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税法速递

2023-04-06 15:55:46 来源: 浏览:29648

 
河南省律师协会财政与税收法律业务委员会
2023年4月税法速递
 
二〇二三年四月
 
 
目录
一、编写律师简介................................................................. 1
二、要闻播报........................................................................ 2
(一)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确定国务院2023年重点工作分工研究优化完善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等............................................................................................................................ 2
(二)财政部发布《2022年中国财政政策执行情况报告》............................. 3
(三)国新办:举行优化完善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例行吹风会.............. 4
(四)财政部修订《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4
(五)财政部:发布《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 5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重大水利工程等农林水气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6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一部门:发布《关于培育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的指导意见》........................................................................................................................ 6
(八)王军在河南调研税收工作时指出:夯实政治机关建设基层基础, 保障税收现代化行稳致远。................................................................................................................................ 7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8
(十)国务院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自2023年4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的离岛免税品可提交担保后提前放行............................................................ 8
(十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多则公告,明确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税费优惠精准赋能经营主体................................................................................ 9
(十二)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正式启动........................................................ 9
(十三)自然资源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全面推进房产“带押过户”.............................................. 10
三、新法概览...................................................................... 12
(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5号)........................................................................ 12
(二)《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6号)........................................................................................................................... 13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7号)...................................................................................................................... 13
(四)《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14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15
(六)《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延长煤炭零进口暂定税率实施期限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3号)......................................................................................................... 16
(七)《关于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3第23号)...................................................................................................................................... 16
(八)《关于增加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16
(九)《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然资发〔2023〕29号)................................................................ 18
(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培育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的指导意见》(工信部 联消费〔2023〕31号).................................................................... 20
四、新规解读...................................................................... 30
(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30
(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31
(三)关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33
(四)国税总局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实务的具体解答.................... 36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培育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的指导意见》解读...................................................................................................................... 39

 
 

一、编写律师简介

二、要闻播报

(一)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确定国务院2023年重点工作分工研究优化完善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等

国务院总理李强3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国务院2023年重点工作分工,研究优化完善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审议“三农”重点任务工作方案,听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情况汇报。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全国两会精神,会议确定了今年国务院10个方面、103项重点工作,并逐项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会议强调,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分工进一步实化细化政策举措,制定完善具体实施方案,扎扎实实抓好落实。工作牵头部门要勇于担责,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抓落实的合力。要密切关注形势发展变化,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根据基层情况和反映优化完善政策。要加强督促检查,推动重点工作落地见效。
 会议决定,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以进一步稳预期强信心,包括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将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将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政策、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今年底前继续对煤炭进口实施零税率等。以上政策预计每年减负规模达4800多亿元。会议要求,要做好政策宣介,积极送政策上门,确保企业应享尽享。
会议通过了《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一号文件重点任务工作方案》。会议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响鼓重锤持续抓好“三农”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扛起责任,落实落细粮食生产支持政策,确保全年粮食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
 会议强调,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的伟大实践,是千年德政。必须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作为重大的政治任务,继续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全面抓好政策和工作落实,紧盯薄弱地区、重点人群和关键环节,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要强化促发展的导向,财政支持、项目安排、帮扶政策都要紧紧围绕发展来谋划和实施。要保持过渡期内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及早谋划过渡期后常态化帮扶机制。

(二)财政部发布《2022年中国财政政策执行情况报告》

财政部3月20日发布《2022年中国财政政策执行情况报告》,全面回顾总结2022年财政政策执行情况,展望2023年财政政策。报告分11个部分、2.27万字。
  报告指出,2022年,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财政部门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扎实推进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落地见效,积极的财政政策提升效能,更加注重精准、可持续。预算执行中,财政部门主动作为、应变克难,加强经济形势和财政收支分析研判,强化财政资源统筹,全年全国预算执行情况和经济发展状况基本匹配,为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财力支撑。
  报告从四方面对2022年财政政策作出概括:各项财政政策早出快出,推动稳住宏观经济大盘;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减少疫情对生产生活影响;加大财力下沉力度,切实保障基层财政平稳运行;支持保粮食能源安全,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具体从十方面进行了回顾总结:一是财政运行经受疫情等因素冲击,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良好;二是围绕市场主体需求精准施策,着力稳住宏观经济大盘;三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快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稳投资、稳增长作用有效发挥;四是加大财力下沉力度,增强基层“三保”能力;五是常态化实施财政资金直达机制,财政资金惠企利民更加精准高效;六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畅通;七是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城乡区域发展格局继续优化;八是切实保障基本民生,推动人民生活持续改善;九是加大生态环保领域投入力度,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十是协同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和财政管理监督,财政治理水平稳步提高。
 展望2023年财政政策,报告指出,财政部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财政宏观调控效能,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支持。具体从六方面发力:一是完善税费支持政策,着力纾解企业困难;二是加强财政资源统筹,保持必要支出强度;三是大力优化支出结构,不断提高支出效率;四是均衡区域间财力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五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升财政管理现代化水平;六是严肃财经纪律,切实防范财政风险。

(三)国新办:举行优化完善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例行吹风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3年3月31日(星期五)上午10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财政部副部长朱忠明、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司长桂桢介绍优化完善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针对税务部门在政策落实方面有哪些安排和进展的提问,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回答:一是迅速出台配套征管文件。及时配合财政部制发相关税费政策的公告,并同步制发了有关税费政策征管方面的公告,明确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要求。二是迅速细化政策执行口径。在广泛征集纳税人缴费人意见建议的基础之上,已于3月29日发布了有关政策的即问即答口径,努力提高税费政策的确定性和政策执行的一致性。三是迅速升级征管信息系统。为抓好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地实施,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局在前期预备工作的基础之上,抓紧时间完成税务征管信息系统升级上线,从4月1日开始,纳税人缴费人即可通过征管信息系统办理相关税费优惠。四是迅速优化操作办理功能精简和改造税费办理流程,及时调整和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实现办理事项提示提醒、数据自动预填服务,让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更快更便捷地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确保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精准落地、直达快享。五是迅速开展政策推送辅导。不断优化政策宣传方式,从4月1日开始开展第32个税收宣传月活动,以“税惠千万家 共建现代化”为主题,广泛利用新闻宣传和网络媒介加强政策宣介。同时,通过电子税务局向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努力实现“政策找人”“送政策上门”,点对点开展政策辅导,争取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政策红利。

(四)财政部修订《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3月2日财政部官网发布通知,为加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方面的作用,财政部修订了《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办法》所称服务业发展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立足畅通国内大循环和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主要用于支持现代商贸流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及促进消费的专项转移支付。服务业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前,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办法》明确,服务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设高效顺畅的商贸流通体系、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促进消费扩容升级,具体包括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农产品等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发展,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其他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重点事项。《办法》指出,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程序确定具体支持政策。

(五)财政部:发布《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要求,适应新时代高质量发展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提出的要求,增强行业诚信观念,提升执业质量,营造守法经营、诚信服务的行业文化,财政部制定了《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于2023年3月14日予以发布。
《纲要》分为八个部分,共十七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充分认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行业诚信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了行业诚信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五项基本原则;第三部分“以健全规范规则为基础,持续完善诚信标准建设”,从持续完善职业道德规范和持续完善执业准则规则等两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第四部分“以弘扬诚信美德为导向,推动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从全方位开展诚信教育和大力营造诚信文化氛围等两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第五部分“以平台建设为抓手,持续完善诚信信息采集和信息监控体系”,从持续修订完善诚信信息采集和披露管理制度、全面采集和监控行业诚信信息等两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第六部分“以加强诚信监管为着力点,健全诚信监管和评级评价制度”,从从严从实开展诚信监管、推动开展行业诚信情况评级评价和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夯实诚信建设基础等三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第七部分“以构建分级分类监管体系为重点,健全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从建立分级分类监管体系、完善守信激励措施和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等三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第八部分“加强组织保障”,从强化组织领导、加强舆论宣传和狠抓责任落实等三个方面,对贯彻落实本纲要提出具体要求,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重大水利工程等农林水气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网站3月 27日发布消息,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重大水利工程等农林水气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中央直管的前期工作项目可由中央投资全额安排。中央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和地方前期工作项目,根据实际实行定额补助,地方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办法》指出,本专项主要安排对农林水气行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基础设施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及批准印发的政策文件中提出的农林水气重大项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以及国家、各地区相关专项规划中提出的农林水气重大项目;纳入国家重大战略的农林水气重大项目;国家发改委印发的政策文件中提出的农林水气重大项目;对农林水气行业以及重点地区发展具有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影响的农林水气重大项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开展的其他农林水气重大项目。《办法》强调,有关行业部门申报安排前期工作项目应编制项目任务书。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超过3000万元需报国家发改委组织评审。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一部门:发布《关于培育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网站29日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一部门发布关于培育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主要目标,到2025年,传统优势食品产区规模不断壮大,地域覆盖范围进一步拓展,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断提升,供应链保障能力明显改善,一二三产融合水平持续优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大幅提升,“百亿龙头、千亿集群、万亿产业”的地方特色食品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培育5个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亿元的传统优势食品产区,25个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龙头骨干企业,打造一批全国知名地方特色食品产品品牌和地方特色小吃工业化典型案例。《指导意见》瞄准建设现代食品产业体系,围绕食品工业全产业链推进上下游协同发力,从农产品原料的保障、到产业集群的建设、到技术装备的提升、再到食品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拓展,均进行了工作部署和安排,特别是设置了特色农产品原料基地、地方特色食品产业集群以及技术装备和工艺提升方向三个专栏,对重点工作进行了细化和聚焦。同时在品牌建设方面持续发力,慎终如始做好食品安全保障,坚持以创新为引领推动地方特色食品产业链向高端攀升,向新场景和新赛道延伸,助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

(八)王军在河南调研税收工作时指出:夯实政治机关建设基层基础, 保障税收现代化行稳致远。

3月27-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在河南省郑州市、开封市兰考县调研,深入基层税务部门和办税缴费一线问需问计问策,并围绕加强基层税务局政治机关建设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进一步发挥和拓展提升税收职能作用,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在兰考县税务局,王军参加了该局每周一举行的升国旗仪式,并与该局干部职工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焦裕禄精神的重要论述。王军指出,习近平总书记概括的“亲民爱民、艰苦奋斗、科学求实、迎难而上、无私奉献”的焦裕禄精神,是党和国家的宝贵精神财富,各级税务局党委要学习焦裕禄同志对群众的亲劲、抓工作的韧劲、干事业的拼劲,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加强政治机关建设,努力创建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
在随后召开的基层税务局长座谈会上,来自河南、江苏、山东、安徽等地的8位市县级税务局主要负责同志先后介绍了加强政治机关建设的经验做法并提出了意见建议。王军对基层税务部门通过“纵合横通强党建”引领解决涉税难题、发挥“党委+支部+党员”作用带动全局工作等做法表示肯定,并与参会人员围绕加强基层税务局政治机关建设应突出把握好的重点、面临的问题和改进的方向进行讨论交流。
王军指出,税务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基层税务局特别是县级税务局既是税务系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最后一公里”,也是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的“最前沿”。加强县级税务局政治机关建设是全国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全国两会精神的必然要求,是深化中央巡视整改的具体行动,各级税务局党委都要高度重视县局政治机关建设,总局和省局党委要加强统筹指导,市局党委要抓好督促落实,县局党委要积极主动作为,在捍卫“两个确立”中提升政治站位,在践行“两个维护”中把牢政治方向,在坚持人民至上中站稳政治立场,在聚力求实奋进中坚定政治态度,在勇于攻坚克难中强化政治能力,在恪守廉洁奉公中永葆政治本色,以推进政治机关建设的实实在在成效,引领保障税收现代化行稳致远,为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夯基垒石。
在河南省税务局调研时,王军对河南省税务系统旗帜鲜明讲政治,积极服务“国之大者”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成效表示肯定。他强调,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各级税务局党委要紧密结合即将开展的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在加强政治机关建设、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等方面争当先进、走在前列,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税务系统更加紧贴实际、更富创造性地不折不扣落实落细。
税务总局办公厅、人事司、机关党委、河南省税务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调研。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3月3日消息:为有效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要求,规范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防范化解行业网络和信息安全风险,维护资本市场安全平稳高效运行,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聚焦网络和信息安全领域,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上位法在证券期货行业的落地实施明确了路径。《办法》全面覆盖了包括证券期货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核心机构、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以安全保障为基本原则,对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提出规范要求,主要内容包括:网络和信息安全运行、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信息安全应急处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网络和信息安全促进与发展、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
《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十)国务院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自2023年4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的离岛免税品可提交担保后提前放行

3月21日,国务院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自2023年4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的离岛免税品可提交担保后提前放行。

(十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多则公告,明确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税费优惠精准赋能经营主体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多则公告,明确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物流企业税收优惠……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精准发力,为广大经营主体纾困赋能。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2023年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优化完善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两部门文件对此进行具体落实,预计每年减负规模达4800多亿元。
专家认为,延续和优化部分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突出对特定行业、主体的支持,特别是保障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可持续发展,政策精准性增强,正是落实积极财政政策加力提效的体现。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延续和优化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是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说。
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性”特征明显。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两部门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分析认为,从个体工商户适用的经营所得税率表来看,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一方面可基本涵盖大部分个体工商户的大部分应纳税所得额,确保税收优惠的广覆盖;另一方面也给税收优惠设置了阈值,确保税收优惠精准发力。

(十二)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正式启动

3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司法部联合举办的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暨青少年税收普法专题活动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举行,由此,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正式启动。
每年四月的税收宣传月,是税务部门与社会各界的“春风之约”。自1992年开始这项活动以来,已经连续举办了32年。今年税收宣传月以“税惠千万家 共建现代化”为主题,并首次以青少年税收普法专题活动形式启动。“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让青少年朋友们更好地理解,税收连着国和家,税收关系你我他。推动税法观念从校园到家庭到全社会,不断得到加强,助力法治中国建设不断深入推进。”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介绍道,希望本次活动能够促进广大青少年在心中播下法治种子,厚植法治基因,助力税收法治观念更好更广泛地深入人心。
 据介绍,各级税务机关将开展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活动,宣传解读党中央、国务院延续优化的一系列稳经济税费支持政策以及税务部门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的创新举措,进一步发挥和拓展提升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同时,扎实开展税收普法工作,推动税收法治建设,提升全社会税法遵从度。

(十三)自然资源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全面推进房产“带押过户”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满足人民群众对财产权高质高效保护的需求,自然资源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3月3日下发《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对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做出全面部署。
  通知明确,各地要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深入探索,以点带面,以“三个拓展”全面推进“带押过户”:推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率先实现,并逐步向其他市县拓展;推动同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率先实现,并逐步向跨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展;推动住宅类不动产率先实现,并逐步向工业、商业等类型不动产拓展,最终实现地域范围、金融机构和不动产类型“带押过户”全覆盖。
  据介绍,目前全国有15个省份100多个地市开展了“带押过户”,其中天津、山西、山东、江苏、浙江、福建、湖北等省份已经全面开展。各地在实践探索中,主要形成抵押权组合、新旧抵押权分段、抵押权变更等“带押过户”模式。“带押过户”大大节省了办理时间,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同时能够保障买卖双方及银行权益,获得了企业和群众一致认可。
 两部门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适宜的办理模式。尤其是买卖双方涉及不同贷款方的业务,鼓励各地积极引入预告登记,防止“一房二卖”,防范抵押权悬空等风险,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金融安全。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业务系统建设,推进登记金融系统融合,优化工作流程,实时共享信息,努力实现登记、贷款、放款、还款无缝衔接,同时梳理各环节风险点,制定应急预案,切实防范风险。
 

三、新法概览

(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5号)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二)《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7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四)《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特此公告。
财政部
2023年3月26日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三、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四、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9日

(六)《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延长煤炭零进口暂定税率实施期限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3号)

为支持国内煤炭安全稳定供应,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煤炭实施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税率。
附件:煤炭进口暂定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3年3月24日

(七)《关于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3第2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你们关于优化海南离岛免税政策提货方式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自2023年4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的离岛免税品可提交担保后提前放行。
二、海关总署、海南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有关政策在海南省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3年3月3日

(八)《关于增加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进一步提升离岛旅客购物体验,现就增加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公告如下:
一、增加“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
离岛旅客凭有效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和离岛信息在海南离岛免税商店(不含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品时,除在机场、火车站、码头指定区域提货以及可选择邮寄送达或岛内居民返岛提取方式外,可对单价超过5万元(含)的免税品选择“担保即提”提货方式,可对单价不超过2万元(不含)且在本公告附件清单内的免税品选择“即购即提”提货方式。使用“担保即提”“即购即提”方式购买的离岛免税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应一次性携带离岛,不得再次销售。
二、“担保即提”提货方式
(一)离岛旅客每次离岛前购买单价超过5万元(含)的免税品,可选择“担保即提”方式提货,离岛旅客除支付购物货款外,在向海关提交相当于进境物品进口税的担保后可现场提货。此方式下所购免税品不得在岛内使用。
(二)旅客离岛时需要对所购商品退还担保的,应当由本人主动向海关申请验核尚未启用或消费的免税品,并提交免税品购物凭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经海关验核,对旅客交验的免税品与购物信息相符的,海关在购物凭证上确认签章。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办理离岛旅客验核签章手续:
1.离岛旅客交验免税品已经启用或已经消费的;
2.离岛旅客交验免税品与购物凭证所列不符的;
3.购物人员信息与交验离岛旅客本人信息不符的。
(四)经海关实物验核通过且购物旅客本人已实际离岛的,海关退还担保。对于购物旅客本人自购物之日起超过30天未离岛、未主动向海关申请验核免税品或未通过验核的,相关担保直接转为税款。
三、“即购即提”提货方式
离岛旅客每次离岛前购买本公告附件清单所列免税品时,对于单价不超过2万元(不含)的免税品,可以按照每人每类免税品限购数量的要求,选择“即购即提”方式提货。离岛旅客支付货款后可现场提货,离岛环节海关不验核实物。
四、相关法律责任
(一)离岛旅客使用上述两种方式提货,自购物之日起,离岛时间不得超过30天(含);对于超过30天未离岛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品。对于构成走私行为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离岛免税商店未按规定销售免税品的,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方式的其他监管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9号(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的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中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允许“即购即提”方式提货的离岛免税商品清单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18日

    (九)《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然资发〔202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有关要求,在地方实践的基础上,自然资源部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深化不动产登记和金融便民利企合作,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进一步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以点带面,积极做好“带押过户”
  “带押过户”是指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规定,在申请办理已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无需提前归还旧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贷款的有效衔接。
  “带押过户”主要适用于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未结清的按揭贷款,且按揭贷款当前无逾期。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不动产登记簿已记载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或者《民法典》实施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再行办理。各地要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带押过户”推行情况、模式及配套措施情况,深入探索,以点带面,积极做好“带押过户”。要推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率先实现,并逐步向其他市县拓展;要推动同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率先实现,并逐步向跨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展;要推动住宅类不动产率先实现,并逐步向工业、商业等类型不动产拓展。实现地域范围、金融机构和不动产类型全覆盖,常态化开展“带押过户”服务。
  二、因地制宜,确定“带押过户”模式
  地方在实践探索中,主要形成了三种“带押过户”模式。模式一:新旧抵押权组合模式。通过借新贷、还旧贷无缝衔接,实现“带押过户”。买卖双方及涉及的贷款方达成一致,约定发放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时点和方式等内容,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转移登记、新抵押权首次登记与旧抵押权注销登记。
  模式二:新旧抵押权分段模式。通过借新贷、过户后还旧贷,实现“带押过户”。买卖双方及涉及的贷款方达成一致,约定发放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时点和方式等内容,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转移登记、新抵押权首次登记等,卖方贷款结清后及时办理旧抵押权注销登记。
  模式三:抵押权变更模式。通过抵押权变更实现“带押过户”。买卖双方及涉及的贷款方达成一致,约定抵押权变更等内容,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转移登记、抵押权转移登记以及变更登记。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适宜的办理模式,并结合实践不断丰富发展。在上述模式中,尤其买卖双方涉及不同贷款方的业务,鼓励各地积极引入预告登记,通过预告登记制度,防止“一房二卖”,防范抵押权悬空等风险,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金融安全。
  三、深化协同,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业务协同,推进登记金融系统融合,优化工作流程,实时共享信息,精简办事材料,努力实现登记、贷款、放款、还款无缝衔接,切实便民利企。鼓励建立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协同机制,进一步探索不动产登记机构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总对总”业务和系统对接方式。
  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继续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登记服务端口,实现预告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业务合并办理,支持转移预告登记与抵押预告登记以及“双预告”登记转本登记一并申请、一并办理。要通过系统直联或“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等方式,全面应用电子不动产登记证明,支持“带押过户”网上办、高效办。鼓励推进智能化辅助审核,实现系统自动提示办事进度、自动反馈业务信息,积极探索预告登记转本登记、抵押注销登记辅助自动办。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带押过户”贷款业务新特点,建立健全对应的服务制度,加快贷款业务流程改造,制定操作规程或业务指南,完善风险管控机制,及时升级改造信贷审批放款、还款结算等系统,实现自动放款、还款、资金支付、尾款结算等,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要减轻买卖双方负担、尊重各方意愿,选择便捷的资金流转模式,明确资金划转依据、时间节点、具体方式等,实现全流程闭环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鼓励通过银行账户等方式直接结算。引入预告登记等制度的,要根据实时推送的预告登记等结果信息及时审批、发放贷款,确保资金按时到账。
  四、加强组织,防范各类业务风险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将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作为当前加快推动经济运行稳步回升的重要举措之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部门协同,压实工作责任,积极主动落实。要建立畅通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管,梳理各环节风险点,制定应急预案,通过发布三方(四方)协议样本、风险提示、业务预警等方式切实防范风险。要细化业务流程,加强业务培训,做好宣传引导,鼓励企业群众积极选择“带押过户”服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自然资源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3日 
 

(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培育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的指导意见》(工信部 联消费〔202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银保监主管部门:
 
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是我国食品工业重要发展载体和关键增长引擎。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快推动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发展,培育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助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立足区域资源禀赋和独特饮食文化,充分释放产业发展潜力,推动全面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深入挖掘各地优势资源,明确发展方向和培育优先级,构建具有地域特色的食品产业体系,形成多元化、差异化的产业竞争格局。
市场主导,统筹推进。优化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助力企业和产业成长壮大。
产区引领,集聚发展。引导传统优势食品产区进一步发挥集聚效应,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区域品牌创建和宣传推广,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保障安全,服务人民。强化食品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全产业链质量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食品消费需求的同时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传统优势食品产区规模不断壮大,地域覆盖范围进一步拓展,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断提升,供应链保障能力明显改善,一二三产融合水平持续优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大幅提升,“百亿龙头、千亿集群、万亿产业”的地方特色食品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培育5个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亿元的传统优势食品产区,25个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龙头骨干企业,打造一批全国知名地方特色食品产品品牌和地方特色小吃工业化典型案例。
二、主要任务
(一)增强优质原料保障能力
1.丰富原料品种
加强优质食用农产品原料品种资源保护利用,强化特色、珍稀农产品品种扩大繁育工作,为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加强加工适用型原料品种培育,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种业企业围绕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发展需求,大力开展加工专用品种资源的引进、测试评价和创新利用,优化原料品质和加工性能,扩大适用范围。
2.建设原料供应基地
鼓励企业聚焦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并适度向边境地区倾斜,建立长期稳定的农产品原料供应基地,发展规模化种养殖。开展农业面源污染调查监测,落实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措施,规范农兽药、肥料、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促进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严格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保护生态环境。鼓励申报创建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
3.强化利益联结机制
鼓励地方特色食品生产企业以订单农业等方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稳定的协作关系,或与农产品原料种养殖户建立契约型、分红型、股权型等多种合作模式,组织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种养殖技术指导,形成长期稳定的优质原料供应来源,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的增值收益。
 
专栏1 特色农产品原料基地
  1.米面制品。河南、新疆、内蒙古河套地区小麦种植基地;三江平原、松嫩平原、吉林延边、辽宁盘锦、湖北江汉平原、贵州榕江水稻种植基地;山西小米种植基地;广西柳州糙米种植基地等。
  2.植物油。黄淮海地区花生种植基地;东北地区大豆种植基地;长江流域油菜籽种植基地;西北地区向日葵、胡麻等特色油料种植基地;湖南油茶种植基地;青海春油菜籽种植基地;云南核桃种植基地等。
  3.制糖。广西、云南甘蔗种植基地;新疆北疆、黑龙江、内蒙古、河北甜菜种植基地等。
  4.水产品。福建、山东、广东、辽宁、广西、浙江等海水养殖基地;湖北、广东、江苏、江西、湖南、安徽等淡水养殖基地;江苏盱眙、湖北潜江小龙虾养殖基地;江苏阳澄湖大闸蟹养殖基地;广东湛江对虾、金鲳、珠海海鲈养殖基地;福建宁德大黄鱼、鲍鱼养殖基地;海南罗非鱼养殖基地等。
  5.加工蔬菜。四川南充芥菜种植基地、眉山加工蔬菜基地;贵州遵义朝天椒种植基地;重庆涪陵青菜头种植基地;湖南津市藠头种植基地等。
  6.蜂产品。黑龙江黑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长白山椴树蜜源基地;陕西延安、宝鸡洋槐蜜源基地;陕西榆林枣花蜜源基地;新疆尼勒克黑蜂蜜源基地;武陵山区五倍子蜜源基地;广东茂名荔枝龙眼蜜源基地等。
  7.乳制品。内蒙古、宁夏牛乳生产基地;辽宁娟姗牛乳生产基地;陕西、山东、云南羊乳生产基地;广西、云南水牛乳生产基地;西藏、青海、四川、甘肃、云南牦牛乳生产基地;新疆特色乳(骆驼、马、驴)生产基地等。
  8.罐头。山东临沂、安徽砀山黄桃种植基地;湖北十堰、随州香菇种植基地;山东潍坊蔬菜、烟台苹果、烟台山楂种植基地;四川生猪养殖基地;广东英德麻竹笋种植基地;福建漳州双孢菇种植基地;云南野生菌种植基地;新疆番茄种植基地等。
  9.调味品。重庆江津青花椒种植基地;海南胡椒种植基地等。
  10.白酒。贵州仁怀、四川川南糯红高粱种植基地;青海青稞种植基地;湖北黄石苦荞种植基地;山西吕梁高粱种植基地等。
  11.葡萄酒。宁夏贺兰山东麓,新疆天山北麓、伊犁河谷、焉耆盆地、吐哈盆地,山东烟台,河北昌黎、怀涿盆地,云南迪庆葡萄种植基地;吉林通化野生山葡萄种植基地;辽宁桓仁冰葡萄种植基地等。
  12.饮料。湖北宜昌柑橘种植基地;广西桂林罗汉果、百色芒果种植基地;陕西苹果种植基地;云南,海南兴隆、澄迈咖啡豆种植基地;海南万宁诺丽果、文昌椰子种植基地;贵州刺梨种植基地;河北承德山杏仁种植基地;宁夏、青海枸杞种植基地;江西赣南脐橙种植基地等。
  13.制茶。浙江杭州龙井茶种植基地;江苏洞庭山碧螺春茶种植基地;四川峨眉山、海南白沙、山东日照、贵州绿茶种植基地;安徽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六安瓜片种植基地;福建乌龙茶、白茶、花茶种植基地;湖北咸宁青砖茶、恩施富硒茶种植基地;广东英德、海南五指山红茶种植基地;广西六堡茶种植基地;云南普洱茶种植基地等。
 
(二)推动特色产业集群建设
1.强化产业链协同配套
支持各级政府立足本地特色食品产业资源,加强高水平规划布局,引导企业向传统优势食品产区集中,放大产业集群效应。瞄准产业上下游配套要求,择优引进农产品预处理、冷链物流、包装印刷、电子商务等企业,推动生产要素优化升级,形成若干有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
2.开展大中小企业梯度培育
鼓励地方特色食品龙头企业发挥产业链主引擎作用,加强科技创新,大力开展品牌和渠道建设,发挥聚合辐射效应,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发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大地方特色食品领域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引导各类成长型企业深耕细分市场,加强分工协作,做大做强专业领域产品和品牌,营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良好产业生态。
3.构建市场化服务体系
支持传统优势食品产区打造特色主导产品交易中心、批发市场等,鼓励成立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中介组织,扩大地方特色食品影响力。加强集工艺技术研发、检测认证、人才培训等为一体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产区供电、供水、供气、固废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支撑传统优势产区高质量发展。加强预冷、贮藏、保鲜等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补齐食品原料“最先一公里”短板。
 
专栏2 重点地方特色食品产业集群
  1.东北地区。辽宁海参制品、青芥辣根制品、锦州沟帮子熏鸡、大连水果罐头、沈阳新民酸菜制品产业集群;吉林辣白菜制品、通化山葡萄酒、长白山矿泉水产业集群;黑龙江婴配乳粉、非转基因大豆制品产业集群等。
  2.华北地区。北京清香型白酒、烤鸭产业集群;天津麻花、独流老醋产业集群;河北老白干香型白酒、大名芝麻香油、板栗制品、辣椒红色素、唐山河鲀制品产业集群;山西清香型白酒、老陈醋产业集群;内蒙古呼和浩特牛乳制品产业集群等。
  3.华中地区。湖北孝感米酒、黄石保健酒、武汉热干面制品、鸭制品和休闲食品、潜江小龙虾产业集群;湖南安化黑茶产业集群;河南漯河肉制品、方便食品、红枣制品、南阳黄酒、道口烧鸡、信阳毛尖、长葛蜂产品产业集群;江西酱鸭产业集群等。
  4.华南地区。广东茂名月饼、凉茶、酱油、广式腊味制品、潮汕牛肉丸制品、饶平盐焗鸡、罗非鱼制品产业集群;广西柳州螺蛳粉及特色米粉、水牛乳、甘蔗糖、六堡茶、桂酒、合浦月饼产业集群;海南椰子制品产业集群等。
  5.华东地区。山东阿胶制品、平邑水果罐头、龙口粉丝、海参制品、海带制品、海洋食品、德州扒鸡、烟台葡萄酒、禹城功能糖产业集群;江苏高邮鸭蛋制品、镇江香醋、宿迁浓香型白酒、南通海苔制品、靖江肉脯产业集群;安徽浓香型白酒、坚果制品、符离集烧鸡、臭鳜鱼制品产业集群;浙江杭州西湖龙井茶、萧山萝卜干、金华火腿、舟山鱿鱼、浙江桐庐、江山蜂产品产业集群;福建茶、沙县小吃、烤鳗、鱼糜制品、藻类制品产业集群;上海午餐肉罐头产业集群等。
  6.西北地区。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枸杞制品、乳制品和牛羊肉制品产业集群;新疆馕制品、番茄制品、红枣制品、核桃制品、甜菜糖、葡萄酒等特色产业集群;青海牦牛制品、青稞制品、枸杞制品产业集群;陕西苹果制品、羊乳、凤香型白酒产业集群;甘肃牦牛乳制品产业集群等。
  7.西南地区。四川浓香型白酒、眉山泡菜、郫县豆瓣、遂宁肉类罐头产业集群;云南普洱茶、咖啡制品、甘蔗糖、宣威火腿、核桃制品产业集群;贵州辣椒制品、刺梨制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产业集群;西藏天然饮用水、青稞制品产业集群;重庆小面制品、涪陵榨菜、川渝火锅底料产业集群等。
 
(三)提升技术、装备和设计水平
1.增强共性基础技术能力
借助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资源,开展地方特色食品营养成分、生理作用、加工过程中组分结构变化等机理阐释研究,加快营养靶向设计、风味品质修饰、功能成分高效提取分离、加工工艺适应性改造等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强化超微粉碎、快速钝酶、节能速冻、气调保藏等实用工艺推广应用。深入践行“大食物观”,加大新食品资源开发力度。
2.提升先进装备供给能力
促进全自动高速无菌灌装、智能温控蒸煮、数控高密度发酵、微波灭菌、超高压非热杀菌等现代食品加工工艺装备推广应用。整合地方特色食品企业、装备制造企业和科研院所力量,构建关键技术装备创新应用联合体,逐步提升重要装备供给能力。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术改造,积极应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等,不断提升工艺装备水平。
3.加强工业设计推广应用
发挥工业设计对地方特色食品产业的赋能作用,加速向产品研发、加工制造、外观设计等各环节渗透,促进产品设计与中华传统工艺文化深度融合,有效提升产品附加值、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深入落实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有关标准和要求,践行简约适度、绿色发展的食品包装设计理念。
 (四)强化质量安全保障
1.提升质量安全管理能力
支持地方特色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鼓励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GB/T 1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加强先进质量管理标准宣贯培训,建立全链条质量安全风险防范体系。鼓励企业实施诚信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建立地方特色食品全生命周期追溯制度。
2.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鼓励地方特色食品企业加强原料预处理、加工制造、包装灭菌等环节危害因子筛查测定、异物精准识别及剔除、品质自动化感知等质量安全控制技术及仪器设备的应用,提升检验检测和质量安全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鼓励创建地方特色食品领域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级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
3.加强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
建立从农产品原料种养殖、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的全程监管制度。加强地方特色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防原料污染等食品安全风险。强化日常监督和抽检监测,对质量安全不达标的企业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强化各传统优势食品产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五)培育特色品牌文化
1.挖掘历史文化内涵
推动食品领域老字号创新发展,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历史文化、节庆文化、民俗文化等元素融入地方特色食品品牌,鼓励企业将中华传统饮食制作技艺与现代食品生产技术工艺合理结合。挖掘地方特色食品历史渊源,借助短视频、微电影、系列丛书、博物馆和档案馆建设等形式,讲好地方特色食品故事,展现地方特色食品独特“味道”。
2.完善品牌培育体系
支持传统优势食品产区注册集体商标,加快培育区域公用品牌,引导产区内企业积极使用,提升产区品牌形象。鼓励地方特色食品生产企业发展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推行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提升品牌影响力。鼓励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建立品牌运营专业服务机构,加强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标准宣贯,完善品牌价值评估体系,为地方特色食品品牌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3.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鼓励传统优势食品产区举办地方特色食品专业性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通过设计大赛、品鉴会等形式推广特色主导产品,提升品牌影响力和美誉度。引导地方特色食品生产企业参加“中国品牌日”“非遗购物节”“吃货节”“网上年货节”以及“全国行”和“进名店”等活动,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支持地方特色食品开拓国际市场。
(六)加快转变发展方式
  1.推进绿色低碳和安全发展
支持地方特色食品生产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加快应用节水、节能、节粮的加工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清洁高效制造工艺,提升加工转化率。鼓励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发展循环经济,加强果蔬皮渣、粮油麸粕、动物骨血等加工副产物的二次开发,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强化大气、水、土壤、固废(白色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及食品安全。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2.提升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
推进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地方特色食品全产业链深度融合,促进原料采收、生产加工、仓储物流等各环节数字化发展。推广数字化研发设计,推动加工工艺流程再造,锻造一批数字化车间、5G全连接工厂和智能工厂,实现柔性生产和智能制造,加快产品迭代更新,提升供给与需求适配性。
(七)推广新业态新模式
1.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支持企业巩固与商超、便利店、社区生鲜等传统渠道的合作,加强与大型电商平台产销对接,深化生产、流通、销售、服务全渠道布局,实现线上线下多元业态深度融合。科学构建地方特色食品消费需求数字预测模型,解析不同地区消费偏好以及未来消费流行趋势,引导产业链上下游合理调配研发、制造及营销资源,更好满足地方特色食品消费需求。
2.培育创新业态
鼓励传统优势食品产区拓展地方特色食品产业链,强化上下游深度融合,培育创新业态和模式。结合特色农产品原料种养殖基地,发展共享农庄、农耕体验、乡村民宿等业态。挖掘地方特色食品的健康养生、休闲观光、生态保护和文化传承等功能,引导地方特色食品产业与康养、旅游、科普、娱乐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地方特色食品预制化发展步伐,促进传统饮食制作技艺与现代食品生产工艺结合,推出一批中华美食和地方小吃等工业化产品。
3.打造多元融合消费场景
积极打造集食品品鉴、文化创意、社群交往等功能为一体的地方特色食品消费场景,提供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等多元化的消费体验。积极将地方特色食品消费元素嵌入夜间经济、特色餐饮集聚区、大型商业综合体等消费场景和载体,广泛凝聚人气,促进地方特色食品消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
构建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三级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央地联动,深入开展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培育。建立部际协调机制,协同推进产业发展。鼓励各地将发展地方特色食品产业作为推动全面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加强系统谋划和督促落实。
(二)完善支持政策
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地方特色食品生产企业工艺技术提升、加工设备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等。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为地方特色食品生产企业发展提供助力。鼓励市场化运作的各类基金加大对地方特色食品领域技术创新和薄弱环节攻关的支持力度。稳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三)健全标准体系
充分发挥科研院所、标准化技术组织的专业优势,开展特色食品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支持地方特色食品生产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与转化。
(四)加快人才培养
完善地方特色食品产业人才培养体系,借助高校、科研院所等资源,培养产业发展亟需的专业人才。结合地方特色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特点,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形成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队伍。鼓励企业与高校联合开展企业家研修培训,培育具备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等多方面能力的现代企业管理人才。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16日

 

四、新规解读

(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发《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优化。为确保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务总局制发《公告》,对有关征管问题进行明确。
二、税收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什么?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目前,居民企业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相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
三、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便捷享受优惠政策,无需其他手续。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基础信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信息系统将利用相关数据,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五、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首先,判断是否符合条件。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即可享受优惠政策。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政策标准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其次,按照政策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计算方法以此类推。示例如下:
例:A企业2022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1季度季初、季末的从业人数分别为120人、200人,1季度季初、季末的资产总额分别为2000万元、4000万元,1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
解析:2023年1季度,A企业“从业人数”的季度平均值为160人,“资产总额”的季度平均值为3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符合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的判断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A企业1季度的应纳税额为:90×25%×20%=4.5(万元)。

(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发《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税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政策)延期到2024年12月31日。为及时明确政策执行口径,确保减税政策落实到位,个体工商户应享尽享,我们制发了此项《公告》。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是怎样的?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四、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举例如下:
【例1】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五、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为了让纳税人准确享受税收政策,《公告》规定了减免税额的计算公式: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举例说明如下:
【例2】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例3】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实际上,这一计算规则我们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可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六、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为向纳税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经缴纳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此前,税务部门落实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主要参照交通部门以往的管理模式,即相关企业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信息采集系统提交申请,将车型列入《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工信部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总局,由税务总局负责审核并编列发布《免税图册》,纳税人依据《免税图册》申请免税。

(三)关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政策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上述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活动范围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适用活动】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三、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优惠内容】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
四、委托、合作、集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判定标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会计核算与管理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优惠内容】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四)国税总局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实务的具体解答

一、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你公司2023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照上述规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二、我单位是一家科技服务业企业,2023年发生了1000万元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可在税前扣除多少?
答:7号公告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你单位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0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在税前据实扣除1000万元的基础上,在税前按100%比例加计扣除,合计在税前扣除2000万元。
三、我公司是一家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在7号公告出台以后,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7号公告明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因此,7号公告出台以后,你公司作为一家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仍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四、7号公告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同时废止。目前正处于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在进行2022年度纳税申报时,研发费用还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汇算清缴对应的税款所属期为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均可适用此期间有效的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于2023年1月1日起废止,不影响其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的有效性,因此,制造业企业在进行2022年度纳税申报时,其研发费用按规定可以按100%比例加计扣除。
五、我单位在2022年第2季度形成了一项无形资产,该资产在2023年如何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7号公告规定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上述政策未对无形资产形成的时间进行限定,因此,你单位2022年第2季度形成的一项无形资产,在2023年可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六、7号公告将所有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均提高到100%,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是否有变化?
答:7号公告将所有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100%,并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没有变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等现行有效的文件规定执行。
七、我公司是一家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7号公告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7号公告明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财税〔2015〕119号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你单位作为核定征收企业,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后,企业在10月份预缴时还能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吗?
答:继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后,7号公告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100%,进一步加大了税收支持科技创新的优惠力度。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每年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根据其盈亏情况、研发费用核算情况、研发费用金额大小等因素,自主选择是否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九、企业在10月份申报期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怎么填写申报表,需要留存相关资料吗?
答: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对于企业未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生产费用与研发费用混在一起不能准确核算等情形,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十、企业在10月份申报期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后,在汇算清缴时还需对前三季度的研发费用进行纳税申报吗?
答:企业在10月份申报期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主要目的是减少企业10月份申报期的应纳税额,从而增加企业资金流,减少企业资金压力。
企业在次年办理上年度汇算清缴时,对10月份申报期已享受的前三季度研发费用,还需与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一起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以全面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否则将可能导致少享受税收优惠,影响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培育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的指导意见》解读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培育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的指导意见》。为便于贯彻实施《指导意见》,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指导意见》编制目的是什么?
 
食品产业是“为耕者谋利、为食者造福”的重要民生产业,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是我国食品工业重要发展载体和关键增长引擎,在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助力乡村振兴和实现共同富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广西、福建、宁夏等地考察时,先后对柳州螺蛳粉、武夷山茶叶、贺兰山东麓葡萄酒等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发展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指导意见》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引导地方充分发挥资源禀赋优势,推动形成“百花齐放”的特色食品产业发展格局,培育食品产业发展新动能,为稳定工业经济增长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二、《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是什么?
 
《指导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立足区域资源禀赋和独特饮食文化,充分释放产业发展潜力,推动全面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
 
《指导意见》明确了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的发展目标。到2025年基本形成“百亿龙头、千亿集群、万亿产业”的地方特色食品发展格局,培育5个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亿元的传统优势食品产区,25个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龙头骨干企业,打造一批全国知名地方特色食品品牌和地方特色小吃工业化典型案例。《指导意见》部署了优质原料保障、产业集群建设、技术装备提升、质量安全保障、特色品牌培育、转变发展方式以及业态模式创新7个方面工作20项任务。
 
三、《指导意见》在推动产业发展方面有哪些创新举措?
 
《指导意见》瞄准建设现代食品产业体系,围绕食品工业全产业链推进上下游协同发力,从农产品原料的保障、到产业集群的建设、到技术装备的提升、再到食品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拓展,均进行了工作部署和安排,特别是设置了特色农产品原料基地、地方特色食品产业集群以及技术装备和工艺提升方向三个专栏,对重点工作进行了细化和聚焦。同时在品牌建设方面持续发力,慎终如始做好食品安全保障,坚持以创新为引领推动地方特色食品产业链向高端攀升,向新场景和新赛道延伸,助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
 
四、《指导意见》为什么要加强优质农产品原料基地建设?
 
绝大多数食品产品以食用农产品为原料,是第一产业的直接下游,与农业生产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特别是地方特色食品的原料大部分为某一特定区域内的优异、独特资源,是当地独有饮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强农产品原料基地建设,能够推动各地传统饮食文化和加工工艺传承发展,保证地方特色食品“原汁原味”。在开展农产品原料基地建设过程中,许多食品生产企业以订单农业等方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稳定的协作关系,或与农产品原料种养殖户建立契约型、分红型、股权型等多种合作模式,有效促进了工业反哺农业,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的增值收益,改善乡村面貌,助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此外,地方特色食品生产企业通过原料基地建设,可以有效实现规模化、标准化种养殖,有利于落实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措施,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名特优新等优质特色农产品,并通过对农业生产主体种养殖技艺的科学指导,规范农兽药、肥料、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指导意见》为什么要重点培育地方特色食品产业的品牌文化?
 
第一,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具有厚重的历史文化内涵,一定程度上诠释了当地独特的饮食文化。很多地方特色饮食被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其中蕴含着一整套与食材遴选、配料加工、菜肴烹制和美食消费相关的知识和实践,是人际交往、礼仪节庆等社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传达着中国人尊崇自然、顺应时节、食治养生等思想观念和健康理念。加强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品牌培育,讲好地方特色食品的“文化故事”和“中国味道”,能够促进中华传统饮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第二,深度挖掘地方特色食品的文化内涵,推动“文化赋能”,促进传统历史文化、节庆文化、民俗文化等元素融入地方特色食品品牌,能够有效激发消费者对于品牌的认同感和忠诚度,提升地方特色食品的附加值和企业的软实力。第三,地方特色食品往往在某一特定区域内由于共同的历史文化记忆形成了稳定的消费群体,但在全国范围知名度并不高,不利于产品的市场推广,加强品牌文化培育和宣传推广,能够提升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效扩大消费群体,促进地方特色食品由区域走向全国。
 
六、《指导意见》在提升地方特色食品企业技术水平方面有哪些部署?
 
推动企业加强技术研发,提升装备和设计水平,是促进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创新发展的关键着力点。《指导意见》提出了三方面的任务,一是增强共性基础技术能力。借助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资源,加强地方特色食品营养靶向设计、风味品质修饰、功能成分高效提取分离、加工工艺适应性改造等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强化超微粉碎、快速钝酶、节能速冻、气调保藏等实用工艺推广应用。二是提升先进装备供给能力。促进全自动高速无菌灌装、智能温控蒸煮、数控高密度发酵、微波灭菌、超高压非热杀菌等现代食品加工工艺装备推广应用;积极应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等,提升工艺装备水平。三是加强工业设计推广应用。发挥工业设计赋能作用,加速向产品研发、加工制造、外观设计等各环节渗透,促进产品设计与中华传统工艺文化深度融合,有效提升产品附加值、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
 
七、《指导意见》在培育新的业态和模式方面有哪些考虑?
 
推广地方特色食品产业的新业态新模式,对于促进三产融合发展,提升食品产业价值链具有重要意义。《指导意见》提出了三方面的工作,一是支持企业巩固与商超、便利店、社区生鲜等传统渠道的合作,加强与大型电商平台产销对接,实现线上线下多元业态深度融合,同时通过消费需求数据预测,解析不同地区消费偏好以及未来消费流行趋势。二是挖掘地方特色食品的健康养生、休闲观光、生态保护和文化传承等功能,引导地方特色食品产业与康养、旅游、科普、娱乐等产业融合发展,创新共享农庄、农耕体验、乡村民宿等业态和模式。三是打造集食品品鉴、文化创意、社群交往等功能为一体的地方特色食品消费场景,同时积极将地方特色食品消费元素嵌入夜间经济、特色餐饮集聚区、大型商业综合体等消费场景和载体。
 
八、质量认证在培育地方特色食品产业方面发挥什么作用?
 
按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食品农产品行业发展实际,我国目前已建立了包括有机产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良好农业规范(GAP)等在内的多种国家推行的认证制度,覆盖了食品农产品生产、流通等环节、对保障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提振消费者信心、促进贸易便利起到了良好作用,截止目前共有7万余家企业获得食品农产品认证证书13万余张,对我国地方特色食品产业的高质量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
 
九、《指导意见》如何做好组织保障?
 
《指导意见》的落地见效,需要各部门、各地方、各有关单位发挥自身优势,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着眼打好政策“组合拳”,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组织保障。一是加强统筹协调。构建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三级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央地联动;建立部际协调机制,协同推进产业发展。二是加大政策支持。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为地方特色食品生产企业发展提供助力;鼓励市场化运作的各类基金加大对地方特行色食品领域技术创新和薄弱环节攻关的支持力度;稳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三是健全标准体系。开展特色食品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鼓励制定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支持地方特色食品生产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与转化。四是加快人才培养。借助高校、科研院所等资源,培养产业发展亟需的专业人才;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形成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队伍等。
  
本期税法速递编写小组
总编:李曙衢
审核:秦三宽
编辑:刘保国    电话:15037016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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