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公示办法

2008-11-11 10:10:28 来源: 浏览: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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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公示办法

(省律师协会五届八次理事会<?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081019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河南省律师行业信用建设,促进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和品牌建设,更好地接受社会对律师行业的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公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省、市律师协会根据本办法实施,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

第三条 执业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业基本信息:(1)律师事务所登记设立、注销信息;年度考核信息;负责人、合伙人、住所、联系方式及其变更信息。(2)执业律师获准执业许可、注销执业证、年度考核、执业年限、性别、执业机构及调转机构信息。

(二)执业业绩信息:(1)律师事务所、律师获得的官方、本行业荣誉及称号;(2)律师职称提升;(3)由律师行业组织的评选、竞赛、评比等结果。

(三)行业工作信息:(1)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涉及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工作通报;(2)律师协会人员组成、机构负责人、内部机构人员;(3)律师协会认为应发布的律师担任社会职务、承担社会活动的信息;(4)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管理活动涉及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动态反映;(5)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基本信息、实习考核结果、停止实习人员处理结果。

(四)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信息。

(五)需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公开澄清的信息。

第四条 公示信息依据:公示的信息由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供。

第五条 信息公示的审批:

(一)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发布的信息,由司法行政机关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二)律师协会发布的信息,由主管会长或秘书长批准。

第六条 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公示期限为一年。

第七条 信息公示载体:

(一)以《河南律师网》为基本载体;

(二)司法行政机关指定或省律师协会确定的其他媒体。

第八条 信息公示保障措施及责任追究:

(一)各市律师协会保障公示信息的准确性。

(二)各市律师协会须对本地已作出决定的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案件七日内报省律师协会公示。

(三)省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公示信息的审查和维护,指定专业人员负责信息发布操作。信息发布出现错误,且造成无可挽回负面影响的,律师协会应在原发布媒体范围内予以更正。

第九条 本办法自河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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