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税法速递

2023-09-13 15:57:35 来源: 浏览:11733

 河南省律师协会财政税收法律专业委员会
  
2023年9月税法速递
  
二〇二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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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闻播报............................................. 2
(一)全国统一新电子税务局在四川率先全面上线............ 2
二)税务总局接续推出服务新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和高质量发展...................................................3
三、新法概览............................................ 8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8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10
(三)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10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13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13
(六)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15
(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16
四、典型司法案例....................................... 17
案例 1:甘肃税务部门查处一起加油站偷税案件........... ..17
案例 2:青海省多部门联合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17
案例 3:郑某虚开发票、单位行贿案...................... 18
案例 4:金某花虚开发票、对单位行贿案.................. 19

 
 
二、要闻播报
 

(一)全国统一新电子税务局在四川率先全面上线

8月30日,全国统一新电子税务局在四川省率先全面上线。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四川省委副书记、省长黄强在成都出席上线式。上线式上,王军表示,税务系统在深入推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中,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着力推进全国统一新电子税务局上线扩围,将以数字化、智能化和场景化为显著标志,更好顺应广大纳税人期盼,更好满足各类个性化办税需求,更好促进税收服务智能化升级,为持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黄强表示,四川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四川的重大战略使命,努力在服务和融入国家战略全局中推动重大工作取得新成效。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四川省率先全面上线全国统一新电子税务局,将有利于推动四川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更好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据了解,全国统一新电子税务局是在目前各地运行的电子税务局基础上,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依托现代信息技术、融合线上线下业务、整合实体虚拟资源,进一步推动服务更智能、办税更高效、监管更精准,更好促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四川作为全国统一新电子税务局的第一个试点省份,自2022年底开始试点运行,通过不断优化完善功能、升级迭代系统,并有序扩围推进,于今年8月30日实现全省所有纳税人全覆盖。
下一步,国家税务总局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稳步推进全国统一新电子税务局在各省上线为重要抓手,进一步强化税费服务效能,进一步提高办税缴费效率,进一步增进税费政策落实效果,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饶立新,四川省委常委、省政府党组副书记董卫民出席上线式。
(二)税务总局接续推出服务新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和高质量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于8月6日对外发布了《关于接续推出和优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再推出和优化五方面28条便民办税缴费举措,重点聚焦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广大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盼,促进新出台的一系列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更好落实落细。
民营经济是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财税专家表示,税务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此次推出的第五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8条新举措,在进一步完善今年上半年已推出四批81条措施基础上,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所盼,在不断提升纳税辅导精准度、办税缴费便利度和税收执法规范性等方面持续加力,其延续性、针对性、适应性、创新性都进一步增强,彰显了税收服务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精准落实政策帮助税费红利直达快享
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包含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民营经济纳税人缴费人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7049亿元,占全国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金额的76%,系列优惠政策有力推动国民经济持续恢复回升向好。
最新推出的第五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举措紧跟民营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在进一步强化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方面推出7条措施,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快享。此前,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按照国务院部署,新增7月预缴申报期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时点,促进企业加大研发创新投入。为进一步提升企业享受上述政策的便利性,《通知》专门明确:对纳税人因各种原因未在今年7月征期内及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可在8、9月份由纳税人通过变更第二季度(或6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方式补充享受。同时,税务部门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收集编发研发项目鉴定案例,帮助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充分准确享受政策红利。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教授认为,这些措施将有力促进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使其更加及时地转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动能,对激发民营企业发展活力、助力宏观经济实现稳中有进具有积极的意义。
为促进经营主体应知尽知最新税费政策,税收红利愿享尽享,《通知》提出制定编发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的税费优惠政策清单及相关指引,完善税费政策精准推送机制,制定并试行《税费政策精准推送工作规范》,更好实现“政策找人”,并不断拓展企业自主申报、自行享受适用范围。李旭红教授认为,新推出的第五批举措紧紧围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紧密联系税务工作实际和纳税人缴费人所需,非常精准、及时、有效。
优化创新服务增进办税缴费便利
《通知》在进一步便利税费办理和改进诉求响应方面,分别推出和优化6条和4条具体举措,最大限度为纳税人缴费人减环节、减资料、减时间、减成本,更好维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在进一步便利税费办理方面,《通知》提出,对“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等11项证明材料采用调阅复用措施,减少资料重复报送,深化落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明”等12项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优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申报预填服务,在具备数据条件地区创新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方式,探索智能预填,缩短填报时间。
在进一步改进诉求响应方面,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将同步建立民营企业直联点,常态化开展民营企业走访座谈,系统梳理中小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研究务实管用的解决措施,及时响应纳税人缴费人合理诉求。组织税务系统延续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季活动,聚焦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需所盼,拓展创新服务举措,推动新出台的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更好落实落细。
《通知》强调,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工商联等部门联动,积极面向民营企业开展多领域多层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税费专业培训辅导,积极探索对不同类型民营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同时,协同本地商会组织设立民营企业服务站或服务顾问,深入开展普法、答疑、调解、维权等工作,及时满足企业税费咨询等服务需求。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杨燕英教授认为,这次税务总局在进一步便利税费办理和改进诉求响应方面,分别推出系列新举措,涉及税收服务民营经济各方面、各环节,及时响应经营主体合理诉求,不断完善税费争议化解和诉求解决机制,有助于企业集中精力抓经营、促发展,不断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深化跨境服务帮助经营主体走出国门
近年来,税务总局积极回应跨境纳税人精细化、个性化服务需求,持续打造“线上+线下”全方位覆盖、办理咨询全业务护航的服务产品,积极融入高质量开放新格局,不断优化跨境税收营商环境。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樊勇教授认为,在本次措施中专门推出6条跨境税收服务措施。从简并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减少报送频次,进一步降低企业申报负担;优化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推行出口退税发票及出口报关单信息“免填报”,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便利度;到依托“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深化共建“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合作,为民营企业更好“走出去”创造良好税收环境等,都体现出税务部门积极回应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跨境投资规模逐渐扩大,经贸往来频次不断增加的涉税需求的决心和切实举措。
税收制度和涉税跨境服务能力,已经成为助力我国企业对外投资便利的重要保障,为民营经济跨国发展打通了新思路。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沈新国表示,围绕进一步深化跨境服务,税务部门将持续推进国际税收合作,更好服务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如完善12366跨境服务咨询专线功能,加强跨境经营高频疑难涉税问题的收集整理,拓宽民营企业解疑释惑渠道。又如结合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特点,在税务总局官网推出“海外税收案例库”,帮助民营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防范税务风险,提高税法遵从能力。
执法刚柔并济帮助困难企业突破难关
税务部门此次针对优化执法方式推出5条措施,持续推进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同,着力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在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的基础上,运用法治思维,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一方面坚决不收“过头税费”;另一方面确保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推动经营主体的资金“活起来”、发展信心持续“强起来”,让执法行为做到刚柔相济、法理相融,切实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朱青教授表示,继今年5月23日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19条措施后,国家税务总局于8月6日再次对外公布接续推出的第五批共计28条“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这些政策措施为民营经济实体“量身定做”,针对性强,服务力度大,对便利民营经济实体依法纳税和健康发展都将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朱青教授对关于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的5条举措感触颇深,“特别是此次专门规定‘对符合条件、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发生欠税,税务机关辅导其制定清欠计划,对按计划缴纳税款的,暂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更加彰显税务部门优化执法方式下的执法温度。”
今年上半年,税务部门进一步创新推出税务与金融部门“税银互动”举措,帮助全国小微企业通过“税银互动”获得银行贷款498万笔,贷款金额超1.45万亿元,同比增长41%,助力民营企业缓解融资难题。同时,聚焦产业链供应链不畅的困难企业发展诉求,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系统为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拓宽供需对接渠道,上半年帮助3670户企业实现购销金额105亿元。“搭建拓宽企业供需对接渠道,以及此次提出的进一步优化银税信用信息共享方式,帮助民营企业通过‘税银互动’机制获得融资支持,制定《税费政策精准推送工作规范》,助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以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等,这些举措都超越了税收的一般管理服务范畴,拓展了税收的职能作用,彰显了税收对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樊勇说。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把开展主题教育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紧密结合起来,始终做到积极回应经营主体关切,持续不折不扣地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推出更多利企便民实招,让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广大经营主体更好享受国家政策红利,更好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新法概览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贯彻落实事项公告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三、纳税人尚未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享受,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在2023年度已经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四、《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并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纳税人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五、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报送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对虚假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宣传辅导和政策精准推送工作,便利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确保减税红利精准直达。
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涉及的其他管理事项,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2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8月30日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2023 年 5 月 19 日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7日
 
(三)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六)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八)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九)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十)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二、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具体审核认定办法见附件1。
三、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相关研发机构的牵头核定部门应及时将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的新设、变更及撤销名单函告同级税务部门,并注明相关资质起止时间。
四、本公告的有关定义:
(一)本公告所述“投资总额”,是指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或发放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或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等文件所载明的金额。
(二)本公告所述“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三)本公告所述“研发经费年支出额”,是指近两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年均支出额;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现金与实物资产投入应不低于60%。
(四)本公告所述“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五)本公告所述“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上述采购国产设备应属于本公告《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见附件2)。对执行中国产设备范围存在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税务总局商财政部核定。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办法
   2.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8日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8日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为继续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有关规定计算增值税销售额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四、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公告所称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六、本公告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资产管理公司。
七、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照上述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已向处置不动产的购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1日
 
(六)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为继续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8月18日
 
(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8日
 
 
 
四、典型案例
 
案例 1:甘肃税务部门查处一起加油站偷税案件
 
近期,甘肃省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相关部门移送线索,指导白银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了靖远力源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三滩加油站偷税案件。
经查,该加油站通过篡改加油机主板芯片、安装作弊软件、个人微信和现金收款不入账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47.19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加油站依法追缴少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0.05万元。
甘肃省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坚决依法严查严处各种偷逃税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持续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相关企业和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案例 2:青海省多部门联合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为确保出口退税政策落实到位,助力稳外贸促发展,青海省税务、公安、海关等部门联合依法查处青海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海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经查,青海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海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构出口业务、低值高报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青海省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944.89万元,不予退税212.4万元,查补其他税费414.94万元。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青海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因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罚金1030万元;海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罚金15万元;主犯龚某因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处罚金1055万元;4名从犯因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被判处1年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522万元。
 
   案例 3:郑某虚开发票、单位行贿案
 郑州某医药公司及某生物公司分别成立于2008年和2010年,实际控制人均为郑某。郑某在2014年至2016年担任郑州某医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向解放军某医院销售货物取得了853万余元款项,为了少交税款,采取“大头小尾方式”虚开通用机打发票,少申报收入809万余元。2013年,为能够使某生物公司在向郑州某医院出售超声聚焦子宫肌瘤治疗系统中中标,分三次向该院院长刘某行贿共计80万元。2018年,郑某被税务稽查局移送公安,到案后供述了违法事实。
在本案中的“大头小尾”虚开模式指的是郑某在开票时,交付给购货方解放军某医院的发票记载真实的金额,但是其篡改记账使用的记账、存根联次,将金额改小,从而在入账时少计收入。辩护人认为“大头小尾”本质上是篡改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偷税行为,不属于虚开,法院支持了辩护人的观点,因逃税罪具有行政前置的阻却事由,某医药公司已经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因此不构成犯罪,判决某医药公司及郑某不构成虚开发票罪;认为某生物公司及郑某为谋取不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构成单位行贿罪,对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郑某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 4:金某花虚开发票、对单位行贿案
2009年3月,延边某医疗有限公司与延边第二人民医院签订了“卫材供应”协议。为了加强同医院的合作,被告人金某花与延边某医疗有限公司的实控人金某一、会计金某二共谋,以广告费、搬运费、维修费、运输费等名义虚开发票套取该医疗公司的资金5411445.00元,由金某花以该公司的名义向延边第二人民医院相关科室行贿1772832.00元。相关违法事实有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明,被告人金某花对此无异议。
最终,法院对公司以对单位行贿罪及虚开发票罪定罪量刑,金某花作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
 
 
 
 
 
本期税法速递编写小组总编:李曙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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