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基础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0-07-01 16:53:32 来源: 浏览:469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豫司文〔201015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

基础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省辖市司法局:

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以来,律师工作的法律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律师法》在规范律师管理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等方面作出很多新的规定,对律师业务工作和律师管理工作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省司法厅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律师法》,以相关部颁规章为基础,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和制度性文件,以进一步提高我省律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这些政策性文件和制度性文件在律师事务所贯彻执行的情况还不够理想,部分律师事务所基础管理还不够完善,业务建设薄弱,成为当前制约我省律师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因素。针对上述情况,根据《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基础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加强律师事务所基础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

(一)落实律师事务所执业考核制度,增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能力。重点是认真贯彻执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即将出台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该项制度从2010年第一个考核年度起实施。

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考核制度是律师管理基本手段和制度,律师事务所执业考核制度的直接主体是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并认真实施律师年度执业考核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和本所制度对本所律师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等次,实施奖惩,建立律师年度执业考核档案。要通过认真实施律师事务所执业考核制度,加强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提升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管理能力。

建立完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管理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管理有权利(力),用权有责任,失职有后果。严格实施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任职审核工作,凡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提交的可以产生实际影响或效力的文件和材料,均须经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或同意。继续严格执行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考核办法,落实提醒谈话、监督整改等日常监管措施,增强律师事务所层面的管理意识和管理责任,引导在律师事务所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

完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准入备案审查制度,对于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负有责任的合伙人,以及执业失信、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律师,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三年内担任其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申请不予备案确认。

(二)严格贯彻执行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资产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资质200811月省司法厅下发的《设立律师事务资产的规定》(豫司文[2008]265号)采取了科学分类、区别对待的原则,合理地明确了不同地域、不同管理层级、不同组织形式律师所设立资产数额及构成问题。出台此文件的目的,在于以律师事务所资产调整为杠杆,调整律师事务所的合理布局,激励律师事务所扩大集体积累,增强发展实力。《规定》明确各律师事务所资产调整到位的截止期限是<?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0912312010年律师事务所执业考核时,以提交律师所资产审计报告为依据,没有达到《规定》要求,视为考核不合格,并按文件规定改变管理层级。律师事务所资产将被作为律师事务所基本资信向社会公示。

(三)认真贯彻执行《明确和规范律师事务所风险代理行为的通知》,加强对风险代理行为的监督。2009年年初,省厅以豫司文[2009]8号下发了《明确和规范律师事务所风险代理行为的通知》。针对一些律师事务所适用风险代理有扩大范围的情况,以及因风险代理存在的经济利益驱动、甚至是不当动机,造成有关律师不愿进行庭外调解、和解等情况,省厅《通知》明确了相关内容及律师事务所的义务和责任,目的在于有效规范律师事务所的风险代理行为,应当在律师事务所长期坚持贯彻执行。从2010年元月1日起,律师事务所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必须签定风险代理委托合同,并在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后7日内,一律将该合同在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商业秘密的,须上报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书面材料。严格限制风险代理业务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逐步建立风险代理业务备案监控制度。

(四)严格落实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指导监督制度。律师事务所要严格落实“三类案件”报告、指导、监督程序,强化律师事务所对“三类案件”受理审查、质量控制责任,完善对“三类案件”的集体研究讨论制度,特别是讨论过程中的基本观点形成机制、讨论记录及承办案件律师必须执行集体讨论意见等具体规定,确保该项制度的有效性,确保律师办理案件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五)加强律师事务所基础制度建设,认真开展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编纂工作。落实《律师法》明确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必须建立的六项制度。律师事务所要根据《律师法》规定,参照省律师协会“六项制度示范文本”,全面修订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合伙协议等重要内部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在2010年度考核前报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或备案。

律师事务所要根据《律师法》及司法部、司法厅等有关规定,在严格贯彻执行前述重要内部规章制度的同时,要结合本所实际制定修订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之上汇编成册,确保所有工作人员熟悉在工作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行为规范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制度管理律师事务所各项工作。

(六)切实做好实习律师、年轻律师的培养管理工作,积极落实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律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实习律师之外的业务辅助人员和所内行政工作人员签定劳动合同;为律师事务所所有符合规定的人员办理养老、医疗保险,鼓励并提倡为律师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认真贯彻执行全国律协文件及省律协《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管理办法》,加强对指导律师的引导及实习律师的培养和管理,在律师事务所为青年律师健康成长搭建平台。

(七)全面规范律师事务所业务建设,加强业务质量控制,避免执业风险。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编印的《律师业务操作指引》,规定了16种主要律师业务的操作规程指导文本,这是全国律师界在做精、做强律师业务方面的集中智慧,认真学习并实践应用,不仅可以提升律师事务所的整体业务素质,而且可以大大缩短年轻律师业务成长的进程。要以律师事务所为主体,组织全体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认真学习,以规范各类律师业务的办理。省律师协会制定的我省律师诉讼文书推荐文本以及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是规范我省律师业务的基础性工作制度,对规范律师业务管理起着基础性指导作用,要在全省律师事务所予以推广。

(八)健全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工作。律师事务所管理档案的分类1、业务档案,此类档案管理按省律师协会制定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示范文本)有关规定操作;2、律师事务所和人员基础档案(包括律师执业档案);3、财务会计档案;4、行政管理档案。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1、有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档案目录登记册;2、有档案管理人员、档案室;3、各类档案材料完整。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岗位职责、档案管理制度以及档案管理的各项工作流程。

二、开展加强律师事务所基础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充分学习、宣传发动。加强律师事务所基础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不仅需要律师事务所在整体上予以高度重视,也需要每位律师特别是在律师事务所承担管理责任的骨干律师、合伙人的积极参与,因此要将该项工作的部署传达到每一个律师事务所、每一名律师及相关工作人员,全员学习有关政策性文件和制度性文件,全员参与修订相关制度规定,全员参与执行相关制度,全员参与律师事务所基础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认真自查自纠,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废、改、立”。律师事务所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及相关法律、部颁规章、省司法厅规定,结合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认真对照核查本所章程、协议、规章制度有无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以及对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存在盲点的情况。充分听取律师和工作人员的意见并在内部展开深入的研究和讨论,形成对本所基础管理现状的评估和存在问题的自查,有针对性地予以整改,包括对相关工作制度的废除、修改、建立;在建立完善律师事务所基本规章制度时,要重点修订完善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合伙协议,增加律师事务所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保障管理工作的质量,能够有效控制管理风险。

(三)加强沟通,及时交流总结。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等基础管理相关制度按本通知修订之后,要在年度考核时报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备案。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组织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完善管理、建立科学管理机制,以及业务质量控制、合理分配机制等进行多形式的研讨,促使各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完善。在律师事务所基础制度建设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时,要适时组织本地律师事务所同行之间互相交流评比,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也要及时检查总结,包括律师管理部门之间异地互相检查交流。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要积极推广并深挖潜力,及时上报省厅。

三、开展工作的组织指导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加强律师事务所基础管理,是未来一段时期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律师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律师法》的实际行动,不仅对每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建设和发展至关重要,对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工作的每一位律师、每一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有直接关系,而且直接关系到全省律师管理工作的成效,关系到全省律师事业的科学发展。各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将该项工作作为贯穿本地2010年律师管理工作的主线,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对律师管理机构人员力量薄弱或个别不适应律师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可以采取必要的组织调整措施,确保此项基础性工作扎实推进。开展本项工作的成效将作为2010年律师管理工作的主要考核目标。

(二)分级负责,加强督察和工作指导。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面对面的直接指导,尤其是对管理基础较薄弱的律师事务所,要特别关注,严防律师事务所应付、走形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一方面要及时到律师事务所督察指导,另一方面要通过督察活动规范本地法律服务市场,多渠道听取律师们对加强律师事务所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律师事务所通过加强基础管理取得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效果,使这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注重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律师协会要积极听取广大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管理愿望,发挥行业自律性管理的制度优势,积极引导律师事务所加强基础管理工作,以规章制度的示范文本、业务指引、公约、规约等各种形式指导律师事务所有针对性地建立科学的基础管理制度,以填补法律规定的覆盖盲区;同时也可以积极组织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工作交流,促进该项工作健康稳步进行。

(四)开展律师事务所基础管理工作要与律师事务所其他工作紧密结合。该项工作的开展要有利于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全面建设、科学发展,不拘泥于固定的形式,要紧密结合律师事务所工作特点和业务实际,加强对不同组织形式、不同基础条件律师事务所的具体指导,切实保障律师事务所基础管理工作能上新的台阶和水平。

(五)树立典型,加强宣传。积极推进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品牌化建设,紧密结合律师行业的评先创优活动,形成完善省市两级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的创建评比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向社会推荐宣传律师工作科学发展的经验成果以及涌现出来的先进律师事务所、先进律师,全面提升律师行业的社会形象。

各地将在贯彻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厅律师管理处。

年一月十三日

  • 0371-53385618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龙子湖街道龙子湖木华广场3号楼B座1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