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工作守则》《业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2009-04-09 09:29:09 来源: 浏览:603


豫律协〔2009〕5号

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
《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工作守则》《业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
《河南省律师协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工作守则》和《河南省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稿)已经省律师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河南省律师协会理事、常务理事
会长、副会长工作守则

(2009年3月29日省律师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律师协会章程》,为规范律师协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工作,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理事会工作规则;
(二)坚决执行理事会形成的决议,不因未参与审议或有不同意见拒绝或消极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正确行使理事职权,不因担任理事为本人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维护律师和律师协会声誉;
(五)履行保密义务,不在理事之外范围议论理事决议审议过程中的情形;
(六)参与省律师协会业务和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七)完成律师协会交办的任务;
(八)参与所在地律师协会的工作;
(九)不以理事身份与其他律师争业务;非协会工作需要,不出示带有协会职务的名片;
(十)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并确保律师事务所工作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及配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
(十一)理事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理事的辞免
(一)理事个人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向全体理事通告,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二)连续两次或任期内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经理事会确认,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三)受到行政、行业、党纪、刑事处分的,经理事会确认,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四)理事出现下列情形,经理事会审议决定,罢免理事资格:
1、不履行理事义务,或有损害律师行业、律师管理行为的;
2、未尽到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导致律师事务所出现被处罚、惩戒情形,或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3、所在地律师协会建议罢免其理事资格的。
(五)有不适宜继续担任理事情形,经五名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或会长办公会提议,经理事会审议决定,予以罢免。
理事资格的丧失由理事会向本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向全省律师协会团体会员通报。
第四条 常务理事义务
(一)履行理事应履行的义务;
(二)坚决执行常务理事会已形成的决议,不因未参与审议或有不同意见拒绝或消极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不在常务理事会之外范围议论常务理事会审议事项过程情形;
(五)积极参与省律师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五条 常务理事资格丧失
(一)常务理事个人申请,理事会确认,即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二)常务理事连续两次或任期内累计四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或其他活动,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向全体理事通告,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三)不履行常务理事义务,或有不适宜继续担任常务理事情形,经会长办公会议提议,理事会审议决定罢免常务理事;
(四)理事资格丧失的,常务理事资格同时丧失。
第六条 常务理事的增补、资格丧失、罢免,由理事会书面通知本人,并向全省律师协会团体会员通报。
第七条 会长、副会长义务
(一)履行理事、常务理事义务;
(二)遵守理事、常务理事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和工作纪律;
(三)执行会长办公会已议定的工作原则和已决定的工作方案,不因未参与讨论或有不同意见拒绝或消极执行会长办公会决议;
(四)讲究工作效率,如期完成分工的工作,对会长办公会已议定或已否决的事项,非半数以上副会长提起,会长办公会不再就同一事项再行审议;
(五)不借会长、副会长职务为个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谋求业务上、参与协会工作上的特殊利益;
(六)非分管工作或协会指定,不以会长、副会长身份参与协会以外的事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理事会可免去会长、副会长职务:
(一)个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二)一年内三次,任期内累计六次不参加会长办公会议的;
(三)五名以上理事联名向理事会提议的;
(四)省、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罢免建议的;
(五)会长办公会议向理事会提出罢免建议的。
会长、副会长辞免,由会长办公会向司法厅报告,理事会确认,向全体团体会员公布。
第九条 会长、副会长向理事会进行年度工作述职,接受理事会评议。
第十条 历次会长办公会讨论事项,由会长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本守则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守则向全省会员发布,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常务理事会。

河南省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规则
(2002年11月10日省律师协会四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2009年3月29日省律师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律师协会各业务委员会的工作,根据《河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省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业务研讨、业务交流;
(二)提出指导和规范律师业务活动意见;
(三)研究、论证基层律师协会提交的重大疑难案件;
(四)提出业务培训和业务发展规划;
(五)受律师协会指派,参与法律、法规草案研讨、论证、提出立法建议;受律师协会指派,参与重大法律咨询活动;
(六)收集、整理、编辑业务资料,形成理论研究成果;
(七)制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和相关合同文本,指导全省律师业务开展;
(八)受省律师协会指派,组织参加省外业务研讨、交流及考察活动;
(九)参加促进和发展律师业务的相关社会活动。
第三条 业务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由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业务委员会由若干执业律师组成,每个业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超过三十人。各业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委员及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条 业务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律师高级职称;
(二)有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三)在该业务领域有较高知名度,有突出的工作业绩和较强的科研能力;
(四)有热情,愿奉献,不谋私利,具有良好的律师执业道德素养;
(五)执业地律师协会及所在律师事务所推荐,并明确支持其工作。
特殊情况需突破上述(一)(二)项的,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特别研究决定。
第六条 业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有八年以上执业经历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七条 业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免除其委员身份:
(一)本人提出辞职的;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两次不参加本业务委员会活动或不能完成业务委员会交办的任务的;
(三)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为的;
(五)利用委员身份进行不正当竞争,或有损律师协会和委员会声誉的。
第八条 主任(副主任)工作职责:
(一)拟定业务委员会本届内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报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二)提请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委员的调整;
(三)提出年度业务调研课题,报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确定后组织实施;
(四)完成工作规划及工作计划,主持专业业务研究,完成省律师协会下达的业务研究课题等科研任务;
(五)组织年度业务会议和活动,组织专业评选和对外业务交流;
(六)提出年度继续教育中涉及本业务的培训建议计划,协助落实培训师资;
(七)每年度向省律师协会书面报告本业务委员会工作;
(八)完成省律师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主任主持业务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本业务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主任(副主任)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本业务委员会的工作;主任负责落实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
第十条 业务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出的决议经参加会议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业务委员会形成的专业意见和决议原则上以本业务委员会名义发布,确需以省律师协会名义发布的,须经省律师协会会长(主管副会长)批准。
第十一条 业务委员会应充分利用现代网络开展经常性业务研讨,如需以会议方式开展业务研讨的,应将会议方案报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会议由省律师协会秘书处统一组织。
第十二条 业务委员会每次活动后应形成书面纪要,连同相关材料,报省律师协会归档。
第十三条 业务委员会经费由省律师协会统一管理,主任(副主任)会议提出活动经费预算,秘书处审核。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解释、修订和废止。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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