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税法速递

2024-01-12 16:14:08 来源: 浏览:9310

河南省律师协会财政与税收法律业务委员会
2024年1月税法速递

 
二〇二四年一月
 
 
目 录
二、要闻播报.......................................... 2
(一)全国税务系统新时代“枫桥式”税务所(分局、办税服务厅)建设交流推进会在京召开.............................................. 2
(二)“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信息化专题线上业务研讨会顺利召开   3
(三)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党委扩大会议 传达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4
(四)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中英文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22)   6
(五)税务总局与海关总署签署“推进数据共享 深化协同共治”合作备忘录  7
(六)中国经营报:前10个月减负达12386亿元 民营经济成主要受益对象  8
(七)经济参考报:超1.6万亿 税惠红利精准“落袋” 助企减负增活力   11
三、新法概览......................................... 1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14
(二)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公告(交运规〔2023〕7号).................. 16
(三)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2.0) 16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76号)................................................. 17
四、案例分析......................................... 19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未申报纳税被判处逃税罪的法税问题分析及案例启示 19
 
 

二、要闻播报

(一)全国税务系统新时代“枫桥式”税务所(分局、办税服务厅)建设交流推进会在京召开

12月1日,全国税务系统新时代“枫桥式”税务所(分局、办税服务厅)建设交流推进会在京召开。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新时代“枫桥式”税务所(分局、办税服务厅)建设的深入推进,推动基层税务部门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扎实履责力促税务系统第二批主题教育见实效,更好推进党中央关于更加注重强基固本的重要部署在税务系统不折不扣落实落地。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姚来英出席会议并讲话,税务总局副局长赵静主持会议。中央主题办联络二组有关同志到会指导。
会议指出,推进新时代“枫桥式”税务所(分局、办税服务厅)建设是税务总局党委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主题教育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通推进税务系统第一、二批主题教育取得更大实效的重要实践。各地税务部门认真落实税务总局党委部署要求,扎实推进、稳步落实,基层治理责任进一步压实,基层治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基层治理活力进一步迸发,取得了良好成效。
会议要求,各级税务部门要提升政治站位,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新时代“枫桥式”税务所(分局、办税服务厅)建设,是推动税务系统主题教育走深走实的有力抓手,是更好落实“践行宗旨为民造福”目标的必然要求,是夯实税收现代化建设基层基础的现实需要。要坚持党建引领,进一步提高推进效能,在强化责任落实、强化统筹协调、强化实绩实效中,促进基层税务部门更加稳妥有效地把矛盾问题解决在一线、化解在萌芽状态,更好推进办实事解民忧,让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要坚持典型引路,进一步营造良好氛围,统筹用好经验交流、宣传推介、选树典型等工作方法,不断书写新时代“枫桥经验”税务实践新篇章,为夯实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根基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会上,来自陕西、浙江、四川、河北、广东、青海基层税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围绕推进新时代“枫桥式”税务所(分局、办税服务厅)建设进行了交流发言。
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税务总局有关司局和主题教育办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有关负责同志在分会场参加会议。

(二)“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信息化专题线上业务研讨会顺利召开

2023年12月5日晚,以“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经验分享”为主题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以下简称合作机制)线上业务研讨会顺利召开,来自20多个国家(地区)的合作机制成员、观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业界代表等200余人参加。
此次研讨会邀请在该领域具有典型实践经验的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税务部门进行分享,为相关方提供沟通交流平台,为工作组形成高质量成果奠定基础。会上,信息化工作组主席哈萨克斯坦财政部国家收入委员会代表对该工作组前期开展的各项工作进行通报,并简要介绍后续安排及预期成果;匈牙利国家税务与海关总署代表分享了新技术在税收数据获取、风险分析、数据模型等方面的应用;哈萨克斯坦财政部国家收入委员会代表介绍了其利用电子发票信息追踪系统提高征管水平的相关经验;中国税务部门代表从服务税务局长、纳税人、税务员工和国家治理等角度分享了中国税收征管信息化的实践探索;印度尼西亚财政部税务总局代表就本国的税收征管信息化发展历程、核心征管系统等进行了介绍。现场问答环节,包括中方在内的各国与会代表就主旨发言内容进行交流,互动氛围热烈。实践经验交流分享环节,香港税务局和澳门财政局代表分享了各自的税收征管信息化发展历程。
前期合作机制通过向成员、观察员线上发放和研讨会现场填写调查问卷方式,重点对网上办税、主要信息系统和应用、信息化建设问题和升级需求等开展调查,为税收征管信息化工作组形成最终成果提供有效数据和案例。
后续,合作机制将围绕相关工作组重点议题及成果谋划召开系列业务研讨会,促进理事会成员和观察员间沟通交流、凝聚共识、深化合作,形成共商共建共享、互学互助互鉴的良好氛围,为第五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贡献高质量成果。

(三)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党委扩大会议 传达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12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胡静林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税务系统贯彻落实措施。
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站位高远、思想深邃、视野宏阔、催人奋进,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战略性、指导性,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习近平经济思想,为做好明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经济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对新征程上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李强总理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做好明年经济工作提出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会议强调,税务总局党委和各级税务局党委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上来,深刻认识今年我国经济发展取得的来之不易成绩,根本在于习近平总书记的领航掌舵,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坚定当好中央决策部署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深刻理解新时代做好经济工作的“五个必须”规律性认识,对标对表会议提出的明年经济工作重点任务,深入研究细化措施,确保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各项部署要求在税务系统落实落地。特别是要认真落实并不断完善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的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持续健全完善绿色税制体系,按照“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深入研究推进税收制度改革、税收征管改革等税务领域重点改革,加大对高质量发展的税收支持力度。要充分发挥和拓展提升税收职能作用,旗帜鲜明维护中央权威,坚持税制统一性和规范性要求,加强与其他宏观政策协调配合,助力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会议要求,全国税务系统要持续加强党对税收工作的领导和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继续深入抓好第二批主题教育,努力锻造一支过硬的干部队伍,不断推进税务系统风清气正。要扎实做好岁末年初各项工作,全面梳理今年工作情况,认真谋划明年各项工作,确保今年工作收好官、明年工作开好局,为持续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作出新贡献。
税务总局领导、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局内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四)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中英文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22)

2023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以中英文形式对外发布《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22)》,这是中国第14次对外发布预约定价安排(以下简称APA)年度报告。该报告介绍了中国APA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覆盖了2005年至2022年间APA谈签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截至2022年底,中国APA签署数量持续攀升,其中单边APA签署144例,双边APA签署116例。
APA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属于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一项服务。作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工作长期致力于为跨境纳税人提供更多税收确定性,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更好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定期发布APA的相关情况和统计数据,有助于提高APA工作透明度,以便更多纳税人了解并申请APA。该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作为企业及中国税务机关谈签APA的依据。

(五)税务总局与海关总署签署“推进数据共享 深化协同共治”合作备忘录

12月28日,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胡静林与海关总署党委书记、署长俞建华在京签署了《关于“推进数据共享 深化协同共治”合作备忘录》,深化拓展双方在数据共享领域的务实合作,进一步提升税务、海关政务服务和协同共治效能,共同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助推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中央主题教育第十七巡回指导组组长陈求发出席活动。
本次签署合作备忘录是两部门在深入推进主题教育中,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常态化合作机制,强化数据双向赋能、部门协同共治的重要举措,是部门联动促进主题教育成果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成效的具体实践,将在优化政务服务、助力扩大开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根据合作备忘录,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将分别成立工作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日常联系制度,分步有序推进34类数据共享。税务、海关部门将密切关注经营主体需求,依托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信息系统,深化共享数据在优化政务服务方面的应用,包括持续推行出口退税“非接触”办理、出口退税“免填报”,加快推动退运通关无纸化举措落地等。同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还将推动各地税务、海关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合作机制,结合地方实际开展深层次合作,为服务发展大局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姚来英主持签署仪式。中央主题教育第十七巡回指导组有关同志,税务总局领导饶立新、蔡自力,海关总署领导吕伟红、赵增连,两部门主题教育办和相关司局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活动。

(六)中国经营报:前10个月减负达12386亿元 民营经济成主要受益对象

随着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地生根,经营主体的活力得到了有效激发。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今年1—10月份,全国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16607亿元,其中民营经济纳税人是税费优惠政策的主要受益对象,金额占比近75%,而制造业及与之相关的批发零售业是享受优惠占比最大的行业。
据了解,为确保政策能落到实处,税务部门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自8月以来持续开展政策精准推送超过5亿次,从“政策找人”到“政策落地”全环节提升税务行政效能,助力各类经营主体轻装上阵。
提振民企发展信心
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国家税务总局重点聚焦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广大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今年8月有针对性地推出第五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8条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便民办税举措,并指导各地税务部门推出配套服务举措,切实为民营企业纾难解困。
重庆小面作为个体工商户的代表之一,在重庆沙坪坝杨梨路开了十多年的勤琼面馆,每天人流量超200人次,在各项举措支持下,该店也成为税费优惠政策的受益对象。
勤琼面馆老板樊普勤表示,今年以来政府对小店经营非常关注,截至10月底,面馆的税费共减免了约2万元,这抵得上一个员工好几个月的工资。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我国2023年年初明确了继续对月销售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适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8月1日,按照国务院部署,将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这进一步稳定了市场预期,也提振了小微企业发展信心。“虽然面馆地方不大,但也养活了一家人,税费政策的优惠和减免也保障了3个人的就业。”樊普勤说。
统计显示,除了对小微企业和工商户的扶持,民营经济纳税人也是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的主要受益对象。数据显示,今年1—10月份,全国民营经济纳税人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12385.6亿元,占全部费用的比例接近75%。
此外,为更好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支持民营经济的25条具体举措。
在完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方面,《通知》明确要完善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健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并推动水电、工商、税务、政府补贴等涉企信用信息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放查询。健全失信行为纠正后信用修复机制。
市场分析,在中国经济恢复呈现“波浪式发展、曲折式前进”背景下,上述举措为民营企业构建完善的长效机制指明了方向。
税收大数据精准推送
在多项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出台后,税务部门也把精准推送税费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记者了解到,目前税务总局建立了“总局统筹—省局主责—市局细化—县局补充—分局兜底”五级联动的工作运转机制,让“政策找人”真正落到实处。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沈新国介绍,根据不同行业、地域、企业类型、人员身份等,税务部门依托税收大数据自动识别、匹配和推送相应的政策内容,综合采取事前告知、事中提醒、事后跟踪的方式,进行“线上+线下”全流程递进式的推送,尽可能帮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都能够享受到政策红利。
在西藏,该地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后台筛选、部门间信息共享等措施,精准筛选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形成政策精准推送清册,实现从“人找政策”到“政策找人”,从“海量搜索”向“一键获取”的转变。
“打开电子税务局,就能看到税务部门推送的税费政策提醒,一键点击就能获取,对纳税人来说这个操作非常方便。”西藏日喀则市强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介绍。
而千里之外的江苏省,税务部门在充分依托税收大数据精准推送的基础上,还通过“税收网格员”模式进行兜底服务。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的税务人员介绍,通过税企交流群、征纳互动平台等渠道,税务部门加强了各类税费新政宣传和操作辅导。统计显示,今年以来已累计开展政策精准推送96批次,覆盖约43万户次。
“每当国家新政策出台,税收网格员就会第一时间推送并辅导我们操作,比如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减免从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政策,上半年就帮助企业及时享受7.5万元的税收优惠。”惠山区海景壹号海鲜酒店财务负责人介绍。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流程,税务部门确保了政策红利能精准直达经营主体,这极大地释放出政策激励效应,推动了经济高质量发展。

(七)经济参考报:超1.6万亿 税惠红利精准“落袋” 助企减负增活力

进继续对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先进制造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今年以来,相关部门分批次延续、优化和完善近70项税费优惠政策,有力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提升创新发展动能。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数据显示,今年1至10月份,全国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16607亿元,其中民营经济纳税人成税费优惠政策主要受益对象,金额占比近75%;创新主体受益明显,前三季度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达40.3万户。
作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牙舟陶器烧制技艺国家级传承人的张禄麒,于2012年创立了平塘县禄麒牙舟古陶文化有限公司,其产品远销美国、英国、法国等十多个国家。“从创办公司一路走来,我们品尝了税惠红利带来的‘甜头’,增添了我们扎根陶艺行业的信心和底气。”张禄麒说。
据张禄麒介绍,今年以来,公司因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减免了16.93万元税款,同时还在2022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中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11.38万元。“在税费红利的加持下,公司如今已能稳定带动周边30余名群众实现家门口增收,手艺人们一起传承创新,让牙舟陶文化‘飞入寻常百姓家’。”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今年初我国明确继续对月销售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适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8月1日,按照国务院部署,将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进一步稳定了市场预期,提振了小微企业发展信心。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1至10月份,全国民营经济纳税人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12385.6亿元,金额占比近75%。
“小微企业量大面广、抵御风险能力较弱,稳住小微企业,促进就业、居民收入增长、社会稳定等才有保证。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增强了小微经营主体的发展韧性和对未来的确定性。”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中国财税法治研究院研究员王婷婷说。
“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大,办税缴费也越来越方便,企业发展负担小了,走得也更稳更快了。我自己算了一笔账,今年以来,我们一共享受到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减免税款2.4万元,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5.79万元,真金白银的红利让企业对未来充满希望。”水仙马尾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水仙说。
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除了加大民营小微企业支持力度,今年以来,税费优惠政策也着力为科技创新企业减负增活力。
“科技创新是第一生产力,但是没有资金支持,一切战略都难以实现。”多晶硅龙头企业四川永祥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袁仕华对此深有体会,“今年以来,永祥股份旗下六家企业共计享受了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约1.9亿元,为我们技术研发降本增效增强了底气。”
真金白银的税惠红利对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持是显而易见的。袁仕华说,永祥集团多年来一直深耕高纯晶硅制造,更新了8代技术工艺,成功破解了高纯晶硅提取技术难题。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政策之一。近年来,我国不断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今年3月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统一提高到100%,并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同时,新增7月预缴申报期作为政策享受时点,引导企业更快更好加大研发投入。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前三季度,全国共40.3万户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近三年来,我们享受到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各项税费优惠近800万元。其中,2023年以来,享受优惠金额200多万元。税费负担的减轻让企业发展动力更足、步子更稳。我们用减下来的资金投入到产品研发上,让产品更具有竞争力,吸引了更稳定的市场和订单,不断积蓄发展动能。”成都瑞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负责人刘月其说。
“减税降费是稳企业保就业、支持经营主体纾困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今年加力提效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财政部党组书记、部长蓝佛安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据悉,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已出台的政策持续落地见效,让各项税费优惠精准直达、效应充分释放。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将继续用更大力度、更实举措确保政策红利精准直达经营主体,充分释放创新激励政策效应。
“我国持续推出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有力地降低了企业和居民负担,改善了经营主体的现金流,促进了科技创新,有效提高了经营主体的抗风险能力。”粤开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院院长罗志恒建议,未来要进一步增强减税降费与其他政策的协同配合,增强财政政策的系统集成性,增强政策的效率效果,走在市场预期前面引导预期,加强与市场的沟通。

三、新法概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根据根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结合新能源汽车技术进展情况,现就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进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减免税目录》)的车型,需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见附件)。其中,换电模式车型还需提供满足GB/T 40032《电动汽车换电安全要求》等标准要求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以及生产企业保障换电服务的证明材料。企业自建换电站的,需提供换电站设计图纸和所有权证明;委托换电服务的,需提供车型、换电站匹配证明、双方合作协议等材料。
二、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为过渡期。2024年1月1日起,2023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免税目录》)且仍有效的车型将自动转入《减免税目录》。相关车型要及时上传减免税标识、换电模式标识,换电模式车型、燃料电池车型等按本公告要求补充相应佐证材料。2024年6月1日起,不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从《减免税目录》中撤销。
三、2024年6月1日起,《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中的技术要求废止。
四、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强化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确保新能源汽车使用安全。要提升监测平台效能,做好风险预警提醒,及时上报车辆事故报告。对于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车型减免税资格或暂停新车型申报《减免税目录》。
特此公告。
附件: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7日

(二)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公告(交运规〔20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延长《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现予以公告。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20日
 

(三)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2.0)

前 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2023 年 7 月 24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延续、优化、完善并落 实好减税降费政策。7 月 31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今明两年到 期的阶段性政策作出后续安排。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 策部署,更加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 惠政策,我们对现行有效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 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享受方式、政策依据、政策案例的体例,编写形成了减轻税费负担、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支 持创新创业、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等 4 方面 50 项税费优惠政 策的指引,供纳税人缴费人和各地财税人员参考使用。
(详细内容见指引)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7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等有关要求,现将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一、2023年度—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1.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
2.新华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
3.章如庚慈善基金会
4.光华工程科技奖励基金会
5.健坤慈善基金会
6.陶行知教育基金会
7.吴阶平医学基金会
8.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
9.中国电影基金会
10.韬奋基金会
11.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
12.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
13.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
14.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
15.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
16.中国航天基金会
17.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18.鲁迅文化基金会
19.河仁慈善基金会
20.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
21.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
22.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23.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二、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1.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中国慈善联合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23年12月29日

 四、案例分析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未申报纳税被判处逃税罪的法税问题分析及案例启示                         

作者:安克让

一、案例介绍[1]

神木市是陕西省面积最大的县(市),也是西部地区县域综合实力最强的县(市),多年来一直入选中国百强县,地域藏有丰富的煤炭资源,当地人及外地的淘金客多从事煤炭行业。
本故事三位主角的故事就是发生在神木市,这三位主角分别是温虎、王武、王俊,都是地地道道的神木人,事情还得从2009年那个夏天说起……
2009年6月,又是一个炎热的夏天,月初的某天中午温虎、王武、王俊哥仨坐在一起喝酒,酒足饭饱后温虎说“别人采煤、卖煤挣了不少钱,我这也有点资源,想着成立个煤业公司,干他个几年干好了,转手一卖,下半辈子不愁吃不愁穿了,你看你们俩有没有兴趣?”王武、王俊笑嘻嘻的说“跟着虎哥绝对没问题,虎哥说干啥就干啥”。仨人说干就干,没几天就成立了神木市大显神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起初为600万元,七月底又变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温虎实力强,持有公司股权比例48.88%;王俊稍少一点,也持有公司股权比例45.12%;持股比例最少的王虎为6%。可能是三个人聪明、勤奋,也有可能是资源比较广,也有可能是那几年煤炭行业景气度确实不错,到2011年年底,公司取得了非常好的发展。
2011年12月初,温虎把王武、王俊叫到办公室,温虎说“这两年公司发展的确实不错,但是各行各业都是大鱼吃小鱼,咱们这个行业也不例外,前两天天海集团的股东何海、杨天找我说想以4500万元的价格把咱们的股份给收购了,我感觉这个价钱不错,如果咱们不卖,也竞争不过天海集团,到最后死的更惨,还不如早早套现下车,你们两个觉得呢?”王武、王俊还是笑嘻嘻的说“跟着虎哥绝对没问题,虎哥说干啥就干啥”。
三兄弟还是说干就干,次日温虎就给何海说了同意的意见,隔了两天双方就签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其中温虎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何海,王俊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杨天,王武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何海35%,转让给杨天75%,当天何海、杨天就把钱转给了三人。
三人转让股权后每人得到一大笔钱,都高兴的合不拢嘴,没逞想不到两年的时间转手赚这么多,然而三人还沉浸在喜悦中的时候却不知已埋下了祸根,也是他们始料未及的,那就是三人转让股权后均未进行纳税申报。
三年之后神木县(当时为神木县)地方税务局发现三人股权转让未申报纳税,分别于2015年9月14日、2016年1月5日两次向三人下达《神木县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限三人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到神木县地方税务局缴纳相关税款。经神木县地方税务局核算,温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729039.80元,印花税10998元,合计2740037.80元;王俊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19113.66元,印花税10152元,合计2529265.66元;王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34988.52元,印花税1350元,合计336338.52元。    
温虎收到通知后于2015年9月29日缴纳印花税10998元、滞纳金7610.62元、个人所得税130000元,于2016年1月12日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元。
后税务局以三人涉嫌逃税罪移送神木市公安局侦查,神木市公安局立案后,温虎于2016年5月13日将剩余个人所得税2579039.80元全部缴清;王武、王俊斌经税务局公告送达期满后一分税款也没有缴纳。
神木市公安局侦查完,移送神木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神木市检察院又向神木市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温虎、王俊、王武犯逃税罪,而该案的审理也是一波三折。神木市法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6)陕0821刑初766号刑事判决书,王武对此不服,向榆林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榆林中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陕08刑终253号刑事裁定书,撤销神木市人民法院(2016)陕0821刑初766号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神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2017)陕0821刑初523号刑事判决,温虎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王俊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王武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宣判后,神木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不当,提起抗诉。榆林中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再次改判,认为王俊、王武二人迄今尚未缴纳税款,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支持了抗诉机关王俊、王武二人不宜适用缓刑的抗诉理由。最终判决被告人温虎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王俊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王武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二、税务律师分析

 
好了,故事讲完就进入我们讨论的主题了,这是一个三名自然人因股权转让未申报缴纳税款被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温虎、王武、王俊三人需不需要缴税?需要缴哪些税?不缴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什么情况下会被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温虎判了缓刑,而王武、王俊最终缓刑被撤销?从中应该吸取哪些经验教训?我们一一去探讨。

(一)自然人股权转让需要缴纳的税种有哪些?

1.个人所得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订)第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专门针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发布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公告,用来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管理办法》规定了七种股权转让的情形,而出售股权是最常见的也是最基本的股权转让行为。《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自然人转让股权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3](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4](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5]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则明确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分为四种,其中之一即是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
因此,无论是已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或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均规定,股权转让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是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

(二)税款如何申报缴纳?

1.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
(1)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方式
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在《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主要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予以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施行以后,国税函〔2009〕285号同步废止。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机关。第二十条规定了申报纳税的时间和情形,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按照上述规章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有两种申报纳税方式,一种是受让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在符合规定情形下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另一种是转让人在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的情况下也是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其中两种情形有: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赋予了转让股权的个人在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情况下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
(2)在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情况下,纳税人什么时间申报纳税?
上述《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符合法定情形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也就是二者关于申报纳税的时间存在冲突,该种情况下应遵照哪个规定?
依据法律位阶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属于法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属于规章,应优先适用法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三条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也对此进行了明确,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但是第二款也规定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该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一致,也就是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的自然人在受让人未扣缴税款的情况下,应于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果在这之前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不再是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了。
2.股权转让印花税的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第十六条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比如河南省税务局202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因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缴纳的,可以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
因此,股权转让并非经常发生事项,一般情况下都会按次计征,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协议签订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未申报纳税的法律后果[6]

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不申报纳税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国家法律对此也做了专门规定。
1.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不仅会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还要缴纳滞纳金,同时税务机关还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罚款比例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该比例如何适用?涉及到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规定属于授权条款,明确了谁有权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但具体如何行使这一权利还是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要求。
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1月30日发布了2016年第78号《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2016年第7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省税务机关应当制定本地区统一适用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因此,各省分别制定了本地区行政裁量基准,如地区不同,裁量基准可能会有差异。
如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发布的《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规定,“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和本裁量基准。”该公告中对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违法行为分为四个档次,分别是“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不同的档次与应纳税款数额有关,适用不同的处罚比例。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2.涉嫌逃税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逃税罪,即“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进行了列举,即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等五种情形。
按照上述规定可知,构成逃税罪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二是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
如上所述,欺骗隐瞒的手段之一即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对“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的情形进一步做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情形。
我们知道股权转让的个人是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本故事中神木市税务局发现温虎、王武、王俊转让股权未申报纳税的情况后向三人发了《税务事项通知书》,三人均未依照《税务事项通知书》缴纳税款。这就不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了,该款也是逃税罪中的免刑条款,只要是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期限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即是符合逃税罪的条件,也不追究刑事责任。当然,该条款也有例外情形,即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四)刑事审判中税款缴纳对量刑的影响

故事中原审神木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作出新的判决,但检察机关认为原审法院对王武、王俊量刑畸轻,具体理由就是王武、王俊至今未缴纳税款,虽具有坦白情节但不能从轻处罚,更不能适用缓刑。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可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二审改判撤销王俊、王武的缓刑,分别判处了两人有期徒刑各三年和一年六个月。而温虎虽然其应缴纳的税款比王俊、王武都多,但其在案发后补缴了全部税款,则被判处缓刑。由此可知,税款的缴纳与否虽然不是法定的量刑情节,但对量刑轻重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案件启示

本故事中三名主角的最后结局我们都知道了,里面涉及的税收法律知识和问题我们也进行了分析,对此进行分析并非为了分析而分析,而是去吸取一些值得借鉴的教训以指导人们的行为,否则将会出现“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的局面。因此,对于股权转让的自然人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树立纳税合规意识。

近年来文娱行业发生的“范冰冰偷税案”、“郑爽偷税案”,再到“薇娅偷偷税案”,涉案税款金额不断挑动着群众的神经,而这些大案也要告诉我们税收合规比税收筹划更重要,在国家法律反避税条款下,很多筹划手段经不起税务机关检查,通过踩踏法律红线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或者其他违法手段逃避缴纳税款已不合时宜,纳税人更多需要关注的是税收合规,而做到税务合规首先要端正思想,摒弃偷逃税意识,树立合规意识;

第二,如转让股权未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通知后要及时申报纳税。

虽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也就是对未申报纳税行为造成的少缴、未缴税款不适用无限期追征,而是适用一般情形下三年,特殊情形五年的追征期,但是不意味着股权转让人存在侥幸心理而去碰运气。
如股权转让人未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在追征期内发现并通知申报而未申报,则股权转让人的行为由不进行纳税申报转变成了偷税,此时则属于无限期追征,而且如前文所述,将会面临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和处罚;

第三,在税务机关税务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应及时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阻却刑事立案的发生,以免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上文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及时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属于逃税罪的初犯免刑条款,理论上称为刑事阻却事由,也就是符合该条件,则不认为是犯罪行为。近年来文娱行业发生的“范冰冰偷税案”、“郑爽偷税案”,再到“薇娅偷税案”,涉案税款及罚款金额不断突破人们的认知,很多人认为她们逃税金额这么大,应该被判刑,然而最终范冰冰等安然无恙,殊不知正是由于范冰冰等有能力及时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符合该规定从而才能免除牢狱之灾,而并非她们有什么特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有能力缴纳税款,一定要在税务机关通知后及时缴纳,如果等到刑事立案后缴纳则错过良好时机,悔之晚矣。刑事立案后缴纳税款只是一种从轻量刑的情节,并不是免罪情节,仍然要追究纳税人的刑事责任。本故事中我们可知温虎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缴纳了税款最终被认为构成逃税罪,只是量刑适用缓刑,从轻处罚而已。

第四,如无能力及时缴纳税款,要及时提供纳税担保,启动行政复议及之后的行政诉讼程序,尽可能的争取时间筹集税款,阻却刑事立案程序启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纳税人对税款与税务机关有争议的话,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前提是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即使无力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也可以提供纳税担保,从而启动行政复议程序,以延缓税款缴纳的时效,争取更多的时间筹集税款,延缓刑事立案。
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税务机关同时做出行政处罚的话,纳税人即使无力缴纳税款、滞纳金,也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话,可以针对行政处罚单独提起行政复议,如对复议结果不符,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仍然能达到延缓刑事立案的目的,为筹集税款、罚款等争取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所下达的追缴通知必须是依法的。这里的“依法”指的是下达追缴通知这一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行为主体合法、行为权限合法、行为内容合法、行为程序合法、行为形式合法的要件。”[7]
如果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下达的追缴通知或者行政处罚不合法,更应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撤销税务机关的违法文书,不产生缴纳税款、滞纳金的法律效力,延缓甚至阻止刑事立案程序的启动。

第五,刑事立案后,应尽可能的缴纳税款,取得从轻量刑

故事中原审神木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作出新的判决,但检察机关认为原审法院对王武、王俊量刑畸轻,具体理由就是王武、王俊至今未缴纳税款,虽具有坦白情节但不能从轻处罚,更不能适用缓刑。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可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二审改判撤销王俊、王武的缓刑,分别判处了两人有期徒刑各三年和一年六个月。而温虎虽然其应缴纳的税款比王俊、王武都多,但其在案发后补缴了全部税款,则被判处缓刑。由此可知,税款的缴纳与否虽然不是法定的量刑情节,但对量刑轻重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如果纳税人未缴纳税款和罚款,被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建议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至法院判决之前尽快缴纳税款,以取得法院判处刑罚时能够从轻量刑。
 
 
本期税法速递编写小组
总编:李曙衢
审核:秦三宽
编辑:安克让    电话:18538569819
 
 
[1] 案例来源: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陕08刑终2号,本文在此基础上予以改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该条例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
 
[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该文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
[5]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6] 随着各地税务机关出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的规定,自然人转让股权由未申报转变为虚假申报,涉嫌偷逃税款。
[7]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杨莹莹,时间:201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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