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律师协会财政税收法律专业委员会
2025年8月税法速递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二、要闻播报...................................................................................... 2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新华社) 2
(二)税收数据显示:2025年上半年银发经济发展态势良好(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4
(三)税务部门再曝光4起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件 依法严厉打击违规享受恶意骗享税费优惠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6
(四)税务部门再曝光4起涉税中介违法违规相关案件 警示涉税专业服务须合法合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7
(五)1-5月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的主要政策减税降费及退税达6361亿元(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9
三、新法概览.................................................................................... 10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外资〔2025〕928号)............................................................ 10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12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 13
(四)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 14
(五)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25〕13号)............................................................................ 19
(六)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公告(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5年第2号)................................................................................................... 19
四、新规解读.................................................................................... 21
(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所得税司)............................................................................................ 21
(二)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发布《2024年度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分析报告》答记者问(会计司)......................................................................... 27
二、要闻播报...................................................................................... 2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新华社) 2
(二)税收数据显示:2025年上半年银发经济发展态势良好(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4
(三)税务部门再曝光4起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件 依法严厉打击违规享受恶意骗享税费优惠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6
(四)税务部门再曝光4起涉税中介违法违规相关案件 警示涉税专业服务须合法合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7
(五)1-5月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的主要政策减税降费及退税达6361亿元(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9
三、新法概览.................................................................................... 10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外资〔2025〕928号)............................................................ 10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12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 13
(四)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 14
(五)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25〕13号)............................................................................ 19
(六)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公告(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5年第2号)................................................................................................... 19
四、新规解读.................................................................................... 21
(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所得税司)............................................................................................ 21
(二)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发布《2024年度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分析报告》答记者问(会计司).........................................................................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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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闻播报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7月28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的决策部署,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实施育儿补贴制度,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
工作中要做到:坚持改善民生、惠民利民,有效降低家庭生育养育成本;坚持统筹衔接、保障公平,与现行民生政策相衔接,确保符合条件的婴幼儿平等享受补贴;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考虑人口发展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补贴范围和标准,确保财政可负担、政策可持续;坚持安全规范、简便易行,严格资格审核,规范发放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切实把好事办好。
二、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从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
(二)补贴标准。育儿补贴按年发放,现阶段国家基础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其中,对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认定时,育儿补贴不计入家庭或个人收入。
三、申领程序
育儿补贴由婴幼儿的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按规定向婴幼儿户籍所在地申领。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领人填写有关信息,提供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等材料,并对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申领人主要通过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线上申请,也可线下申请。
(二)初审。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信息进行初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审核确认。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
(四)抽查。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按一定比例,对补贴对象信息进行抽查。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根据需要开展抽查,实行动态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四、资金来源和补贴发放
(一)财政分担比例。中央财政自2025年起设立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项目“育儿补贴补助资金”,对发放国家基础标准育儿补贴所需资金,按比例对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予以补助。地方提标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承担。
(二)补贴发放时间。各省份结合实际确定具体发放时间,提高发放效率,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补贴发放渠道。发放渠道为申领人或婴幼儿的银行卡或其他金融账户,鼓励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或婴幼儿的社会保障卡发放。
五、管理和监督
(一)信息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结合“出生一件事”联办,强化地区间、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做好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等工作,落实信息安全责任,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加强信息动态监测,定期开展数据汇总分析,为做好政策评估及调整优化提供支持。
(二)全程监督。审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全过程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安排,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责任到位、保障到位、落实到位。省级政府要加强统筹管理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确保育儿补贴政策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同类地区保持大体平衡,确保本级财政和下级财政可承受、可持续。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区人口与发展实际,制定本省份实施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备案。育儿补贴制度有关管理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做好衔接规范。各省份在市级行政区域内执行统一的育儿补贴政策及标准,地区差异较小的省份也可在本省份内执行统一的育儿补贴政策及标准。县级以下政府不得自行出台育儿补贴政策或标准。省级或市级政府部门拟出台其他育儿补贴政策或提标的,应加强事前论证评估,并按照民生政策备案有关要求,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增强实施效果。结合孕产妇保健、住院分娩和婴幼儿预防接种、健康管理、户籍登记、社会保障卡申领等,优化服务流程,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群众知晓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评估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完善政策措施。
(二)税收数据显示:2025年上半年银发经济发展态势良好(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5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制定促进银发经济发展的政策。银发经济主要是指,围绕衣食住行、文教娱乐、医护康养等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供给、消费以及衍生的经济活动的总和。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数据显示,2025年上半年,我国银发经济发展呈现三大亮点。
——从供给看,养老服务不断丰富,银发产品加速迭代。
在多项政策措施的综合支持下,养老服务方式和银发产品供给进一步丰富。从服务供给看,上半年,全国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业、适老类家庭服务业、适老类社会看护与帮助服务业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40.9%、14.1%、8.8%,较全国服务业平均增速分别高出37.7个、10.9个和5.6个百分点,呈快速增长态势。从生产制造看,上半年,全国从事银发产品生产制造主体户数同比增长14.1%;适老类健身器材制造、康复辅具制造、营养保健食品制造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14.7%、12.1%、6.9%,较全国制造业平均增速分别高出9.5个、6.9个和1.7个百分点。
——从需求看,银发群体消费潜力巨大、喜好多样。
增刚需、健康、悦己成为银发消费的三大核心驱动力。养老服务刚需多元增长,上半年,社区养老照护服务、机构养老照护服务、居家养老照护服务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30.4%、22.6%、18%。健康消费增速亮眼,上半年,助行助听产品、老年营养和保健品、健康监测设备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32.2%、30.1%、7.5%。健康消费预防性支出显著增长,反映出健康意识从被动医疗向主动管理转变。文娱消费提质升级,上半年,老年旅游服务、体育健康服务、文化娱乐活动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26.2%、23.9%、20.7%,反映出银发群体从“养老”转向“享老”,悦己属性显现。
——从趋势看,数字化赋能银发经济发展新方向。
5G、AI、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银发产业中深度融合应用,产业数字化蓄势待发。上半年,全国银发经济企业购进信息技术服务金额同比增长16.9%;智慧养老技术服务、老年智能与可穿戴装备制造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33.7%、32.6%。
“发展银发经济既是我国应对老龄化的‘必答题’,也是激活内需的‘新引擎’。”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持续落实好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助力银发经济新蓝海效能作用发挥,为消费提质和新型消费培育保驾护航,赋能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税务部门再曝光4起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件 依法严厉打击违规享受恶意骗享税费优惠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今年以来,税务部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部署要求,持续优化税费服务,不折不扣落实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助推政策红利精准快速直达经营主体。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数据显示,2025年1-5月,现行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的主要政策减税降费及退税达6361亿元。与此同时,针对违规享受恶意骗享税费优惠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坚决不让政策“红包”落入不法分子“腰包”。7月4日,陕西延安、宁波、福建龙岩、四川德阳等地税务部门曝光4起依法查处的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件,分别是:
一、国家税务总局延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陕西永明煤矿有限公司骗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费优惠偷税案件。
经查,该公司通过违规扩大研发人员范围、虚列研发工时、将部分生产经营用材料违规列入研发材料费用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少缴企业所得税184.94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延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23.41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二、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宁波红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骗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费优惠偷税案件。
经查,该公司通过将经营费用、非研发人员人工费用违规计入研发费用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少缴企业所得税79.94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48.96万元。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三、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龙岩亿懿生辉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骗享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偷税案件。
经查,该公司通过在账簿多列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费优惠,少缴企业所得税333.67万元。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72.33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四、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四川仁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骗享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偷税案件。
经查,该公司借用他人身份证设立4户个体工商户,通过上述4户个体工商户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列工资薪金支出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少缴企业所得税123.35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21.30万元。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同时,税务部门已将该公司涉嫌虚开发票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享受税费优惠要合法合规,切勿心存侥幸骗享,更不可突破守法底线。广大经营主体要主动学法知法守法,增强合规经营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正确理解税费优惠政策有关要求,避免错误适用。税务部门将在持续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快享,助力广大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的同时,依法严厉打击违规享受、恶意骗享税费优惠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法治公平的税收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税收安全。
(四)税务部门再曝光4起涉税中介违法违规相关案件 警示涉税专业服务须合法合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帮助经营主体依法处理涉税业务、促进企业税法遵从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部分不法涉税中介和从业人员为牟取私利,严重践踏法律红线,不仅自己违法,还利用自身专业优势,伙同不法分子实施税收违法行为,严重扰乱税收秩序,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个别税务人员与不法中介内外勾结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也被处理。7月30日,山西阳泉、内蒙古兴安盟、安徽滁州、黑龙江牡丹江等地税务部门依法查处并曝光4起相关典型案件。
一、山西省阳泉市税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一涉税中介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处理。
经查,2020年至2021年,阳泉市易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任宇宙,违规为虚开发票团伙注册空壳公司22家,并提供发票领取、代理记账等涉税服务,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75份,价税合计2.15亿元;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82份,价税合计3.47亿元。2024年5月,该公司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罚金,并没收违法所得;该涉税中介机构实际控制人任宇宙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税务部门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规定,将阳泉市易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任宇宙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等措施。同时,依法对114户下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进行立案检查。
二、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税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一涉税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虚开增值税发票进行处理。
经查,2021年至2024年,兴安盟中呈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倪冬雪,注册成立并实际控制29户空壳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计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450份,价税合计1.33亿元,增值税专用发票678份,价税合计0.76亿元。2025年2月,公安机关已对倪冬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税务部门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规定,将兴安盟中呈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倪冬雪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等措施。同时,依法对139户下游接受虚开发票企业进行立案检查。
三、安徽省滁州市税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一涉税中介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冒用被代理公司身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处理。
经查,2022年,安徽盛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胡洋在被代理公司不知情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冒用4家被代理公司身份虚开6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98万元。2024年1月,胡洋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税务部门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规定,分别将安徽盛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胡洋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等措施。同时,依法对2户下游接受虚开发票企业进行了处理处罚。
四、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税务部门依法对一起代理办税人员与税务人员勾连勾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处理。
经查,2018年至2022年,代理办税人员王大勇勾结穆棱市税务局穆棱税务分局原副分局长董春江、原分局长孙全福,冒用29家企业身份信息,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3份,价税合计2.53亿元。2025年4月,法院对涉案三人依法进行判决。王大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税务部门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规定,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涉税服务失信惩戒等措施。董春江、孙全福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四年;税务部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给予两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同时,依法对12户下游接受虚开发票企业进行立案检查。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始终坚守法治底线、筑牢诚信防线,带头守法遵法,实现长远发展。广大经营主体既要秉持合规经营原则,健全内控机制,又要保持清醒,警惕不法中介冒用自己身份实施违法行为损害自身权益,防范涉税违法风险。税务部门将落实落细今年3月发布的《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发展,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税中介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税务干部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通同作弊骗取税款等违法违纪行为,切实维护法治公平的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税收安全和纳税人合法权益。
(五)1-5月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的主要政策减税降费及退税达6361亿元(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今年以来,税务部门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的决策部署,着力推动政策红利精准快速直达经营主体。依托税收大数据深化拓展“政策找人”,持续推进政策精准落地;完善政策落实问题快速反应机制,对基层一线反馈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实行“直联快反、直报快答”;健全优化税费优惠政策对接外部门获取数据工作机制,加强与外部门数据比对分析,提高政策落实精准度,确保应享尽享。今年1-5月,现行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的主要政策减税降费及退税达6361亿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支持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产业的政策减税1407亿元;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减税降费及退税4158亿元。
在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有力推动下,我国科技创新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一是创新动能增势向好。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今年前5个月,高技术产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4.2%,明显快于全国总体增速,反映创新产业增长较快。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同比增长10%,全国企业采购数字技术金额同比增长9.7%,反映数实融合有序推进。二是制造业稳步增长。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今年前5个月,我国制造业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4.2%。其中,装备制造业、数字产品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9%、12.1%和12.1%,特别是计算机制造、智能设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21.6%和19.4%。
三、新法概览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外资〔2025〕9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实施若干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列措施适用以下情形: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运用未分配利润,或者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合法分得的本外币利润,在中国境内投资新设企业、增资现有企业或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其他类似权益的行为,以及在中国境内投资项目的行为。
二、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库,做好项目服务保障工作。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可纳入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清单,并享受相应支持政策。
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再投资时,灵活采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降低初期用地成本,具体方式按照现行鼓励支持政策执行。
四、外商投资企业以全资方式在境内新设立的法人企业,申请办理其母公司已经获得的行业准入许可,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优化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
五、依法实施并落实相关税收支持政策,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再投资,促进形成更多有效投资。
六、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企业所投资的项目,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享受进口设备有关支持政策。
七、外商投资企业以合法产生的外汇利润、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开展境内再投资的,相关外汇资金可以按规定境内划转。
八、在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或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
九、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所需的外方关联股东贷款、“熊猫债”,优化管理流程,纳入“绿色通道”管理。
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产品和服务,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提供金融服务和支持。
十一、推动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试点,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部门间信息共享,为企业享受相关支持政策提供便利
十二、进一步优化促进外商投资的评价方式,注重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
特此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局
2025年7月7日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件1)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适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的,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
三、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五、企业申报各类优惠事项及特定事项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另行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六、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应就其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依法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通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企业通过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
七、以代理,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附件2)。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的,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
八、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doc
2.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7月7日
(三)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
为进一步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第一条中超豪华小汽车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63号)规定的超豪华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相应调整。
对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没有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二、对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第三条中的零售环节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与购车行为相关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以精品、配饰和服务等名义收取的价款。
四、上述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自2025年7月20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7月17日
(四)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财政部海南监管局,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设立“一线”。经“一线”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货物,除国家规定禁止进口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或保税的货物外,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一线”对进口征税货物实施目录管理,目录内的进口货物,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明确进口征税商品目录范围。
(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事业单位,以及由科技部、教育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省级科技、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核定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享惠主体)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零关税”)。享惠主体自愿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向海关提出申请。主动放弃货物“零关税”进口资格后,12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货物“零关税”进口。
(三)除本条第(一)、(二)项以及现行保税、减免税进口货物外,其他进口货物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对“零关税”货物设立海关电子账册,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实施管理,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并根据需要开展稽查、核查。
(五)享惠主体名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根据需要动态调整,并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备案。。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之间设立“二线”。经“二线”进入内地的“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享惠主体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按进口料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在“一线”进口或岛内流通环节已缴纳或补缴进口税收的,本环节不再补缴相应进口税收。
(三)在岛内流通环节已缴纳国内环节增值税的,本环节不再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完成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的货物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相关征管办法及加工增值公式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四、“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流通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间流通,免于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惠主体根据需要,可自愿选择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享惠主体将“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流通至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非享惠主体和个人,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按进口料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完成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的货物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五、经“一线”进口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加征关税均获得排除的除外)(以下统称四类措施)的“零关税”货物,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零关税”货物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经“一线”进口时,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并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四类措施。“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时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并执行四类措施;在岛内流通时,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执行四类措施。已执行四类措施的,不重复执行。
(二)“零关税”货物不属于四类措施货物,但其加工制成品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在岛内流通环节,按实际报验状态参照本通知第二、四条规定执行,并执行四类措施。“零关税”货物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后,其加工制成品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不再执行四类措施。
六、内地经“二线”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货物,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从海南自由贸易港经“一线”离境的货物,按出口管理。
七、“零关税”货物应符合以下管理规定:
(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可“零关税”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除航空器国籍登记、权利登记等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已有规定外,“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或入籍,按照交通运输、民航、海事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航空器、船舶应经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游艇航行范围为海南省;车辆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收。
(二)用于航空器、船舶、游艇、生产设备维修(含相关零部件维修)的“零关税”货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海南省内维修免于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后续不得挪作他用。
1.用于维修从境外进入境内并复运出境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2.用于维修以海南省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
3.用于维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省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4.用于维修“零关税”进口的游艇及生产设备(含相关零部件)。
八、享惠主体的确定程序,包括认定标准、认定部门和管理要求等具体管理措施,“零关税”货物的具体管理措施,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标准、处理办法、联合惩戒措施等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关部门明确。
九、违反本通知规定偷逃应纳税款,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的,由海关等监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会同海南省内相关部门加强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本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如果出现重大情况,及时上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十一、自政策实施之日起,海南省应适时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并定期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包括政策享惠主体情况、“零关税”货物进出口数据等。海关、税务等部门对本通知涉及的已缴纳或补缴进口税收、已缴纳国内环节税收等数据信息应确保及时共享。
十二、在全面评估、具备条件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海南省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对政策内容进行优化调整。
十三、本通知未列明的其他情形,已有现行规定的(包括保税政策、减免税政策、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四、本通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相关产品范围的通知》(财关税〔2021〕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9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2〕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7月18日
(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25〕1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财政部海南监管局,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中进口征税商品目录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包括以下货物:
(一)进口征税商品清单内货物,见附件。
(二)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货物。
二、在全面评估、具备条件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相关税制改革、海南省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等,及时对进口征税商品目录进行调整。
三、本通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附件:进口征税商品清单.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7月18日
(六)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公告(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5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每人每年8000元的限额减征应纳税额;不足8000元的据实减征。
(一)关于减征对象认定
1.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疾人联合会等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的人员。
2.孤老人员是指年满60周岁且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义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人。
3.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
(二)关于优惠政策执行
1.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选择其中一项适用优惠政策,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纳税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其减征税额。同时有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可自行选择减征顺序,应先在其中一项所得中减征,减征不完的可以在另一项所得中继续减征。
3.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可在预扣预缴、预缴环节减征个人所得税。符合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规定情形的,在次年进行汇算清缴时办理。
4.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5.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经营所得,代开发票时不享受减征政策,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政府根据受灾情况另行确定。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因大风、冰雹、洪涝、地震、滑坡、泥石流以及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
三、纳税人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情形的,适用最优惠政策,不再累加执行。
四、纳税人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减征条件,自行申报减征,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留存备查材料,除需具备居民身份证件,还包括:残疾人员需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孤老人员需具备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烈属需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烈士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纳税人享受减征事项的,需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并报送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
五、各级财政、税务、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残联等部门应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共享,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六、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1995〕第147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5年7月8日
四、新规解读
(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所得税司)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优化申报项目,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2024年,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号),进一步加大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政策(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抵免政策”)优惠力度。为便利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同时结合纳税人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意见、建议,税务总局制发《公告》,明确预缴环节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口径及出口业务等特定事项的申报要求,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专用设备抵免政策执行口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应在汇缴环节享受。为落实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号),便利纳税人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公告》明确,纳税人在预缴环节即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预缴环节选择不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也可在汇缴环节选择享受优惠。
(二)明确出口企业申报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企业预缴申报管理,提升预缴申报合规性,《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出口企业预缴申报要求。
一是重申出口企业纳税申报义务。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的,应就其出口货物的收入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自营方式出口的,应将其出口本企业生产或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通过委托方式出口的,应将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除纳入营业收入申报外,出口企业还需进一步申报上述两类出口收入的具体情况。
二是从事代理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将其出口代理费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并申报具体情况。同时,为规范代理出口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以代理,包括通过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需要附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提供委托其出口货物的委托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出口货物涉及多个环节的,应填报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等情况。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原则上应为境内主体。若上述企业填报的是报关行、货代公司等非实际委托出口方或非境内主体,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1】A公司从事代理出口业务,接受B公司委托出口其生产的货物,涉及多张海关出口报关单,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收取代理费10万元。预缴申报情况如下:
A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0万元,其中出口代理费收入10万元,同时应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中逐笔填报B公司委托A公司出口的海关出口报关单号,并将B公司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及对应的出口金额分别填入实际委托出口方名称、实际委托出口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口金额栏次,最终B公司对应的出口金额合计应为1000万元。
B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000万元,其中委托出口收入1000万元。
【案例2】C公司从事代理出口业务,接受D公司委托出口其代理出口的货物,涉及一张海关出口报关单,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收取代理费10万元。C公司与D公司确认,该批货物实际为D公司接受E公司委托办理出口。D公司向E公司收取代理费12万元。E公司是境内实际生产销售单位(境内真实货主)。预缴申报情况如下:
C公司与D公司、D公司与E公司均是委托代理关系,但只有C公司是实际报关出口的代理公司,E公司是该批出口货物的实际委托出口方。因此,C公司有义务填报实际委托出口方E公司的相关信息。C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0万元,其中出口代理费收入10万元,同时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中填报对应海关出口报关单号,并将E公司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及对应的出口金额1000万元分别填入实际委托出口方名称、实际委托出口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口金额栏次。
D公司与E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但D公司不是实际报关出口代理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2万元,但无需填报“出口代理费收入”栏次,无需报送《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
E公司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销售方,也是实际委托出口方,在预缴时应申报营业收入1000万元,其中委托出口收入1000万元。
在本案例中,如果C公司没有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填报E公司相关出口情况,应作为自营方式,由C公司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三)优化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结合上述政策执行口径优化情况及纳税人反映的意见、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修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
一是增加附报事项项目。在“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部分增加“职工薪酬”和“出口方式”项目,发生相关事项的纳税人应准确填报有关情况。除上述事项外,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补充填报。
二是调整“预缴税款计算部分”相关项目。参照年度纳税申报表优化思路,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增加“销售费用”“其他收益”等项目。同时,在“营业收入”项目下增加“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费收入”等项目,由涉及出口业务的企业填报。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明细行次,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明细行次填报股权处置收益等具体事项和金额。纳税人进行股权处置的,均应填报具体事项和金额。
三是增加“抵免所得税额”项目,供适用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自主选择填报。
四是增加“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进一步明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申报要求。
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
一是调整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方法。将汇缴环节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推广至预缴环节,即企业先对截止到本月(季)度应纳所得税额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并计算本月(季)度应补(退)所得税。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A公司是2024年在北京市注册成立的企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A公司分别在山东省、陕西省、天津市设立了B、C、D分支机构。2025年9月,天津市D分支机构注销。A公司与各分支机构均按规定及时并准确完成汇总纳税信息备案。2025年第1季度预缴时,B、C、D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分别为10%、40%、50%。第2季度预缴申报时,A公司发现第1季度分配比例计算有误,C、D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应为30%、60%。
A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实际利润额400万元,第二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700万元,第三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1300万元,第四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1200万元,不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A公司各季度税款和分摊情况如下:
1.A公司各季度税款计算
税款计算 | 第1季度 | 第2季度 | 第3季度 | 第4季度 |
实际利润额 | 400 | 700 | 1300 | 1200 |
应纳所得税额 | 100 | 175 | 325 | 300 |
本年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 - | 100 | 175 | 325 |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 100 | 75 | 150 | 0(-25) |
总机构累计分摊 | 25(100×25%) | 43.75(175×25%) | 81.25(325×25%) | 75(300×25%) |
总机构累计财政集中分配 | 25(100×25%) | 43.75(175×25%) | 81.25(325×25%) | 75(300×25%) |
分支机构累计分摊 | 50(100×50%) | 87.5(175×50%) | 162.5(325×50%) | 150(300×50%) |
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B、C、D分支机构均参与分配,按照10%、40%、50%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
原方法 | 新方法 | |||||
分配比例 | 金额 | 分配比例 | 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 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 | 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 |
B | 10% | 5(100×50%×10%) | 10% | 5(50×10%) | 0 | 5 |
C | 40% | 20(100×50%×40%) | 40% | 20(50×40%) | 0 | 20 |
D | 50% | 25(100×50%×50%) | 50% | 25(50×50%) | 0 | 25 |
分支机构合计 | 100% | 50 | 100% | 50 | 0 | 50 |
原方法 | 新方法 | |||||
分配比例 | 金额 | 分配比例 | 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 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 | 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 |
B | 10% | 3.75(75×50%×10%) | 10% | 8.75(87.5×10%) | 5 | 3.75(8.75-5) |
C | 30% | 11.25(75×50%×30%) | 30% | 26.25(87.5×30%) | 20 | 6.25(26.25-20) |
D | 60% | 22.5(75×50%×60%) | 60% | 52.5(87.5×60%) | 25 | 27.5(52.5-25) |
分支机构合计 | 100% | 37.5 | 100% | 87.5 | 50 | 37.5 |
原方法 | 新方法 | |||||
分配比例 | 金额 | 分配比例 | 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 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 | 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 |
B | 20% | 15(150×50%×20%) | 20% | 22[(162.5-52.5)×20%)] | 8.75 | 13.25(22-8.75) |
C | 80% | 60(150×50%×80%) | 80% | 88[(162.5-52.5)×80%)] | 26.25 | 61.75(88-26.25) |
D | 0 | 0 | 0 | 52.5 | 52.5 | 0 |
分支机构合计 | 100% | 75 | 100% | 162.5 | 87.5 | 75 |
原方法 | 新方法 | |||||
分配比例 | 金额 | 分配比例 | 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 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 | 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 |
B | 20% | 0(-25×50%×20%) | 20% | 19.5[(150-52.5)×20%)] | 22 | 0(19.5-22) |
C | 80% | 0(-25×50%×80%) | 80% | 78[(150-52.5)×80%)] | 88 | 0(78-88) |
D | 0 | 0 | 0 | 52.5 | 52.5 | 0 |
分支机构合计 | 100% | 0 | 100% | 150 | 162.5 | 0 |
二是修改表单名称和数据项。基于计算方法调整的需要,在行次上增加“总机构分摊”“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等项目,在列次上增加“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等项目,并据此将表单名称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9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实行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第三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
(二)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发布《2024年度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分析报告》答记者问(会计司)
为进一步强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实施,促进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分析工作,并发布了《2024年度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分析报告》)。日前,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发布《分析报告》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发布《分析报告》的背景和意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财会监督,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要求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财经纪律和市场经济秩序纳入财会监督的主要目标。企业会计准则是企业开展会计活动、生成会计信息的基本依据,是财会监督的重要准绳和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规则,在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支撑保障作用。财政部会计司会同财政部监督评价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开展全国范围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分析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规范财经秩序等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将该项工作形成的《分析报告》公开发布,有利于加强风险提示,规范会计行为,为宏观经济管理、微观经济决策和市场监管提供更加可靠的会计信息支撑,更加有力有效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是强化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推动准则在各类型企业一致应用,促进会计信息质量整体提升。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广泛应用于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型企业,需要全面掌握各类型企业执行情况,推动准则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有效实施。《分析报告》旨在明确关注重点,强化各类型企业遵循和一致应用准则的意识和行动,从而促进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
三是深化会计治理,完善准则实施长效机制,保障会计法治工作行稳致远。企业会计准则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计法对于会计核算要求的具体体现,其有效执行是会计法有力贯彻实施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分析报告》不仅是对企业会计准则在全国实施情况的系统性分析,更是推动会计法“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相关要求贯通协同和落地实施的有力举措。通过开展准则实施情况分析并公开发布《分析报告》,有助于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开展会计核算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进行提示提醒,为会计监管工作提供参照借鉴,从而进一步健全准则闭环工作机制,推动形成企业自觉遵循、中介有效鉴证、监管精准发力的会计法贯彻落实良好格局,进一步提升我国会计法治工作质效。
问:《分析报告》的形成过程是怎样的?
答:为形成《分析报告》,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汇总整理全国各地区2024年度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各地财政厅(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加强协同联动、广泛宣传培训、强化实施监管,有力推动了企业会计准则在本地区的落地实施。我们在全国范围内向各地有关部门全面征集准则实施情况和问题,并进行系统分析。二是开展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分析工作。组织开展对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的抽样分析,对上市公司执行有关重点企业会计准则情况进行了专题研究。三是梳理2024年度有关监管部门反映的会计准则实施问题。对有关监管部门在监管实践中发现并反映的普遍性、代表性实施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四是形成《分析报告》。在上述工作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了进一步汇总分析,通过系统梳理、总结、提炼准则实施情况与执行问题,研究形成《分析报告》。
问:《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答:《分析报告》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企业会计准则2024年整体实施情况进行了总结,二是对准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提示与分析。总体来看,随着准则实施指导和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2024年企业会计准则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平稳实施,会计信息质量持续提升,有效发挥了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但是,准则实施需要对一些复杂业务进行专业估计和判断,同时受企业管理规范程度、会计人员专业能力等因素影响,仍有企业存在对准则部分内容的理解和掌握不到位、会计判断和会计处理有偏差、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分析报告》对其加强了提示和指导。
《分析报告》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所涵盖的分析对象类型较为全面。企业会计准则应用面广,普遍适用于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型企业,《分析报告》较为全面梳理反映了全国各地、各类型企业的准则执行情况。二是所依据的分析材料来源渠道较为广泛。既包括各地财政厅(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的本地区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材料,也包括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年报,还包括有关监管部门反映的会计准则实施监管问题。三是着重于对企业规范执行准则进行提示和指导。《分析报告》将大部分实施问题以带有具体场景的“微案例”形式予以举例说明,并根据准则规定作出针对性分析和正确做法提示,从而对实务界进行普遍性的提示和指导。
问:企业应当如何使用《分析报告》?
答:《分析报告》的定位是对准则实施易错点进行提示提醒,对正确做法进行讲解分析,从而推动有关主体更好理解和运用准则。企业应当将《分析报告》作为“自查手册”,系统性地开展会计处理合规风险排查。要逐条对照《分析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全面自查,仔细检视是否存在类似的会计处理错误或偏差。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加以纠正,切实提升会计信息质量。
问: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如何利用《分析报告》?
答: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服务,是企业会计准则实施质量的重要监督者。要将《分析报告》所反映的问题作为审计工作关注重点,更加精准地识别和应对审计风险,针对性予以防范控制。要以《分析报告》为参考,加强对重点风险领域的项目质量复核,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提升审计质量。
问:财政部门将如何进一步做好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指导和监管工作?
答: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指导和监管,财政部门下一步将主要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加强分类施策。针对与企业理解执行准则不到位有关的问题,加强准则实施指导;针对与企业“明知故犯”有关的问题,强化准则实施监管。二是加强协同配合。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央地协同,会同有关各方建立健全常态化的问题收集和利用机制。三是加强准则宣贯。针对准则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准则宣贯培训,引导企业准确把握准则要求,促进企业会计准则有效实施。
本期税法速递编写小组
总编:李曙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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