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所公司化有抵触,因为没认清这几个误区

2015-12-04 11:31:13 来源:中国律师网 浏览:1475

  近年来,随着传统提成制律师事务所的弊端不断显现,律师行业开始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公司化由于能够解决提成制的很多问题,因此逐渐成为行业热议的话题。国内一些律师事务所开始尝试进行公司化改革,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


  与此同时,有些律师对公司化抱有抵触情绪,认为公司化会让律师唯利是图;有些律师认为给律师发工资就是公司化;很多律师以为公司化会损害合伙人的利益;有些律师则把公司化与提成绝然对立。这些误区的产生,都是因为律师行业对公司化存在模糊认识,很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澄清。


  误区一:公司化就是把律所办成公司,必然导致更严重的商业化


  有些律师认为,律师事务所公司化就是要把律所变成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必然导致律师行业过度商业化,损害律师行业的声誉。


  其实,律所公司化只是管理模式的转变,并非性质的改变。我国律所的三种形式——合伙、个人和国资,都不可能注册成为公司,因此公司化并非要将律所变成公司。


  公司化的核心是用公司的管理方式来管理律所,律所全体员工的客户、案源、资源全部集中到律所平台,设置市场营销、业务实操、人力资源、客户服务等部门,整合资源、分工协作,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以提高律所的效率和效益。


  律师从繁杂的非法律事务中抽身出来,专注于提高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不但不会损害律师的职业声誉,反而还会提高律师的专业化水平和职业化形象。


  与此同时,随着国资律所逐步改制为合伙律所推向市场后,律所具有一定的商业化属性也是正常的。因为律师首先是一种职业,他们通过自己的法律服务获取相应的对价,本是无可厚非的,而我们要防范的只是律所过分商业化,唯利是图而丧失了法律人的尊严和底线。


  误区二:只要发工资就是公司化,把公司化简单化


  有些律所为了赶时髦,声称他们已经实行公司化,因为除了合伙人以外,他们实行全员工薪制。


  公司化的核心是资源的集约化,全员工薪制只是一种形式,不能将工薪制等同于公司化。在传统的提成制律所中,很多律师和助理都是由合伙人发工资,行辅人员由律所发工资,但这种工薪制从本质上来说还是由合伙人从创收中分一部分给律师、助理和行辅人员,因此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工薪制。


  在公司化模式下,律所的收入由全体员工创造,不属于某一个合伙人,而律师、助理、行辅人员的工资从律所收入中先行发放,合伙人除了少量月薪外,主要靠年终的利润分配。


  所以衡量律所是否实行公司化的标准是有没有打破合伙人之间的藩篱、实现资源的整合和集约,而非是不是全员工薪制。


  误区三:公司化会损害合伙人的利益,导致合伙人收入减少


  很多律所不愿意实现公司化,主要原因在于合伙人担心全员工薪制会降低他们的收入,比提成制模式下拿到的利益减少。


  其实,公司化与提成制相比,虽然合伙人的绝对收入数额会减少,但是由于合伙人拿到的是除去成本以外的纯收入,与高提成后自己承担其他费用相比,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只是算帐方式变化而已。同时,由于其他人员分担了合伙人的很多非法律事务,给他们相应的报酬只会提高合伙人的服务效率,反而会提高合伙人的效益,其纯收入可能还会增加。


  对于合伙人来说,算清这笔经济帐不难,其实更难的是改变他们的理念。传统的模式下,律师除了业务能力外,客户资源是他更重要的筹码,客户一般会跟着律师走;公司化模式下,让合伙人把自己的资源放到律所平台上大家共享,合伙人就难以接受了,因为一旦客户认可了律所,就不会跟他走了。


  也正是因为客户认可律师个人而非律所的这个问题,造成了律师过于频繁的转所和律所发展的不稳定。公司化可以避免这个问题,但前提是律师要转变观念,破除自己的私利,实现资源共享,打造共同的律所品牌。


  误区四:公司化杜绝提成,把公司化与提成绝然对立


  有些律所在公司化改革中,为了彻底摒弃提成制的弊端,不允许提成的存在,直接照搬金杜、君合等律所的模式,一步到位地推进改革,造成了合伙人的流失和律所发展的阵痛,甚至造成了改革的失败,又把失败归结为公司化有问题。


  其实,即使在成熟的公司化律所中,激励机制一直是欠缺的,因此在由提成制向公司化转变的过程中,可以吸取提成的合理成分,既能照顾到高创收合伙人的利益,也可以解决激励机制问题。


  比如对于合伙人原有的个人业务,可以在分配中适当予以体现。在改革初期,可以将提成作为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待合伙人真正适应公司化、公共案源达到一定比例之后,再考虑逐步取消提成。


  对于律所的市场人员,提成更是顺理成章,不论他们是不是律师。即使在公司企业中,市场人员的奖励也往往以业务销售提成作为激励。因此我们不能矫枉过正,为了避免提成制的弊端而排斥其中的合理成分。


  对于公司化的这些误解,其实都是因为不了解才产生的。律师行业要加强交流,消除误解,形成共识,然后再积极探索,发挥公司化的优势,推动律师行业的发展。


  当然,对于不同的律所来说,采取什么样的管理模式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刀切,总体原则是:适合的才是最好的。在目前条件不太成熟的情况下,鼓励所有的律所都实行公司化改革也不现实,那些条件具备的律所可以先行先试,探索出更加成熟的经验以供后来人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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