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引领新常态 专业创新促发展
——“新常态下公司投融资模式创新法律业务研讨会”综述
2015年9月19日至9月20日,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和四川省律师协会共同主办的新常态下公司投融资模式创新法律业务研讨会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2015年年会在四川成都举行。全国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和成都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近300人参加了研讨会。全国律协副会长、四川省律协会长刘守民、成都律协副会长许正平出席会议并分别致辞。四川省律协副会长、全国律协公司法专委会副主任周红民主持开幕式。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组织专家对与会委员和律师进行了公司法律业务专项培训
9月19日上午,会议组织专家对与会委员和律师进行了公司法律业务专项培训。其中,由全国律协公司法专委会委员、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孔伟平律师做了题目为“公司并购的律师实务”的专题培训,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顾问、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雷继平先生做了题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的专题培训,受到与会者的热烈欢迎。
二、对新常态下公司投融资模式法律业务创新的诸多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讨
9月19日下午和20日上午,会议组织对新常态下投融资模式创新法律业务的诸多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研讨和交流,主要分为四个专题:新三板和众筹业务,PPP、P2P及其他新型投融资业务,股权转让与股东资格纠纷,公司诉讼业务专业化。与会委员和嘉宾就相关业务领域的法律业务创新问题发表精彩的演讲和点评,与会律师针对相关问题展开热烈、深入而开放的讨论,并形成了有益的共识。专题研讨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金融领域改革创新中新三板业务的新形态
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成果和我国金融领域改革创新的重要实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已步入了全面发展、创新发展、快速发展的新阶段。新三板业务的蓬勃发展使得新的业务形态随之产生。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张东平律师和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吴金凤律师分别介绍了新三板业务中的对赌协议安排和首例换股吸收合并重组退市案。通过具体案例深入剖析新三板领域新的业务形态,并就其中所涉的法律问题加以研讨。
张东平律师认为,在我国主板市场中,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对赌协议是绝对禁止的。但是,随着新三板的高速发展、挂牌企业数量的急剧增长以及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需求,诸多创新性的变革和更为灵活的发展模式正逐渐被监管层容忍和接受。同时,私募基金的不断壮大使得对赌协议的存在具有强大的市场需求,大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备案以及定增过程中出现了不少对赌协议。张律师通过对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归纳、梳理,对律师实务中,在起草、审核拟挂牌新三板企业所涉及的对赌协议时所应把握的审核标准、尺度提出建议和见解。
吴金凤律师深入剖析了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众合医药科技股份公司这一新三板首例吸收合并重组退市案。通过对本案的剖析,介绍了换股吸收合并的方式、实质条件和程序,并由此提出律师应当从法律视角重点关注资产、资质的继受、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股份处理、债权人保护、税务处理等关键问题。
(二)创新投融资模式的发展与挑战
PPP、P2P模式的兴起为不同类型资本之间的融合提供了更多的可能,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的出现一方面为资本的流动性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另一方面也引起了各类监管目光的关注。多名委员和嘉宾结合具体行业中的实践经验,对各种路径及架构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梳理、剖析和总结。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孙平律师针对目前许多互联网企业及中小微企业通过拆解VIE结构来回归A股或新三版上市的情况,就VIE架构的拆解回归之路及其中所涉法律问题进行交流和分享。孙律师认为,拆解VIE结构主要面临成本高、时间进度长、风险大等问题,实践中虽不乏暴风科技拆除VIE架构在A股上市并疯狂涨停的成功案例,但仍应综合财力、风险、政策的变化、前景等因素做出统筹安排,选择适合公司发展的方向,并随时迎接资本市场的所带来的各种挑战。
对于当前兴起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吴正林律师就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风险防控发表了精彩的主题演讲。吴律师分别就项目合作过程中在社会资本的项目进入方式、如期完成项目融资、获得项目土地使用权、政府承诺、项目唯一性、股权变动、收益以及法律变动等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剖析。大成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朱涤非律师、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祝传颂律师和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万艺娇律师在精彩的主题发言基础上进行了点评,并结合在具体行业中的实践经验,对其中的风险和困境提出应对的策略,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操作建议,为律师实务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三)众筹等创新业务合法、合规性问题亟待解决
随着新型投融资模式的不断发展,其对传统法律理论和体系带来的突破和挑战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创新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问题亟待解决。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孙蓉律师和湖北瑞通天元律师吴和平律师分别从理论和实务的角度,就股权众筹业务的运行合法性风险、投资者的利益保护等问题与大家交流和分享,并引起与会律师的广泛讨论。
孙蓉律师认为,股权众筹是面向小微企业以及有创意的个人项目诞生的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和渠道。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股权众筹具有参与主体广泛、融资手续便利简洁等优势和特点。目前国家及地方政府层面均未制定股权众筹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在股权众筹过程中的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甚至集资诈骗犯罪的合法性风险。股权众筹中,众筹平台应当引入托管银行或第三方机构收取众筹资金,并不得为融资人提供任何担保。孙律师建议,立法机关应当加强行业监管立法,尽快明确股权众筹平台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对其强制备案,建立、实行融资上限制度、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信息平台披露制度、黑名单制度等配套制度,将股权众筹合法化并纳入监管。
吴和平律师梳理了我国股权众筹政策的演变过程,引入意大利、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实践经验,列举分析了股权众筹存在的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的风险、欺诈风险、失败概率风险、资金风险等,并对我国股权众筹完善、发展的举措提出建议。
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陈锡康律师、黑龙江法鹰律师事务所高海鹰律师、北京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龚志忠律师、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计静怡律师发表了精彩点评。通过对股权众筹现状的深入讨论和思辨,与会律师一致认为,股权众筹模式借助互联网众筹平台实现了筹资人与出资人的直接联结,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股权众筹代表了互联网金融的新的发展趋势,在迎接新发展带来的机遇时,对于其合法、合规性的问题所带来的挑战也亟需重视和关注。
(四)创新背景下处理传统公司业务的新视角
股权转让和股东资格纠纷是律师公司业务的传统领域,在金融创新背景下,该传统法律领域也出现了新的热点、疑难和挑战。与会律师总结、提炼办案成果,围绕股东资格的取得和丧失、股权代持与法人人格混同、公司对外担保决议审查等各类疑难、复杂、新型问题发表了各自的见解。
在股东资格和股权代持方面,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曾家煜律师以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合同解除引发的一宗案例为例对公司股东资格能否自动丧失的问题深入分析。通过法理分析,曾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扩股协议不能随意解除,股东资格不因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扩股协议的解除而自动丧失。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方灿律师对股权代持的效力、股权代持所产生的风险、股权代持情况下公司人格混同等问题进行阐释。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方律师认为,在实践中应当重点考量股权代持的合法性,如债权人能够证明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代持协议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则可主张股份代持协议无效,基于此,公司法律人格混同的认定也可顺利进行。
在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方面,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苏祖耀律师对公司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读。苏律师结合案例,对担保债权人对公司担保的决议审查义务提出质疑,认为只要担保债权人是善意的,其对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没有审查的法定义务。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周锐律师、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刘晓雪律师、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张智远律师也参与了讨论。与会律师通过对实践经验的分享和分析,总结了创新背景下公司纠纷业务领域新涌现的热点、难点和观点,肯定并强调了股权转让和股东资格纠纷作为传统公司法领域问题,仍应主动适应新常态,以新视角不断实现自我发展和创新,传统领域所涉及的各类疑难、复杂、新型问题更值得关注。
(五)新常态下公司诉讼的专业化发展趋势
随着投融资的活跃和投融资模式的不断创新,公司诉讼业务已经呈现出日益精细化和深入化的发展态势。与会律师结合具体案例,展示了公司诉讼的特有分析逻辑,并提出了公司诉讼应当遵循的基本处理原则。对于利润分配、“第三人”范围的界定等易被忽略的常见问题,应当以更精细、专业、深入的的角度予以分析,强调了在新常态下,公司诉讼业务专业化的必要性。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周伟律师从一起公司利润分配决议效力纠纷案出发,对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规则进行了深入分析。周伟律师认为,通过对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解读,并结合2013年公司法对于公司资本制度的修改以及工商登记制度的改革,《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中,“实缴的出资”不应直接解释为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在实践中,应当充分尊重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尊重股东通过作出公司决议的方式处理公司内部事务。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律师通过一起公司债权人诉公司登记股东的清偿责任纠纷案例,从立法、司法和法理角度分析讨论《公司法》“第三人”的定义与范围。吴律师认为,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对“第三人”的界定及未变更工商登记股东的法律地位认定的不一致直接导致了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这一类案件上司法裁判的不一致,同案不同判已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因此,我国《公司法》修订及司法解释对“第三人”和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股东身份进行立法界定显得尤为必要。立法时,应当将“第三人”界定为“善意第三人”,并排除公司债权人。
针对嘉宾的发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张保生律师、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曹志龙律师、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王瑛律师发表精彩点评,点评嘉宾认为,公司诉讼涉及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具有特殊内容的商事法律规范及商事运作规则,与传统的民事诉讼相比,公司诉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新颖性。为适应新常态下商事诉讼的创新发展,公司诉讼的专业化发展将是未来公司诉讼律师业务发展的新特点和新趋势。
三、对征集的优秀论文进行表彰,并评出最佳演讲奖和最佳点评奖
为筹备本次研讨会,会议组委会从今年五月份开始征集论文,会议共收集专题论文八十二篇。其中,新三板业务领域十二篇,众筹业务领域十二篇,PPP及其他新型投融资业务领域十二篇,公司非诉业务热点问题领域十一篇,股权转让纠纷领域十一篇,股东资格、股东责任与股东权利纠纷领域十二篇,公司诉讼热点问题领域十二篇。本次会议收集论文数量为历年收集最高,保障了本次研讨会的内容和质量。组委会对论文进行评选,共评选出一等奖三名、二等奖六名、三等奖九名,优秀奖十五名。
在会议期间,会议对优秀论文进行表彰,并向获奖者颁发了证书和奖杯。具体获奖名单如下:
一等奖:1、张东平、程闽(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新三板对赌协议案例浅析》;2、孙蓉、张凤羽(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股权众筹法律风险及思考》;3、田海(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我国上市公司现行收购防御实践研究》。
二等奖:1、孙平(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VIE架构的拆解回归之路 》;2、孔伟平、马思虹(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新三板借壳法律实务初探》; 3、吴正林(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风险防控》;4、黄振辉、马小鹭(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股权众筹的法律问题》;5、刘晓雪(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6、王汀、朱媛媛(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对信息披露违法案完善证券行政执法的建议》。
三等奖:1、吴和平、张亚琼(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股权众筹的风险与规范机制》;2、吴金凤(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新三板首例换股吸收合并重组退市案剖析》;3、李琦文(北京公园博景泓律师事务所)《众筹律师实务探讨》;4、周红民 张远(四川信言律师事务所)《我国股权众筹中的投资人利益保护探析》;5、吴冬、朱亮(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第三人”作限制性解释——从一起公司债权人诉公司登记股东的清偿责任纠纷案谈起》6、张智远、韩军刚(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河北威县智慧灌溉与水权交易PPP模式及PPP项目公司的定位探索 》;7、奚庆、吴倩芸(上海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8、方灿(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股权代持与公司法律人格混同》;9、周伟、朱进姝(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论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优秀奖:1、计静怡(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中国纳斯达克—新三板实操攻略》;2、宋永霞(四川瀚航律师事务所)《新三板挂牌公司实物出资及股权转让案例分析》;3、彭晶(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股权众筹融资监管相关问题的思考与建议》;4、孙艺茹(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论国有股权转让僵局突破》;5、夏巍(四川师维律师事务所)《生技医药企业投资并购趋势与法律应对》;6、王永刚(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通道投资项目的权益维护》;7、张嘉良(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公司增资扩股的法律实务操作》;8、曾家煜(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浅谈公司股东资格能否自动丧失问题》;9、陶云秀(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浅论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10、周海洋(四川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虚拟股激励的法律筹划问题—以一起软件公司虚拟股激励案例为分析模板》;11、徐小兵(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法定解除权在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限制和否定问题探讨》;12、李天瑜、沈弋力(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研究》;13、赵鸿(四川明鉅律师事务所)《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不具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之股东资格取得及股东资格解除》;14、万艺娇(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探讨》;15、张涛(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认缴资本制度下公司债权人的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
此外,会议还根据专题演讲和点评情况,评选出最佳论文演讲奖四名:湖北瑞通天元律师吴和平律师、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刘晓雪律师、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吴正林律师、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周伟律师,最佳点评奖四名: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祝传颂律师、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周锐律师、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王瑛律师。
四、召开2015年度全体委员工作会议
9月20日下午,全国律协公司法专委会召开了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全面总结2015年度工作,并对2016年度工作计划进行深入探讨。主要情况如下:
(一)会议总结2015年公司法专委会的工作情况
会议总结2015年公司法专委会的主要工作包括:
1、建立专委会微信群,为专委会委员沟通和交流搭建平台。
2、编辑出版《律师公司业务创新与案例》一书。
3、根据全国律协的要求,起草公司业务领域两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4、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和“国家工商总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送审稿)”提出修改意见。
5、针对“从优秀律师中选拔立法工作者管理办法”,组织完成调查问卷。
6、筹备并召开新常态下公司投融资模式创新法律业务研讨会等。
与会委员对专委会2015年工作取得的成果予以认可,对于今年年会的组织工作予以肯定。并对未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主要有:在年会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各地区情况组织区域性的小型会议,加强业务探讨、交流;建议会议形式去机关化,增强和突出实务性;设立公司法委员会年度贡献奖,对有重要贡献的委员予以表彰。
(二)制定2016年度工作计划
对于2016年的专委会工作计划,各位委员对具体工作安排进行了热烈讨论,专委会重点提出:
1、尽快完成本次研讨会论文的论文集编辑出版工作。
2、根据全国律协的要求完成《中国律师业务研究报告》。多位委员积极主动申请参与《中国律师业务研究报告》的研究和编写工作,将根据讨论后的分工分组完成。
3、编写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4、完善专委会委员引入和淘汰机制等。
此外,委员还就“我能为大家、为专委会做什么”进行热烈讨论。会议在专委会主任张庆律师总结发言后圆满结束。
本次新常态下公司投融资模式创新法律业务研讨会暨全国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2015年年会,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四川省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业委员会、成都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共同组织和努力下,圆满结束。与会委员和嘉宾通过专题研讨、业务培训等多种形式,就新常态下公司投融资模式创新法律业务理论和实务进行了深入、广泛的探讨和交流,对于加强律师业务交流,推动公司法理论和实务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