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已经直属分会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4月8日
河南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以下简称“直属分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实习考核工作,完善直属分会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规程》以及河南省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结合直属分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河南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厅直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在一年实习期满后,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参加直属分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直属分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材料审查、素质测评、实地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完成实习项目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根据河南省律师协会的授权,厅直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工作由直属分会组织实施,并接受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考核委员会
第五条直属分会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具体组织厅直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工作。
第六条考委会由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直属分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组成,其中执业律师在考委会总人数中所占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考委会主任由直属分会有关负责人担任。
考委会实施考核活动时,分若干考核小组进行,考核组组长原则上由考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第七条担任考委会成员的执业律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八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政治修养和职业道德素养;
(四)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职业荣誉感;
(五)律师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声誉和威望;
(六)没有因违规执业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五)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无《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二)对《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相关规定学习掌握程度;
(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仪表仪态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二)文化素养和心理素质;
(三)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四)沟通协调和临场应变能力;
(五)法律知识及相关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
(六)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巧的掌握程度。
第十二条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参加集中培训的情况;
(二)参加实务训练活动的情况;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四)考委会认为与实习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一节基本程序与暂停考核
第十三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核、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考委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内容组织实习人员先行书面考试,作为考核实习人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掌握情况的内容之一。
第十四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或因执业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二节考核申请
第十五条实习人员在厅直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应当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直属分会提出书面的考核申请。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直属分会批准后可以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提出考核申请或延期考核申请,或者在直属分会批准的延期时间届满时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十六条 已经参加过实习考核,但被确定为延长实习期的,延长的实习期限届满后的六十日内,实习人员应当重新按照前条第一款要求提交考核申请和考核材料,其中重点提供在延长实习期限内学习和从事实务训练活动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实习人员提出考核申请时,应当同时向直属分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登记表》;
(二)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三)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不少于500字的考评意见;
(四)接收实习的厅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合格的《实习鉴定书》;
(五)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六)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
(八)直属分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上列材料中所述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厅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由实习指导律师及接收实习的厅直律师事务所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本条第一款第(六)项当中所述“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实习工作材料,每份材料中应当包括实务训练项目的工作文书、实习操作记录、实务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第十八条直属分会应当自收到厅直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因同一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直属分会可以适当推迟考核时间,但是推迟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节材料审查
第十九条直属分会收到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后,应当对考核申请材料是否完整进行初步审查,并对实习人员有无违反《律师法》、司法部规章和律师行业规定的行为进行网上查询。
经过初审,对于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决定受理考核申请;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决定不予受理。对考核材料不完整的,通知提交考核申请的厅直律师事务所在考委会指定期限内补齐材料。
实习人员有违反《律师法》、司法部规章和律师行业规定行为,并且查证属实的,拒绝其考核申请并由直属分会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直属分会受理实习人员的考核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材料移交考委会。考委会根据申请考核人员的数量等情况将考核人员随机划分为若干考核小组,每个考核小组由3-5人组成。在具体考核工作中,执业律师选任为考核小组成员的,应尽可能兼顾不同专业领域。
第二十一条考核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参加当期本组考核的实习人员的近亲属;
(二)是自己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人员;
(三)与参加考核的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考核回避经本人提出或其他考核参与人提出,由考委会主任决定;考委会主任为考核组成员需要回避的,由直属分会会长决定。
第二十二条考核小组接到考委会移交的实习人员的考核申请材料后,应当先进行材料审查。审查的重点包括:考核申请及其所附考核材料是否符合本细则要求;材料是否完整、内容是否过于简单;申请材料能否满足本细则的考核要求,能否全面反映实习人员政治与业务学习、实务训练、遵守律师管理规定的具体情况等方面的内容。考核小组成员应进行合理分工,对实习人员申请考核的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意见。
考核小组对考核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考核材料齐全、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二)考核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实习人员或者厅直律师事务所在五日内作出说明、解释或者补正,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实习人员或厅直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补正的,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三)考核材料不符合本细则要求,且实习人员及其所在的厅直律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拒绝说明或补正、无法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对该实习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节面试考核
第二十三条考委会应当在实施面试考核七日前将考核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通知到实习人员或其所在的厅直律师事务所,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公告、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形式。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面试考核,或者在面试考核开始前发现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存在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直属分会申请重新调整本人的面试考核时间。
第二十四条面试考核应当采取互动问答方式进行。每名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分钟,但不得少于10分钟。
直属分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面试题库。面试时,考核小组可以根据实习人员抽取的面试试题结合其参加实习活动情况进行考核,也可以现场命题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审查实习人员是否具备从事律师工作所需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执业素养及其实习表现,重点考察实习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从事律师工作的目的及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等情况。
以书面考试形式考核实习人员掌握律师执业纪律、职业道德情况的,不能替代对其实习期间遵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面试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考核小组组长主持并宣读指导语,然后请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介绍个人基本情况、实习期间在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工作情况、协助指导律师办理律师业务的类型及心得体会等;
(二)考核小组成员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为基础,结合本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进行提问,实习人员针对提问进行回答;面试考核主要由考核小组组长发问,其他成员可就有关情况进行追问;
(三)考核小组成员根据实习人员回答问题的情况,按照本细则和直属分会规定的评分标准逐项独立进行评分,之后统计分数,确定面试考核结果;考核小组成员对面试考核结果存在较大分歧的,需经集体评议后再确定该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结果;面试考核结果应由考核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四)面试考核小组在提问及点评实习人员的回答时,应当注意引导实习人员树立正确执业精神、养成良好的职业素养,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面试考核过程可以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对面试考核过程录音录像的,录音录像资料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七条面试考核采用评分法,总分值为100分,各项考核内容占总分值的权重分别为:
(一)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二)实习人员的道德品行,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三)实习人员的执业素养,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四)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面试考核中,实习人员得分为60分以上且按照前款所列四项考核内容每项得分均不低于该项分值60%的,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但实习人员未通过本细则第九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考核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五节 实地考察
第二十八条直属分会可以通过对接收实习的厅直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考察、查阅工作档案、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实务训练档案、提供考核材料的真实性和遵守实习纪律等情况进行核查,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并作出考察意见。
第二十九条实地考察可以与面试考核同时进行,也可以在面试考核之前或之后进行。在面试考核之后进行实地考察时,发现被考核的实习人员不应通过实习考核的,应当确定该实习人员未通过实习考核,并按本细则及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三十条考核合格的标准为:
(一)实习人员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律师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考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通过考委会审查;
(四)通过考委会的面试考核,被评定为合格;
(五)通过考委会的实地考察,未发现不应通过实习考核的情形的;
(六)通过公示,被确认合格的;
(七)无《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八)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不存在违法和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考委会对经材料审核、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出具的考核意见,应由考委会主任或由考委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经考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直属分会应当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考核意见:
(一)实习人员未通过本细则第九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第十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考核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 经考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直属分会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经考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分会应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以律师名义从事《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律师实务训练项目的;
(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经考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分会应根据情况要求实习人员延长实习时间,补送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待完成实习项目后重新进行考核。
(一)未完成集中培训项目或未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未完成实务训练项目,或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为不合格的;
(三)未通过考委会面试考核的。
被确定为延长实习期的,由考委会决定延长实习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同时在实习证上进行相应标注。
第三十六条对经书面审核、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直属分会应当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考核结果在河南律师网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或者在公示期内接到有问题的举报或投诉,直属分会应当对异议、举报或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公示期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通过公示程序确认合格的,直属分会应对实习人员的考核结果出具正式考核意见,由直属分会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在十五日内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厅直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河南省律师协会及河南省司法厅备案。
直属分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直属分会应当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河南省律师协会及河南省司法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经直属分会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一年未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由直属分会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二)超过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三十九条 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直属分会或河南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直属分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考核工作有违反规定情形,河南省律师协会责令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考核的,直属分会将重新进行考核。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实习考核材料的办法;对面试考核录音录像的,可以同时审看、审听面试录音录像资料,必要时可以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面试考核。重新进行面试考核时,可以要求该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其实习的厅直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到场旁听。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参加考核的实习人员应当遵守考核纪律,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考核合格意见。
考委会和考核小组成员、直属分会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实习考核过程与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公正,不得徇私舞弊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对考核工作中接触到的案件材料等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一条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推荐信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实习考核的,按照《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厅直律师事务所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直属分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该律师停止实习指导工作一年或者二年的处分,给予该律师事务所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致使该律师事务所同一名实习人员多次无法通过考核或者多名实习人员无法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帮助实习人员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的;
(五)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的。
第四十三条考委会成员及考核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直属分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停止其在考委会的工作: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考核工作职责的;
(二)有徇私舞弊、接受实习人员财物、吃请等不正当行为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实习考核材料中有关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
(四)有其他影响实习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不正当行为的。
直属分会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直属分会或河南省律师协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规程》、《河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直属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经直属分会二届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直属分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