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和律师之间还要扫除哪些障碍

2017-12-06 08:55:21 来源: 浏览:1696


作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 付保玉



依法治国

法官和律师都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居于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位置,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有效辩护促进法律正确实施。法官居于裁判者的地位,依据法律做出公正裁判,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律师和法官虽然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但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都肩负着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律师与法官沟通联系的长效机制,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从目前司法界的现状来看,法官和律师在实现有序的业务沟通,建立正当必要的学术交流方面存在一些困难和障碍,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官和律师职业共同体的观念没有得到有效建立。法官和律师之间应当是平等的职业共同体,不存在谁高谁低的支配和服从关系。二者之间应当是理解而不是隔阂,是包容而不是对抗,是交流而不是防范。但是由于这种共同体的观念没有建立,导致实践中出现一些不和谐的现象。如个别法官在法庭上无故打断律师发言,个别律师通过纠缠于程序性的细枝末节,故意拖延案件审理进度等,这些现象都是不正常的,不但不能促进司法进步,反而会阻碍司法进步的发展。


2、律师和法官的正常工作交流,缺乏制度保障。构建法官和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关键是要构建透明、公开、畅通、合法的沟通交流机制,通过交流增强彼此的尊重和认同,消除工作中的猜忌隔阂和抵触。如果没有相关制度的保障,法官和律师之间正常交流的标准就难以确立,即使是正常的工作交流,也可能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怀疑,最终导致双方形成一种“相互防范”的关系,在诉讼环节中产生的误解和分歧也难以及时的沟通和消除。


3、缺乏一个有效的业务交流平台。在律师和法官之间开展学习和业务上的交流十分必要,这样做能够统一律师和法官在法律问题、案件处理等方面的认识,减少法律分歧。及时将法院出台的一些规范性文件送达给律师,也可以提升律师的辩护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我院2010年下发了《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虽然在下发当时就第一时间在我院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但由于没有律师和法官的交流平台,很多律师没有注意到这个文件,法官已经开始使用该文件处理案件,律师还不知道文件的内容。同时,由于针对该文件的培训仅限于法院内部,部分律师对文件的内容理解也不一致,当事人不能接受裁判结果。


4、“重制约、轻配合”的倾向明显。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机关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事实上,作为同一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也可以表述为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配合是为了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制约是为了相互监督,最终的目标就是实现公平正义。但实践中,公检法机关之间往往是配合多制约少,而律师和法官之间更多的是制约,配合不够。目前,我省正在试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除刑诉法明确规定的指定辩护情形外,其他案件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也就是说,今后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工作关系将更加紧密,过分强调监督制约,而不是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层面上相互交流配合,不利于法治进程的顺利开展。

一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当法官和律师形成职业共同体,二者就可以更加有效的沟通交流,为维护这个共同体的荣誉,各个成员都会保持高度的自觉性,共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这次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沟通联系长效机制的意见》,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促进法官和律师思想观念的转变,实现二者关系的新常态。关于建立健全沟通联系长效机制的意见》传递了这样一种思想,法官和律师之间是可以而且应该进行积极正当有效的沟通交流的。法官和律师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二者之间应当有“防火墙”和“隔离带”(这是指在具体诉讼中的法官和律师,应注意交流的地点、方式,不要突破有关规定),但更应当在透明、公正、合法的前提下进行良性互动。


其次,为法官和律师建立长效沟通机制提供了制度保障。周强院长在最高法院举办的提升司法公信力专家学者座谈会上指出,要紧紧依靠学术界和律师界携手建设司法,如何携手,就是制度保障问题。《关于建立健全沟通联系长效机制的意见》通过加强法官协会和律师协会的沟通,将法官和律师的沟通机制制度化、常态化,使得二者在交流时有章可循。


最后,关于建立健全沟通联系长效机制的意见还为法官和律师建立了有效的沟通平台。借助法官协会和律师协会,搭建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官律师交流平台。如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开通律师工作窗口制度、探索建立实习律师到法院实习制度、互派专家开展培训研讨、举办有关联谊活动等,以此不断增进法官和律师之间的沟通交流、信任尊重,实现工作互联、资源共享、载体互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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