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证券投资基金法》理解与适用暨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前沿法律问题研讨会”的通知

2013-03-25 08:42:13 来源:河南律师 浏览:892

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新基金法将于2013年6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基金业基础性制度顶层设计和整体安排的总纲领、财富管理行业规范的新标杆,新基金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推动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本次基金法的修订针对基金行业新情况、新问题,对法律的调整范围、私募基金监管和公募基金规范等问题作了大幅补充、修改和完善,为基金业的规范发展和有效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新基金法,帮助各有关单位及专业人士充分认识新基金法出台的重大意义,全面理解和掌握新基金法规定的有关制度和措施,积极改革创新,促进基金行业向财富管理服务转型,提升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决定举办“《证券投资基金法》理解与适用暨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前沿法律问题研讨会”。研讨结束后将颁发结业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各上市公司、基金公司、银行、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保险、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等金融机构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法务人员;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员;各企事业单位董事长、总经理、投融资及财务负责人、法律顾问等;各大学法律院系从事民商法教学、研究的老师及其他有关人员;普通投资者等。
二、研讨方式
本次会议特邀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内知名投资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律师,就证券投资基金法理解与实施中的焦点、热点问题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前沿法律问题做专题报告并与参会代表现场交流研讨。
三、时间地点
报到日期:2013年3月28日
研讨时间:2013年3月29日—31日
报到地点:北京市
报名截止日期:2013年3月22日
四、有关费用
参加代表须交研讨费2600元(含资料、专家报告、场租、茶歇等费用)。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请将报名表传回,我们收到报名表后,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传真给参会代表。
五、报名联系方式
电 话:010—52280415 62516187
传 真:010—52280415
电子邮箱:1076864489@qq.com QQ咨询:1076864489
联系人:吴老师(18610881563) 蒋老师(13911482098)
附件:1.日程安排
2.报名表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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