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律协出台措施扶持青年律师成长

2014-08-21 15:58:47 来源:河南律师 浏览:1360

在8月17日召开的驻马店市律协理事会三届二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驻马店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培养扶持指导意见》,这标志着该律协将从制度层面上制定措施着手扶持青年律师成长,使培养和扶持青年律师工作走向制度化、常态化。
该《意见》所称的青年律师,指执业年限不满3年且年龄在35周岁以内的律师,实习律师也将参照本《意见》实施。在具体扶持措施上,《意见》明确要求,按照河南省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标准规定,减收或免收青年律师的个人会费;青年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或其他培训时,免交培训费;女青年律师在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内,可以向律师协会申请停工留职,停工留职期内可以不参加律协的各种活动;律师事务所应给予青年律师3年执业保护期,保护期内应减收或免收律师事务所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鼓励律师事务所对青年律师实行保底薪酬制,建议每月不少于1000元等。
《意见》还对青年律师的指导律师所具备的条件和职责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倡导其他资深律师也要积极参与到对青年律师的培养和扶持工作中。
附:《驻马店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培养扶持指导意见》
驻马店市律师协会
关于青年律师培养扶持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驻马店市青年律师的培养扶持工作,提升青年律师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青年律师队伍的稳定、健康、快速、长远发展。根据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培养对象】
本指导意见所称青年律师,是指执业年限不满3年且年龄在35周岁以内(含35周岁)的律师。实习律师参照本指导意见实施。
有稳定收入的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不享受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各项经济资助政策措施,但在接受培养的其他方面与专职律师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条 【责任主体】
律师协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市青年律师的培养扶持工作;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主任和指导律师直接负责青年律师的培养扶持工作;其他资深律师应积极参与青年律师的培养扶持工作。
第二章 律师协会
第四条 【工作责任】
市律师协会负责制定青年律师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促进青年律师发展措施,指导全市青年律师培养工作。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组织开展全市青年律师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督促各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完善本所青年律师培养工作制度,检查、监督律师事务所落实青年律师培养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扶持措施】
1、按照河南省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标准规定,减收或免收青年律师的个人会费。
2、青年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或其他培训免交培训费。
3、女青年律师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期间,可以向律师协会申请停工留职,停工留职期内可以不参加律协组织的各种活动。停工留职期不得超过两年。
第六条 【考核制度】
建立对律师事务所培养扶持工作的考核制度,律师协会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将青年律师培养扶持工作作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指导律师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对青年律师培养扶持考核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指导律师,由市律师协会决定,可以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该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律师或该指导律师指导实习律师的资格。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七条 【工作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青年律师培养扶持的具体细则,实现对青年律师培养的规范化管理,做到有章可循。具体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青年律师培养年度计划;
(2)青年律师培养经费的年度预决算制度;
(3)青年律师疑难案件指导与研讨制度;
(4)青年律师业务学习、考察和培训规则;
第八条 【劳动保障】
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青年律师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保障其他劳动福利。
第九条 【扶持措施】
1、律师事务所在案件分配上,应倾斜于青年律师,尽可能增加青年律师的收入,但在办理过程中应给予青年律师指导。
2、律师事务所应给予青年律师3年执业保护期,保护期内应减收或不收律师事务所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
3、女青年律师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期间,可以向律师事务所申请停工留职,停工留职期内可以不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各种活动。停工留职期不得超过两年,停工留职期内减收或免收律师事务所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不享受经济性扶持待遇。
4、鼓励律师事务所对青年律师实行保底薪酬制,建议每月不少于1000元。
第四章 指导律师
第十条 【指导律师】
指导律师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受过处罚的律师不宜作为青年律师的指导律师。
第十一条 【指导律师职责】
青年律师在执业保护期内办理案件,指导律师应给予悉心指导,并适时给予青年律师经济扶持。
(1)指导律师应当全程参与并指导青年律师承办案件,同时允许并要求青年律师参与自己承办的案件,在办案过程中,指导律师应当给青年律师分配实质性任务,在分配任务时应当给出明确和详细的指导;
(2)指导律师应当对青年律师的工作及时作出评价和反馈,特别是提出有针对性的批评或肯定意见,并阐明理由;
(3)指导律师应定期向合伙人会议或律所主任汇报青年律师的培养进度,并对青年律师的成长前景作出评估;
(4)指导律师应当允许、鼓励青年律师向其他资深律师学习,并处理好与其他律师的关系;
(5)青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严重失职的,指导律师应及时予以教育。
第五章 青年律师
第十二条 【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
青年律师应积极参加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各项培训和交流活动,认真完成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交办的事项;青年律师要勤于学习,善于思考,掌握律师业务的规范流程和基本技巧;要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防范执业风险。
第十三条 【尊师爱所和诚信执业】
青年律师应当尊师爱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规章制度;应当诚信履行劳动合同(原则上应在该所执业5年以上),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因本人原因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为驻马店市律师行业指导性文件,报驻马店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由驻马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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