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税法速递

2024-04-07 10:30:14 来源: 浏览:4458

  
 
河南省律师协会财政与税收法律业务委员会
2024年4月税法速递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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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闻播报............................................ 2
(一)税务总局高质量完成全国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2
(二)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 3
(三)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召开第三轮巡视动员部署会......... 4
(四)胡静林在黑龙江调研并慰问基层干部时强调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 5
(五)税助发展 向新而进国家税务总局启动第33个全国税收宣传月  5
(六)聚焦“高效办成一件事”增便利提效能税务总局深入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6
(七)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政策红利直达快享........... 8
(八)2023年度个税汇算开始——个税改革持续惠及民生..... 9
(九)“两高”对以“阴阳合同”逃税等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10
(十)税助发展 向新而进 河南省税务局启动第33个全国税收宣传月 10
(十一)券商保荐业务规则迎修订,涉五方面变动.......... 11
(十二)税惠春风助力中医药产业焕发新活力.............. 12
(十三)海南:税惠助力海南休闲渔业蓬勃发展............ 12
(十四)上海:优化税费服务助力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 13
三、新法概览........................................... 14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 14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4〕351号 23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4〕19号....................................... 26
(四)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 河南省分行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豫税公告〔2024〕1号....................... 31
四、新规解读........................................... 34
(一)个人所得税汇算服务与风险提示十三案例的解读...... 34
(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 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的解读.............................. 41
(三)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 44
 

二、要闻播报

(一)税务总局高质量完成全国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全国两会建议提案蕴含人民群众期待和代表委员情怀。2023年是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履职的第一年。国家税务总局创新、优质、高效办好代表委员建议提案,回应代表委员关切,推动税务工作高质量发展,努力向代表委员和人民群众交出满意的答卷。
数据显示,2023年,税务总局共接收建议提案606件。其中,主办件113件,占总数的19%;协(会)办件423件,占总数的70%;参阅件70件,占总数的11%。所有建议提案全部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沟通协商率、按时办结率、代表委员满意率均达到100%。
据了解,税务总局党委高度重视涉税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将办好涉税建议提案工作作为推动主题教育开展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举措和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重要途径。2023年全国两会闭幕后,税务总局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召开党委会议,就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坚持质量为先,优化办理流程,创新办理方式,主动回应关切,确保“办理一份建议提案,赢得一份理解支持”。分管局领导牵头召开专题会议,明确办理工作重要意义,压实办理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各承办司局根据职能分工,主动承担责任,注重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严格按照办理标准,高质高效完成涉税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为提升办理质效,税务总局创新制发关于高质量开展建议提案办理和常态化沟通调研的工作方案;研究确定了15件代表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建议提案,集中优势力量,重点研究办理;开发建设专门信息库,实现相关代表委员涉税建议提案信息快速检索、多维分析等,持续巩固提升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质效。

(二)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

2024年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胡静林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研究部署税务系统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会议强调,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对凝聚全国各族人民共识,在党的领导下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高屋建瓴、思想深邃、内涵丰富,饱含着深厚的为民情怀,体现了宏阔的全局视野和战略远见,特别是深刻阐释了如何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方法论,进一步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了科学指引。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系统回顾总结了过去一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取得的新成绩,阐述了2024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和政策取向,对2024年工作作出具体部署,振奋人心、求真务实、聚力提劲,为进一步做好税收工作指明了努力方向。
会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全国两会精神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结合起来,与巩固和拓展主题教育成果结合起来,与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决当好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团结奋进、开拓进取,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不断向前。要认真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的各项工作,特别是聚焦“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等具体涉税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各项涉税改革发展任务,加强对支持科技创新、制造业发展等方面的税费政策研究和储备,精准高效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持续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以更实作风更大力度更好举措促进各类经营主体发展壮大,以税收职能作用的高效发挥助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召开第三轮巡视动员部署会

2024年3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召开巡视动员部署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党的二十大届期税务总局党委第三轮巡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胡静林出席会议并作动员部署讲话。
会议指出,要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作为推进新时代税务巡视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准确把握《条例》的核心要义,从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从发挥政治监督作用、确保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行稳致远的实践高度,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巡视工作的政治要求、重大意义、重点任务,持续推动新时代税务巡视工作走深走实,以强有力的巡视监督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高质量推进。
会议要求,要紧盯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查找担当政治责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紧盯加强风险防范,深入查找履行职能责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紧盯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查找落实主体责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紧盯抓好“关键少数”,深入查找承担示范责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紧盯推动长治长效,深入查找强化整改责任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
会议强调,本轮巡视是《条例》修订后税务总局党委首次组织开展的内部巡视,要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加强统筹协调,密切协作配合,从严监督管理,汇聚监督合力,务求监督实效,高质量完成好巡视任务。

(四)胡静林在黑龙江调研并慰问基层干部时强调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

2024年3月25日—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胡静林围绕税收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先后来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庆市,深入企业、基层一线调研,主持召开企业座谈会,并看望慰问基层税务干部。胡静林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切实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高效精准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持续优化完善税费服务措施,以更加有效的务实举措、更加积极的担当作为,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不断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取得新成效。

(五)税助发展 向新而进国家税务总局启动第33个全国税收宣传月

2024年3月29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二楼多功能厅气氛热烈,现场不时传来阵阵掌声。第33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暨2024年重点税收宣传项目推介活动在这里举行。“税眼看发展”“税助‘新质生产力’”“大市场 税活力”“跟着文物学税法”……随着14个重点税收宣传项目逐一精彩推出,以“税助发展 向新而进”为主题的第33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正式启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是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高度重视税收宣传工作,每年4月紧扣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围绕税收重点工作,集中开展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深入宣传税法知识、解读税费政策、倡导税收诚信,已成为纳税人缴费人自觉接受税法教育的重要课堂,也是社会各界主动了解税收、积极支持税收的重要载体。
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胡静林出席活动并致辞。他指出,税务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强经济宣传和舆论引导,唱响中国经济光明论”等重要指示精神,将“税助发展 向新而进”作为今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题,旨在通过统筹税务系统内外优质资源,加大税费政策效应和税收普法宣传力度,深入解读税收服务高质量发展新成效,大力推广便民办税新举措,积极构建税收普法新格局,让税费优惠红利更好地直达千家万户、让便民服务举措更好地落到千家万户、让税收法治理念更好地走进千家万户,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全力支持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和推动高质量发展。
此次全国税收宣传月首次将重点税收宣传项目推介纳入启动仪式,通过视频展播、情景演绎等多种形式,多维度、立体式展现税务部门坚持守正创新,推动税收宣传工作不断提质增效的生动实践。活动现场,来自税务系统14家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通过一个个生动的视频短片、一帧帧新颖的宣传图片,辅之以简明有力的解说,详细介绍了今年税务部门围绕“服务高质量发展 唱响中国经济光明论”“高效办成一件事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税法遵从度积极构建税收普法新格局”三个方面即将推出的重点税收宣传项目的核心内容和亮点特色。

(六)聚焦“高效办成一件事”增便利提效能税务总局深入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2024年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两会部署,巩固拓展税务系统主题教育成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今天,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持续提升效能·办好为民实事”为主题,紧紧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集成推出4个方面惠民利企服务举措,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满意度。
据了解,税务部门2023年以来优化升级税费服务诉求解决机制,成立总省两级税费服务诉求分析办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构建起“总局统筹、省局主责、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税费服务诉求解决工作格局。综合运用“互联网+督查”、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等渠道的数据资源,以诉求的全面收集、深入分析、及时解决、评估验证,立足纳税人缴费人视角,进一步夯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服务措施的创新升级基础。
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主动服务纳税人缴费人意识,强化科技支撑、数字赋能,着力提升税务行政效能,进一步增强税费服务的可及性、均衡性、精准性。《意见》围绕“进一步夯实税费服务供给基础”“进一步提升税费服务诉求响应”“进一步强化税费服务数字赋能”“进一步推进税费服务方式创新”4个方面,集成推出系列服务举措。
在“进一步夯实税费服务供给基础”方面,聚焦丰富税费服务多元供给,从“优化税费业务办理渠道”、“优化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优化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入手,推出全面推广上线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优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助力新设立经营主体尽早提升信用级别、提高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年度起评分等措施,夯实税费服务供给基础,促进一些关键事项办理体验整体提升。
在“进一步提升税费服务诉求响应”方面,聚焦涉税涉费高频热点诉求,在“健全诉求解决机制”高效响应纳税人缴费人诉求的同时,以“增强破解难题实效”为重心,进一步紧贴企业群众实际需求,分类精准施策,着力打通办税缴费堵点卡点,推出拓展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先退税范围、编制支持制造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开展面向新办纳税人的“开业第一课”活动等措施,提高涉税涉费诉求解决效率。
 

(七)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政策红利直达快享

“享受到了优惠政策吗,政策红利到账速度怎么样?”“现在办税缴费方不方便,办事过程中遇到过困难吗?”“如何提高监管效能、规范执法?”……
  过去一年的履职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范扎根多次走进企业、办税服务厅和相关部门交流座谈、收集意见建议。同时,他在思考如何将最新调研情况转化为让税收营商环境“更暖一度”的具体举措,更好地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
  “税务部门从推出利好政策和优化落实机制两方面双管齐下,帮助企业纾堵点、解难题、增信心。”范扎根介绍,以江西省税务局为例,2023年制定了税收支持经济回稳向好15条政策措施,创新“政策找人+机器查漏”机制,精准推送政策红利,全省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493.9亿元。同时与省工商联共同开展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个一”专项行动,举办195场“政企面对面”恳谈会,调研企业1.05万户,为25.9万户小微企业获得“税银互动”贷款568.5亿元,有力助推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数据显示,2023年江西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5.4%,新登记经营主体123.7万户、总数达482.8万户。
  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直接关系到亿万纳税人缴费人的切身利益。当前,日益完善的税费服务诉求解决机制、更智能的办税缴费服务正为纳税人解决涉税难题。
  “乡村振兴,关键是产业振兴。”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小陶镇八一片区党委书记、五一村党支部书记许光园一直把乡村产业发展挂在心上,她所在的五一村是一个种植烟叶、水稻、蔬菜的农业大村。村里秉承“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思路,组建专业合作社,走上“支部+合作社+农户”的发展道路,拓宽了致富新路。

(八)2023年度个税汇算开始——个税改革持续惠及民生

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的公告,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据了解,年度汇算指的是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4项综合所得的全年收入额,减去全年的费用和扣除,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年度内已经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的过程。简言之,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了线上线下多种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个税APP及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如果纳税人不方便通过线上方式办理,也可以到线下服务大厅进行办理。
在税收减免方面,2023年度个税汇算也颇具亮点。在2022年新设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的扣除项目之后,2023年1月1日起,又大幅提高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3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其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原来的每孩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这对“上有老下有小”的群体来说,无疑是利好。
提高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会带来哪些影响?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李旭红表示,3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后,居民税后可支配收入水平随之提高,从而可以增加福利、改善民生、带动消费,助力经济恢复、市场信心提振。数据直观体现了减税带来的变化。2023年度的税费“账本”显示,在去年实施了提高3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后,减税规模高达391.8亿元,减轻了百姓在民生支出方面的负担。
个人所得税是和广大居民关系最密切的税种。近年来,个税改革一系列措施传递出明确信号,也就是个税改革逐步推进、深化,持续惠及百姓民生。2019年开始实施的个税改革,初步构建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模式,这在税制改革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自2019年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至今,已开展过4次汇算,始终保持平稳有序。

(九)“两高”对以“阴阳合同”逃税等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9《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8日发布,该司法解释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的手段明确列举。
司法解释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司法解释同时列举了“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等其他逃税情形。
最高法刑四庭庭长滕伟表示,近年来文娱领域发生几起以“阴阳合同”逃税案件,影响极坏。司法解释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的依据。
据悉,近年来人民法院始终保持对涉税犯罪从严打击的高压态势。五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涉税犯罪案件30765件,判处48299人,一大批危害严重、社会关注度高的犯罪分子依法得到严惩,有效维护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国家财产安全。

(十)税助发展 向新而进 河南省税务局启动第33个全国税收宣传月

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兼收入规划核算司司长蔡自力29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截至9月20日,今年合计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超3.4万亿元。这一力度超过往年,此前2020年全年减税降费规模高达2.6万亿元。不同于往年以减税降费为主,今年减负以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为主。根据税务总局数据,上述3.4万亿元减负总额中,增值税留抵退税约2.2万亿元。今年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聚焦小微企业和制造业、交通运输、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零售、建筑业等行业,这些行业及小微企业也是此次留抵退税受益主体。

(十一)券商保荐业务规则迎修订,涉五方面变动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举行第33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暨“总对总”税企座谈会,以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为抓手,以税企对话交流为载体,深入了解“总对总”联系集团企业涉税诉求,更好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并以此拉开第33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序幕。
“税务总局将第33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主题定为‘税助发展 向新而进’。”启动仪式上,河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邓峻介绍说,“税收宣传月期间,全省税务部门将围绕宣传月主题,聚焦‘服务高质量发展唱响中国经济光明论’‘高效办成一件事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税法遵从度积极构建税收普法新格局’等方面推出系列宣传活动。”
河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丁校伟表示,协议签订后,税务机关将与签约企业在涉税信息交换、涉税诉求响应、税收风险防控、税费政策确定性和一致性及特殊事项处理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进一步完善集团整体内控风险体系,通过事先裁定、提示提醒等定制性服务,变事后管理为事前管理,及时有效化解企业潜在涉税风险。
签约企业负责人表示,将以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为契机,进一步增强税务风险管理意识,遵守合作协议约定,做好税收遵从表率,打造守法经营、诚信纳税的企业文化和形象,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河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孙群表示,河南省税务部门将努力以“零时差”政策落实为企业发展积聚动能,以“零延迟”解决难题为企业发展减负增效,以“零距离”纳税服务为企业发展注入活力,以“零容忍”内控监督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助力各类经营主体行稳致远、做大做强,为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的绚丽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十二)税惠春风助力中医药产业焕发新活力

中医药学包含着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健康养生理念及其实践经验,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和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部门从优服务、问需求、送政策等方面着手,助力辖区中医药产业焕发生机。
春山明,春水平,黏天芳草夹岸青。在中牟县,千亩蒲公英种植基地绿意盎然。“药食同源,蒲公英浑身是宝,经济价值很高。”河南印象老家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贺磊介绍,小小的蒲公英,内含丰富的药用价值,具有清热解毒、利湿通淋、消肿散结等功效,作为一味中草药,有着悠久的药用历史。公司采用“公司+农户”模式,通过集成推广水肥一体化、绿色防控、病虫害综合防治等高产高效、资源节约的生态环保技术模式,在中牟县种植蒲公英1000多亩。
近年来,中牟县税务局聚焦乡村振兴,持续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助力辖区蒲公英种植产业发展。“每次政策有更新或变化,税务人员都会第一时间通知到位,还提供‘一对一’辅导,帮我们解决各项税费问题。”谈及税务服务,贺磊收获感十足。“我们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省下来的资金我们用到改进技术模式上,能够提高蒲公英的品质!”贺磊说。

(十三)海南:税惠助力海南休闲渔业蓬勃发展

近日,休闲渔业是海南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转型方向,为助力休闲渔业发展提质增效,海南税务部门坚持贯彻“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政策上门应享尽享,税费红利精准输出,持续服务海南“往深海走,往休闲渔业走”的渔业转型升级大计。
为助推传统渔业向休闲渔业转型,海南税务部门聚焦经营所需所盼,主动上“船”讲政策送税惠,为休闲渔业持续迈进注入“税动力”。
千年渔港人声沸,休闲渔船经营忙,海货买卖热闹非凡,从宋元时期延续至今的琼海市潭门中心渔港迎来了新业态。
聚焦渔船整修改造、“住宿+水产购物一体化”等休闲渔业转型瓶颈问题,海南税务部门的业务骨干多次下沉渔港码头,持续跟进渔业相关税惠政策落实,通过“税企直联群”为渔民和政府部门架起沟通桥梁,让休闲渔业蓬勃起势再添利好。
随着“赶海文化节”“开渔文化节”等主题活动开展盛行,关注到店家日益渐增的办税需求,海南税务积极作为,通过走访上门、征纳互动平台等多渠道精准提供政策辅导、操作指引、咨询答疑服务,助力休闲渔业欣欣向荣。

(十四)上海:优化税费服务助力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

聚焦“大国重器”,上海市税务部门在“政策输血”和“服务活血”上持续发力,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增档提速,助力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
近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科技委员会印发《上海市交通领域科技创新发展行动计划》,提出通过北斗系统应用推动智慧交通融合发展。
作为数次承研国家北斗重大专项工作的企业,上海司南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突破关键技术瓶颈,探索开发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成果、新技术。
近年来,上海税务部门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出“远程办税”“政策找人”等服务举措,为企业提供更便利的办事流程、更便捷的税费服务、更高效的沟通渠道,全方位助力大型邮轮加速起航。

 

三、新法概览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

为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
(一)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
(二)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
(三)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五)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六)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申报”:
(一)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纳税的;
(二)依法不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申报而不申报纳税的;
(三)其他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的。
扣缴义务人采取第一、二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承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在其向纳税人支付税后所得时,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第二条 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依照前款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应纳税额”,是指应税行为发生年度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额,不包括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关税等及纳税人依法预缴的税额。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按照最后一次逃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按照各税种逃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
逃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逃税罪。各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百分比应当按照各逃税年度百分比的最高值确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处理”,包括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第五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
(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为逃避税务机关追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
(一)放弃到期债权的;
(二)无偿转让财产的;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四)隐匿财产的;
(五)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
(六)以其他手段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一)使用虚开、非法购买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二)将未负税或者免税的出口业务申报为已税的出口业务的;
(三)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的;
(四)虽有出口,但虚构应退税出口业务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虚增出口退税额申报出口退税的;
(五)伪造、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等非法手段取得出口报关单、运输单据等出口业务相关单据、凭证,虚构出口事实申报出口退税的;
(六)在货物出口后,又转入境内或者将境外同种货物转入境内循环进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的;
(七)虚报出口产品的功能、用途等,将不享受退税政策的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的;
(八)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第八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三次以上,且骗取国家税款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十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五次以上,或者以骗取出口退税为主要业务,且骗取国家税款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百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 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报关、会计、税务、外贸综合服务等中介组织及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规定,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致使他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一)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二)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三)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四)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销项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
以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
(一)没有实际业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
(二)有实际业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的货物品名、服务名称、货物数量、金额等不符的发票的;
(三)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以伪造的发票进行虚开,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票面税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六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五年内因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票面税额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五年内因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票面税额达到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伪造并出售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数量不重复计算。
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论处。
第十五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本解释第十四条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购买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款,同时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六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特别巨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该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执行。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条第三、四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持有伪造的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持有的伪造发票数量、票面税额或者票面金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第十九条 明知他人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而仍为其提供账号、资信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相应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十条 单位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行为人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4〕351号

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促进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和配套政策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规定,经研究,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制定工作,基本延用2023年清单制定程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若干政策》第(一)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线宽小于65纳米(含)、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的清单;《若干政策》第(三)、(六)、(七)、(八)条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的清单;《公告》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清单。
二、2023年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除外),2024年需重新申报。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3月25日至4月16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证明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地方发展改革委确定接受单位)。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须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
三、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附后),对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初核通过后,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进行联审确认并联合印发。《若干政策》第(八)条提及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形成清单后函告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最终确定。《公告》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确认并联合印发。
四、列入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下一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申请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提及的税收优惠政策,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以及《公告》提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可于汇算清缴结束前,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享受《若干政策》第(八)条优惠政策的,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五、已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提及的税收优惠政策,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以及《公告》提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及时向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报告,并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以省级部门上报文件落款日为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
六、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税务部门对清单内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报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问题,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和标准的企业或项目,将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七、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如出现失信行为,则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适用于企业享受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财关税〔2021〕4号文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以及《公告》提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对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适时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2024年3月21日
附件: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pdf
2.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和重点软件领域.pdf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项目和软件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pdf
4.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pdf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4〕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两会部署,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税务总局决定,2024年以“持续提升效能·办好为民实事”为主题,紧紧围绕推动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在税务系统落地见效,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集成推出系列惠民利企服务举措,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满意度。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从纳税人缴费人视角出发,聚焦办税缴费高频事项和纳税人缴费人热点诉求,树牢主动服务意识,强化科技支撑、数字赋能,着力提升税务行政效能,全面增强税费服务的可及性、均衡性、权益性,切实做到用心用情优化税费服务、全心全意办好惠民利企实事,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为服务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进一步夯实税费服务供给基础
持续丰富税费服务多元供给,从优化税费业务办理渠道、优化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优化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夯实税费服务供给基础,推动税费服务水平实现整体提升。
(一)优化税费业务办理渠道。全面推广上线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实现税费服务智能化升级;开发电子税务局手机端,拓展“掌上办”服务,提升精准推送、智能算税、预填申报的便利化水平,更好满足办税缴费个性化需求。升级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优化网页端扣缴功能,丰富扣缴功能模块,增强实用性、便捷性,更好满足扣缴义务人使用需求;优化手机端界面布局,直观展示办理界面,增加“待办”模块,提供分类细化提示指引,便利居民个人实际操作。优化自助办税终端布局,探索利用集成式自助终端提供“24小时不打烊”服务,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就近办、便捷办”。
(二)优化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助力新设立经营主体尽早提升信用级别,纳入纳税信用管理已满12个月但因不满一个评价年度而未参加年度评价的纳税人可申请纳税信用复评;税务机关在次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信用级别,并提供查询服务,帮助新设立经营主体更快积累信用资产。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下一年度起评分提高1分,连续评为A级的可累积提高(起评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提升A级纳税人的容错空间。优化“银税互动”合作机制,加强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提高守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融资便利性。
(三)优化涉税专业服务管理。转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管模式,有序推广涉税专业服务集中监管,推动将区县税务机关所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集中到一个税源管理分局(科、所),逐步实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一个部门扎口管”“一批人员专业管”。构建税务代理人员识别指标,完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形成监管合力,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服务纳税人缴费人。
三、进一步提升税费服务诉求响应
持续关注涉税涉费高频热点诉求,在健全工作机制高效响应纳税人缴费人诉求的同时,进一步紧贴企业群众实际需求,着力打通办税缴费堵点卡点,分类精准施策,提高涉税涉费诉求解决效率。
(四)健全诉求解决机制。持续深化“民呼我为”“接诉即办”“未诉先办”,畅通纳税人缴费人诉求收集渠道,强化直联点税务机关诉求感知“触角”作用,进一步提高诉求办理效率,办成办好纳税人缴费人反映较多的热点诉求,并适时向社会公开办理情况。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发挥工作机制作用,进一步提升宣传辅导实效,切实解决纳税人缴费人申报享受遇到的问题。优化可视答疑服务,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实现纳税人缴费人诉求实名归集、分析,主动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邀请,解答热点诉求,实现“一地答疑、多地共享”“一期答疑、产品共用”。
(五)增强破解难题实效。拓展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先退税范围,将适用简易申报的纳税人纳入优先退税范围。编制支持制造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税费优惠政策。开展面向新办纳税人的“开业第一课”活动,精准推送新办纳税人想要了解和需要掌握的政策、指引等宣传辅导产品。聚焦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连续第四年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优化面向纳税人缴费人特别是小微经营主体的宣传辅导方式,提高针对性、实效性。充分运用数字化技术,推广试用大企业服务模块;推进大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协调机制建设,高效率协调解决大企业涉税诉求事项。持续深化“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拓展《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适用范围,提升对“走出去”“引进来”企业的服务水平。
四、进一步强化税费服务数字赋能
持续深化数字赋能,通过推进数据互通共享、加强数字技术运用,推动办税缴费流程优化、资料简化、成本降低,切实做到高水平优化提升税费服务。
(六)推进数据互通共享。加强与退役军人、农业农村等部门数据共享,优化系统查询、提示提醒等功能,方便纳税人享受支持创业就业等税费优惠政策。依托部门间数据共享,完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预填功能,为纳税人提供信息预填服务,便利及时享受。优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端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一站式”申报功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信息,纳税人无需下载缴费凭证即可申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关联不动产交易环节信息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系统自动预填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表,纳税人补充、更正、确认后,即可完成税源信息采集,进一步减轻办税负担;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利用自然资源等部门交换信息,进一步提升预填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便捷性。通过与医保部门信息共享比对,建立资助参保困难群众信息库,对未参保困难群众开展精准宣传、精细服务,落实落细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七)加强数字技术运用。借助数字技术手段,依托可信身份体系、电子证照共享、电子化报送等方式,进一步精简办税资料,提高办税效率。加快推进铁路、民航发票电子化改革,有效降低企业票据管理成本,更好满足旅客便利化用票需求。积极推广“乐企”平台,为符合条件的集团企业创造条件接入,拓展自用、他用、联用服务试点范围,为企业提供数字化发票开具、交付、使用等服务,推动企业业务、财务、税务融合贯通,促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拓展电子发票与电子报销、入账、归档一体化联合试点范围,推动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五、进一步推进税费服务方式创新
持续关注纳税人缴费人精细化、场景式服务需求,创新服务方式,优化升级“跨域办”“跨境办”“批量办”“一窗办”等集成式服务场景,推动税费服务提档升级。
(八)推进“跨域办”。依托征纳互动服务,建立完善收件、办理两地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在办税服务厅开设“远程虚拟窗口”,运用远程身份核验、音视频交互、资料传递、屏幕共享等技术,探索实现办税事项省内通办、跨省通办,满足特殊事项、特殊群体、特殊情形下纳税人进厅跨区域办理需求。推进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异地业务线上办,通过场景式归集,整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预缴、反馈等功能,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纳税人一次登录、直接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避免频繁切换账号身份。
(九)推进“跨境办”。丰富“税路通”跨境服务品牌知识产品,分类梳理并动态发布国际税收热点资讯,帮助纳税人及时了解国际税收动态,深入推进跨境涉税疑难问题解决。整合相关功能,为“走出去”企业集成提供线上“一站式”服务,根据纳税人定制需求,精准推送投资目的国(地)涉税资讯。建设优化英文税收政策法规库,方便跨境纳税人查询知晓税收政策。推出对外支付业务智能预填综合办理,将合同信息采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等多个关联事项组合,实现关联要素不同表单间复用和预填,减轻企业填报负担;针对非居民所得不同类型项目,纳税人通过点击选择即可实现智能算税、多税种一键申报,提升申报体验。优化跨境税费缴库退库办理方式,依托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支持跨境全程电子缴退税,提升跨境税费业务办理便利度。
(十)推进“批量办”。紧贴涉税专业服务便利办税需求,优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电子税务局中的代理办税功能,实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批量申报,提升涉税专业服务申报效率和使用体验。
(十一)推进“一窗办”。持续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办理”,为纳税人申报、缴税、获取发票和税票提供更加规范便捷的服务;进一步提升网上办、掌上办服务水平,优化二手房交易税费线上支付方式,实现发票代开网上办。推进涉企不动产登记办税“一件事一次办”,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设立企业办事专区或专窗,为企业提供便利高效的登记办税服务。
六、保障措施
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引导广大税务干部增强服务意识,切实履职尽责,做纳税人缴费人的倾情服务者,努力在高水平优化税费服务方面取得新突破。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深化内外部协同配合,强化统筹推进落实。要及时研究解决落实中的重大问题,有效防范化解工作风险,做好经验做法的复制推广,切实推动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在税务系统见行见效。要强化宣传引导,着力营造以税费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助力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激发、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良好氛围,为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贡献力量。
附件: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3月28日

(四)《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 河南省分行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豫税公告〔2024〕1号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自2024年4月1日起,河南省对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
自2024年4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缴费人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二、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的险种范围
(一)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费等。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方式
(一)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2024年4月1日前已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2023年度(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下同)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仅需就当年后续月份的新增职工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
(三)用人单位应办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2024年4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及历史缴费工资基数修改,以及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并经其核定生成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灵活就业人员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缴费工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缴费工资。2024年4月1日前已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并核定2023年度缴费基数的灵活就业人员,无需再次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2024年4月1日后新办理参保登记的,应当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
四、申报缴费期限
缴费人应当于每月月底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确认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五、申报缴费渠道 
(一)用人单位可通过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等渠道办理缴费工资申报、费款缴纳等业务。 
(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可通过河南省电子税务局、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河南税务支付宝小程序、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豫事办”APP等渠道,向税务部门办理缴费工资申报、费款缴纳等业务,也可以通过与税务部门签订有委托代征协议的商业银行办理费款缴纳业务。
六、其他事项 
(一)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个人参保证明和单位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继续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仍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征收。
(二)缴费人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或者省直及各省辖市医疗保障服务热线咨询。 
(三)因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税务、人社、医保部门将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切换停机时间安排如下: 
税务部门将于2024年3月23日0时至2024年3月31日24时,暂停办理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业务,自2024年4月1日0时起恢复办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于2024年3月20日0时至2024年3月31日24时,暂停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线上线下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相关业务,自2024年4月1日0时起恢复办理。
医疗保障部门将于2024年3月20日0时至2024年3月31日24时,暂停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线上线下参保登记相关业务,自2024年4月1日0时起恢复办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5日

四、新规解读

(一)个人所得税汇算服务与风险提示十三案例的解读

引言: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已经开始。为让纳税人方便、快捷、准确汇算,我们总结了年度汇算中容易出错的十三个典型问题,以案例的形式进行讲解,帮助大家顺利完成汇算。
一、想便捷,个人信息要牢记
【案例一】办理汇算想便捷 APP密码要记牢
个税汇算开始后,小赵看到其他同事办理汇算获得了退税,自己也有点小期待。当他打开个税手机APP后却犯了难,心里直嘀咕:“我的密码是啥?”原来,一年没有登录个税手机APP,他早已把密码忘得干干净净了。小赵赶紧看了下右下角的“找回密码”,几个简单的操作就找回了密码,也顺利完成了汇算。
温馨提示:个税汇算时间是每年3月1日到6月30日,建议牢记个税手机APP密码,也可以通过生物识别功能(指纹、面容等)帮助记录密码。如果忘记密码了,也不要担心,在个税手机APP登录页面点击【找回密码】,就可重置密码。一般来讲,只要填写身份信息,选择通过已绑定手机号码验证或通过本人银行卡验证,验证通过后,即完成新密码的设置。个别通过上述方法仍无法找回密码的,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附近的办税服务厅进行密码重置。
【案例二】获取退税想及时 准确卡号必须有
按照单位财务人员通知的个税汇算办理时间,小钱和同事们一起办理了年度汇算,可以申请退税300元。小钱满心欢喜地提交了退税申请,之后因为忙于工作,就没再关注,也没及时查看税务机关通过短信和个税手机APP站内信发送的“银行卡校验未通过”的提示信息,结果其他同事都收到了退税款,他自己的退税没成功。
温馨提示:纳税人提交的银行卡账户信息不正确或无效是导致退税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办理退税添加的银行卡应当为本人在中国境内开立的银行卡,我们建议纳税人填报I类账户(Ⅰ类账户指全功能银行结算账户,可办理存取款、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功能的银行卡;如填报Ⅱ类账户及其他账户可能存在退税金额较大超过账户日交易额度无法完成退税的风险),并保持银行卡状态正常。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税务机关不会在短信或者非官方软件中请纳税人提供银行账号等有关信息,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个人中心】—【我要咨询】留言咨询解决。
【案例三】陌生链接莫点击,信息被骗悔莫及
近日,纳税人小孙收到了一封网络邮件,宣称税务总局制发了个税汇算清缴通知“可以根据近三年的缴纳税款总额的70%扫码退税”,点击链接后跳转到了一个“高仿”的税务总局网站。小孙本想赶紧点击申请,后转念一想去年已经办过年度汇算了,怎么还让办,就拨打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人员向小孙进行了详细解释,告知该邮件可能涉及诈骗,后续还会让你提供银行卡、手机号、验证码等资料,小孙吓出了一身冷汗,赶紧删除了邮件。
温馨提示:纳税人可通过个税手机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etax.chinatax.gov.cn)或前往办税服务厅自行办理,也可以通过任职受雇单位或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办理,税务机关不会授权其他所谓的“电子”渠道,请纳税人注意甄别,且勿受“能够大量退税”的影响点击不明链接,以免自身信息泄露财产遭受损失。
二、不明白,我们分类来解读
【案例四】多项收入合并计 补税退税都可能
纳税人小李全年工资薪金20万元,在杂志上发表文章取得稿酬收入2万元,扣除符合条件的减除费用和各项扣除后,在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发现需要补税560元。小李觉得,无论是工资薪金还是稿酬,单位和杂志社都已经给自己交过税了,没必要再补一笔钱,而且身边的朋友大多数都是退税,怎么自己就是补税呢?于是迟迟未办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发现后向他讲解了税收政策,督促他及时办理了补税申报。
温馨提示: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我国开始施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需要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该制度使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同等收入水平的人税负相同,促进了分配公平,是国际通行做法。一般来讲,纳税人除工资薪金外,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各项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的税率高于预缴时的税率,就会产生补税。小李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税适用25%税率,预缴稿酬所得个税适用20%税率,合并计算后,稿酬所得也要适用25%的税率,因此需要补税560元。办理年度汇算有补有退,都是正常情况,大家要平常心看待。
【案例五】陌生收入别慌张 先去核实再申诉
纳税人周教授被邀请到某大学参加研讨会并做演讲,次年汇算时他发现有一笔来自A协会劳务报酬的缴税记录。周教授回忆了一下,自己从未参加过A协会的活动,于是就该笔劳务报酬在个税手机APP上提起自然人异议申诉。经税务机关核实,周教授在大学参加的研讨会实际由该协会承办,其演讲的劳务报酬也由协会支付并代扣代缴个税。周教授因不清楚其中缘由就该笔劳务报酬提起了“被收入”的误申诉。
温馨提示:纳税人在通过个税手机APP查询本人的收入纳税记录时,如对某笔收入有疑问,可先就该笔收入纳税情况与支付单位联系核实。如属于支付单位申报错误,可由支付单位为纳税人办理更正申报;如双方确实对该笔收入有争议,纳税人可就该笔收入信息进行申诉。我们建议,纳税人要认真阅读申诉须知,对申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请保存好相关佐证材料,以备后续税务机关进行联系核实。
【案例六】退税申请并非一劳永逸 补正资料乃是应尽义务
小吴在办理汇算申报时,根据去年捐赠情况,新增了一笔10000元的捐赠扣除,但是受赠单位名称和捐赠凭证号等事项都没有填报清楚。税务机关在退税审核时发现了这一情况,多次联系小吴,提醒其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捐赠凭证。但小吴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及时补录捐赠信息和凭证。最终,税务机关做出了不予退税决定。
温馨提示:税务机关在年度汇算退税审核时,对于纳税人填报不清楚、有缺失的项目,会联系纳税人补充填报或提交相关佐证资料。这是贯彻落实“申报即可享受,资料留存备查”征管服务制度的举措,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我们建议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提醒后积极配合、尽快提交相关资料,以便及时获取退税,享受优质服务。
三、诚信填,虚报要被查
【案例七】官方通知才可信 “退税秘笈”不靠谱
某公司员工小郑是个手机控,经常刷抖音、公众号和小红书等社交媒体。年度汇算期间,小郑偶然在微信群刷到一个小视频,视频说个人办理个税年度汇算时,可以新增填报一些扣除,由此就能获得退税。看到这个“退税秘笈”,小郑如获至宝,不管信息真假就如法炮制。没想到刚填不久,就收到了税务机关推送的提示如实申报的信息,小郑这才恍然大悟,赶紧撤销了退税申请更正申报,感叹:“踏踏实实、诚实申报才是正道啊。”
温馨提示: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制度施行以来,一些不法分子瞄准了纳税人急于获取退税、乐于获取退税的心理,推出所谓的“退税秘笈”,吸引点击和流量,博取眼球和关注。税务机关郑重提醒,切勿听信网络上各类涉税小道消息,应依法如实填报自己的收入和扣除情况。
【案例八】“大病医疗”绝非“生财之道”
小王去年生病住院花费颇多,单位财务提醒他,可以在个税年度汇算时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小王在国家医保平台APP查询到符合条件的医药费用支出共计35000元,如实填报,及时获得了退税。他跟单位同事广泛宣传国家的好政策,没想到有人动起了歪脑筋。办公室其他3个人“照葫芦画瓢”,在没有医药费用支出的情况下,也填报了35000元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并提交退税申请。但这些人没有盼来退税,而是收到了税务机关请其提供佐证资料的消息,还可能被记入不良纳税信用。
温馨提示:依法办理个税汇算是每个纳税人的法定义务,轻信所谓退税秘笈或虚假传言,不仅会因虚假填报影响自己的纳税信用,而且可能将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给网络诈骗不法分子。纳税人在办理汇算时,应通过个税手机APP认真查看自己的收入、扣除、扣缴税款等信息,依法诚信办理汇算。对于存在虚假填报收入或扣除项目、篡改证明材料等恶劣情节的,税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对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依规立案稽查。
【案例九】子女身份要真实 信息核验无遁形
小冯和小陈是一对新婚夫妇,暂时未养育子女。但在汇算时,小冯为了少缴点税款,填写了其同事子女的身份信息并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税务机关在年度汇算中发现,其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疑点,发送短信请其更正申报信息或提供佐证材料。抱着侥幸心理,小冯对税务机关的提示提醒未予理睬。税务机关又电话联系他,再次讲清政策规定,明确告知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小冯迟迟未更正信息也没有提供佐证资料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依法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温馨提示:少部分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时为了多退或者少缴税款,进行了专项附加扣除不实申报。为构建个人所得税管理闭环,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建立了信息核验机制,利用税收大数据对纳税人申报情况进行分析;对于发现的涉税风险,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引导纳税人更正错误、提升遵从,对拒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案例十】老人身份莫虚填 知晓规定是前提
小楚今年25岁,在办理年度汇算时,看到周围年纪大的同事都填了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能获得退税,心里很痒痒,可是自己父母都还不到60岁,不符合填报条件。小楚灵机一动,就把自己祖母的信息当做自己母亲的信息填报了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心理不禁暗自得意。没过几天,税务机关在退税审核时就发现了异常,要求王某提交佐证资料。王某自知理亏,赶紧心虚地撤销了退税申请,更正了年度汇算申报。
温馨提示: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有一定的填报条件,主要是如果被赡养人为父母,则父母一方需年满60周岁。如果纳税人父母及其兄弟姐妹均已离世,且由纳税人履行祖父母或外祖母的赡养义务,纳税人才可以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对于虚假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在与其他部门信息核验基础上,还将利用税收大数据进行分析;对于发现的涉税风险,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引导纳税人更正错误、提升遵从,对拒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莫迟误,不办汇算有代价
【案例十一】境外所得要申报 切勿隐瞒存侥幸
小何被某境内企业外派至国外子公司工作三年,每年2月底前,该企业都向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信息。年度汇算期间,该单位提醒小何应就其境外收入在国内申报个税,但他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外派时间长且不可能被发现,于是没有办理境外所得汇算。税务机关在大数据分析比对时发现,小何有几十万元的境外所得没有申报,向他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小何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单位知道了他未如实申报的情况,也对他进行了批评教育。
温馨提示:居民个人对其境外所得需自行申报纳税,是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一直坚持的基本制度。2018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延续了该项规定,即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十二】退税申请应当及时 超时办理权益受损
纳税人小吕由于其2019年度取得了多笔劳务报酬,导致其平时扣缴的税率高于2019年度汇算的适用税率,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办理年度汇算获得退税。但小吕平时工作太忙了,单位前后多次提醒他办理汇算,他也没有放在心上。到了2023年下半年,一次偶然的机会,小吕打开了个税手机APP,又想起了税务机关的提示,在其发起2019年度汇算退税申请时,系统已提示退税申请超过了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期限,小吕懊悔不已。
温馨提示:依法如实办理汇算是纳税人的义务。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对汇算可退税的纳税人,建议在对收入、扣除确认后,及时提交退税申请,并关注税务机关的退税审核情况,避免错失退税红利。2024年7月1日起,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纳税人2020年度汇算的退税申请。请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及时办理汇算申请退税,避免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三】汇算补税是义务 应办未办有惩罚
纳税人小张由于其2022年度在多个单位任职,也取得了一大笔稿酬,导致其平时扣缴的税率低于2022年度汇算的适用税率,按照税法规定应当办理年度汇算并补缴税款。在汇算时,小张打开个税手机APP看了一眼,发现要补好多税,觉得税务机关不一定能找到他,迟迟没办理汇算缴纳税款。2023年8月,经多次提示无效后,税务机关依法对其责令限期改正。小张收到通知书后说:早知道这样,我还不如早办了,税款没少缴,还有一笔滞纳金,亏大了。
温馨提示:依法如实办理汇算是纳税人的义务。对存在应办理未办理汇算等涉税问题的,税务机关会进行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并通过电子、书面等方式向其发送税务文书,提醒督促纳税人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立案检查,在征收滞纳金的基础上加处罚款,并纳入税收监管重点人员名单,对其以后3个纳税年度申报情况加强审核。

(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 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发《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费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物质基础,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工作事关百姓福祉和民生保障。目前,我省社会保险费采用缴费人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费款的方式,业务流程长、涉及部门多,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服务水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决定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实行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自行申报)。主要有以下三点考虑: 
一是减轻缴费人办事负担。目前,不同险种、不同缴费人群需要分别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向税务部门缴费,造成了缴费人“多头跑”“来回跑”。实行自行申报,将申报缴费工资和缴费两个社会保险事项统一为向税务部门一家办理,有利于降低缴费人办事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是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自行申报的流程设计是以缴费人为中心,缴费人依法依规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等信息并及时缴费,税务部门依法提供服务保障,充分还权明责于缴费人。同时缴费人可以利用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系统对缴费工资、缴费明细等信息进行“可视化”查询、确认,使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更加公开透明,进一步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 
三是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实行自行申报是深化社会保险费征管领域改革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服务便利化、智能化水平,不断增强缴费人获得感。主要体现在“三化”:税务部门提供政策辅导、咨询服务、申报缴费提醒以及优惠政策推送等服务,逐步实现辅导“精准化”;逐步改变以表单为载体的传统申报模式,通过信息系统为缴费人提供自动计算、预填单等申报服务,实现费额计算“智能化”;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切实满足不同群体申报缴费需求,实现办事渠道“多样化”。 
二、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主要是将当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先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实行自行申报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有什么变化? 
实行自行申报后,缴费人的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等业务仍按照现有流程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缴费人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后,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继续按照现行缴费基数计算方式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缴费工资申报和调整业务,缴费基数仍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于每月月底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可以对申报信息进行撤销、修改、补充),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继续按年自行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缴费工资申报和调整业务,确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缴费基数继续按现行计算方式执行。可以选择按月、季、半年、年自行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自行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哪些群体需要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次实行自行申报主要是针对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五、实行自行申报后,申报缴费的便利性会不会受到影响? 
目前,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已经建立了常态化部门协作机制,在推动业务联办、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缴费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和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等渠道申报缴费。总体上,实行自行申报后,申报缴费的便利性不受影响,同时因环节减少、渠道增加,缴费人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更加便捷高效。 
六、实行自行申报会不会增加缴费人缴费负担? 
此次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旨在提高缴费人便利度,不涉及现行缴费政策调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仍可按照现行方式确定,缴费基数计算等征管方式保持不变,灵活就业人员继续在政策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计算等保持不变。同时,2023年用人单位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的当年缴费基数,税务部门将继续沿用,无特殊情形不再调整。因此,此次优化不会增加缴费人缴费负担。 
七、实行自行申报会影响缴费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吗? 
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建立了常态化、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传递参保、缴费等信息,数据时效性和安全性有充分保障,不会影响缴费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等合法权益。 
八、实行自行申报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流程是否有变化?
实行自行申报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工资申报、调整及费款征收仍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由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缴纳。同一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应同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步更新。

(三)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

“两高”新的涉税犯罪司法解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征管需要,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从最大限度挽回税收损失、鼓励违法人员改过自新、引导经营主体自觉遵守税法的考虑出发,对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作出明确规定。税务机关要切实落实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和精神,依法查处涉税违法行为,积极追缴偷逃税款,并加强涉税法律法规宣传辅导,督导纳税人遵从税法。
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在整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法发〔1996〕30号)、骗取出口退税罪(法释〔2002〕30号)、偷税和抗税罪(法释〔2002〕33号)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及税收制度改革的现实需要,明确各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处理原则,形成一个全面、完整、系统的涉税犯罪司法解释。
这是近二十年来“两高”联合发布的重要涉税犯罪司法解释,有助于进一步夯实预防和惩治涉税违法犯罪的法治基础,将对依法治税和多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解释》的主要内容和制定原则《解释》针对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充分关注新时期税收改革的最新成果和税收制度的升级演进,对当前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全面考量和细化规定。
全文共二十二条。前十八条主要对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罪名的违法犯罪手段、构成要件和定罪量刑情节等作出规定,涵盖刑法规定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所有种类,并全面细化或优化相关具体规定和适用情形。后四条主要对共犯处理原则、单位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从宽处罚情形和行刑衔接、解释效力等内容作出规定。
《解释》主要体现以下原则:
一是问题导向。随着刑法的多次修正和税制改革的不断发展,当前涉税刑事司法活动中出现一些亟须明确的新问题。比如,2009年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逃税罪条款作出重大修改,不仅将原来的偷税罪改为逃税罪,调整构成要件,还增加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2011年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两个新罪名,废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死刑。随着这些修订,出现如何理解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以及两个新罪名的适用标准等问题,如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等认识存在分歧,一些执法、司法机关对某些涉税案件性质的认识时有不同。同时,近年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尤其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发票电子化改革等,给刑事司法活动提出了新课题。在法律未修订的情况下,厘清这些新问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针对这些问题,《解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实际需求,作出一系列新规定。
二是与时俱进。一方面,《解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调整原相关司法解释中相关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比如,将逃税罪的定罪数额起算标准由原司法解释规定的一万元提高到十万元,并进一步明确“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应纳税额”“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等项目的计算依据和确定方法(如明确逃税罪涉及的“应纳税额”不包括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关税等及纳税人依法预缴的税额)。另一方面,及时回应涉税违法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趋势。比如,对于近年来部分行业出现的通过签订“阴阳合同”偷逃税款,以及在发票电子化背景下篡改发票电子信息等行为,《解释》将这些新型违法犯罪手段明确为定罪情形,以适应新形势下惩治涉税违法犯罪的需要。三是宽严相济。《解释》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宽严相济的涉税犯罪刑事处罚政策。比如,进一步明确刑法关于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既彰显依法严惩逃税犯罪的鲜明导向,又注重最大限度地挽回税收损失、鼓励违法犯罪者改过自新、引导经营主体自觉遵守税法。再如,将纳税人补缴税款的期限规定至公安机关立案前,明确补缴税款的期限包括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督促纳税人积极补缴税款,并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刑事司法警示与惩治相结合的制度效应。
《解释》对税收行政执法的影响涉税犯罪司法解释虽然是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相关规定,但在我国当前实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前后衔接一体化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工作模式下,《解释》既是打击涉税犯罪的法律依据,又是税收行政执法和“行刑衔接”工作的重要制度基础。
《解释》对税收行政执法工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将新出现的违法犯罪手段纳入定罪范围,强化对新型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逃税罪方面,将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等行为明确为违法犯罪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罪方面,将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循环进出口骗取退税,虚报产品功能、用途等违规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行为明确为违法犯罪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方面,将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等行为明确为违法犯罪手段等。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税务机关要关注此类新型违法犯罪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和依法查处力度。二是调整相关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征管需要。《解释》紧扣危害税收征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结合税收犯罪特点和有关经济犯罪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有关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一方面,适当提高原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另一方面,参照2022年新修订实施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相关入刑标准作进一步明确。
此外,确定综合定罪量刑标准,比如对于非法制造、非法出售发票罪,其定罪量刑标准综合考量发票份数、发票金额以及非法获利情况等多个因素,提高定罪量刑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税务机关要参照新的定罪量刑标准来判断涉税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从而依法开展“行刑衔接”工作。三是明确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相关处理政策,落实罪责刑相适应的司法原则。《解释》以刑事处罚为立足点,兼顾刑事司法和税收行政执法需求,注重区分税收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做到罚当其罪、宽严有度。比如,明确规定行为人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等。再如,明确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纳税人,只要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解释》还明确涉税犯罪中共犯和单位犯罪的处理原则,依法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和国家税收安全。
在税收执法过程中,要持续优化执法方式,通过深入推行“说理式执法”加强涉税法律法规宣传辅导,督导纳税人及时履行税收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营造宽严适度、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四是细化反向“行刑衔接”等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的责任。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体而言,《解释》的发布实施将为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制保障,税务机关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税收法治基础,全面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的作用,对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治,全力维护经济税收秩序、国家税收安全和社会公平正义。
 
 
 
本期税法速递编写小组
总编:李曙衢
审核:秦三宽
编辑:李军    电话:139379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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