律协文件号)

本会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的规定对所属会员 个人会员应当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执业证号、执业机构。团体会员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主任姓名、执业许可证号、执业地址 一案进行了调查,并对其作出了公开谴责的处分决定。

本会认定其 行为违反了 关于 的规定,影响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本会对 的这种行为予以公开谴责。

本会将加强对律师的执业监督,切实提高全体律师的职业操守,促使全体律师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赋予的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

市律师协会

附件三:

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格式一)

律协惩字[ ]

被处分人:(被处分人为个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执业证号、执业机构。被处分人为团体会员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主任姓名、执业许可证号、执业地址)

(案由)一案,已调查终结。现查明(写明查明的违法、违规事实):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列举证据名称):

本会认为,(对被处分人的行为性质及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从重处分的情节和理由进行评述)

被处分人 的行为,违反了(列举被处分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行业规范的具体条款) 的规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十一条及 的规定,本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予以训诫。

被处分人对本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律师协会书面申请复查。

本会将于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被处分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协会)对被处分人实施训诫。受处分会员必须到场(受处分的为团体会员的,该团体会员负责人或其他合伙人必须到场)接受训诫。

市律师协会

(适用于训诫处分)

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格式二)

律协惩字[ ]

被处分人:(被处分人为个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执业证号、执业机构。被处分人为团体会员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主任姓名、执业许可证号、执业地址)

(案由)一案,已调查终结。现查明(写明查明的违法、违规事实):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列举证据名称):

本会认为,(对被处分人的行为性质及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从重处分的情节和理由进行评述)

被处分人 的行为,违反了(列举被处分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行业规范的具体条款) 的规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十一条及 的规定,本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予以通报批评。

被处分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律师协会书面申请复查。

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以书面方式在本会全体会员中通报。

市律师协会

(适用于通报批评处分)

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格式三)

律协惩字[ ]

被处分人:(被处分人为个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执业证号、执业机构。被处分人为团体会员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主任姓名、执业许可证号、执业地址)

(案由)一案,已调查终结。现查明(写明查明的违法、违规事实):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列举证据名称):

本会认为,(对被处分人的行为性质及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从重处分的情节和理由进行评述)

被处分人 的行为,违反了(列举被处分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行业规范的具体条款) 的规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十一条及

的规定,本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予以公开谴责。

被处分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律师协会书面申请复查。

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处分人的公开谴责将通过(媒体名称)

向社会公开。

市律师协会

(适用于公开谴责处分)

  • 0371-53385618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龙子湖街道龙子湖木华广场3号楼B座1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