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税法速递

2023-10-08 13:59:35 来源: 浏览:15276

 
 
河南省律师协会财政与税收法律业务委员会
2023年10月税法速递
  
 
 
二〇二三年十月
 
目 录
二、要闻播报...................................................................................... 2
(一)中国与奥地利签署税收协定议定书......................................... 2
(二)第四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在第比利斯闭幕........ 2
(三)[中国税务报]打出政策落实“组合拳” 推动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地生根..................................................................................................... 5
(四)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答记者问   9
三、新法概览.................................................................................... 13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13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14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20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21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22
(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24
(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24
(八)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27
(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28
(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29
(十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9
(十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57号)............. 30
(十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31
四、新规解读.................................................................................... 32
(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一批)的公告》的解读.................. 32
(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35
 
 
二、要闻播报
(一)中国与奥地利签署税收协定议定书
当地时间9月14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和奥地利财政部部长马格努斯·布鲁纳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维也纳签署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中国驻奥地利大使亓玫、参赞孟繁壮,奥地利财政部税政税法总司总司长迈尔、部长办公室顾问佩绍和奥外交部欧洲与经济总司总司长科恩范德等参加签约仪式。
议定书根据中奥经贸发展需要,对1991年两国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进行了部分修订,反映了两国国内法和国际税收规则的最新发展,进一步降低了两国纳税人在对方国家投资的税收负担,对促进双边贸易、技术、资金和人员往来具有积极作用,有助于推动两国经济合作与发展进一步加深。
在奥期间,王军与马格努斯·布鲁纳进行了会谈,双方就深化中奥税务合作,促进双方经贸关系更加紧密、务实、健康发展等问题交换了意见并取得了积极共识。此外,中国税务代表团还组织召开了在奥中资企业座谈会,介绍了新签署的税收协定议定书相关情况,以及近年来中国税务部门服务“走出去”企业的各项举措,解答了企业关心的跨国投资税收问题,并表示将继续通过优化跨境税收服务和深化国际税收合作,为“走出去”企业进一步融入全球经济、拓展国际市场、提升竞争能力营造更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二)第四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在第比利斯闭幕
北京时间9月13日下午,为期三天的第四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在格鲁吉亚首都第比利斯闭幕。来自32个国家和地区的税务部门负责人、10个国际组织以及部分跨国企业代表共300余人围绕“包容开放 携手前行——助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主题,就税收法治和征管透明度、减轻税费负担、简化税收遵从、构建争议解决机制等多个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论坛圆满完成各项议程,达成一系列广泛共识,并发布六项重要成果。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率团出席论坛。
在论坛开幕式上,王军向与会代表分享了中国税务部门近年来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面的探索与实践,发布了中方成果《中国税收营商环境发展报告(2013—2022)》,并提出了“坚定拥抱数字潮流,提升精准征管能力”“坚定走好创新之路,强化发展内生动力”“坚定深化开放合作,凝聚共建共享合力”等倡议。与会代表对此积极赞同并认为,中国近年来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不断完善跨境税收服务体系,对促进要素自由流动、支持经济复苏回升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王军在论坛期间与各国税务代表团团长和有关国际组织官员进行了广泛交流,并与格鲁吉亚财政部部长拉沙·胡齐什维利、阿尔及利亚税务局局长阿梅尔·阿卜德拉提弗、伊朗国家税务局局长赛义德·穆罕默德·哈迪·索布哈年、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收入委员会副主席索列佐达·阿尤布琼·马鲁夫等进行会晤,就进一步深化“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更好推进共建“一带一路”坦诚深入交换了意见。王军还与中国香港税务局局长谭大鹏会面,就加强内地和香港税收合作、共同参与全球税收治理等进行沟通交流。
在闭幕式上,格鲁吉亚税务局副局长帕塔·基拉泽致辞表示,本届论坛是“一带一路”国家及相关国际组织、跨国企业代表深化税务交流合作的重要活动,所取得的丰硕成果,将为推进各国税收工作和经济增长提供新的动力。“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秘书处秘书长、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介绍了论坛达成六项重要成果的主要内容:
——《第四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联合声明》。各方一致认同“一带一路”倡议取得的成就,肯定合作机制各方在深化沟通交流、提升征管能力等方面取得的丰硕成果,赞同在增强税收信息透明度、简化税收遵从、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共享优质资源、持续提升税收征管现代化和智能化水平等方面加强沟通合作,携手构建和维护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全球经济复苏和发展。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23-2025)》。各方同意加强务实合作,推动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重点致力于通过健全法治体系、提升立法质量、规范执法行为、统一执法标准等,强化税收法治保障水平;通过深化数字技术运用,加强政府部门间信息协同等,持续提升税收征管服务的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通过拓展征纳信息沟通渠道,加强税收信息透明度建设;通过简化税收遵从,持续提升纳税服务质量;通过深化税务部门主题日活动,推进税企之间平等开放专业的交流对话;通过健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课程体系,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能力支撑。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最佳实践》。各方高度评价通过合作机制官方网站和《“一带一路”税收(英文)》期刊,发布合作机制相关方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面的最佳实践做法及实施成效,并赞同进一步加强成果汇集,为各方互学互鉴提供优质资源。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主题日活动》。各方对在《努尔苏丹行动计划(2022—2024)》下,围绕中国、东南亚国家、非洲国家、中东国家和欧亚国家税收基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创新举办加强税企沟通的线上主题日活动予以肯定,支持进一步加大传播推介力度,更好展示相关各方参与合作机制建设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丰硕成果。
——《联盟课程体系1.0版成果展示》。各方对“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目标导向,围绕“税收制度、税收征管及数字化、税收营商环境及纳税服务、税收合作”4个主题,打造联盟课程体系1.0版,并邀请全球近百名税务专家和税务官员参与课程录制表示充分肯定,一致赞同对已成功上线的63门课程和分批启动的30期线上培训,加强成果展示运用,进一步推动“一带一路”国家税收征管能力提升。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年度报告(2023)》。各方同意《报告》从秘书处运行、联盟建设、专题研讨会、工作组工作进展、网站建设、期刊出版等8个方面,集中展现第三届论坛以来合作机制的建设情况和运行成效,并表示将进一步推动合作机制不断深化,共同促进税收营商环境整体优化。
论坛闭幕式还宣布,经合作机制理事会同意,第五届论坛将于2024年9月在中国香港举办。在会旗交接仪式上,中国香港税务局局长谭大鹏表示,将全力办好第五届论坛,以丝路精神为引领,增进互信,凝聚共识,深化合作,积极推动区域和全球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更好展现香港独特风采,更好助力共建“一带一路”不断取得丰硕成果。
本次论坛上,与会代表对由中国发起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予以广泛好评,并期待在全球税收治理中更好发挥合作机制的作用。阿尔及利亚税务局局长阿梅尔·阿卜德拉提弗表示,合作机制各方在税收数字化转型、征管能力建设等领域持续深化交流合作,有效推动了各国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国际税收与投资中心主席丹尼尔·威特高度认可合作机制从2019年建立以来,始终致力于提升税务部门能力,创造增长、投资友好型税收营商环境,并认为在推动全球贸易和投资增长中,合作机制的影响力将会进一步扩大。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执委会成员、税收服务部主管维克托·范·科默认为,国际税收其实就是一种合作,合作机制将不同国家的税务部门聚集在一起,提供沟通和合作的平台,这一点非常重要,特别是对相对弱小的国家更是如此,因为谁不合作就意味着失败。西非税收管理论坛执行秘书长巴巴通·奥拉达波表示,合作机制在支持多边对话、平等对话、助力优化国际税收环境方面产生了积极影响,并将在今后全球税收治理格局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打出政策落实“组合拳” 推动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地生根(中国税务报)
     9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财政部副部长王东伟、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罗天舒介绍延续、优化、完善减税降费政策,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罗天舒介绍,在各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税务部门迅速行动,以更大力度更优举措打出政策落实“组合拳”,让“政策找人”落到实处,推动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地生根。
以更大力度更优举措保障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延续、优化、完善并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高瞻远瞩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好转、内生动力持续增强、社会预期持续改善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罗天舒表示,近期,党中央、国务院连续部署实施了一批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迅速行动,在各相关部门大力支持下,主动协同高效作为,以更大力度更优举措,打出政策落实“组合拳”。今年1月—7月,全国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1.05万亿元。
一是更大力度抓好统筹落实。税务部门建立了总局、省局、市局、县局四级贯通联动的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在此基础上,实行“日调度、周计划、月安排”,就是每天调度落实工作进展,每周制定重点任务清单,每月统筹各项工作计划。同时,通过快速反应机制、基层直联点等渠道广泛收集各类问题,针对纳税人缴费人关注度高、诉求集中的问题,明确答复口径,推动税费优惠政策更好落实到位。
二是更高精度实现“政策找人”。税务总局在前期制发《税费政策精准推送优化升级方案》和《税费政策精准推送工作规范(试行)》的基础上,针对近期出台政策项目多、涉及领域广、适用主体差异大的特点,制定了精准推送“一政策一方案”。根据企业不同身份人员以及他们在不同时段的差异化政策诉求,通过向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分类推送与“事前、事中、事后”分时提醒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全流程、递进式、差异化的推送工作,进一步提高政策推送精准度。比如,在8月31日国务院发布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后,税务部门第一时间就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精准推送了政策信息。8月以来,已分批次实现精准推送超过2.75亿户(人)次,全力做到“政策找人”。
三是更优服务回应社会期盼。8月初,税务部门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近期将重点围绕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升级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五批28项措施。近期,又专门发布了《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便于各类纳税人及时理解查找。同时,一批民营企业税务服务站正在推动设立,境外投资者境内分配利润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序落实。一系列利企便民措施及时精准有效落地,更好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四是以更严要求护航政策红利。税务部门始终坚持一手抓政策落实,一手抓风险防控,特别是充分发挥与公安、检察、法院、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七部门联合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作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违规享受和骗取税费优惠行为。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8月以来,已曝光涉税违法犯罪案例29起,内部人员失职失责、内外勾结等案例4起,护航优惠政策落快落准落稳。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以深入开展第二批主题教育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优化精准推送,深化宣传辅导,抓好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税务力量。
以最快速最便捷的方式让纳税人享受到个税政策红利
8月31日,国务院对外发布了《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罗天舒表示,这项政策惠及的人群主要是“上有老、下有小”的人群,数量非常多,税务部门高度重视这项政策的落实,跟有关部门一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抓好落地。
第一是“快”。在国务院发布通知的当天,税务总局就跟财政部一起发布了有关问题的解答。同时,税务总局专门制发了《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明确具体政策规定和操作办法。当晚,税务部门连夜抓住时间窗口进行了征管信息系统升级,让纳税人可以及时按照新标准来享受政策。
第二是“省”。为了让纳税人在享受优惠时更加省心和省力,从9月份起,对于在今年已经填报过这三项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新系统直接把原来的标准调整为新标准,本人不用再做任何操作。同时,信息系统也会按照新标准计算,让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在9月份之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预缴税款,多缴的那部分税款,可以在今后几个月要预缴的税款中进行抵减。如果今年内没有抵减完,明年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第三是“广”。对于已经填报过这三项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实行精准推送、自动享受。对于一些可能符合条件但还没有填报的纳税人,税务总局在官网、官方视频号、抖音等都发布了政策解读小视频,让更多纳税人了解到这项政策。各地税务部门还“分片包干”,给各类企事业单位做好辅导工作,让此前没有填报的纳税人可以更直观、便捷地在税务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操作。同时,个税APP里设立了专题页,方便纳税人迅速找到入口填报,填报完后,可以选择通过任职受雇单位按月享受,也可以选择自己到明年个税汇算清缴时再享受。
罗天舒表示,税务部门会想方设法,让广大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够尽早精准地享受到政策红利。
深入细致实施精准推送让“政策找人”“送政策上门”
罗天舒说,近年来,税务部门把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和推行“精细服务”的重要内容。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税务部门建立了“总局统筹—省局主责—市局细化—县局补充—分局兜底”五级联动的工作运转机制,让“政策找人”真正落到实处。
一是在内容上,细分推送对象,紧扣需求导向推送政策。根据不同行业、地域、企业类型、人员身份等,依托税收大数据自动识别、匹配和推送相应的政策内容。如,对科技型企业重点推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支持政策;对小微企业重点推送六税两费减半等普惠性减免税政策;对一些创业就业的重点群体推送创业就业、社保缴纳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不仅对企业推送,也对自然人推送。向法人代表推送优惠政策内容,让其第一时间了解相关的政策安排;对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不光推送内容,还推送操作办理流程和指引,让他们更好用好这些政策;向自然人推送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等方面的政策,使其第一时间知晓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利好消息。
二是在过程中,细分时间节点,紧跟业务流程递进推送政策。综合采取事前告知、事中提醒、事后跟踪的方式,进行全流程递进式的推送。如,申报期前,推送相关政策内容、操作指引、办理入口,告诉纳税人怎么办;申报过程中,对那些暂时还没有申报享受的,及时提醒;即便是申报完了,有少量纳税人可能疏忽了、忘记了去办理申报享受,税务部门会再次提醒。同时,对已经享受到政策的纳税人缴费人,推送红利账单。在近期推送的2.75亿户(人)次推送过程中,办前累计推送2.72亿户(人)次,办中推送316.43万户次,办后对没享受的又跟踪推送26.13万户次,确保整个流程都能精准找到人。
三是在触达方式上,细分使用习惯,线上线下渠道组合推送政策。紧贴纳税人缴费人的使用习惯,建立以电子税务局、手机、征纳互动平台、短信、微信等线上渠道为主,税务网格员线下辅导为辅的模式。其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是通过短信或者微信来推送,对办税人员主要是通过电子税务局,对自然人使用个人所得税APP,更好地触达需要了解这个政策的纳税人缴费人。对于通过这些渠道仍然没接触到政策信息的纳税人,用网格员兜底,逐户找到这些企业或纳税人沟通辅导,尽可能帮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都能够享受到政策红利。
罗天舒表示,税务部门将继续完善精准推送工作,争取让“政策找人”找得更快、找得更准,让纳税人缴费人政策享受得更加到位。
(四)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答记者问(会计司)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近日,财政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进行了修订,印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以下简称《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制度》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修订《制度》的背景是什么?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地区性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为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财政部曾于2004年制定发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以下简称原会计制度),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会计制度适应了当时农村税费改革和推进基层民主管理等要求,对加强和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三农”工作改革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面临新形势,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提出了新要求,有必要对原会计制度进行修订。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多次对“三农”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载体,其规范健康发展对于“三农”工作具有重要意义。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提出“修订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要求以乡村基础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基本财会人员选配和专业技术培训为重点,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的财务会计管理水平和开展各类基本经济活动的规范管理能力。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重要部署,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对原会计制度进行修订。
二是适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服务农村经济发展。近年来,随着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经营方式更加多元,经营管理更加规范,与其他经济主体联系更加紧密;同时,随着国家“三农”改革与发展不断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外部经济法律环境、内生发展需求动力等发生了新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类型、业务范围等有所扩大,涉税业务有所变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提出了新要求。为此,需要对原会计制度进行修订,满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业务发展的需要。
三是进一步与相关法律法规协调衔接,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发展。目前正在制定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范围、运营管理、收益分配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财政部2021年底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原会计制度中部分内容已不再适用。为做好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协调衔接,需要对原会计制度作出相应调整。
问:修订《制度》主要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修订《制度》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聚焦会计核算。原会计制度中除了规范会计核算的内容外,还包含了财务管理、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等方面内容,内容相对庞杂,并且其中有些具体规定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已不再适用。本次修订本着聚焦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分章节重点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收益等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计量和账务处理等内容进行统一全面规范,删减了财务管理等其他非会计核算内容,并通过新增部分条款对删减的涉及会计基础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等内容作原则性规定。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业务发展需要和财务管理要求,本次修订增加了“无形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专项应付款”、“公益支出”、“应交税费”、“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等会计科目,将原会计制度中的“农业资产”(仅针对牲畜资产、林木资产)调整为“生物资产”,将原会计制度中的“发包及上交收入”会计科目内容按其经济实质分别调整纳入“经营收入”和“投资收益”会计科目,删除了“应付福利费”、“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会计科目,并对相关会计核算要求作出相应调整。修订后的会计科目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他经济主体的有关会计核算更协调一致。
三是突出“农”字属性。在满足会计核算需求的前提下,本次修订兼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充分考虑“三农”特点,保留原会计制度中“内部往来”、“一事一议资金”等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特点的会计科目;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适当保留务实简化的会计核算要求;贯彻落实有关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要求,针对扶贫项目资产要求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管理;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本严格限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有的集体属性等。
四是加强协调衔接。为更好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根据修订后的会计科目及会计核算等要求,本次修订对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等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进一步修订完善;同时增加了会计报表附注相关要求,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点、全面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情况,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问:《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制度》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
正文共八章七十条。第一章总则共十六条,主要阐述了《制度》的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会计基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等总体要求。第二章至第五章共四十四条,主要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成本、收入和费用等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作出规范。第六章收益及收益分配共三条,主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形成和分配等会计处理作出规范。第七章财务会计报告共五条,主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报表类型、会计报表附注、编制要求、以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作出规范。第八章附则共两条,主要规范施行日期以及与原制度的衔接问题,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提出原则要求。
附录共两部分,分别为会计科目及编制说明、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会计科目及编制说明部分,主要明确了42个会计科目的具体设置、核算内容和主要账务处理。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部分,主要明确了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的格式及编制说明,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内容及编制说明等。
问:财政部门将如何做好《制度》的实施指导工作?
答:《制度》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施行,我们将在以下方面开展工作,推动《制度》有效贯彻实施:
一是及时出台相关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规定,为指导执行原会计制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制度》提供政策保障,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
二是适时组织开展对省级财政部门等的师资培训,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尽快熟悉和掌握新制度,确保《制度》有效落地实施。
三是跟踪关注《制度》执行情况,及时回应实施中的实务问题,加强实施指导,提升《制度》执行效果。
三、新法概览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现将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二、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五、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六、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3日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发展,助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9月5日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保障服务质量,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涉税专业服务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本准则所称涉税服务人员是指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中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人员。
本准则所称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第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包括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发票服务和其他涉税服务等。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五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第六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接受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和相关行业协会自律监管。
第七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机构基本信息及其涉税服务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执业资质信息。
第八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以真实身份开展涉税专业服务。
第九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正直自律、勤勉尽责,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行业形象。
第十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规范原则。
第十一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保障执业质量,降低执业风险。
第三章  业务承接
第十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承接业务,一般包括业务环境评估、承接条件判断、服务协议签订、业务人员确定等程序。
第十三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承接业务前,应当根据委托事项了解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如主体登记、运行情况、诚信状况和内部控制等。
委托事项涉及第三方的,应当延伸了解第三方的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以下判断确定是否承接业务:
(一)委托方的委托目的是否合法合理;
(二)委托事项所属的业务类别;
(三)承接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四)承接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业务是否符合独立性原则;
(五)是否具备承接该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一般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期限、服务费用、成果形式及用途、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承接业务内容委派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执行业务,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聘请外部专家。
委派的人员和聘请的外部专家应当符合执业要求和回避制度。
第四章  业务实施
第十七条  业务实施主要包括业务计划编制、资料收集评估、法律法规适用、业务成果形成、业务成果复核、业务成果交付、业务记录形成、业务档案归集等程序。
第十八条  开展业务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编制业务计划,主要内容包括业务事项、执行程序、时间安排、人员分工、业务成果交付、风险管理及其他相关事项。
业务计划可以根据业务执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  开展业务应当根据执业需要充分、适当地取得并归集与业务内容相关的资料(包括单证、报表、文件和相关数据等),评估业务资料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并根据需要进行补充或调整。
第二十条  开展业务应当依据业务事实进行专业判断,确定适用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开展业务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以及质量管理要求,执行必要的业务程序,形成业务成果。
业务成果应当根据具体业务类型选择恰当的形式,一般包括业务报告、专业意见、办税表单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等形式。
业务成果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恰当、结论正确。
第二十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质量管理要求建立业务成果复核制度。
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专项业务应当实施两级以上复核。
第二十三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交付业务成果。
出具书面业务报告或专业意见的,应当加盖机构印章后交付委托人。
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四类业务成果,应当由承办业务的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律师签章。
出具办税表单、留存备查资料等其他形式的,应当按照约定方式交付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记录执业过程并形成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重点突出、逻辑清晰、结论明确。
第二十五条  涉税专业服务完成后,应当整理业务协议、业务成果、工作底稿等相关资料,于业务完成后60日内形成电子或纸质的业务档案,并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
第二十六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障电子或纸质档案安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合理确定档案保管期限,最低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七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业务档案,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税务机关实施涉税专业服务行政监管需要查阅的;
(二)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需要查阅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向委托人提供社会保险费和由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服务的,可以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业行为,提高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职业道德水准,维护职业形象,根据《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诚实守信、正直自律、勤勉尽责。
第四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服务协议的约定。
不得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不当承诺、恶意低价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歪曲解读税收政策;不得诱导、帮助委托人实施涉税违法违规活动。
第五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自觉维护职业形象,廉洁从业。
第六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基于业务事实,遵守法律法规。
第七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秉持专业精神和职业操守。
从事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服务,不得与被鉴证人、被审查人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对委托事项存在涉及税收违法违规风险的,应当提醒委托人排除,并审慎评估对业务开展的影响。
第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通过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等途径持续掌握和更新法律法规、办税实务和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对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安全信息、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有效保护和合法合规使用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知悉的涉税数据,不得利用涉税数据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本守则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简并优化了信息报告内容和方式,现公告如下:
一、居民企业或其通过境内合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应当在办理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简并后的《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见附件)。
二、本公告附表所称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在判定控制时,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三、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参照本公告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发生的应报告信息,适用本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章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pdf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9月7日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研发创新,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工业母机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二、第一条所称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
(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的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三、第一条所称工业母机企业是指生产销售符合本公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产品的企业,具体适用条件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四、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采用清单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清单;不采取清单管理的,税务机关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的核查机制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特此公告。
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doc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9月12日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二、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公告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现将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二、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名单.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现将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7年12月31日前,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公告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公告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公告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2027年12月31日前,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三、2027年12月31日前,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经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财政监管局)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纳税人应当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违规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相应财政监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 
五、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公告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六、本公告规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监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 
七、本公告的有关定义
(一)本公告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所述“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
(四)本公告所述“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是指普通中小学学生教科书和中等职业教育教科书。普通中小学学生教科书是指根据中小学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编写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由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的单位提供的中小学学生上课使用的正式教科书,具体操作时按国务院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教科书”的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教科书是指按国家规定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并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技工学校学生使用的教科书,具体操作时按国务院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读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教辅材料。
 (五)本公告所述“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具体范围见附件4。
(六)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七)本公告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本公告所述“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名单.pdf
      2.适用增值税50%先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名单.pdf
3.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名单.pdf
      4.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八)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为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现就延续实施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为继续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现将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税品种清单见附件)。 
二、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须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将药品供货合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三、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税品种清单.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现就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 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二、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发挥积极作用,现将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附件2中“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执行。
四、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4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57号)
为帮助伤残人员康复或者恢复残疾肢体功能,现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6.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二、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23年9月25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现将延续实施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本公告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四、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5日
四、新规解读
(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一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一批)的公告》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税收管理质效,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了《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了《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进一步优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管理机制。对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专用车辆,通过《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纳税人购买列入《目录》的专用车辆可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二、本批《目录》基本情况
  本批《目录》为2023年第四次发布,累计为第十一批,共涉及119家企业的260个车型。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符合条件的专用车辆如何申请列入《目录》?
申请列入《目录》的车型,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列入《目录》的申请材料。
(二)未通过技术审查如何处理?
未通过技术审查是指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相关资料,由于不符合《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材料提交不全、填写有误等原因,装备中心给予“不通过”结论的情形。对于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情况,若申请人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可以通过申报系统随时重新申报;在重新申报时,可对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装备中心重新给予技术审查结论。若申请人仍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重新审查结论,可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12381公共服务电话平台咨询、建议、投诉,或者以信函的形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反映相关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程序予以办理。
(三)列入《目录》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
根据规定,对于列入《目录》的车型,申请人可在所生产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税务机关依据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生产一台专用车辆,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一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购买该专用车辆的B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四)《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
根据规定,《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A公司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未标注免税标识。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一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十一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五)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后专用车辆纳入《目录》如何处理?
实行《目录》管理后,如果纳税人购买了专用车辆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该专用车辆列入了《目录》,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3年8月5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B纳税人购车后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一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十一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发展,助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以下简称《职业道德守则》)。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为什么出台《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加强对涉税中介组织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关于“发挥中介机构执业监督作用”“相关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准则制度进行执业,并在配合财会监督执法中提供专业意见”的有关要求,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执业行为,保障服务质量,提高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职业道德水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涉税专业服务当事人合法权益,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
  二、《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守《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其中,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涉税服务人员是指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中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人员;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三、《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基本准则》共五章二十九条。一方面,围绕基本要求、依法执业、信息报送、实名执业、诚信执业、执业原则、质量管理提出基本遵循;另一方面,对涉税专业服务业务承接与业务实施中的合规执业、流程管控和质量管理设定基本标准。
《职业道德守则》倡导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道德引领、信用约束和稳健经营,从诚信守法、廉洁从业、客观公正、独立审慎、专业能力、信息保密、数据安全等方面明确十二条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以及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禁止行为。
四、《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所规定的涉税业务范围有什么变化?
考虑到税务机关正在完善相关监管规定,根据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和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有关要求,结合发票电子化改革需要和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数字化发展趋势,在《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的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其他涉税服务八项业务的基础上,将其他涉税服务中的“发票服务”单独列出,这样涉税业务扩围至九项。
  五、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哪些基本执业要求?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诚实守信、正直自律、勤勉尽责,秉持专业精神和职业操守执行业务。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接受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和相关行业协会自律监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机构基本信息及其涉税服务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执业资质信息,并以真实身份开展涉税专业服务。
  六、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哪些基本程序和质量管理要求?
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承接和实施程序主要包括:业务环境评估、承接条件判断、服务协议签订、业务人员确定、业务计划编制、资料收集评估、法律法规适用、业务成果形成、业务成果复核、业务成果交付、业务记录形成、业务档案归集等。为保障服务程序的有效实施,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保障执业质量,降低执业风险。
七、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不得有哪些行为?
为聚焦治理当前少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存在的发布涉税服务虚假宣传及广告信息、歪曲解读税收政策、违法违规税收策划等突出问题,《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在遵循《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特别强调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不得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不当承诺、恶意低价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歪曲解读税收政策;不得诱导、帮助委托人实施涉税违法活动。从事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服务,不得与被鉴证人、被审查人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利益关系;不得利用涉税数据谋取不正当利益。
 
 
 
 
本期税法速递编写小组
总编:李曙衢
审核:秦三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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