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律师协会财政税收法律专业委员会
2025年4月税法速递
二0二五年四月
2025年4月税法速递
二0二五年四月
目录
一、要闻播报....................................... 2
(一)税务部门曝光5起涉税中介违法违规案件和1起税务人员与涉税中介内外勾结骗取税款被处理案件............................... 2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4
(三)聚力小微 焕新赋能——税务总局等七部门开展2025年“春雨润苗”专项行动................................................ 6
二、新法概览....................................... 8
(一)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 8
(二)关于《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 19
(三)国家税务总局等7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开展2025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的通知
................................................. 22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7
(五)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37
一、要闻播报....................................... 2
(一)税务部门曝光5起涉税中介违法违规案件和1起税务人员与涉税中介内外勾结骗取税款被处理案件............................... 2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4
(三)聚力小微 焕新赋能——税务总局等七部门开展2025年“春雨润苗”专项行动................................................ 6
二、新法概览....................................... 8
(一)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 8
(二)关于《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 19
(三)国家税务总局等7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开展2025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的通知
................................................. 22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7
(五)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37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39
(七)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42
(八)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43
(九)12366热线2025年3月热点问题................. 44
三、司法案例..................................... 61
(一)九家分公司“化整为零”骗享税收优惠政策——还原大理市寸四银庄商贸有限公司偷税真相.................................... 61
(二)“不翼而飞”的存货——厦门星曜贸易有限公司隐匿未开票收入偷税被查处................................................. 63
(三)千万厂房三折成交 吃亏是假逃税是真——揭秘宁波市奉化斯莫森服装辅料厂偷逃税案....................................... 66
(四)悬殊的纳税申报背后隐藏的“玄机”——揭秘网络主播乐传曲偷税案 68
(五)绕道千里之外出口的货物——还原真实货主出口应征税货物未申报偷税真相................................................. 71
(七)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42
(八)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43
(九)12366热线2025年3月热点问题................. 44
三、司法案例..................................... 61
(一)九家分公司“化整为零”骗享税收优惠政策——还原大理市寸四银庄商贸有限公司偷税真相.................................... 61
(二)“不翼而飞”的存货——厦门星曜贸易有限公司隐匿未开票收入偷税被查处................................................. 63
(三)千万厂房三折成交 吃亏是假逃税是真——揭秘宁波市奉化斯莫森服装辅料厂偷逃税案....................................... 66
(四)悬殊的纳税申报背后隐藏的“玄机”——揭秘网络主播乐传曲偷税案 68
(五)绕道千里之外出口的货物——还原真实货主出口应征税货物未申报偷税真相................................................. 71
一、要闻播报
(一)税务部门曝光5起涉税中介违法违规案件和1起税务人员与涉税中介内外勾结骗取税款被处理案件近年来,税务部门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规范和支持涉税专业服务行业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但部分涉税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甚至有个别税务干部与涉税中介内外勾结骗取税款,严重扰乱正常税收秩序,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现将税务部门处理的6起相关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依法对一涉税中介机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违法策划、帮助其代理的企业偷逃税款进行处理。经查,杭州泽荣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操控伪造符合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身份的空壳企业,恶意套取加计抵减政策红利,帮助其代理企业偷逃税款合计638.48万元。目前,税务部门在追缴其代理企业偷逃税款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收杭州泽荣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违法所得77万元,并处纳税人少缴税款的0.5倍罚款319.24万元;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对杭州泽荣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采取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等措施。
二、广东省梅州市税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一涉税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变造国家机关证明文件办理清税业务进行处理。经查,梅州市睿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俊在接受梅州市某专业合作社委托办理注销手续业务时,通过网络购买修图服务,对一份真实有效的《清税证明》进行修改,替换成委托企业的相关信息,未真实代为办理清税业务并试图从中牟利,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同时,梅州市睿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还存在隐瞒企业收入情况。目前,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黄某俊处以拘留10日并处罚款。税务部门对梅州市睿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隐瞒收入的行为,依法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同时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对梅州市睿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某俊采取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等措施。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税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一涉税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虚开增值税发票进行处理。经查,广西庆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指使其员工注册成立空壳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同时教唆其部分委托方企业对外虚开发票,共计虚开增值税发票494份,价税合计1.03亿元。目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及相关人员已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税务部门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对广西庆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梁某采取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等措施。
四、山东省枣庄市税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一涉税中介机构实际控制人冒用被代理公司身份虚开发票进行处理。经查,山东孔瑾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军利用经营涉税中介机构的便利条件,在被代理公司不知情且没有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冒用3家被代理公司身份虚开增值税发票。此外,赵某军还利用自己控制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2家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计88份,价税合计775.53万元。目前,赵某军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税务部门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对赵某军采取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等措施。
五、河南省郑州市税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一涉税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虚开增值税发票进行处理。经查,郑州滴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菲以收取“开票费”为目的,通过虚构业务、虚假结算、资金回流等方式虚开增值税发票97份,价税合计197.05万元。目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菲因犯虚开发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税务部门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对郑州滴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秦某菲采取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等措施。
六、重庆市税务部门对一名税务人员违规收受涉税中介财物进行处理。经查,重庆市某区税务局冯某与不良涉税中介勾连勾兑,利用职务之便,接受涉税中介人员请托,在为企业办理股权转让税务变更登记等事项中违规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相关人员财物。税务部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对冯某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同时挽回税款损失480余万元。冯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当地税务部门已依规对相关涉税中介进行处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自觉增强诚信服务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知法守法意识,不仅要依法依规执业,更要守法合规经营,以专业优质的服务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税务部门将持续优化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措施,常态化开展规范管理工作,并严肃查处涉税中介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严肃查处税务干部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通同作弊骗取税款等违法违纪行为,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税收安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近期,根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研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于3月2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巩固和拓展税收改革成果,更好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引导税法遵从,为广大经营主体特别是合规经营的纳税人营造更加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
记者了解到,税收征管法是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法律级次最高的程序法。现行税收征管法最近一次大幅修订是在2001年,距今已有24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新业态新技术不断涌现,税收领域改革和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不断推进,现行税收征管法与征纳实践不适应的问题日益凸显,亟需进行修订。特别是这些年刑法、民法典、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陆续修订或出台,现行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与之存在一定的脱节,且主要侧重于企业纳税人,难以适应个人所得税等税制改革后优化完善自然人管理服务措施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征求意见稿共106条,较现行税收征管法新增16条、删除4条、修改69条。章节设置保持现行税收征管法基本架构,修订主要聚焦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及更好适应新经济新业态发展、对接个人所得税等新税制改革、加强与现行法律的衔接等方面,进一步营造法治公平的经济税收秩序。
据介绍,征求意见稿更加注重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其中体现营造公平竞争税收秩序的条款有31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条款有21条,特别是增加为纳税人提供便利化办税等规定,优化完善保障纳税人权利等条款,减轻办税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比如,明确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后,原则上由登记机关与税务部门实时共享登记信息,纳税人无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取消对纳税争议提起复议需清税的前置条件,更好地保障纳税人行使行政救济权;对主动纠正或者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视情节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等。
征求意见稿更加注重规范税务执法权力,进一步强调对税务部门依法履职的要求,完善税务执法权力行使程序,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比如,增加税务机关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保密、限制用途的规定;明确健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增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限制规定,对滥用职权违法实施行政强制,致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
征求意见稿更加顺应数字经济发展新形势,新增平台经营者报送涉税信息、平台经营者配合税务检查等规定,有利于健全数字经济常态化监管法律制度,护航新经济新业态持续健康发展。比如,要求平台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明确电子凭证、资料的法律效力等。
征求意见稿更加注重依法精准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为合法经营者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税收营商环境。比如,完善涉嫌违法的自然人纳税人税务检查、阻止出境等规定,有效打击少数高收入者偷逃税行为。
征求意见稿更加注重与现行相关法律的衔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进一步提升法律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比如,将“偷税”修改为“逃税”,与刑法相衔接;对接民法典、企业破产法,调整税收优先权顺位,有利于减少执行争议等。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练奇峰介绍,税收征管法修订坚持宽严相济理念,有利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促进形成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练奇峰介绍,此次征求意见将持续至4月27日,公众可以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邮寄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税务部门将认真梳理研究各方提出的可行性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稿。
(三)聚力小微 焕新赋能—税务总局等七部门开展2025年“春雨润苗”专项行动
税务总局近日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全国工商联印发通知,共同开展2025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推出“提升服务质效”“护航健康成长”“助力发展升级”3大系列活动10项服务举措,着力优服务、促合规、助发展,促进小微经营主体特别是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税务总局会同全国工商联已连续四年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一大批措施在促进小微经营主体稳预期、强信心、焕活力方面效果凸显。”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沈新国介绍,2021年开展以来,“春雨润苗”专项行动已相继推出10大类主题活动、48项具体措施,组织开展宣传辅导活动12.8万余场,直接触达小微经营主体1.09亿户次。今年将继续聚焦各类小微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的涉税涉费诉求,及时了解、快速回应、高效解决,推出更多适用、有效的帮扶措施,为小微经营主体发展壮大提效赋能。
2025年“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新增了5个联合部委,明确以“聚力小微 焕新赋能”为主题,服务小微经营主体发力范围更大、机制更全、精准度更高、资源配置效率更优,为小微经营主体提供多维度、全方面、深层次的服务措施。
——突出协同聚力,多维纾难解困。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筹梳理支持政策,聚焦促进民营经济、新质生产力发展等重点主题,开业、变更、注销等重点事项,科技型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重点对象,开展联动宣传辅导。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围绕企业数据填报、企业迁移登记、参保缴费等跨部门事项,拓展“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范围;会同人社、医保等部门巩固拓展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参保登记业务“一厅联办”,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度。税务部门深入落实“税企面对面”常态化交流机制,拓展建立重点行业协会、商会直联点,会同工商联等部门探索建立多部门诉求联动响应机制,高效解决税费诉求。
——突出合规引导,助推健康发展。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梳理推送合规指引、曝光违法违规案件,并通过推行信用码、打造专业市场等方式规范涉税专业服务,引导、带动小微经营主体合规经营。税务部门加强与人社、残联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开展跨部门、多维度政策宣传辅导,支持新办小微经营主体开业、重点人群就业创业。发挥工商联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集成各部门优势,落实税费服务、融资便利等领域守信激励措施,引导提升纳税信用应用水平。
——突出创新驱动,全链精准护航。工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强化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政策支持,深化产学研合作,推动科研成果转化落地。税务部门发挥绿色税制体系正向激励作用,并对接财政、水利等部门开展水资源税改革专题活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针对性做好降成本、促融资等差异化帮扶措施,鼓励引导“成长型”“发展型”等个体工商户自愿转型升级为企业。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托民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为“走出去”小微经营主体提供一站式公共服务;税务部门强化“税路通”跨境税收服务品牌作用,助力外向型小微经营主体减负赋能。
沈新国表示,税务部门将以开展2025年“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为契机,深化拓展各部门协同共治机制,最大限度便利小微经营主体办税缴费,压茬推进各项服务举措落实落细,推动实现“个转企”、跨境经营、科技成果转化等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激发民营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二、新法概览
(一)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8 号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5年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
2025年3月17日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涉税专业服务,适用本办法。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以及其他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
涉税服务人员是指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任职或者受雇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人员,以及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以实名制为基础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与风险管理机制,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规范和支持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规范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规范税务人员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交往行为。
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者违规干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经营活动。
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工作人员对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职责,积极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七条 涉税专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纳税申报代办;
(二)一般税务咨询;
(三)专业税务顾问;
(四)税务合规计划;
(五)涉税鉴证;
(六)纳税情况审查;
(七)其他税务事项代办;
(八)其他税务代理。
第八条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实行分类管理。涉税专业服务包括一般涉税专业服务和特定涉税专业服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为一般涉税专业服务,第七条第三项至第六项为特定涉税专业服务。
第九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有相应的税收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 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实行涉税业务的集中管理与服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与服务的智能化、数字化水平,实现涉税专业服务数据集成、智能分析、风险提示、实时监控、信息推送等功能。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实名制管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以真实身份提供涉税专业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其他人员,应当于首次提供服务前,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提供服务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送本人的基本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如实签署申报表等涉税文书。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信息技术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赋予信用码。
信用码采用二维码形式,经扫码可展示持有者的基本信息及其信用情况。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基本信息并作出信用承诺,取得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码。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经实名认证,取得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码。
第十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业务委托协议要素信息。其中,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和第七项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提供服务前报送,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六项、第八项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业务委托协议签订或者变更、终止之日起30日内报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代为办理税务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表明委托代理关系及相关授权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授权的代理办税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对在多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担任办税人员的,应当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办税人员在税务信息系统中确认任职受雇或者委托代理关系。
税务机关应当依托税务信息系统对代理办税人员在办税环节进行验证,确保其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办理涉税事项。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采集制度,利用现有的信息化平台分类采集业务信息,提高分析利用水平。
提供第七条第三项至第六项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业务要素信息。
第十六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合规建设,按照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质量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机制,规范承揽和开展业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委托人的税法宣传辅导,促进提高税法遵从度。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记录执业过程并形成工作底稿,需要出具涉税报告和文书的,应当由承办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签字并加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印章后交付委托人,由双方留存备查。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支持涉税服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七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为委托人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如实准确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类别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制度,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英文名称为Tax Service Credit,缩写为TSC)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五级,分别是TSC5级、TSC4级、TSC3级、TSC2级和TSC1级。
税务机关对涉税服务人员采取信用积分和执业负面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信用记录,建立累积信用积分激励机制,并为其提供自身信用记录的查询及下载服务。
税务机关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信用情况采取激励和约束措施。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同时公示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重点监管对象名单、涉税服务失信主体。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公告制度,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及排名等查询服务,便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主比较选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所需的涉税专业服务,应当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便利化服务,不断优化税务信息系统的代理办税功能。
税务机关可以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较为集中的区域,设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办税服务专窗或者专区。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通过信息系统智能归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相关数据,简化信息报送,定期生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年度服务总体情况,为其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执业风险、提升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提供参考。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宣传辅导及业务培训,建立健全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行业协会、纳税人之间的沟通机制。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发挥税务师行业在涉税专业服务行业中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与注册会计师、律师、代理记账等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强化行业自律监督,引导合规诚信经营,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
税务机关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拟制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施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实行风险管理,对其逃避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不依法纳税、执业违规等风险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发布涉税违法违规信息问题的监测及处置。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负责对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的基本信息;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执业资质;
(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的业务信息;
(五)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执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情况;
(六)涉税报告和文书留存备查情况;
(七)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信用和风险等日常管理情况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抽取被检查对象;也可以根据举报投诉、涉税违法违规信息监测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业务档案、询问、查询、异地协查等方法,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施检查,对与检查相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在检查完成后,应当形成检查报告。
对检查发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对检查发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存在其他涉税问题的,由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移送有权处理部门。
对检查发现税务人员存在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不当交往,或者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税务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财政、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网信等相关部门的协同管理。
第五章 处理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示提醒、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约谈,扣减信用积分或者纳入负面信用记录(第一、二项情形除外);情节较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扣减信用积分、降低信用等级或者纳入负面信用记录(第一、二项情形除外),向委托人及委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情节严重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予以公告,向委托人及委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所代理的涉税业务应当由其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一)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的;
(二)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但未按规定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基本信息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业务委托协议、业务信息的;
(四)报送的基本信息、业务委托协议及业务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五)妨害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
(六)未以涉税服务人员身份,而以委托方办税人员身份办理业务,或者存在其他不以真实身份办理业务情形的;
(七)代为办理涉税业务未如实填报签署申报表等涉税文书的;
(八)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而从事相关涉税专业服务的;
(九)涉税服务人员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
(十)其他违反税务机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且逾期不改正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应当由税务机关提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变更市场主体登记;对超过市场监管部门限期仍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扣减信用积分、降低信用等级或者纳入负面信用记录,向委托人及委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情节较重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予以公告,向委托人及委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所代理的涉税业务应当由其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税务机关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予以公告,向委托人及委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所代理的涉税业务应当由其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对税务师事务所由其行政登记的税务机关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无效,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提请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由税务机关提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理:
(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收优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被处罚的;
(二)未按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的;
(三)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不当承诺、恶意低价、虚假涉税宣传及广告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的;
(四)公开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的;
(五)唆使、诱导、帮助他人实施涉税违法违规活动的;
(六)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八)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
(九)其他违反税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存在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情节较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对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下、对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下、对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收优惠的,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已被依法处罚、所属涉税服务人员未被依法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服务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存在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九项情形,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被处罚的,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下、对涉税服务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处以五千元以下、对涉税服务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下、对涉税服务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有证据证明涉税服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与本机构无关的个人行为的,可以免予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处理处罚。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级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包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之前的涉税专业服务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二)关于《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为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主要意义是什么?
《管理办法》出台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关于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法规制度体系,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依法履责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制度体系,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促进提升涉税专业服务质量,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助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二、涉税专业服务的内容是什么?
《管理办法》所称的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包括:(一)纳税申报代办。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二)一般税务咨询。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三)专业税务顾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四)税务合规计划。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五)涉税鉴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六)纳税情况审查。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七)其他税务事项代办。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八)其他税务代理。《管理办法》施行之前的涉税专业服务管理规定中所称的“纳税申报代理”“税收策划”“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其他涉税服务”,相应调整为“纳税申报代办”“税务合规计划”“其他税务事项代办”“其他税务代理”。
三、税务机关如何简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报送?
税务机关通过信息系统智能归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相关数据,简化信息报送,定期生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年度服务总体情况,为其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执业风险、提升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提供参考。
四、税务机关如何强化涉税专业服务实名制管理?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授权的代理办税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对在多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担任办税人员的,应当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办税人员在税务信息系统中确认任职受雇或委托代理关系。各省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多户“网眼”进行限定。
五、税务机关如何创新和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运用信息技术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赋予信用码,采用二维码形式,形成对机构及人员的数字标识,推行“亮码”执业,促进其诚实守信、依法履责。
六、税务机关如何规范对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情况的检查?
税务机关开展涉税专业服务执业监督检查是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具体举措。其目的是督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高涉税专业服务质量,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管理办法》明确了检查主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程序、时限要求和结果处置等内容,规范税务部门的执业检查流程。
七、税务机关如何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处理和处罚?
税务机关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对情节轻微的,采取提示提醒、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扣减信用积分或纳入负面信用记录等管理措施;对情节较重或逾期不改正的,采取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扣减信用积分、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负面信用记录,向委托人及委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等管理措施;对情节严重的,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予以公告,向委托人及委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以及要求所代理的涉税业务应当由其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等管理措施。同时,在部门规章可设立罚款的限额内,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处以一定金额罚款。
八、税务机关如何规范税务人员的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与服务行为?
税务机关严格规范税务人员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交往行为。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违规干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经营活动。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工作人员对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工作人员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九、《管理办法》与《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有何区别联系?
《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施行,进一步完善了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制度体系。《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税务规范性文件,暂不废止,其中有关规定与《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管理办法》为准。
(三)国家税务总局等7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开展2025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的通知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有关部署,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持续优化小微经营主体税费服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和全国工商联,决定组织开展2025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春雨润苗”行动),以着力深化多部门协同共治为主线,以“聚力小微 焕新赋能”为主题,开展“提升服务质效”“护航健康成长”“助力发展升级”三大类系列活动,重点推出10项服务举措。各相关部门按照总体设计、层层分解、分工协作、持续推进的原则具体实施。
一、开展“提升服务质效”活动
(一)精准宣传辅导,提升惠企服务体验。各地税务部门联合发改、工信、人社、市场监管、医保、工商联等部门统筹梳理支持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政策,围绕促进民营经济、新质生产力等主题,制作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宣传产品,发挥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和中国中小企业服务网等渠道平台作用,通过“一起益企”专项服务行动等活动,深入开展专题培训、政策宣讲、案例分享等服务。各地税务部门针对小微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聚焦开业、变更、注销等重点事项,打造定制化、套餐式、模块化的税费服务宣传场景,为小微经营主体提供精细化、个性化的优质辅导;广泛动员行业协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深入开展办税缴费帮扶等税收志愿服务,为小微经营主体提供更加丰富的公益性宣传辅导。各地税务、工商联联合科技、财政、金融监管等部门梳理归集科技扶持、资金奖励、贷款贴息等政策,运用税收大数据精准匹配适用对象,通过征纳互动服务等渠道对科技型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新兴产业发展示范基地企业等开展精准推送。
(二)加强协同配合,便利快捷办税缴费。各地税务部门联合科技、工信、人社、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医保等部门,针对小微经营主体业务办理不熟练、生产经营变动快、发展壮大意愿强等特点,围绕企业数据填报、企业迁移登记、参保缴费、“个转企”等跨部门事项,拓展“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范围,最大限度“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各地税务部门持续深化征纳互动服务,通过“问办协同”“远程虚拟窗口”等及时解决纳税人缴费人线上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实现跨区域协同办理,提升小微经营主体的办税缴费体验。各地税务部门会同人社、医保等部门巩固拓展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参保登记业务“一厅联办”,聚焦新业态从业人员参保优化服务举措,探索开展区块链等新技术应用。
(三)多维征集分析,联动高效响应诉求。各地工商联在深入开展“进企业、解难题、送政策、促发展”活动中,联合税务部门加强税费优惠政策宣传,听取企业意见建议,推动惠企政策落实。各地税务部门联合发改、工信、市场监管、工商联等部门,探索建立小微经营主体诉求联动响应机制,通过数据比对、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调研,开展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情况系列专题分析,挖掘需多部门联合解决的复杂问题,协同解决“急难愁盼”,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各级税务部门充分运用“税企面对面”常态化交流机制,收集解决小微经营主体税费诉求,不断提升权益性服务能力;拓展建立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重点行业协会、商会直联点,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与小微经营主体联系紧密的集聚优势,及时了解、快速回应、高效解决共性税费诉求。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将民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收到的民营企业涉税问题,及时转税务部门推动解决。
二、开展“护航健康成长”活动
(四)维护法治公平,促进主动合规经营。各地税务部门联合发改、工信、人社、市场监管、医保、工商联等部门,梳理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小微经营主体在办理业务、享受政策、履行义务等方面的合规性要求,开展针对性辅导与精准化推送,提升合规经营能力;加大违法违规案件曝光力度,深入剖析法律后果,引导小微经营主体主动学法知法守法,增强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意识。各地税务部门推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码,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与服务,联合相关部门探索打造网上涉税专业服务市场,公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信用状况,引导其规范执业、优质服务,带动小微经营主体合规经营,维护法治公平。
(五)聚焦重点人群,助力充分创业就业。各地税务部门联合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面向新办小微经营主体提供跨部门、多维度的政策宣传辅导,帮助其快速掌握适用政策与合规性要求,助力新办小微经营主体“好开业”。各地税务部门加强与人社、残联等部门的信息共享,通过提示提醒、上门辅导等方式,帮助企业充分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增强其吸纳重点人群就业的积极性,支持重点人群“好就业”。各地税务部门充分利用微信、微博、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同时联合街道、院校开展送政策进社区、进校园等活动,针对性宣传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创业税费优惠政策,提升政策知晓度,扩大宣传覆盖面,支持重点人群“好创业”。
(六)强化增信激励,增厚守信受益红利。各地税务部门开展纳税信用提升行动,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推送开办登记、生产经营、注销等场景的智能提醒,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增强知信重信意识;持续为连续3年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小微经营主体提供优先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系统,推动各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获取纳税信用A级小微经营主体名单等信用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在融资便利、项目审批、财政资金等领域的激励措施。各地工商联发挥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积极开展工商联、税务部门、金融机构、民营企业间的对接活动,向金融机构推送优质民营企业名录,助力更多纳税信用良好的经营主体以税促信、以信换贷。
三、开展“助力发展升级”活动
(七)激发创新活力,赋能企业提质增效。各地工信、税务、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科技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推动科技、市场监管、财税等方面的政策供给,在培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优惠政策、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小微企业质量认证提升等方面协同发力,推动小微企业创新发展与转型升级;强化对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国家新兴产业发展示范基地企业在政策支持、能力建设、创新加速等方面的指导服务,保障其享受各项扶持政策,提高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深化产学研合作,探索运用研发投入、报送信息等大数据筛选创新活动活跃的小微经营主体,助力企业创新需求与高校、科研机构研究成果的精准匹配,推动科研成果转化落地。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和中国中小企业服务网要整合服务资源,围绕人才引育、投融资、成果转化等优化服务,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八)深化政策引导,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各地工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聚焦产业链绿色发展需求,走访调研代表性小微经营主体,引导大型企业利用自身在产品绿色设计、绿色供应链管理、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等方面的经验,带动上下游小微经营主体实施绿色低碳改造升级,培育绿色工厂。各地税务部门充分发挥多税共治、多策组合的绿色税制体系正向激励作用,落实好支持环境保护、促进节能环保、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动低碳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引导小微经营主体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生产经营全过程。各地税务部门积极对接财政、水利等部门,联合开展水资源税改革专题活动,鼓励小微经营主体通过节水改造和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
(九)分型分类帮扶,支持个体日益壮大。各地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完善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做好“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针对性做好降成本、促融资等差异化帮扶措施;共同做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培育认定工作,加强宣传推广、跟踪指导和个性化服务;鼓励引导“成长型”“发展型”和“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自愿转型升级为企业,配套做好涉税事项管理服务;探索实施“个转企”过渡期举措,加强注册资本认缴、纳税申报等环节的指导,降低个体工商户转企后合规成本。
(十)赋能跨境经营,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与“走出去”小微经营主体常态化沟通交流,用好民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提供投资促进、外资外贸、减税降费等政策查询和问题解决一站式公共服务;开展企业能力培训、政策辅导解读,组织小微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国际会议会展等交流活动,提升合规管理能力和风险防控水平,帮助拓展海外市场。各地税务部门强化“税路通”跨境税收服务品牌作用,持续更新税收指南、税收指引、海外案例、全球税讯等系列知识产品,推动跨境投资税收信息通、政策通、服务通;健全完善跨境贸易和投资税收服务体系,适配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管理服务新需求,积极落实跨境电商B2B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支持政策,为小微经营主体“走出去”减负赋能。
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明确任务分工,协调统筹推进;要因地制宜细化落实举措,保持积极沟通,强化衔接配合,及时跟踪评估;要注重深化拓展行动成果,及时总结亮点举措,宣传推广服务小微经营主体的有益实践,切实增强小微经营主体服务能力,扎实推进“春雨润苗”行动走深走实。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
2025年3月24日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
为规范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3月24日
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规范涉税产品检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产品检测,是指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的,对生产、经销、存储、使用成品油涉税产品的单位,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抽样检测。必要时,可一并对企业生产装置和工艺流程进行核查。
涉税产品检测的结果,作为税务机关征收成品油消费税的判定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涉税产品,是指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可能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各类产品,包括原料、中间产品、产成品、下脚料、废料等。
第四条 涉税产品检测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合法、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税务机关建立与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沟通机制,加强协调配合。经商请相关部门同意后,可以联合开展涉税产品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向相关部门通报。
税务机关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涉税产品检测。
第六条 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认定)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CNAS认可),并具备相应的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能力。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成品油生产企业信息采集机制,组织企业定期报送生产装置、工艺流程、仓储设施、生产销售情况等信息。
第八条 涉税产品初检所需费用,由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承担。涉税产品复检所需费用,视复检结论由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或受检单位承担。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涉税产品检测工作的监督。
第十条 参加涉税产品检测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保密、回避、廉洁等规定。
第二章 启 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可以启动涉税产品检测:
(一)纳税人对成品油涉税产品是否征税或适用税率存在争议的;
(二)举报线索反映纳税人可能存在涉税风险的;
(三)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可能存在涉税风险的;
(四)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需要开展涉税产品检测情形的。
第十二条 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应当统筹安排,做好业务指导和工作保障,派出检测组开展涉税产品检测。
第十三条 检测组应当由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组成,由检测机构相关人员协助,必要时也可同时聘请石油化工等专业人员协助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 检测组应当制定涉税产品检测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检测对象、时间、方式、程序、重点、标准等,主动研判风险,视情况提出防控预案。
具体实施方案报经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检测机构(包括初检和复检机构)签订涉税产品检测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如无法由一家检测机构独立完成涉税产品检测,税务机关可以聘请多家检测机构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保证检测过程和结论客观、公正、真实,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同意,擅自转委托第三方检测;
(二)利用承担涉税产品检测的便利,牟取非法或者不当利益;
(三)未经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同意,对外透露与涉税产品检测相关信息;
(四)向受检单位违规收取费用;
(五)其他可能影响检测的不当行为。
第十七条 受检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涉税产品检测有关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检测样品及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阻碍检测工作。
第三章 取 样
第十八条 取样是指在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下,由税务机关委托的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检测样品进行获取和封装,形成合格检测样品的过程。
取样包括检测样品获取、封装、核验确认等环节。
第十九条 检测样品的获取和封装应当由检测组负责实施,不得由受检单位代为实施。
对生产装置能够产出不同产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取样样品种类。
检测样品获取和封装应当按照有关国家规定和标准实施。
第二十条 检测组至少应当包含2名具有税务执法资格的人员。取样前,主动向受检单位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文书,告知受检单位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受检单位应当明确现场负责人,配合检测组进行取样,并如实回答检测组询问和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必要时,检测组可以询问与检测事项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检测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二十二条 取样应当做好文字和音像记录,记录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有效,客观真实反映取样情况。
第二十三条 检测组应当对获取和封装的样品进行核验,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检测组发现检测样品不满足检测要求的,应当重新进行取样。
第二十五条 封装的样品一式两份,样品名称应当与受检单位的生产存储记录保持一致。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检测组应当中止取样,如实记录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待情形消除后,重新启动取样:
(一)发现取样人员与受检单位工作人员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
(二)发现受检单位替换检测样品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取样工作开展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取样中遇有重大问题,检测组应当及时向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报告。
需要中止、取消取样或调整取样人员的,检测组应当报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 受检单位对已核验的样品进行确认,由检测组、检测机构、受检单位在样品上签封,并在产品取样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一份作为检测样品,一份作为备份样品。
第二十九条 检测样品由检测机构用于检测,备份样品由检测机构负责保存。
第三十条 备份样品保存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按照检测组、受检单位约定时间保存。
第三十一条 在取样过程中,受检单位存在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阻碍或者不配合取样等情形的,视为拒检行为。
第四章 检 测
第三十二条 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根据成品油涉税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检测项目和方法,按照相关操作规范,对样品进行检验检测并形成检测结论的过程。
第三十三条 对在运输、贮存过程有特殊要求的样品,检测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样品的运输、贮存过程符合有关规定,不发生影响检测结论的变化。
第三十四条 收到样品后,检测机构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样品,检查样品签封是否完好、是否存在被替换的情况。
检测机构发现样品存在被替换、破坏以及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导致检测工作无法进行的,应当如实记录,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报告。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测全流程的管理,确保检测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字、盖章后,提供给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
第三十七条 检测机构未经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同意,不得将检测报告和检测情况提供给受检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八条 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检测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论书面告知受检单位。
第五章 复 检
第三十九条 受检单位对检测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复检申请:
(一)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二)备份样品不满足检测条件的;
(三)备份样品超过保存期限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复检的。
第四十一条 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检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进行复检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 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便捷高效原则,选取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可由原检测机构继续进行检测,也可由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选择其他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四十三条 如更换检测机构,初检机构应当自复检机构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备份样品移交至复检机构。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同意,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复检样品的递送方式由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初检机构和复检机构协商确定。不得由受检单位进行递送或承担递送费用。
第四十四条 复检机构应当通过拍照和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接收的备份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
复检机构发现备份样品存在被替换、破坏以及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导致检测工作无法进行的,应当如实记录,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十五条 备份样品无法进行复检,应当终止复检,并以初检结论作为最终结论。
第四十六条 复检机构应当按照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有关要求进行复检。
第四十七条 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字、盖章后,提供给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未经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同意,复检机构不得将复检报告和检测情况提供给受检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八条 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检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复检结论书面告知受检单位。
第四十九条 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承担。
第六章 处 理
第五十条 检测组应当在检测结束时形成书面检测报告,报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并移交相关材料,按照有关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保管。
第五十一条 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收到书面检测报告后,应当结合检测结论,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综合判定对受检单位生产经营的成品油涉税产品的处理意见,并将涉税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受检单位。
第五十二条 受检单位收到税务机关书面涉税处理意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款缴纳等涉税事宜。
第五十三条 受检单位对税务机关作出的涉税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依法依规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受检单位存在拒检行为或无正当理由拒不认可检测结论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五十五条 检测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偷逃税风险的,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应当移交税务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第五十六条 受检单位存在拒检行为或无正当理由拒不认可检测结论的,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受检单位拒检的成品油涉税产品,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生产工艺流程、产品销售流向等情况,直接判定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性质。经判定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受检单位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消费税。
第五十八条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移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公告》的主要背景
石化行业专业性强,石化产品种类繁多,部分产品性质接近,准确辨别和区分应税产品和非应税产品,是征纳双方共同执行好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重要前提。因此,税务部门在开展成品油行业税收监管时,需要对税企双方存在争议和涉税风险的产品进行检测,来确定产品的种类和性质。为规范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工作,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管理暂行办法》,对检测主体、检测范围、检测流程和结果运用等问题予以明确,以利于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的实施主体是谁?
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工作由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经商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同意后,也可联合开展检测工作。同时,税务机关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测,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认定)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CNAS认可),并具备相应的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能力。
三、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的范围是什么?
从受检对象看,既包括成品油生产企业,也包括成品油经销企业、仓储企业和成品油涉税产品使用企业。从受检产品看,包括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可能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各类产品,包括原料、中间产品、产成品、下脚料、废料等。此外,税务机关在必要时可一并对企业生产装置和工艺流程进行核查。
四、受检单位出现拒检行为将承担什么后果?
受检单位如果存在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阻碍或者不配合取样等情形的,将被视为拒检行为。受检单位存在拒检行为或无正当理由拒不认可检测结论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并按照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受检单位对检测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复检吗?
受检单位对检测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检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进行复检的决定。复检既可由原检测机构继续进行检测,也可由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选择其他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六、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费用由谁负担?
成品油涉税产品初检所需费用,由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承担。复检所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如果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如果与初检结论不一致,复检费用由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承担。
七、纳税人收到涉税处理意见后承担哪些权利和义务?
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将结合检测结论,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综合判定对受检单位生产经营的成品油涉税产品的处理意见。受检单位拒检的成品油涉税产品,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生产工艺流程、产品销售流向等情况,直接判定是否应当缴纳消费税。受检单位收到税务部门书面意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款缴纳等涉税事宜,如果对税务机关作出的涉税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依法依规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两会部署安排,税务总局决定,2025年以“强基促发展·提效激活力”为主题,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集成推出系列利企便民服务举措,进一步提升税费服务效能,提高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引导和促进税法遵从,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智慧服务优体验
(一)拓展智慧办税缴费。持续优化新电子税务局和移动端APP,拓展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税费服务场景。依托税务数字账户,一户式自动归集和展示税费缴退信息,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全面便捷掌握税费缴退情况。探索建设税费优惠政策红利账单查询功能,方便纳税人缴费人查询已享受红利账单数据。推广自然人线上代开数电发票功能,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新电子税务局WEB端和APP端代开发票。实现纳税人在新电子税务局单点登录即可跳转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办理自然人涉税业务。在全国范围上线新电子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智能预填功能。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精准推送“体检报告”等服务。为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自然人出售者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
(二)推动税费服务升级。深化征纳互动服务,推进办税服务厅和12366一体化转型升级,优化“问办协同”服务体验。全面推广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码,对守信主体推出更多激励措施,引导涉税专业服务行业主动亮码执业,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公众选择更好的涉税专业服务。优化精准推送机制,做好热点诉求推送,增强推送实用性;探索“伴随式”推送,及时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政策落实助发展
(三)加强政策宣传辅导。扎实开展第34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依托中央主流媒体、重点市场化媒体,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扩大政策覆盖面和知晓度。打造“税费政策直播间”宣传品牌,拓展可视答疑服务范围向全量税费业务转变,进一步增强税法宣传的实效性。
(四)服务重点领域发展。持续推广并优化“乐企”平台,为更多接入企业提供便捷的数电发票开具、交付、使用等服务,推动企业业务、财务、税务融合贯通。推进落实大企业跨区域税费事项协调解决机制,增强企业重大事项的税费政策确定性和执行一致性。为大企业提供行业性税收政策和风险提示服务,帮助其更好适用税收政策、合规经营。发布《重点外资项目全周期涉税服务指引》,进一步完善税收服务外资工作体系。
三、权益保障促遵从
(五)深化税企沟通交流。常态化开展“税企面对面”活动,通过座谈、走访等方式,定期收集并推动解决企业办税缴费中遇到的堵点难点问题。依托“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举办税务部门主题日活动,为各国税务部门沟通交流提供平台,为税企对话搭建桥梁,更好服务“走出去”“引进来”企业。
(六)高效响应税费诉求。深化运用税费诉求解决机制,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群体诉求的信息化收集和智能化分析,持续跟踪热点诉求解决效果,推动实现解决一项诉求、破解一类问题。出台并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增强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稳定性,更好服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七)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对诚信纳税合规经营案例的宣传推广。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引导纳税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常态化加强典型案例曝光,积极推动企业合规经营。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在3日内补办的,可按100%加分比例修复对应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依法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将按照相关规定重新评价其及其关联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健全完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激励约束机制,优化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执业每一课”培训辅导等服务措施,加大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和典型案件曝光警示力度,引导合规执业。
四、聚力协作提效能
(八)协同办好民生实事。在停车场、商超零售、加油站等推广“支付即开票”,消费者支付后发票自动预填、即时开具,方便消费者取得发票。在部分地区试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与不动产登记办税“一件事”高效办理,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巩固并拓展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参保登记业务“一厅联办”成效,不断优化缴费服务。
(九)联合助力企业发展。联合相关部门深入开展2025年“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为小微经营主体纾困解难,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推进“高效办成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配合相关部门建立联办机制,实现线上一站式办理。推进“高效办成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加强部门数据共享,合力解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数据多部门重复填报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登记信息共享,进一步优化“个转企”办理程序,实现“高效办成‘个转企’一件事”。
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紧扣“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要求,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压实工作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作,持续抓好措施落地见效。要加强跟踪问效,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增强工作实效。要做好宣传引导,推广有效经验做法,以便民服务措施的深入推进,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更好支持民营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合规经营、健康发展,为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作出更大贡献。
(七)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
二、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3%,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4%。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第28号)第一条、《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10〕第202号)第三条关于经济适用房预征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10号)第二条关于经济适用房预征率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5年3月25日
(八)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24年1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了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中部地区预征率下限为1%。当前,随着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不同房地产项目的增值水平发生结构性分化,有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率下降幅度较大,有必要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适时进行下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将我省预征率统一下调0.5个百分点,即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3%,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4%。
三、《公告》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指的是税款所属期在2025年1月1日后的按新规定申报。例如,河南省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原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5%,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3.5%,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4.5%。我省土地增值税按季申报缴纳,2025年1月纳税人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4年第四季度的预征税款时,不受新政策的影响,适用原预征率;2025年4月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5年第一季度的预征税款时,适用《公告》的预征率,分别为保障性住房零、普通标准住宅1%、非普通标准住宅3%、其他类型房地产4%。
(九)12366热线2025年3月热点问题
一、增值税
1.月中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如何申报?
您好,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需要分情况,不同情况下申报方式不同。
一、季中(例如2024年2月26日)申请登记并选择当月生效(2024年2月1日),已经过申报期:
新电子税局自动把“按季”认定的增值税及其附加有效期终止到本季度末(2024年3月31日),从下季度初(2024年4月1日)起“按月”认定增值税及其附加。
提醒:纳税人当季度生效后的月份(2024年3月)需要完成进项勾选,完成一季度(2024年1至3月)小规模申报后,再进行生效当月(2024年2月)一般纳税人申报。
二、季中(例如2024年2月2日)申请登记并选择当月生效(2024年2月1日),还在申报期:
方法一:新电子税局把“按季”认定的增值税及其附加有效期终止到上季度末(2023年12月31日),从本季度初(2024年1月1日)起“按月”认定增值税及其附加。
提醒:纳税人当月(2024年2月)申报无需勾选进项发票,但在生效次月(2024年3月)需要先勾选生效当月(2024年2月)所属期进项后再进行一般纳税人申报。
方法二:与第一条操作方法一致。
三、季中(例如2024年2月26日)申请登记并选择次月生效(2024年3月1日):
新电子税局自动把“按季”认定的增值税及其附加有效期终止到本季度末(2024年3月31日),从下一季度初(2024年4月1日)起“按月”认定增值税及其附加。
提醒:纳税人下一季度第一个月(2024年4月)必须先完成上季度最后一个月(2024年3月)所属期的进项勾选,下一季度初第一个申报期(2024年4月)需要先完成上季度(2024年1至3月)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再完成上季度最后一个月(2024年3月)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
四、季初(例如2024年4月5日)申请登记并选择当月生效(2024年4月1日):
新电子税局自动把“按季”认定的增值税及其附加有效期终止到上季度末(2024年3月31日),从本季度初(2024年4月1日)起“按月”认定增值税及其附加。
提醒:纳税人需要在生效当月(2024年4月)的申报期(2024年5月)完成上月(2024年4月)所属期的进项勾选,并在申报期(2024年5月)内完成一般纳税人申报即可。
2.小规模纳税人时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后进行抵扣吗?
您好,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如不属于可以抵扣的情况已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3.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如何预缴?
您好,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计算预缴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个税返还的手续费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您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如何缴纳增值税?
您好,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缴纳增值税可以参考以下情形:
一、购进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减按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二、购进或者自制时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减按2%。
三、购进时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未抵扣的,适用增值税税率13%。
二、个人所得税
6.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么?
您好,住房贷款的扣除主体为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住房贷款利息的时限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7.个税年度汇算时,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单独计税吗?
您好,居民个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7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个人也可以选择不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将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征税。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8.住房贷款提前还清,如何修改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您好,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享受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提前结清贷款的,应将贷款期限修改为实际贷款期限,具体操作在“贷款期限(月数)”位置,使用右侧的“快捷计算”选择最后结清贷款具体日期,将原先默认的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修正为实际贷款期限,然后再上传贷款结清凭证确认修改。
9.有商业保险并且已经报销,个税汇算时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吗?
您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在医疗电子票据改革中明确,医疗电子票据中直接列示“个人自付”金额,且该项为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项。
因此,个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除基本医保外,购买商业医保并获得了保险赔付,该保险赔付金额不影响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医疗电子票据“个人自付”栏中列明的金额,符合条件的,可以正常进行扣除。
10.首套房出售之后又重新贷款购房,仍为首套贷利率,新购住房能否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您好,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如果纳税人没有申报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在购买第二套住房时银行依旧给予了首套房贷款利率,那么第二套房贷利息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三、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11.升学衔接期间,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何填写?
您好,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比如子女6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7-8月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12.个人所得税汇算添加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提示街道乡镇代码不存在如何处理?
您好,提示街道乡镇代码不存在可能是行政区划更新,建议纳税人在个税app——我的——基本信息——个人信息界面重新维护户籍所在地,再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13.个税APP上提示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贷款合同编号不一致,如何解决?
您好,根据现行个税政策,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附加扣除仅允许首次且独立的一套住房能够享受。个人所得税APP增加了系统校验功能,自2019年至今,若某一年度与其他年度的贷款编号不一致,系统就会自动提示出错。
当个税APP提示“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贷款合同编号不一致”时,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修改并确认合同编号
确保所有采集年度的相同贷款合同类型的合同编号保持一致。仔细核对信息,认真检查所填内容,确认是否因粗心导致编号输入有误。比如是否有数字颠倒、遗漏、错别字或空格、下划线、文字、字符等格式错误。
若发现错误,及时在相应位置进行修改,确保编号准确无误。修改后可在“专项附加扣除”功能页面点击“一键确认”进行确认操作。
二、作废错误填报记录
单年度错误:若只是某一年度的合同编号填写错误,而其他年度均正确,可在错误的年度填报详情页面点击【修改】→【修改贷款信息】→【贷款合同编号】,直接修改该年度的错误编号;也可以作废该年度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然后重新填报。
多年度错误:如果多个年度的合同编号都填写错误,需作废所有错误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再重新填报。
三、核实是否重复采集
核实所有年度是否存在重复采集,如存在相同扣除记录则作废其中一条保留其中一条即可;若采集了多套房子,需作废其中一套,若之前享受扣除过,则作废之后需要更正年度汇算,可能涉及补税滞纳金。
四、核实并选择扣除方式
核实是否满足首套房条件,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如果2020年至2024年填报的贷款已还,2025年开始又重新填报了新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核实是否满足首套房条件。
五、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对于同一套住房的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情况,需要先修改2024年度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然后在“专项附加扣除”功能页面点击“一键确认”进行确认操作。
六、婚前各自首套贷款
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婚后可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14.个人所得税汇算时系统提示无配偶,实际有配偶,如何处理?
您好,在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时,系统提示“无配偶”但实际情况已婚,可能是信息未更新或填报错误导致的。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解决:
一、检查并更新个人信息
打开个人所得税APP ,点击首页【我的】—【家庭成员】,查看配偶信息是否准确,如不准确可点击对应信息修改或添加,输入配偶相关信息后点击保存。
二、更正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若涉及以下专项附加扣除,需确保配偶信息已正确关联:
(一)子女教育:需填写配偶身份信息。
(二)住房贷款利息/租金:若选择“共同借款”或“共同承租人”,需填写配偶信息。
(三)大病医疗:若选择由配偶扣除,需关联配偶信息。
更正方法:
进入个人所得税APP ,点击首页-【重点服务推荐】- 【专项附加扣除】—【我要查询】,填报记录选择对应年份,找到需修改的扣除项目,点击“修改”— 选择“修改基本信息”,系统会自动将配偶状态变更为“有配偶”并关联已录入的配偶信息。若配偶信息未显示,需返回“家庭成员”模块检查是否遗漏录入。
三、重新提交年度汇算
全部项目信息修改后,返回【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重新填报。
系统将根据更新的配偶信息重新计算税款(可能涉及退税或补税)。
四、联系税务机关
若以上操作后仍提示错误,可携带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到当地办税服务厅处理。
15.个税APP申请退税时提示审核未通过,纳税人已更正信息该如何处理?
您好,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能导致退税审核不通过或者退税失败:
1.您的身份信息不正确;
2.您提交的银行账户信息不正确或者无效;
3.您填报的申报数据存在错误或者疑点;
4.税务机关审核时发现有需要向您进一步核实了解的情况,但您未提供或者提供的有效联系方式不正确,无法与您联系;
5.税务机关核实有关年度汇算申报信息时纳税人拒不配合。
具体原因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下方【消息】模块进行查看。
您修正相应信息后,可再次申请退税。
四、征收管理
16.个体工商户如何申请核定征收?
您好,定期定额户应当自行申报经营情况,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一、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二、个体工商户可通过以下渠道申请核定以及调整定额:
(一)新电子税局
1.点击【我要办税】 -【税费申报及缴纳】- 【定期定额核定及申报】-【定期定额户核定及调整定额】功能菜单。
2.进入系统后,根据纳税人历史办税记录,系统自动匹配申请模式,分别为首次核定定额、调整定额、延续定额:
(1)首次核定定额模式:
针对新办纳税人未核定过定期定额的,和查账征收转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系统推荐首次核定定期定额模式。
(2)调整定额模式:
针对纳税人发票开具数据连续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的纳税人,系统推荐调整定额申请模式。
(3)延续定额模式:
针对定期定额核定及申请快到期的纳税人,系统推荐延续定额申请模式。
选择其中一项适配您的办税模式后,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显示办理成功,等待税务人员受理审核。
(二) 电子税务局APP
1.点击【办&查】 -【申报缴纳】-【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功能菜单。
2.进入系统后,根据纳税人历史办税记录,系统自动匹配申请模式,分别为首次核定定额、调整定额、延续定额:
(1)首次核定定额模式:
对系统预填信息进行确认,如纳税人类型、核定日期起、核定日期止、月应纳税经营额等数据,可进行修改。“月应纳税经营额”的预填数是系统根据规则计算的建议值,纳税人可采纳也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修改。
点击“下一步”,可查看应纳税额明细信息。可点击税种名称后的“i”查看详细计税信息;
点击“下一步”可补录从业人数、经营面积等信息:
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显示提交成功。
(2)调整定额模式:
对系统预填信息进行确认,如纳税人类型、核定日期起、核定日期止、月应纳税经营额等数据,可进行修改,选择定额调整原因为“连续超或低于核定定额”。“月应纳税经营额”的预填数是系统根据规则计算的建议值,纳税人可采纳也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修改。
点击“下一步”,可查看应纳税额明细信息。可点击税种名称后的“i”查看详细计税信息;
点击“下一步”可补录从业人数、月均租金等信息:
点击“下一步”(调减月应纳税额时可进行报送),页面展示附件上传内容,点击图标进行对应的附报资料上传提交。
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显示办理成功。
(3)延续定额模式:
对系统预填信息进行确认,如纳税人类型、核定日期起、核定日期止、月应纳税经营额等数据,可进行修改,选择定额调整原因为“延续定期定额”。“月应纳税经营额”的预填数是系统根据规则计算的建议值,纳税人可采纳也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修改。
点击“下一步”可查看应纳税额明细信息。可点击税种名称后的“i”查看详细计税信息;
点击“下一步”可补录从业人数、月均租金等信息:
点击“下一步” ,页面展示附件上传内容,纳税人点击图标进行对应的附报资料上传提交。
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显示办理成功,等待税务人员受理。
【注意事项】
1.纳税人行业、税(费)种认定、核定信息应相互对应匹配,如果纳税人的行业属于应认定消费税而未认定消费税的情况,则会阻断办理。
2.纳税人连续12个月的累计发票开具金额(不含税销售额,含自开、代开,剔除征收项目为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的发票)达到500万元,不允许调整定额。
3.登记注册类型不是“个体工商户”或“私营独资企业”,不能办理此业务。
4.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不能办理此业务。
5.调整、延续定额纳税人收到提示提醒,需要在7日内确认,7天内未确认的系统将按照规则批量办理。
6. 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符合定期定额管理条件。
7.核定的有效期起季报,则默认为“申请当季季初”;月报,则默认为“申请当月月初”;有效期止默认为“当年12月31日”,可修改。核定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
(三)办税服务厅
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新电子税局征纳互动查询地址及联系电话。
17.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营业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您好,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是指:
1.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2.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命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18.逾期申报如何处理?有滞纳金吗?
您好,逾期申报按税种和办税渠道区分以下路径:
一、定期定额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种:
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未申报查询】查询企业的未申报记录,选择对应的未申报记录后点击【去申报】进行逾期申报。
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进入相应的税(费)种申报功能模块,进行逾期申报。
二、定期定额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外的个人所得税:
(一)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补申报路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首页】-税款所属月份选择您需补报的月份,点击【综合所得申报】据实填写发送涉及到的所有报表再进行【税款计算】、【附表填写】后进行【申报表报送】,申报成功后进行扣款即可完成综合所得补申报。
(二)经营所得预缴个人所得税补申报路径: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顶部【生产经营】按钮进入申报模块,点击【预缴纳税申报】填写选择要补申报的税款所属期,进行经营所得月(季)度申报,申报完成进行扣款即可完成经营所得补申报。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业主或投资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点击【ITS自然人客户端】跳转至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登录后点击顶部【我要办税】-【经营所得申报】,选择【申报年度】录入被投资单位信息填写补申报的【税款所属期止】可进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A表)补申报申报。
三、社保费
可通过新电子税局【首页】-【热门服务】-【社保费业务】模块办理逾期申报。
也可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社保费申报】-【日常申报】办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9.个人申请代开普票需要什么资料?是否有次数限制?
您好,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提供资料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转让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不动产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二)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二、线上办理渠道:
(一)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发票】模块办理代开发票。
(二)电子税务局APP:登录电子税务局APP,点击【办&查】-【发票使用】-【代开增值税发票】模块申请代开发票。
注意:目前电子税务局APP仅支持代开“货物、服务等一般代开”、“建筑服务”的数电票。
个人代开发票目前没有次数限制。但如果个人频繁代开,可能会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持续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按生产经营所得正常纳税。
20.定额发票加盖公章还是发票专用章?
您好,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司法案例
(一)九家分公司“化整为零”骗享税收优惠政策—还原大理市寸四银庄商贸有限公司偷税真相
国家税务总局大理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涉税疑点线索,依法查处大理市寸四银庄商贸有限公司偷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拆分销售收入等方式,伪装成小规模纳税人违规享受税收优惠,少缴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305万元。针对其违法行为,稽查部门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9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该案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数据存疑 现场火爆 收入情况有违常理
前期,大理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大理市寸四银庄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设有9家分公司,注册地址均位于大理古城核心商业区主干街道,整体经营时间长、经营规模较大,但其纳税申报数据明显远低于同地域同行业经营主体平均水平,存在隐匿销售收入嫌疑。
检查人员通过实地走访发现,大理市寸四银庄商贸有限公司位于旅游业繁荣的大理古城,销售的商品主要是白银饰品及工艺品等,现场游客人来人往,收银台前络绎不绝,理应不存在“生意低迷”的情况。
基于走访情况,检查人员初次约谈了该公司经营者赵某,而赵某对此辩解称:旅游消费都是逛的人多、买的人少。
事实真的如此吗?检查人员不禁产生疑问:该公司申报的销售收入情况与生意爆满的经营现场并不相符,其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真相?
账户“调包”拆分经营 违法真相水落石出
带着这个疑问,检查人员依法对柜台收款码、pos机等设备进行了实地检查,发现该公司各柜台的收款码及pos机绑定的银行卡均隶属员工个人,且实际收款账号并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过。在检查该公司账簿凭证并比对分析其收入数据与申报数据后,结果令检查人员大吃一惊。该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金额足足达到其申报收入的9倍之多,未申报收入达到经营总收入占比近80%,可见其隐匿收入规模之大。
除了账户上的“调包”,其他地方是否也存在掩人耳目的可能?检查人员依法查阅了营业执照、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并通过比对系统数据发现,大理市寸四银庄商贸有限公司通过“一址多照”方式虚拟注册9家分公司,9家分公司无实际经营场所和经营能力,其实际经营管理均由总公司负责,但总公司并未按照规定计算缴纳相关税费。大理市寸四银庄商贸有限公司设立9家分公司拆分经营分化了销售收入,将一个本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算的主体变为多个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核算的分公司分别进行申报,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优惠。
至此,该公司通过隐匿收入偷逃税款、违规享受税费优惠的违法事实已“板上钉钉”。经检查,该公司利用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款隐匿收入少缴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305万元。
认清法理 承认偷税 主动配合接受处罚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查人员耐心为经营者赵某讲解了税种管理、申报缴税、财务核算等相关规定。在大量事实和证据面前,赵某承认了隐匿未开票收入与违规享受税费优惠进行偷税事实并表示积极配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理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法律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
(二)“不翼而飞”的存货——厦门星曜贸易有限公司隐匿未开票收入偷税被查处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及相关涉税线索,依法查处厦门星曜贸易有限公司偷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销售货款、不开票少计收入虚假申报等方式,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共计156万元。针对其违法行为,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2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资金“紧张” 大量囤货
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厦门星曜贸易有限公司存在期末存货金额大,进销倒挂的异常情况。根据该疑点线索,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此展开调查。
经核实,该公司主要从事手机销售、维修服务业务。根据年度财务报表信息,其2020年期初库存商品为零,当年期末库存商品激增至939万元,近两年库存更是增长至1500万元。但在此期间的货币资金、应收账款等余额却仅有数万元。事实上,当前手机市场经营惯例通常是,手机销售商为了减少运营风险,企业的存货周期一般都是4个月左右,超过这个时限,手机就容易变成售卖困难的库存机。该公司“匮乏”的现金流与“剧增”的存货引发了检查人员的疑问。
检查过程中,该公司的进销项情况也同样引起了检查人员关注。该公司的进项发票品名均为某品牌的手机和配件,仅有两家供货企业;销项发票品名与进项发票品名一致,货物销售给少量的企业单位,却没有向个人客户销售的开票数据。检查人员随即查询了企业增值税申报表,未发现其有未开票收入的申报记录。
店铺所在街区较为繁华,该公司却没有散客销售收入;经营业绩平平,却违反经营常理大量囤积手机……针对初步核查分析发现的众多疑点,检查人员初步判断,厦门星曜贸易有限公司具有隐匿未开票收入、偷逃税款重大嫌疑。于是,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决定成立检查组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实地盘库 存货“失踪”
为了查清真相,检查组依法定程序对厦门星曜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址实施突击检查。检查人员对该公司仓库手机库存情况进行盘点,查阅和拷贝了该公司有关账册资料,并约谈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令人吃惊的是,通过现场盘点、店员核对,仓库中仅有手机、影音播放设备百余台库存,涉及金额仅几十万元,这与该公司申报信息中资产负债表显示的库存商品金额1500万元相去甚远。
对于盘点结果与申报信息的偏差,该公司辩解称商品存放在法定代表人名下位于外地的另外一家手机专卖店仓库中。检查人员要求其提供商品发货记录和货物转移记录,该公司却含糊其辞,最终也没能提供。
在检查该公司现场经营资料及电脑数据时,检查人员还发现了该公司有通过法定代表人的两个个人账户收取手机销售款的迹象。同时,从该公司历年的业绩分析表和部分销售纸质单据发现,业绩分析表显示产品销售收入远高于其向税务机关申报的销售额。这两条线索也印证了该公司隐匿收入的嫌疑。
销售核查 揭开谜底
检查人员决定根据现场核查发现的“蛛丝马迹”,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往来情况依法展开调查。经逐笔梳理往来款项信息,该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账户每日均有多笔资金进账,并且部分收款的备注上还标注有“手机货款”“某品牌手机”等信息。
为了进一步核实个人账户收入资金的性质,检查人员将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数据与突击检查时获取的该公司部分纸质销售单据、资金明细等资料进行仔细比对,两者信息吻合一致。经核实,该公司累计向税务机关少申报收入1300多万元。
结束查证工作后,检查人员再次约谈该公司,通过“说理式执法”引导其重视合规经营问题,并对其进行了税法宣传教育。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各项证据,该公司最终承认其通过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收取货款,隐匿部分销售收入未开票、未依法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懊悔不已,表示愿意全力配合税务机关后续检查工作,仔细梳理并提供办案所需的企业相关销售明细信息及收入金额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法律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
(三)千万厂房三折成交 吃亏是假逃税是真——揭秘宁波市奉化斯莫森服装辅料厂偷逃税案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宁波市奉化斯莫森服装辅料厂隐匿厂房交易收入偷税案件。经查,宁波市奉化斯莫森服装辅料厂在厂房转让过程中制作“阴阳合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约定合同交易金额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在纳税申报时隐匿了未开票部分收入1340万元,少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针对其违法行为,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29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厂房卖出“白菜价” 交易违背市场规律
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分析相关涉税数据时发现,宁波市奉化斯莫森服装辅料厂在办理厂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以900万元的合同交易价格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根据发票金额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交易价格明显异常,存在偷逃税款嫌疑。
通过调查,检查人员查证宁波市奉化斯莫森服装辅料厂出售的厂房涉及土地面积3869平方米,共有房屋三幢,总建筑面积为2956.05平方米。经了解,该厂房周边同类型同规模厂房的同期挂牌销售价格在2500万元至3000万元左右。更令人疑惑的是,该厂房还曾在中介网站上挂牌出售,标价为2800万元。
从挂牌2800万元到900万元实际成交,中间是近2000万元的差价,这到底是公司急于变现的无奈之举,还是为了偷逃税款的别有用心?
转账记录漏破绽 “阴阳合同”浮出水面
带着这个疑问,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该公司的银行公账与法定代表人孙某个人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查阅发现,该公司账户的流水和款项收付情况与合同成交价格900万元一致。此外,双方对公账户之间并无任何可疑资金往来信息。
这似乎真的只是一笔摆在明面上的“吃亏”交易。那么企业会不会在看不见的地方选择特定关系人进行暗箱操作?
为此,检查人员经审批报备,进一步扩大调查范围,从公司的对公账户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入手,对资金往来存疑的账户进行查验。通过分析比对,发现上述两个账户与季某的个人账户之间均有密切资金往来。检查人员随即依法调取了交易前后时期内季某的银行流水,一笔大额的转账记录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
该笔转账金额为200万元,汇款日期与该公司厂房转让合同的签订时间一致,且汇款人汪某正是前期调查中证实为买方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检查人员认为,这一定不是巧合。
在调查期间,检查人员核实到季某正是孙某之子,并参与该公司日常的经营活动。
面对检查人员已经掌握的证据和询问,孙某承认在厂房买卖过程中,为了少缴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制作并签订了“阴阳合同”,明面上的合同签订价格为900万元并通过对公账户完成转账,实际成交价格为2240万元。公司仅按照900万元的金额开具了发票,剩余的1340万元则不开票、不申报、不纳税。
贪小失大不值当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经查,隐匿的1340万元厂房转让交易款,一笔200万元作为定金转至季某个人账户,另一笔1140万元作为借款还账转至亲戚施某个人账户。以上转账检查人员在依法调取相关人员的银行流水中全部得到了印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法律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
(四)悬殊的纳税申报背后隐藏的“玄机”——揭秘网络主播乐传曲偷税案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法查处了一起网络主播乐传曲(网名:曲曲大女人)偷逃税款案件。该主播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销售收入,以及将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等手段偷逃税款。上海税务稽查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做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75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大量业务低申报额 个税申报仅60余万
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比对分析发现:网络主播乐传曲虽因出格言论在公众网络平台上受到全网抵制,但凭借其已笼络的一批粉丝,从事的私域咨询业务,热度和售价居高不下。与其形成鲜明反差的却是其近两年仅申报个人收入60余万元。
检查人员一接到立案信息便开始着手分析乐传曲的收入情况及变现方式,经过对多家同类公司走访调研和大量外围资料调取,发现乐传曲的变现方式并非传统主播依赖于直接带货、橱窗售卖产品等模式,而是通过“平台营销推广+私域引流”的模式开展,其营收行为更具隐蔽性。那么这些收入又是如何申报纳税的呢?
千万发票掩护 资金回流个人账户
检查人员分析乐传曲个税申报数据发现,自行申报税额很少,除直播平台外还存在两家在沪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经过数据查询发现乐传曲分别为上述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
在做好充足的前期准备后,检查人员便通知乐传曲本人配合检查。乐传曲一开始态度有恃无恐,声称自己是近一年才收入猛增,以前两年处于积累人脉阶段,开销大收入较低是很正常的事情,且去年收入已全额申报,并不存在隐匿收入的情况。但在检查人员出示银行流水明细和对应网络平台的交易流水情况后,她便突然对业务情况闭口不言,推说财务问题都由其会计处理,具体情况不清楚。检查人员便与其财务人员对接,对其公司情况进行逐一对账梳理。
经对账排摸发现,公司主要收入构成分为网上授课收入、连麦直播收入、“闺蜜圈”一对一服务收入、线下活动门票收入等,上述业务均通过某网络平台进行销售与收款。但是,乐传曲在平台上开设的名为“曲曲大女人”的店铺,所绑定的收款账户为乐传曲的个人银行卡账户,该店铺取得的订单收入,在扣除平台手续费后提现至其个人银行卡,而上述收入均未申报纳税。
检查人员通过进一步对两家公司收受的数百份发票信息逐一分析比对,其中几个名字中带有“科技中心”的开票方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名字相似、注册地相近,并且同为个体工商户,在两年多的时间里竟先后为两家公司开票逾1000万元。这里面会不会有猫腻?检查人员通过分析银行资金流水,整理汇总了异常资金流,刺破这几家空壳公司的伪装,顺藤摸瓜精准锁定资金流向,还原了这笔资金经过层层周转后最终都流向了乐传曲个人的银行账户,并用于其个人消费的事实。
证据面前还真相 踩过红线受处罚
在大量事实证据面前,乐传曲不得不承认这几家公司法人为其亲属或助理,上述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为降低其税负所实施的筹划,以及通过虚构业务套取资金并回流的方式,将其取得的个人劳务所得转换为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应税收入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据法律规定,对乐传曲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
(五)绕道千里之外出口的货物——还原真实货主出口应征税货物未申报偷税真相
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我国针对高污染、高能耗、资源型的“两高一资”货物采取系列限制措施,对部分货物在出口环节征收增值税等税费。一些不法分子动起了“歪心思”,通过借用他人空壳企业,出口应征税货物却逃避缴纳税费,造成国家税收流失。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深圳海关缉私、海关风控分局及外汇局等部门,依法查处了一起出口应征税货物未申报偷逃税案件。张某等作为真实货主,在取得铬铁等“两高一资”货物的外贸订单后,通过不法货运代理居中串联,以深圳市祥云通盛贸易等10户空壳企业名义报关出口,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出口环节增值税等税款,税务部门对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货物出口舍近求远不合常理
前期,深圳海关风控分局对辖区出口企业开展态势分析,发现深圳市祥云通盛贸易有限公司等10户深圳企业异地出口铬铁等货物金额激增,并将线索移交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开展共同研判。
获取线索后,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立即开展初步分析,发现“事有蹊跷”:按照惯例,铬铁等货物重量大、体积大、运输成本高,相关出口企业为节约运输成本,一般选择就近报关出口。但在该案中,出口铬铁的生产地、出口地均在北方,却绕道千里之外,以深圳企业名义出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出口第七条所列情形的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铬铁作为“两高一资”货物,其出口行为符合该《通知》第七条所列情形,出口铬铁不仅不能退税,还需在出口环节缴纳增值税等税款。
检查人员依托税收大数据进一步开展分析发现,线索企业既无将货物运输至北方港口的物流发票,也无增值税申报记录,存在偷逃出口环节增值税嫌疑。于是,检查人员立即对相关企业开展实地核查,发现企业均已走逃失联,空壳企业特征明显,企业状态与出口规模存在严重不符。究竟是谁幕后控制这些空壳企业,又是谁在大量出口铬铁等“两高一资”货物?
资金链条牵出背后真相
带着这个疑问,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这10户空壳企业的出口报关单信息,发现出口报关行集中在北方某口岸城市,于是立即前往当地开展调查取证,结果显示相关出口报关信息由货运代理公司提供。
同时,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这些空壳企业及关联人员的资金流水,分析发现资金链条的上游,也是这些向报关行提供出口报关信息的货运代理公司。一般而言,货运代理公司作为企业出口的服务主体,主要提供运输、报关等包办服务,并向出口企业收取代理费用。但该10户空壳企业及关联人员不仅没有向货运代理公司支付代理费,还反向收取了一定费用,这明显异常。
通过进一步分析调查,检查人员查明货运代理公司的上游为张某等人,其付款账号开户行均在北方某市。在比对货物出口日期、转账记录后,发现10户空壳企业在出口铬铁等货物前,张某等人都会向货运代理公司支付远高于正常收费标准的费用。而后,由货运代理公司扣除一定手续费后,向10户空壳企业及关联人员转账,转账摘要为“借壳”。
检查人员根据上述调查取证情况,判断张某等人为出口铬铁等货物的真实货主,10户空壳企业为真实货主借壳出口、偷逃税款的作案工具。
隐匿幕后难逃恢恢法网
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在海关缉私、外汇局等部门的帮助下,开展多部门联合收网行动,对涉案犯罪嫌疑人一网打尽。在收网现场,检查人员通过询问涉案嫌疑人,固定涉案电子资料,明确了张某等人作为真实货主隐匿幕后、通过不法货代借壳出口偷逃税款的违法犯罪事实。
据张某到案后供述,不法货运代理公司依托“两高一资”产品主要在北方港口出口的特点,在其中扮演了“掮客”的角色,并从中赚取手续费。当真实货主有借壳出口的不法需求时,由不法货运代理公司居中串联,借用深圳市祥云通盛贸易有限公司等10户空壳企业名义出口,实现偷逃税款的目的。
当被检查人员询问作案动机时,张某还供述称,为了逃避缴纳税款,增加被税务机关查处的难度,他们心存侥幸选择以与自己无关联关系的空壳企业名义出口。即使后续相关空壳企业被发现存在偷逃税款行为,由于不法货代在其中居中串联,发挥了“防火墙”作用,认为税务机关也难以追查到隐匿幕后的真实货主。张某等人对自己自以为是的想法深表懊悔。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据此,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缴10户深圳企业少缴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1.29亿元、企业所得税1.41亿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的决定。
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对张某等相关人员出口应征税货物不申报纳税偷逃税款、涉嫌低报价格走私出口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侦办中。对于不法货运代理商的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部门正依法进行行政和刑事的核查处理。
本期税法速递编写小组
总编:李曙衢
审核:秦三宽
编辑:吕振兴 18537326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