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流程

2014-03-31 14:49:58 来源:河南律师 浏览:633

一、考核对象

20131231前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在分所所在地参加年度检查考核。

二、组织实施

省司法厅负责组织实施厅直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省辖市(直管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县(市、区)司法局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初审工作。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由其所在地的省辖市(直管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考核内容

各地要严格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至十条规定的内容,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四、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等次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的总体评价。具体标准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五、考核程序

(一)律师事务所报送材料

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考核,应按通知的时间向所在地的县(区、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2)年度执业情况报告(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上年度律师事务所的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执业情况、内部管理情况、收入及纳税情况、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有无被投诉和处理情况、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变更情况等,律师事务所如果在外省市或者境外设有分支机构,应当写明分支机构设立情况;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原则上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内公开并接受律师监督。

3)《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和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财务审计报告(审批设立不足一年的律师事务所不需要提供);

5)纳税凭证;

6)年度内办理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备案情况;

7)获得行政或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8)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及其使用的证明材料;

9)社保部门出具的律师事务所为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10)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11)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履行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12)律师事务所在外省市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批文复印件。

(二)县(市、区)司法局初审

1、县(市、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书面材料审查时发现报送的执业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进行调查核实。

2、县(市、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考核标准的,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省辖市司法局。

(三)审核公示

1、省辖市司法局收到县(市、区)司法局报送的律师事务所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依照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市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2、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等次评定后,省辖市(直管县)司法局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工作管理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四)备案公告

1、省辖市(直管县)司法局在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当将全市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司法厅备案。

2、省司法厅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完成汇总,将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在“河南律师网”上予以公告,并报司法部备案。

六、相关情况说明

(一)暂缓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

1、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

2、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

暂缓考核的,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二)重新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

1、省辖市司法局审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初审意见、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

2、省辖市司法局收到相关投诉、举报。

以上情况,省辖市司法局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县(市、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重新进行检查考核。

(三)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

1、由省辖市(直管县)司法局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

2、各省辖市(直管县)司法局要对至今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清查,并发出书面“整改告知书”,责令其整改。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各地应当逐级将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上交省厅,由省厅将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名单在“河南律师网”上予以公示。

(四)用章问题

各地在完成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之后,应在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考核年度”栏加盖“2013年度”章;根据考核结果在“考核结果”栏加盖“合格”或“不合格”章;在“考核机关”栏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考核日期”栏加盖“201453120155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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