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关于开展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2012-03-28 18:22:09 来源:河南律师 浏览:675

各省辖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处)、各省直管县司法局律师管理科(股):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以下简称“年度考核工作”),保障全省律师管理工作的健康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现就如何做好2011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工作职责

  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负责对全部年度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省辖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辖区所有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工作;省辖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辖区所有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县(市、区)司法局(含省直管县司法局)负责所属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和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指导监督工作。

  二、年度考核工作程序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程序

  律师事务所依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向主管司法局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填写《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附件1),并按《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其中,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管理工作总结、律师事务所财务审计报告要提供原件;纳税凭证提供复印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其他项目可在《登记表》中逐项填写)。

  县(市、区)司法局(含省直管县司法局)收到律师事务所上报材料后10日内进行初审,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初审意见,连同律师事务所材料一并报送省辖市司法局。

  省辖市司法局审查后,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及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填写确定的考核等次,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填写考核日期。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程序

  律师事务所组织本所执业律师就本人2011年度执业活动进行总结,填写《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2)。

  律师事务所召开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的述职,并进行评议;根据评议情况,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考核意见,报省辖市律师协会。

  省辖市律师协会组织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工作委员会审核,确定考核结果,报省辖市司法局备案。其中,对因符合规定情形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确定为“不称职”的,应由市律师协会授权有关机构集体研究确定,形成文字材料。

  省辖市司法局对市律师协会确定的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审查后,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和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填写备案日期。

  (三)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1、律师事务所暂缓考核的情况为: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
  2、律师事务所不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由主管的省辖市司法局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不接受考核的,由省辖市司法局报请省司法厅收回并注销其执业许可证。
  3、所有执业律师均应按规定参加考核。下列情况只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不评定考核等次:考核时执业不满三个月的;上一年度因培训、生病等原因未执业的。
  4、律师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由省辖市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省辖市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律师本人要求不再执业的,应当注销其律师执业证,由律师本人在参加完年度考核后写出书面申请,将律师执业证上缴省辖市司法局,省辖市司法局于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将律师执业证统一上缴省司法厅。
  6、律师执业证被注销后,又重新申请执业的,作为新申请律师执业证提供相应材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不需要实习,但是应当分情况参加培训:间隔一年以下(含一年)的,须参加当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参加网上培训凭原律师执业证号登录);间隔一年以上的,须重新参加省律协组织的岗前培训,取得岗前培训证书。

  (四)省辖市司法局年度考核工作总结(报告)的内容要求

  1、年度考核工作的基本情况(含基本数字、组织实施情况)。
  2、每一起“不合格”及“不称职”、“基本称职”的基本情况、评定依据及处理意见。
  3、对律师事务所资产规范的审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置措施;对律师事务所现有财务管理状况的评价及发现的突出问题。
  4、年度考核工作的经验体会和存在的问题。
  5、对规范、完善考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注意事项

  1、各省辖市年度考核工作应当于5月31日前结束,并于结束后通过本地律协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2、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记录”中,“考核年度”统一填写为“2011年度”,“考核日期”统一填写为“2012年5月31日”;
在律师执业证“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中,“考核年度”统一填写为“2011年度”,“备案日期”统一填写为“2012年5月31日”。
  3、律师事务所受到处罚和惩戒的,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律师事务所处罚记录”中载明。
  4、对律师事务所考核不合格的,应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备注”栏目中注明。
  5、省辖市司法局将考核汇总表(附件3、附件4、附件5)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本地年度考核工作情况于6月10日前报省司法厅备案。

  三、年度考核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组织律师管理机构、律师协会认真学习司法部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省律协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规则》,制定流程,明确分工,严密工作程序,依法实施考核。
  2、严格印章管理。各省辖市要明确专人保管,未经审批,印章不得随意使用。凡发现未经批准、私自使用印章或使用印章未向省厅报备的,将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规范档案管理。各省辖市及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及时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分别存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档案,严格保管。
  4、严格工作纪律。考核工作要严格按部颁规章进行,任何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借年度考核之机以权谋私,损害律师利益,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5、提高工作效率。各省辖市要科学安排时间,尽量减少因年度考核使用律师执业证给律师执业造成的影响。

  四、其他相关事宜

  1、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随各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一同进行,由主管司法局确定考核结果,省辖市司法局对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加盖“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并汇总登记(附件5),报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省法律援助中心备案。
  2、审批设立不足一年的律师事务所不需要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3、所有表格全部用A4纸打印。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省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执行,考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联系。

  附件: 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登记表.doc

  附件: 年度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doc

  附件: 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汇总表.doc

  附件: 年度律师执业考核汇总表.doc

  附件: 年度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执业考核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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