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律协〔2009〕12号<?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关于印发《河南省律师协会
新闻通报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分会:
现将省律协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河南省律师协会新闻通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律师协会新闻通报办法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南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新闻通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强化行业宣传工作力度,进一步提升全省律师的整体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新闻通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为协会的中心工作服务;
(二)使全省律师行业整体受益;
(三)坚持正确的宣传导向;
(四)保证新闻通报的时效和质量;
(五)遵守有关新闻通报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协会新闻通报工作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新闻通报会;
(二)向媒体提供书面新闻通稿;
(三)接受媒体采访。
第四条 协会新闻通报的主要内容:
(一) 协会重要的会议、活动、决定和管理举措;
(二) 协会对业内有影响的事件及问题的立场、态度和观点;
(三) 协会对国内外和省内外突发事件、重大事件及热点问题的立场、观点和建议;
(四) 协会对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法律性文件在制定、修改、施行中存在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五) 协会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重要的会议、活动和举措;
(六) 宣传推介河南律师业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
(七) 通报协会会员违法违纪案例和处理情况;
(八) 其他应当通报的事项。
第五条 协会新闻通报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进行。
协会宣传工作委员会是新闻通报工作的具体执行和办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 依据本办法,按照会长办公会议制定的宣传工作计划和要求,组织、协调新闻通报工作,确定每次新闻通报的内容;
(二) 负责安排和组织媒体参加新闻通报活动;
(三) 联系各工作委员会主管新闻通报工作的负责人,了解各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对新闻通报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四) 征询协会会员对新闻通报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五) 征询媒体对协会新闻通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 承办协会交办的有关新闻通报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各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应当重视新闻通报工作,配合宣传联络委员会做好新闻通报工作。
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应当确定一位负责人主管涉及该委员会的新闻通报工作。
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每年通过协会秘书处,至少向宣传工作委员会提供四件(原则上每季度一件)有关该委员会工作的宣传材料;
(二) 配合宣传工作委员会解决涉及该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新闻通报内容的相关事宜;
(三) 参加与该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工作有关的新闻通报活动,配合新闻发言人的工作,回答媒体的询问;
(四) 向宣传工作委员会提供与该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工作有关的新闻通稿;
(五) 参加宣传工作委员会有关新闻通报工作的会议。
第七条 宣传工作委员会和秘书处应当每三个月向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主管新闻通报的负责人征集可用于新闻通报的题材,确定新闻通报的形式。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应当给予配合。
第八条 新闻通报会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定期新闻通报会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不定期新闻通报会根据需要,随时举行。
向媒体提供书面新闻通稿和接受媒体采访,根据需要随时安排。
第九条 新闻通报会内容由各市律师协会及会员、各业务、工作委员会提供,由宣传工作委员会和秘书处整理,主管会长、新闻发言人审定,重要新闻通报内容由会长办公会审查。
上述新闻通报内容由协会新闻发言人发布。
第十条 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律师协会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二OO九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