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律师带头“争先创优”是先锋模范作用的体现

2010-09-28 17:17:44 来源: 浏览:993

党员律师带头“争先创优”
是先锋模范作用的体现

每一个中国共产党党员,当他举起右手庄严宣誓后,那铿锵有力的誓词,将终生回响在他的耳边:“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今天,当“争先创优”活动要在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这个群体中广泛开展时,“模范带头”是每一个中国共产党党员责无旁贷的选择。
2010年8月28日,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起草的《中共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关于开展争先创优和纠正执法问题、促进诚信执业专题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在全体党员大会全体上进行了讨论,并得到了党员大会的全票通过。
2010年9月4日,是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每月一次政治学习的时间(每个月的第一个周六),当党支部书记张天胜同志将该《实施意见》向全体职员宣读后,得到了大家一致的赞成和积极地响应。
针对活动的开展,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党支部在《实施意见》号召党员律师并建议本所非党员律师、律师助理、实习律师努力做到“五个一”、“三个零”、“六不准”,还要求每个党员律师就活动的开展写出自己的打算以及具体的建议或意见。
“五个一”,即党员律师要做到“办理一件法律援助案件;一个月到社区或农村进行一次法制宣传,调解民间纠纷;一个月进行一次无偿法律咨询;每人提一条创新社会管理建议,一个季度到残联提供一次法律服务。”
“三个零”,即“全所律师实现零投诉、零惩戒、零处罚。”
“六个不准”,即“不准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准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收钱不办事、私自收案收费和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不准向司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指示和诱导当事人行贿;不准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不准调词架讼、炒作案件、激化矛盾,妨害社会和谐稳定;不准本所两名律师接受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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