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税法速递

2025-09-09 17:19:01 来源: 浏览:193

 
  
河南省律师协会财政税收法律专业委员会
2025年9月税法速递
 
 
二〇二五年九月
 

目  录
 

二、要闻播报..................................................................................... 4
(一)限售股转让纳税地点调整税收合规管理措施平稳运行半年,有力遏制违规招商引资 助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4
(二)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上半年全国企业销售收入平稳增长................................................................................................ 5
(三)税收数据显示“两新”政策实施一年多来成效明显...... 6
(四)税务部门公布“新三样”领域2起偷骗税案件.............. 7
(五)税务部门曝光4起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件..................... 9
三、新法概览................................................................................... 11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 11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育儿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6号)................................................... 13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 13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 19
四、税案通报................................................................................... 25
案例1:借注销玩“金蝉脱壳” 拆分收入行隐匿之实——金银珠宝行业零售店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遭查处......................................... 25
案例2:账外藏金 拒交凭据 隐匿收入的“数据之谜”......... 29
——揭秘河南千年冷链设备有限公司违规享受小微企业税费优惠偷税案    29
案例3:虚假申报加计抵减钻空子 破产清算难掩偷税事实... 33
——揭露四川聚祥达物流有限公司骗享增值税加计抵减税费优惠偷税真相................................................................................................. 33
案例4:团伙作案骗享优惠 借壳虚开30亿元........................ 37
——空壳农民专业合作社骗享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查处................................................................................................. 37
 

  

二、要闻播报

(一)限售股转让纳税地点调整税收合规管理措施平稳运行半年,有力遏制违规招商引资 助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2024年12月27日,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证监会制发公告,将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纳税地点由证券机构所在地调整为上市公司所在地,通过固化税款入库地点,从制度上防止出现上市公司股东通过转移证券账户变换纳税地点,以享受地方为“争夺”税源而违规实施的奖补问题。目前,政策已平稳运行半年,进一步促进规范市场秩序,助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据了解,之前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由证券机构代扣代缴、相应税款在证券机构所在地入库。但是,一些地方为吸引税源,违规出台了一些奖补政策,部分上市公司股东因此通过转移证券公司账户的方式,变换纳税地点以达到享受相关地方违规奖补的目的,既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和地方可用财力下降,又造成地区间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限售股转让纳税地点调整税收合规管理措施已平稳运行半年有余,税务部门运用税收大数据和信息技术,从操作上实现异地申报缴税的“全国通办”,证券机构可以一次申报、一次缴税。今年上半年,发生涉税业务的3500余家证券机构累计代扣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超百亿元,税款均已入库至上市公司所在地,有效防止税源的不合理跨区域转移。公告实施半年来,原来相关制度漏洞被堵住,招商引资地区“无税可返”,无法通过奖补开展不当竞争,限售股转让中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原来被返还给个人转换为地方真正可支配财力。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调整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对保障地方财力、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都具有积极意义。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持续跟踪政策落地效果,确保相关措施平稳有序实施,助力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二)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上半年全国企业销售收入平稳增长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企业销售收入保持平稳增长,呈现多方面亮点。
——制造业发展稳中提质。在国家税费优惠和其他相关政策的有力推动下,上半年,制造业销售收入增速较全国企业总体增速快1.5个百分点,成为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制造业“高端化”稳步推进,上半年,装备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8.9%和11.9%。
——新质生产力加快培育。上半年,高技术产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4.3%,保持快速增长,反映创新产业持续壮大。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加快融合,上半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0.1%,全国企业采购数字技术金额同比增长9.9%,反映出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进程持续加快。
——“两新”政策成效明显。在大规模设备更新政策带动下,上半年,全国企业采购机械设备金额同比增长11.1%,延续去年以来较快增长势头。随着消费品以旧换新系列政策持续显效,居民消费需求加快释放。上半年,电视机等家用视听设备零售、冰箱等日用家电零售同比分别增长45.3%和56.6%;与家装相关的家具零售同比增长34%;“以旧换新”新扩围的手机等通信设备零售同比增长25.4%。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有序推进。上半年,全国省际间销售额占全国企业销售收入比重为40.7%,较上年同期提高0.6个百分点,反映省际间贸易联系持续加深,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稳步推进。

(三)税收数据显示“两新”政策实施一年多来成效明显

     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推行一年多来,效果持续显现,在促进转型升级、提振消费需求、畅通经济循环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呈现三方面亮点。
——“设备更新”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2024年4月至2025年7月,全国企业采购机械设备类金额同比增长7.3%,其中,工业企业采购机械设备类金额同比增长9.8%;信息传输软件业、科技服务业设备采购金额同比分别增长27.8%、28.3%;民营企业设备采购金额同比增长9.3%,设备更新支撑作用进一步凸显,政策红利正在有效转化为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动力。
——“以旧换新”带热多元消费需求。在政策的有力带动下,传统消费领域和智能消费领域活力持续释放,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2024年4月至2025年7月,日用家电、视听设备销售额同比分别增长44.5%和22.8%;家具、卫生洁具零售额同比分别增长30.1%、13.6%;服务型机器人制造业销售额同比增长51.1%。“以旧换新”政策同样惠及汽车行业,2024年4月至2025年7月,全国新能源车销量同比增长81.7%,增长势头迅猛。
——“供需畅通”促进经济良性循环。政策推行一年多来,逐渐形成“政策驱动-需求释放-产业升级”的良性互动。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2024年4月至2025年7月,“两新”政策叠加直接拉动全国零售业需求增长反作用于供给端,带动制造业企业加力推进设备更新升级,制造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5.8%,经济内循环更加顺畅。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不断强化“政策+服务”双轮驱动,推动“两新”政策持续显效,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强动能。

(四)税务部门公布“新三样”领域2起偷骗税案件

近年来,国家对“新三样”领域实施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有力支持了相关经营主体快速发展。然而,少数“新三样”领域经营主体在本身缴税较少的情况下,仍违规骗享税费优惠甚至偷税骗税,既违背了税费优惠激励创新发展的初衷,又破坏了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还助长了低价低效无序“内卷”竞争,加剧产能过剩,破坏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现将税务部门查处的2起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一、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江西南氏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骗享税费优惠案件。经查,2021至2023年,该公司通过扩大研发人员范围,将非直接从事研发工作的人员工资费用668.22万元纳入研发支出进行申报,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费优惠。同时,该公司还存在其他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202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依法作出追缴税费、罚款共计571.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新三样”领域犯罪团伙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经查,2019年至2022年,林嘉阳为首的骗税团伙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操控深圳市道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从上游虚开团伙控制的新能源公司取得品名为“铅酸蓄电池”的虚开发票后,虚构生产加工假象,将不能退税的“铅酸蓄电池”,以可退税的“锂电池”名义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49亿元。2023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1.49亿元,并处1倍罚款。2025年4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主犯林嘉阳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万元;其他18名涉案人员因犯出口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
依法纳税是经营主体的法定义务,享受税费优惠必须以合法合规为前提。税务部门始终把支持广大经营主体合规经营、健康发展作为重要责任,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优化服务举措、增进办税便利,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快享,助力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同时,持续推进依法治税,依法严肃查处以损害税收公平为代价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让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红利”流向真正专注于技术创新、品质提升的企业,坚决维护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坚决防止税收成本外部化,坚决抵制低价无序“内卷”竞争,推动落后产能有序退出,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五)税务部门曝光4起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件

8月26日,福建、四川、河南、贵州等地税务部门曝光4起依法查处的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件。分别是:
一、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以陈俊仁为首的犯罪团伙骗享涉农税收优惠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案件。经查,以陈俊仁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虚假注册并实际控制5户合作社,在没有生产经营和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骗享涉农税收优惠,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为他人虚开农产品销售发票,涉及增值税普通发票3.29万份,发票金额30.58亿元。2024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团伙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定性为虚开。2025年4月,仙游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陈俊仁等8名犯罪分子因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10年3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计92.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共计343.32万元。同时,税务部门依法对280户下游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企业进行立案检查。
二、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四川聚祥达物流有限公司骗享增值税加计抵减税费优惠偷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虚假填报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行业类别,违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税费优惠,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177.26万元。2024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55.43万元。
三、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河南千年冷链设备有限公司隐匿收入骗享小微企业税费优惠偷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业务员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款的方式隐匿未开票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费优惠,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301.91万元。2024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31.67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四、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凯里市个体工商户业主项祖顺拆分收入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偷税案件。经查,个体工商户业主项祖顺先后注册并实际控制凯里市金粉银楼等14家金银珠宝店铺,通过拆分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少缴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共计246.93万元。202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45.28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享受税费优惠必须坚守合法合规底线。骗享税费优惠的违法行为让税收成本外部化,严重影响了公平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广大经营主体应主动学法知法守法,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做到合规经营、诚信纳税。税务部门将在不折不扣落实好税费优惠政策的同时,坚决依法查处违规享受、恶意骗取税费优惠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法治公平的税收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税收安全。

三、新法概览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

现将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快递企业,是指在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上述企业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支机构,以及上述企业或者上述分支机构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快递末端网点。快递末端网点,是指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经营网点。
  本公告所称快递服务,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服务的业务活动,不包括快递企业仅提供运输服务的业务活动。快递末端服务是指上述收寄、投递服务。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收寄服务,是指快递企业接受寄件人委托,完成快件下单、验视、包装、封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快递企业对快件进行归类、封发的业务活动。投递服务,是指快递企业将快件按约定方式投交到约定的地址或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二、具有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的纳税人,从事网络货运经营,自行采购并交付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本公告所称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纳税人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不包括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8月11日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育儿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6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现就育儿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卫生健康部门与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按规定为申领补贴的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免税申报。
  三、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8月18日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

现将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一)“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
  (三)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二、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四、本公告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同一计算期间内已经参与比重计算的预收款,不得重复参与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预收款是指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款项。
  同一计算期间内既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增值税销售额或预收款,又取得其他业务增值税销售额,且符合本条第一款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时,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五、本公告第三条和第四条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等;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前的金额确定。
  六、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后,纳税人再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退税条件,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连续六个月计算期间,与已核准留抵退税申请不得重复计算。
  七、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一)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二)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三)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本条第三项的进项构成比例,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八、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留抵退税;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对应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九、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就缴回当月起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自全部缴回次月起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退税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十、纳税人可以选择将期末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在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核准的留抵退税款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退税款后,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当在下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纳税人以隐匿收入、虚增进项税额、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理完毕的留抵退税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8月22日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

近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的规定,为规范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以下简称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当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简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1)。
二、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当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三、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缴费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确定。
四、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参与计算所属期内按照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五、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受理、审核纳税人的留抵退税申请,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
六、纳税人不存在本公告第七条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含当日,下同)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经审核,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准予留抵退税,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并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上述10个工作日,自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核准之日起计算。
七、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现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一)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
(二)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
(三)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的;
(四)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公告第七条列举的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已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继续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纳税人不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应当自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九、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终止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作出终止办理留抵退税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出具终止办理留抵退税的 《税务事项通知书》:
(一)税务机关对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进行排查时,发现纳税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处理完毕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十、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一)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当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相关栏次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三)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十一、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相关栏次中填报的留抵退税额。
十二、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相关栏次,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十三、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按照规定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相关栏次,并可以继续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十四、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退(抵)税申请表.pdf
   2.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pdf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8月22日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26号)
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现将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过程中,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将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三、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承接主体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对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及运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五、本通知所称承接主体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规定的负责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的主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划转国有股权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受托对划转国有股权实行专户管理的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等。
六、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通知发布前已缴纳的税款,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8月27日

 

四、税案通报

案例1:借注销玩“金蝉脱壳” 拆分收入行隐匿之实——金银珠宝行业零售店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遭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金银珠宝行业零售店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件。经查,个体工商户业主项祖顺先后注册并实际控制凯里市金粉银楼(以下简称金粉银楼)等14家金银珠宝店铺,通过拆分经营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共计少缴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246.93万元。针对其违法事实,黔东南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45.2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核心商圈金店流水千万为何申报不足百万?
前期,黔东南州税务局稽查局接到相关部门移交线索:金粉银楼业主项祖顺个人账户流水巨大,需核实其实际经营状况。
税务人员随即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作为个体工商户的项祖顺,目前在凯里市经营金粉银楼、卡拉美2家金银珠宝店。数据显示,每店每季度申报销售收入均在30万元以内,年度总申报额约90万元,经营规模看似不大;同时,其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申报连续几年显示亏损。一边是有关部门提供的个人账户存在连年大额流水,一边是远低于流水金额的申报收入,两者的显著差异不禁引起了税务人员疑问。
进一步核查发现,5年内除上述2家在营店铺外,项祖顺还先后登记并在较短时间内注销了6家同类个体工商户。如此频繁的注销行为,其目的令人费解。
带着疑问,税务人员对目前经营中的2家店铺展开初步核查,发现2家店均位于凯里市区核心商圈,单店面积约100平方米,各有5到8名店员,客流量较大。此外,走访周边商铺得知,同等面积商铺年租金普遍达40至50万元。若按其申报的收入计算,显然难以覆盖租金、人力、采购等开支,一连串迹象均指向其经营数据存在异常。
“异常回购”牵出14家关联金店网络
针对前期排查发现的疑点及初步掌握的线索,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2家店铺立案并展开深入核查。
在金粉银楼现场核查时,一个异常引起检查人员注意:一名顾客持非本店售出的金饰要求回购,店员不仅予以办理,且未收取任何费用。检查人员就此询问店主项祖顺,其解释称这些金饰来自自己此前经营的一家店铺,为保障老顾客权益才免手续费。
然而,检查人员现场依法查阅回购台账及换购收据后发现,该店回购的金饰实际不只来自一家,而是13家不同店铺。面对“为何其他13家店的金饰均由本店回购”的询问,项祖顺坦言,这些店铺实为其与儿子、儿媳所开,目前统一由金粉银楼负责回购业务。
检查人员进一步核实确认,包括金粉银楼在内的14家店铺虽登记主体有所不同,却存在“统一回购、共用收银系统、同一会员管理”的情况,显示出明显关联性。在此基础上,经依法调取银行流水分析比对,证实包括金粉银楼在内的14家店铺资金最终流向项祖顺,形成了由其实际控制的关联经营网络。
“精准控额”玩注销 二维码分流隐匿收入
结合项祖顺实际控制多家店铺的线索,检查人员核查税务登记信息发现:过去5年间,项祖顺及其亲属在同一商圈先后注册了14家金银珠宝零售个体工商户,其中10家已注销。
既然长期经营金银首饰生意,为何不持续运营同一店铺,反而频繁登记又注销?随着依法调取的银行流水分析结果与项祖顺供述相互印证,真相逐渐清晰。一方面,项祖顺通过同时控制多家店铺“化整为零”。每家店仅向税务机关报备一个不常用银行账户,并将该账户的入账金额控制在每季度30万元以内,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一旦接近30万元,便将实际收入转至其他个人账户且不申报,以此隐匿绝大部分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消费税及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通过频繁登记新店铺,注销原有店铺“金蝉脱壳”。在原店铺注销前,将其他在营店铺的大笔收入迅速转入该店账户,且这些收入不向税务机关申报。通过这种短期内登记再注销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企图逃避税务机关监管。
确凿证据前认罪认罚
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完整证据链,项祖顺起初以“客户套现”“私人往来”为由辩解。检查人员通过释法明理,明确指出其涉税问题,最终项祖顺承认通过拆分隐匿收入、虚假纳税申报、骗享税收优惠偷逃税款的全部违法事实,并表示接受处理处罚。
经核查,通过上述手段,项祖顺控制的金银珠宝零售店共计少缴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246.9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项祖顺及亲属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45.2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案例2:账外藏金 拒交凭据 隐匿收入的“数据之谜”

——揭秘河南千年冷链设备有限公司违规享受小微企业税费优惠偷税案

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河南千年冷链设备有限公司骗享小微企业所得税税费优惠偷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利用业务员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销售款的方式隐匿未开票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费优惠,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301.91万元。针对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公司做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31.67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自查避重就轻 疑点难以消除
前期,税务稽查部门按照“双随机”检查例行工作安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派选执法人员,采取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河南千年冷链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在自查阶段,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常见涉税风险点,结合该公司主动申报情况梳理出需要其自查的提纲,并安排税务人员对该公司进行自查辅导,请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自查情况。
期满后该公司提交了自查报告,报告中该公司承认在自查所属期内存在个别货物发出后未及时确认收入,少缴税费的问题,并未对其他问题进行说明,同时主动补缴税费款及滞纳金37.82万元。
税务人员对该公司的自查报告进行分析,并根据辅导期间了解到的公司经营情况,结合税收大数据,进一步研判发现该公司自查所属期内,在经营范围扩大、营业收入增长的情况下,利润却持续下降,与公司过往业绩和行业整体利润水平差距较大,存在较大疑点。税务人员就上述疑点再次向该公司反馈,该公司认为除在自查报告中提到的问题外其不存在其他问题,也没有就上述疑点进行回应。
由于该公司收入和利润相背离的主要风险疑点无法消除,经税务人员多次提醒、督促其进行反馈,该公司并未就相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税务部门遂依法对该公司立案检查。
经营数据“蒸发” 企业难圆其说
为查明事实真相,检查人员依法前去实地开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财务、仓管、销售、售后维修等部门涉税经营资料很少,办公电脑里都仅有当月的数据,以往的收发货记录、销售统计、售后回访记录、维修派单等关键性资料和经营数据均已缺失。
针对这一疑点,检查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财务人员进行询问。财务人员辩称,该公司客户分布在全国各地,多为食品类连锁企业及散户,产品主要是定制的冷柜和展示柜,行业竞争激烈。同行企业经常对公司业务骨干以提高薪资待遇的方式来定向猎聘,公司为防止业务骨干及客户资源流失,规定不能在电脑中存储过多与经营相关的资料。
面对企业的解释,检查人员再次询问是否在其他地方存放相关资料,但该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提供。检查人员遂依法向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涉税资料。期满后,该公司只提供了电子账套和记账凭证,对于要求提供的业务合同、销售记录、售后维修记录等关键资料均没有提供。
私人账户流转 隐匿手段显现
面对涉税经营资料缺失、企业拒不提供关键资料且没有其他佐证材料予以参考的情况,检查人员决定从查看其相关年度收入申报情况入手,展开进一步调查。根据系统内该公司主动申报的有关数据显示,其正常申报的增值税销售情况明细中,每个月都申报有未开票收入。那么该公司未开票收入是否全部申报了呢?
带着这一疑问,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账目和凭证,在未开票收入凭证中发现了异常。凭证的附件银行回单上显示所有的未开票收入均是由个人账户转入到该公司对公账户的。经检查人员结合该公司的工资表对这些个人账户的户名信息进行了比对发现,这些个人账户的持有人均是该公司的业务员。也就是说这些未开票收入的资金是通过业务员个人账户收取后再转入对公账户。正常的销售款应当通过在税务机关备案的对公账户收取,而这家公司通过未经备案的业务员个人账户收取显然是不合规的。
检查人员依法对涉案个人银行账户与对公账户的资金往来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发现了多个银行账户规律性地向不同业务员个人账户进行转账,与业务员个人账户向公司对公账户转账时间基本吻合。并且发现这些银行账户收款备注中有货款等关键字,收款区域与该公司销售范围基本吻合,且每笔流水金额与该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也基本一致。
在将资金证据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后,检查人员认定这些银行账户是该公司操纵的未在税务机关备案的隐匿账户。检查人员查实该公司通过操纵业务员个人账户少量申报未开票收入,共隐匿销售收入1331.2万元。
骗享税费优惠 依法严惩不贷
在掌握关键证据后,检查人员再次依法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询问,并向其讲明政策要求和法律后果。
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证据,该公司态度发生明显转变,迅速承认违法事实:一方面公司通过业务员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销售收入,这些收入既不开票也不入账,更不申报;另一方面为规避税务监管,公司只将少量不需要开发票客户的销售收入进行申报,以造成企业正常申报未开票收入的假象。同时,为了享受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公司不仅隐匿了私人账户收取的销售款,而且将隐匿收入对应的原材料和成本放在冷库业务中核算,从而降低利润,最终将应纳税所得额精准控制在享受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标准以下。为争取从轻处罚,该公司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主动全额预缴查补税款。
经查,该公司共隐匿销售收入1331.2万元,并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并进行虚假申报,骗享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务部门据此重新计算收入成本后,确认该公司累计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301.9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河南千年冷链设备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将其定性为偷税,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案例3:虚假申报加计抵减钻空子 破产清算难掩偷税事实

——揭露四川聚祥达物流有限公司骗享增值税加计抵减税费优惠偷税真相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四川聚祥达物流有限公司骗享增值税加计抵减税费优惠偷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虚假填报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行业类别,违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税费优惠,同时还存在其他少缴税款行为,共计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177.26万元。针对其违法事实,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四川聚祥达物流有限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共计355.43万元。
主营业务与申报项目“错位” 是误填还是虚报?
前期,四川省税务局在税收大数据日常分析中,发现该公司主营销售业务与申报项目不匹配,即该公司以往年度自行填报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所属行业类别均为“交通运输服务-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然而,在填列《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时,该公司却摇身一变,以“物流辅助服务”申报了全部销售额,并据此填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税费优惠。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文件规定,“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如卡车、飞机、轮船等)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而“物流辅助服务”中包含的项目则通常指为运输过程提供支持、但不直接参与货物移动的服务(如仓库保管货物、港口装卸集装箱等),属于“现代服务”范畴。
结合公司注册登记信息,其经营范围为货物专业运输(罐式),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等,都直接参与货物移动,显然并不属于政策规定的“物流辅助服务”定义的经营类别,也就不应享受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中“现代服务”增值税加计抵减税费优惠。
公司前后填写类别不一致,是无意错填?还是有意虚报?为弄清楚事实,检查人员依法约谈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傅进军。
推诿塞责露破绽 自称“更正”谎言被识破
在检查人员询问傅进军其公司主营业务类别以及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品目时,他明确表示知晓公司主营业务为交通运输服务——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开具的发票均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运输服务*运费。
面对行业类别前后填写不一致的核心质疑,傅进军起初以“不清楚”、“都是会计填报的”等理由推诿。在检查人员详细讲解相关政策并告知其法律后果后,他又补充道,主管税务机关曾提醒其3月、4月加计抵减项目与主营业务不符,但公司早已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更正。
检查人员根据傅进军的陈述,在系统中调取申报表进一步核实发现:该公司收到通知后,并未按税务部门要求更正3月、4月的增值税申报表;在多次督促提醒下,仅对5月申报表进行“更正”,不仅整改不彻底,也未按要求补缴相应税款。
为进一步核实,检查人员依法要求该公司提供相关业务合同、账簿等资料。傅进军却以“公司已停止经营、员工离职、账簿资料丢失”为由拒绝提供。
破产清算非“挡箭牌” 完整证据链锁定偷税事实
此时,公司已停止经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相关人员不配合、资料“丢失”,公章、账簿、银行账户等均已由破产管理人代管。
检查组迅速与破产管理人取得联系,在将破产管理人提供的业务合同等关键资料与税务系统显示的该公司发票开具情况进行细致比对分析后,证据链清晰显示:该公司检查所属期内全部销售收入均来源于交通运输服务,而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销售额占比为0%。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3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税费优惠。而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交通运输服务,并不属于政策所规定的“四项服务”范畴,因此不应享受上述增值税加计抵减税费优惠。
在完整的推算链条和充分的证据面前,傅进军承认了税收违法的事实,表示其为了少缴税款,在清楚知道相关政策的情况下,企图通过虚假申报骗享税费优惠,同时利用公司破产试图逃避法律责任。傅进军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纳税、诚信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成都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四川聚祥达物流有限公司相关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

案例4:团伙作案骗享优惠 借壳虚开30亿元

——空壳农民专业合作社骗享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了仙游县千里飘香农业专业合作社等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骗享涉农税收优惠,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经查,以陈俊仁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虚假注册并实际控制5户合作社,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情况下,骗享涉农税收优惠,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为他人虚开农产品销售发票,涉及增值税普通发票3.29万份、发票金额30.58亿元。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该团伙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定性虚开。仙游县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追究涉案当事人相应刑事责任。
15亿元销售款全部申报免税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疑点:申报免税的仙游县千里飘香农业专业合作社等5户合作社集中注册在仙游某地,开票地址完全相同。同时,销售发票显示,合作社主要销售果蔬、水产等,相关年度内对外开具农产品增值税发票15.67亿元,此规模已远超当地同行业合作社发展水平。除此之外,经比对购进发票和企业登记信息发现,合作社开具了14.91亿元农产品收购发票,超八成是向非本社成员收购。其中,向自然人粟耀收购的金额就高达9070万元,已超出普通农户正常生产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涉案合作社向本社以外的个人收购农产品,未经加工直接出售,属于贸易行为,而非农业生产,不应享受上述涉农税收优惠。事实是否如此呢?
为查明真相,检查人员到涉案合作社实地核查,发现其注册登记、生产经营地址均为民房或空置店面,没有生产经营迹象。同时,检查人员还发现涉案合作社未发生农具设备、农膜农药、运输、仓储等正常农业生产经营的资金支出。这也印证了这些合作社确实没有生产经营。
据此,检查人员对相关账户的资金流向进行分析,结果显示涉案合作社资金流向出奇一致,所有交易都由下游发起打款,款项进入合作社对公账户后,在极短时间内层层转账,闪进闪出,最终流向上游个人账户中,“走账”特征明显。
以上种种迹象表明涉案合作社存在团伙“骗享优惠”“空壳虚开”的嫌疑。
涉案窝点被端获得关键证据
考虑案情重大,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向公安经侦部门移送线索并提请联合办案。
基于前期研判,综合涉案合作社登记信息和资金流向反映的人员信息关系网络,一个以陈俊仁为首的犯罪团伙浮出水面。警税双方联合依法开展收网行动,现场查获了大量物证,包括该团伙控制的5户合作社的营业执照、印章、账簿、U盾等,11名涉案嫌疑人全部落网。
根据相关证据和供述证实,在没有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下,以陈俊仁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编造合同、虚构交易形成一条完整的犯罪链,在此过程中骗享涉农税收优惠。陈俊仁控制的合作社以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名义为下游买票企业虚开农产品增值税发票,收取开票金额5‰-7‰不等的手续费,实现非法获利。而下游买票企业又向陈俊仁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和银行账号,伪装成合作社上游农户,供合作社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其中,单户收购额最高的粟耀就是买票方之一。
骗享优惠“零成本”虚开难逃法网
犯罪团伙滥用涉农税收优惠虚开发票,协助买票企业虚抵进项和虚列成本的非法行径,终究难逃法律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据此,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团伙控制的仙游县千里飘香农业专业合作社等5户合作社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认定其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为他人虚开农产品销售发票,涉及增值税普通发票3.29万份、发票金额30.58亿元。280户下游受票企业则由相应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目前,仙游县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陈俊仁等8名犯罪分子因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10年3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计9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共计343.32万元。
 
 
本期税法速递编写小组
总    编:李曙衢
审    核:秦三宽
本期编辑:安克让  18538569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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