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税法速递

2023-08-17 15:24:41 来源: 浏览:12210

 河南省律师协会财政税收法律专业委员会
2023年8月税法速递

 
二〇二三年八月
 
 
目       录
一、编写律师简介............................................................................................................ 4
二、要闻播报................................................................................................................... 5
(一)刑法修正案十二提请审议 拟调整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罚档次........................................... 5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五年规划 部署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 5
(三)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召开 通过多项重要改革文件.................................. 6
(四)国务院常务会议:落实好电价、财税、金融等煤电企业纾困支持政策........................... 6
(五)发改委发布恢复和扩大消费二十条措施.................................................................................... 7
(六)财政部发布资产减值、金融相关会计准则实施问答、职工福利基金等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 开展专题培训............................................................................................................................................................................. 7
(七)税务总局发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 9
(八)税务总局:加强税务人员辞职后到涉税机构的从业管理 严防政商“旋转门”.............. 10
(九)国家发改委:优化对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支持 鼓励发行基础设施领域REITs............ 10
(十)央行联合金融监管总局最新发文 房市部分政策延期至2024年底.................................. 11
(十一)住建部:进一步落实好改善性住房换购税费减免等政策............................................... 11
(十二)十三部门发布十一项措施 释放家居消费潜力................................................................... 12
(十三)三部委印发轻工业稳增长工作方案....................................................................................... 12
(十四)中国企业信用指数首次发布.................................................................................................... 13
(十五)私募基金首部行政法规出炉 专章规定创投基金特则...................................................... 13
(十六)沪深两市修订GDR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13
(十七)证券公司债券执业监管优化 强化债券承销分类监管...................................................... 14
(十八)证监会发布并实施期货市场持仓管理新规......................................................................... 14
(十九)中基协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处理指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 修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 15
(二十)最高检发布意见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企业权益,并汇总发布《企业法律风险提示》      16
(二十一)两部门印发专项方案 推动律师行业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17
三、新法概览................................................................................................................. 18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18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 27
(三)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     32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就业〔2023〕1017号)       37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电子产品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就业〔2023〕1019号)        41
(六)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至全国所有产粮大县的通知(财金〔2023〕59号).................................................................................................................................................................................... 44
(七)国家税务总局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48
(八)国家税务总局支持共享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60
四、新规解读................................................................................................................. 71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案例............................................................................................... 71
 
 
 

一、编写律师简介

 

二、要闻播报

(一)刑法修正案十二提请审议 拟调整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罚档次

7月25日,《刑法修正案((二))草案)》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共修改补充刑法7条,其中重点加大了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增加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的规定。7月26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并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24日。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共八条,修改补充刑法7条,主要就行贿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规定作进一步完善。草案调整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罚档次,与受贿罪相衔接,并明确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六类情形从重处罚。草案还强化了对单位受贿、对单位行贿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将单位受贿罪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档刑罚;在对单位行贿罪中,草案特增加一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此外,国有公司、企业相关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三类犯罪也将扩展适用于民营企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五年规划 部署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

7月28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的五年规划(2023-2027)》。
《规划》共五方面内容,明确将逐年听取和审议金融企业、行政事业性、企业国有资产以及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推动改进报告工作,持续强化人大监督,加强国有资产领域立法,提出将制定国有资产法,适时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上升为法律,开展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立法的可行性研究,等等。《规划》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评价指标将研究增加反映核心竞争力、增强核心功能、自主创新贡献、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等高质量发展类指标;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评价指标将研究增加反映支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资产管理数字化水平等指标。

(三)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召开 通过多项重要改革文件

7月11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关于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的意见》《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指导意见》等文件。
会议强调,要完善能耗双控制度,加强碳排放双控基础能力建设,健全碳排放双控各项配套制度;要进一步深化石油天然气市场体系改革,加强产供储销体系建设;要科学合理设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路径,在新能源安全可靠替代的基础上,有计划分步骤逐步降低传统能源比重。

(四)国务院常务会议:落实好电价、财税、金融等煤电企业纾困支持政策

7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迎峰度夏能源电力安全保供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
会议指出,要强化煤电保供稳价,落实好电价、财税、金融等煤电企业纾困支持政策,加强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监管。要压实全链条保供责任,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要加大分类指导和政策协同力度,各地区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能源企业要积极履行保供主体责任,全力保障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用能用电需求。
会议指出,对审计查出问题,要逐项分解到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严肃认真抓好整改工作。被审计地区和单位要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和清单,针对重点问题举一反三开展专项整治,确保整改实效。

(五)发改委发布恢复和扩大消费二十条措施

7月31日,中国政府网发布通知,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
《措施》共20条,包括稳定大宗消费,扩大服务消费,促进农村消费,拓展新型消费,完善消费设施,优化消费环境等六方面,明确要优化汽车购买使用管理,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提升家装家居和电子产品消费等。

(六)财政部发布资产减值、金融相关会计准则实施问答、职工福利基金等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 开展专题培训

财政部会计司7月6日发布资产减值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2个。
其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减值迹象的判断以及处理相关问题,财政部表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五条等有关规定,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时,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因此,本问题中,被投资单位乙公司股价在2×22年出现明显下跌且在2×22年末远低于乙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表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三章等有关规定,甲公司应当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估计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而不应直接采用乙公司股价计算得出。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关于开展上市公司资产减值会计专题线上培训的通知》明确,本次培训视频播放时间段:2023年7月14日上午9:00至7月17日下午18:00。培训视频时长约70分钟。
7月17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项预期信用损失法应用案例和3项金融相关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2项应用案例分别为:《应用案例(一)——以内部评级体系为基础》《应用案例(二)——不以内部评级体系为基础的简化方法》。问答包括2项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和1项股份支付准则实施问答。其中一个问答明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七条,企业在计量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当考虑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财务担保合同等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但该信用增级相关现金流量已单独确认的,则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不可重复考虑。
7月26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023年第一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4个),内容涉及预算管理一体化(1个)和专用基金(3个)的会计处理。
预算管理一体化案例内容为资金支付的会计处理,专用基金案例内容涉及职工福利基金、医疗风险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会计处理。其中,职工福利基金会计处理案例,从计提、使用以及期末(年末)相关处理三方面对职工福利基金的账务处理进行分析。其中使用方面,应当在财务会计下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在预算会计下借记“事业支出”等预算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七)税务总局发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

为全面落实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总要求,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联合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对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进行全面梳理,编写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力求全方位、多维度、深层次、更精炼展示政策要义。
2.0版指引按照“实用性、全面性、专业性”的原则编写,旨在政策查询更加便捷、成文体系更加完善、文字表述更加专业,为企业提供“菜单式”政策查询服务。
2.0版指引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特征:
一是注重体系化,展现政策要义“一览无余”。2.0版指引将1.0版指引中分散的政策要点进一步整合,并以“模块化”的形式展现“研发活动界定”“研发项目管理”“政策主要内容”“研发费用核算要求”“申报和后续管理”等内容,力求系统性、深层次展现政策要义。
二是注重实用性,力求政策内容“一目了然”。2.0版指引以“通用政策+口径比较+流程解读+税务处理”等多种形式展现政策内容,逻辑清晰,一目了然,力求让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更加便捷查询、理解政策,更加准确适用政策。
三是注重全面性,剖析政策要点“一清二楚”。2.0版指引根据最新文件要求,对研发活动界定、研发项目管理、费用核算要求、申报和后续管理等进行了全面介绍,能有效帮助基层税务人员正确理解和把握政策执行有关要求,帮助纳税人依法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四是注重专业性,助企业创新“一臂之力”。2.0版指引加强对研发活动界定与研发项目管理的解读,专门在第二章和第三章中增加了“研发活动边界的典型说明”与“研发项目流程管理说明”的内容,从正、反两方面对研发活动与其他产业活动、其他科技活动的边界进行解读,并对研发项目从立项、实施、结题与资料等不同环节的管理要点予以说明等。

(八)税务总局:加强税务人员辞职后到涉税机构的从业管理 严防政商“旋转门”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税务总局7月4日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通知》从五方面提出17项具体措施,其中要求加强税务干部及其亲属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经营活动管理,严防税务干部为自己或者其他税务干部的亲属、特定关系人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或优惠条件。加强税务人员辞职后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从业行为管理,严防政商“旋转门”“逃逸式辞职”等问题发生。在查办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的过程中,要同时检查为其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存在恶意筹划、勾结作案等问题。

(九)国家发改委:优化对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支持 鼓励发行基础设施领域REITs

7月24日,发改委网站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从四方面提出17项要求。
《通知》明确一批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重点细分行业,将在交通、水利、清洁能源、新型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现代设施农业等领域中,选择一批有利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细分行业,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通知》提出将优化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支持,引导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通知》还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荐更多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促进资产类型多样化,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投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

(十)央行联合金融监管总局最新发文 房市部分政策延期至2024年底

7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政策期限的通知》明确,银发〔2022〕254号(“金融16条”)有关政策有适用期限的,将适用期限统一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延期涉及两项内容:一是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鼓励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可以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二是对于商业银行按照银发〔2022〕254号要求,2024年12月31日前向专项借款支持项目发放的配套融资,在贷款期限内不下调风险分类等。

(十一)住建部:进一步落实好改善性住房换购税费减免等政策

住建部网站7月28日消息,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倪虹部长召开企业座谈会,就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与企业进行深入交流。
倪虹强调,稳住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两根支柱,对推动经济回升向好具有重要作用。要以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为方向,大力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建筑业“促投资、稳增长、保就业”的积极作用。要继续巩固房地产市场企稳回升态势,大力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落实好降低购买首套住房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改善性住房换购税费减免、个人住房贷款“认房不用认贷”等政策措施。

(十二)十三部门发布十一项措施 释放家居消费潜力

7月18日,商务部网站公布《关于促进家居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若干措施》明确支持家居企业开展绿色制造,支持企业运用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快智能家电、智能安防、智能照明、智能睡眠、智能康养、智能影音娱乐等家居产品研发,鼓励提高家居适老化水平,支持家居企业加快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和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将在家居行业深入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打击家居消费领域假冒伪劣、偷工减料、价格欺诈等行为;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强对家居消费的信贷支持,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还款期限,优化审批流程,完善金融服务,推广线上即时办理;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居卖场等商业网点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十三)三部委印发轻工业稳增长工作方案

7月28日,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轻工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3—2024年)》。
《工作方案》以稳增长为主线,以重点产业为抓手,以主体培育为重点,以产业链提升为核心,提出着力稳住重点行业、培育壮大新增长点、充分激发内需潜力、积极稳住出口优势、推动产业生态协调发展、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等六方面任务。《工作方案》明确大力发展高安全性锂离子电池、铅炭电池、钠离子电池等产品,扩大在新能源汽车、储能、通信等领域应用。

(十四)中国企业信用指数首次发布

7月20日,市监总局代码中心首次发布中国企业信用指数。根据发布的数据,2022年度中国企业信用指数为158.36点,同比上升24.14点。
中国企业信用指数突出了市场监管数据在企业信用领域的价值特征和市场监管数据结构基本特征,从市场监管视角构建了企业信用衡量工具。该指数以2014年为基期,基点为100点。从2014年至2022年,中国企业信用指数从100点波动上升到158.36点,并创下历史新高。虽然在此期间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和冲击,但总体呈现出“小幅波动、稳中上升”的发展态势,表明中国企业的信用水平总体持续上升,市场秩序稳中向好,企业经营活力不断恢复,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意愿不断增强,营商环境也在持续优化。

(十五)私募基金首部行政法规出炉 专章规定创投基金特则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于7月9日正式对外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62条,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二是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义务要求,三是规范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四是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特别规定,五是创业投资基金作出特别规定。《条例》明确,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其投资成长性、创新性创业企业。加强监督管理政策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应当符合的条件,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和自律管理。

(十六)沪深两市修订GDR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7月18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对外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
其中,上交所《暂行办法》修订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明确境外发行上市全球存托凭证(GDR)应当符合的条件。二是明确GDR对应新增基础股票发行上市申请的审核安排。三是加强全过程信息披露监管。深交所《暂行办法》新增3条,修订9条。新增的3条一是明确GDR境内新增基础股票上市条件,二是明确审核主体及程序,三是明确深交所上市公司申请GDR境外发行上市重要时点的临时信息披露要求。

(十七)证券公司债券执业监管优化 强化债券承销分类监管

近日,证监会指导证券业协会修订发布《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7月14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对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全面优化,实现了对证券公司债券执业行为的全方位、全链条的监管评价。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监管与市场引导并重,旨在推动证券公司强化债券业务全流程规范管理。将企业债券中介机构分类评价一并纳入,实现统一规范。按照企业债券职责划转过渡期安排,2023年企业债券中介机构执业评价标准、工作流程和机制保持不变,相关工作正在推进中。明年企业债券相关中介机构将统一纳入评价范围。

(十八)证监会发布并实施期货市场持仓管理新规

7月31日,证监会公布《期货市场持仓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重点对持仓限额、套期保值、大户持仓报告、持仓合并等基础制度的内涵、制定或调整原则、适用情形、各参与主体义务等作出规定。一是明确持仓限额的制定或调整原则、设定方法,规范交易行为。二是对套期保值行为进行原则性规范,明确期货交易所的审批和管理义务。三是完善大户持仓报告制度,进一步充实报告内容,明确报告方义务。四是对持仓合并原则进行明确,同时对持仓合并豁免有关制度作出原则性安排。

(十九)中基协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处理指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 修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

7月14日,中基协网站公布《关于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处理指引>的公告》。
《指引》共十二条,并发布《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报告信息清单》。《指引》明确,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均无法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取得有效联系的,协会以公告形式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发布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情况报告;逾期未报告的,协会即认定该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通过官方网站对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一个月。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期间,协会暂停办理其各项业务;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期满,未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的,协会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7月14日,中基协印发《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的公告》。
《规则》共四章二十七条,适用于协会对协会会员、经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基金从业人员及其他自律管理对象开展自律检查,明确实施自律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检查手段:(一)进入检查对象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或者约谈检查对象及其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其委派代表、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要求对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等;(三)要求检查对象在限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其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有关的资料、信息;(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于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进行固定;(五)要求检查对象提供为其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估值核算机构、份额登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基金服务机构以及托管机构等出具的相关资料,并要求检查对象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六)要求检查对象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由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等等。
7月14日,中基协印发《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的公告》。
《办法》共8章66条,重点增补非公开募集、投资管理、产品运作核查3个章节;非公开募集章节共15条,主要规范初始募集、开放申赎等募集相关行为,优化明确相关备案标准;投资管理核查章节共13条,主要重申强调主动管理、聘请投资顾问、组合投资等相关要求,明确监管自律导向,规范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产品运作核查章节共8条,主要立足产品日常运作,从关联交易、费用列支、流动性风险等方面提出要求。

(二十)最高检发布意见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企业权益,并汇总发布《企业法律风险提示》

7月31日,最高检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共四方面12条。
《意见》提出“高质效履行检察职责,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推动完善立法及司法解释,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加强法治宣传,促进企业加强自身合规建设”等四方面。并明确,办理案件时,要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对因股权纠纷、债务纠纷等经济纠纷引发的案件,要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7月31日,最高检网站发布《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以期帮助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提前分析、预防生产经营中高发的法律风险。
《风险提示》共38条,分析归纳了民营企业所涉控告申诉案件的总体成因和风险点,从“企业对外签订与履行合同”“企业对外融资担保”“企业内部管理”“企业纠纷争议解决”全方位回应企业需求。在四部分中,最高检先汇总了控告申诉案件中涉及该方面的基本情况,并总结了检察部门作出的各方面相关风险提示,主要总结了合同主体、合同订立、合同履行、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企业涉民间借贷、企业对外担保、企业设立及管理、企业内部人员管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争议解决等方面内容。

(二十一)两部门印发专项方案 推动律师行业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7月18日,司法部网站公布《关于印发〈服务实体经济 律企携手同行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方案》明确,要组织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精准对接产业发展法律需求,为相关企业提供全业务、全时空、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帮助化解法律风险,解决法律问题,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升经营管理水平;要摸清企业法律服务需求,建强法律服务队伍,创新法律服务方式,组织法律政策宣讲,深化“法治体检”活动,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需要法律服务支持的企业纳入服务范围,重点围绕企业经营中易发多发的股权纠纷、合同违约、债权追索、劳动用工、知识产权保护、对外担保等领域的法律问题和产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促进企业合规管理。

三、新法概览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使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引导民营企业通过自身改革发展、合规经营、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发展质量,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作出积极贡献,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肩负起更大使命、承担起更重责任、发挥出更大作用。
二、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生机活力。
(一) 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稳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完善典型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
(二) 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强化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定期推出市场干预行为负面清单,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优化完善产业政策实施方式,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 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体系,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将承诺和履约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发挥信用激励机制作用,提升信用良好企业获得感。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依法依规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对责任主体实施惩戒。健全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机制,研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 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鼓励民营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坚持精准识别、分类施策,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推动修订企业破产法并完善配套制度。优化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相关政策,降低转换成本。
三、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精准制定实施各类支持政策,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加强政策协调性,及时回应关切和利益诉求,切实解决实际困难。
(五) 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健全银行、保险、担保、券商等多方共同参与的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健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推广“信易贷”等服务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扩大覆盖面、提升增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
(六) 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依法依规加大对责任人的问责处罚力度。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建立拖欠账款定期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制度。强化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约束机制。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加强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的曝光。完善拖欠账款清理与审计、督查、巡视等制度的常态化对接机制。
(七) 强化人才和用工需求保障。畅通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渠道,健全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社会保障等接续的政策机制。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办法,畅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渠道,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职称评审标准。搭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和劳动者求职信息对接平台。大力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推进民营经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优化职业发展环境。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发挥平台企业在扩大就业方面的作用。
(八) 完善支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作用,推动涉企资金直达快享。加大涉企补贴资金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针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有关部门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供。
(九) 强化政策沟通和预期引导。依法依规履行涉企政策调整程序,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加强直接面向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发布和解读引导。支持各级政府部门邀请优秀企业家开展咨询,在涉企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和评估等方面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
四、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
健全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预期。
(十)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
(十一) 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出台司法解释,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强化民营企业腐败源头治理,引导民营企业建立严格的审计监督体系和财会制度。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党组织作用,推动企业加强法治教育,营造诚信廉洁的企业文化氛围。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民营企业腐败治理机制。推动建设法治民营企业、清廉民营企业。
(十二) 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行为保全等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和行政非诉执行快速处理机制,健全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研究完善商业改进、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恶意抢注商标等违法行为。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
(十三) 完善监管执法体系。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增强监管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可预期性。提高监管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开展联动执法。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十四) 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持续完善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进行常态化公示,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畅通涉企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问题线索部门共享和转办机制,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公开曝光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五、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引导民营企业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存在的不足和面临的挑战,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转换增长动力,坚守主业、做强实业,自觉走高质量发展之路。
(十五) 引导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实现治理规范、有效制衡、合规经营,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依法推动实现企业法人财产与出资人个人或家族财产分离,明晰企业产权结构。研究构建风险评估体系和提示机制,对严重影响企业运营并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情形提前预警。支持民营企业加强风险防范管理,引导建立覆盖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市场运营等各领域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升质量管理意识和能力。
(十六) 支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按规定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培育一批关键行业民营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加大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力度,发挥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创新产品迭代应用。推动不同所有制企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开展共性技术联合攻关。完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管理制度和成果转化机制,调动其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积极性,支持民营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中试熟化基地、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和成果转化。
(十七) 加快推动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鼓励民营企业开展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参与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应用创新。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推动低成本、模块化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的推广应用。引导民营企业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提升产品质量水平。支持民营企业加大生产工艺、设备、技术的绿色低碳改造力度,加快发展柔性制造,提升应急扩产转产能力,提升产业链韧性。
(十八) 鼓励提高国际竞争力。支持民营企业立足自身实际,积极向核心零部件和高端制成品设计研发等方向延伸;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中国制造”美誉度。鼓励民营企业拓展海外业务,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有序参与境外项目,在走出去中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更好指导支持民营企业防范应对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长臂管辖”等外部挑战。强化部门协同配合,针对民营经济人士海外人身和财产安全,建立防范化解风险协作机制。
(十九) 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鼓励民营企业自主自愿通过扩大吸纳就业、完善工资分配制度等,提升员工享受企业发展成果的水平。支持民营企业到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投资发展劳动密集型制造业、装备制造业和生态产业,促进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投入边疆地区建设推进兴边富民。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减碳技术和服务,加大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储能等领域投资力度,参与碳排放权、用能权交易。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乡村振兴,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现代种养业,高质量发展现代农产品加工业,因地制宜发展现代农业服务业,壮大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业等特色产业,积极投身“万企兴万村”行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民营资本参与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领域建设。
(二十) 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健全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为资本设立“红绿灯”,完善资本行为制度规则,集中推出一批“绿灯”投资案例。全面提升资本治理效能,提高资本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水平。引导平台经济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补齐发展短板弱项,支持平台企业在创造就业、拓展消费、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鼓励民营企业集中精力做强做优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
六、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全面贯彻信任、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用务实举措稳定人心、鼓舞人心、凝聚人心,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弘扬企业家精神。
(二十一) 健全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建设机制。积极稳妥做好在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先进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教育引导民营经济人士中的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坚决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探索创新民营经济领域党建工作方式。
(二十二) 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民营企业家增强爱国情怀、勇于创新、诚信守法、承担社会责任、拓展国际视野,敢闯敢干,不断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发挥优秀企业家示范带动作用,按规定加大评选表彰力度,在民营经济中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及时总结推广富有中国特色、顺应时代潮流的企业家成长经验。
(二十三) 加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优化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结构,健全选人机制,兼顾不同地区、行业和规模企业,适当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倾斜。规范政治安排,完善相关综合评价体系,稳妥做好推荐优秀民营经济人士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工作,发挥工商联在民营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中的主渠道作用。支持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在国际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十四) 完善民营经济人士教育培训体系。完善民营经济人士专题培训和学习研讨机制,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完善民营中小微企业培训制度,构建多领域多层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体系。加强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梯次培养,建立健全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士传帮带辅导制度,推动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
(二十五) 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落到实处,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要双向建立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各级领导干部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家接触交往,主动作为、靠前服务,依法依规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解难题、办实事,守住交往底线,防范廉政风险,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民营企业家要积极主动与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洁身自好走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
七、持续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氛围
引导和支持民营经济履行社会责任,展现良好形象,更好与舆论互动,营造正确认识、充分尊重、积极关心民营经济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六) 引导全社会客观正确全面认识民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人士。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把握好正确舆论导向,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民营经济的重大贡献和重要作用,正确看待民营经济人士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的财富。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质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否定和弱化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与做法,及时回应关切、打消顾虑。
(二十七) 培育尊重民营经济创新创业的舆论环境。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宣传报道,凝聚崇尚创新创业正能量,增强企业家的荣誉感和社会价值感。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舆论环境和时代氛围,对民营经济人士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理解、宽容、帮助。建立部门协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以负面舆情为要挟进行勒索等行为,健全相关举报机制,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二十八) 支持民营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教育引导民营企业自觉担负促进共同富裕的社会责任,在企业内部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构建全体员工利益共同体,让企业发展成果更公平惠及全体员工。鼓励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做发展的实干家和新时代的奉献者,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个人价值,向全社会展现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的良好形象,做到富而有责、富而有义、富而有爱。探索建立民营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引导民营企业踊跃投身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参与应急救灾,支持国防建设。
八、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九)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建立完善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机制,明确和压实部门责任,加强协同配合,强化央地联动。支持工商联围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更好发挥作用。
(三十) 完善落实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已出台政策的督促落实,重点推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产权保护、弘扬企业家精神等政策落实落细,完善评估督导体系。建立健全民营经济投诉维权平台,完善投诉举报保密制度、处理程序和督办考核机制。
(三十一) 及时做好总结评估。在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中对涉民营经济政策开展专项评估审查。完善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健全政策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价机制。加强民营经济统计监测评估,必要时可研究编制统一规范的民营经济发展指数。不断创新和发展“晋江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适当形式予以固化。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

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能源局、全国工商联: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推动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促进公平准入
1.在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中,选取具有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形成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重大项目清单。通过举办重大项目推介会、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开辟专栏等方式,向民营企业集中发布项目信息,积极引导项目落地实施。各地区对照上述举措,形成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项目清单并加强推介。(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工商联)
2.扩大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行规模,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
3.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科技攻关,牵头承担工业软件、云计算、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基因和细胞医疗、新型储能等领域的攻关任务。(责任单位: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4.提升民营企业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的供应能力,在全国县域范围内培育一批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5.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持续推出平台企业“绿灯”投资案例。(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6.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当地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行备案,开展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责任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
7.开展民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行动,提升民营企业质量技术创新能力。支持民营企业牵头设立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持续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提升民营企业先进测量能力。(责任单位: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
8.按照《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工信部企业函〔2023〕4号)要求,延长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期限至2023年底。加快合同款支付进度、运用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责任单位: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9.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分类采取行政处罚、督促整改、通报案例等措施,集中解决一批民营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等问题。支持各地区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中的应用。(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务院国资委)
10.修订出台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
二、强化要素支持
11.在当年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和次年1—5月汇算清缴期两个时点基础上,增加当年7月预缴申报期作为可享受政策的时点,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可按规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责任单位:税务总局、财政部)
12.持续确保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在6个工作日内,将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更新发布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民营企业更好防范跨境投资税收风险。(责任单位:税务总局)
13.延长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期限至2024年底,持续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商业银行接入“信易贷”、地方征信平台等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强化跨部门信用信息联通。扩大民营企业信用贷款规模。有效落实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制度。(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
14.将民营企业债券央地合作增信新模式扩大至全部符合发行条件的各类民营企业,尽快形成更多示范案例。(责任单位: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15.适应民营中小微企业用地需求,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联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责任单位:自然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16.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外,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气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免费延伸至企业建筑区划红线。(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
17.赋予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权,允许技术实力较强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单独或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自主评审。(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三、加强法治保障
18.清理废除有违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原则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保护和支持。(责任单位:司法部)
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在城市管理、生态环保、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分别明确不予处罚具体情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行政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指导意见》。开展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罚款事项专项清理,清理结果对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
四、优化涉企服务
20.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支持各地区探索以不同方式服务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数字化手段提升惠企政策和服务效能,多措并举帮助民营企业解决问题困难。(责任单位:全国工商联、国家发展改革委)
21.建立涉企行政许可相关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将中介服务事项纳入各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机构选择、费用支付、报告上传、服务评价等全流程线上办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22.加大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审计部门接受民营企业反映的欠款线索,加强审计监督。(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
23.全面落实简易注销、普通注销制度,完善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完善歇业制度配套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
24.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涉企政策制定和修订应充分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涉企政策调整应设置合理过渡期。(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营造良好氛围
25.分级畅通涉企投诉渠道,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开设涉企问题征集专题公告,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投诉建议系统上开设涉企问题征集专栏,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将涉企投诉事项纳入“12345”热线等政务服务平台,建立转办整改跟踪机制。持续开展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工作。(责任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工商联)
26.开展“打假治敲”等专项行动,依法打击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网络黑嘴”和“黑色产业链”。(责任单位: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全国工商联)
27.将各地区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国务院年度综合督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整改,对好的经验做法予以宣传推广。设立中央预算内投资促进民间投资奖励支持专项,每年向一批民间投资增速快、占比高、活力强、措施实的市县提供奖励支持。(责任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
2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先进标杆的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全国工商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科技部
中国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2023年7月28日

(三)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增强基本医疗保障能力,努力解除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后顾之忧,现就切实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筹资标准
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医药技术进步、医疗费用增长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2023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02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40元,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80元。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将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中央财政继续按规定对地方实施分档补助,对西部、中部地区省份分别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80%、6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省份分别按照一定比例补助。统筹居民医保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安排和使用,确保大病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稳步提升保障绩效。
二、健全待遇保障机制
全面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促进制度规范统一、待遇保障均衡,实施公平保障。优化待遇保障政策,增强普惠性兜底性保障,促进保障更加精准高效。继续巩固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在重点保障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居民医保年度新增筹资的一定比例用于加强门诊保障,继续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群众基层就医。健全门诊保障机制,统筹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保障、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等现有门诊保障措施,做好政策衔接,形成保障合力,加强保障能力。完善门诊慢性病用药保障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覆盖范围从高血压、糖尿病扩大到心脑血管疾病。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有条件的省份要继续夯实相关工作基础,稳步推进基本医保省级统筹。
三、扎实推进参保扩面
实施精准参保扩面,聚焦重点人群、关键环节,加大参保缴费工作力度,确保应参尽参。切实做好学生、儿童和新生儿、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参保工作,深度挖掘扩面潜力,动员更多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保。全面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创新参保缴费方式,积极推进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厅联办”“一站式”服务,提供多渠道便民参保缴费服务措施。各地医保部门要与当地税务、教育等部门加强协同,探索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压实各层级、各相关部门责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各地年度参保扩面工作成果与年度督查考核挂钩,探索促进连续参保缴费的约束措施。
四、推动医保助力乡村振兴
巩固提升“基本医疗有保障”成果,稳定实现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率达到99%以上,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坚决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底线。立足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和困难群众实际需求,优化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完善困难群众参保核查比对机制,健全参保台账,落实落细资助政策,确保应参尽参、应缴尽缴、应保尽保。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科学设定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标准,提高监测预警的时效性。加强部门间工作协同,常态化做好监测预警人员综合帮扶,积极引导慈善组织、商业补充保险、医疗互助等社会力量参与困难大病患者救助帮扶,推动形成多元化救助格局,整体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五、完善医保支付管理
扎实推进《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落地实施。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2023年12月31日前,要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建立健全全省统一、高效运转、标准规范的处方流转机制,推动省域内“双通道”处方流转电子化,提升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规范和强化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医保准入管理,并动态调整。综合考虑基金承受能力、临床治疗需求等因素,及时把符合条件的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按程序纳入当地医保支付范围。落实加强医用耗材医保支付管理有关要求,提升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按照《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要求,扎实推进支付方式改革,2023年底不少于70%的统筹地区开展实际付费。加强门诊支付方式改革和长期住院按床日付费政策研究,完善顶层设计。统筹做好医保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有关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相关任务目标。
六、抓好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
持续扩大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覆盖面,开展新批次国家组织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采,重点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国家集采以外的化学药、中成药以及神经外科、体外诊断试剂等药品耗材集采。规范化开展药品耗材集采协议期满接续工作。严格集采量执行,硬化供应量和使用量约束力,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医疗机构优先使用集采中选产品。持续完善医药集采平台功能,强化系统落地应用,持续提升药品耗材“网采率”,提升集采平台统一服务水平。
持续推进实施全国医药价格监测工程,开展重点品类药品和医用耗材常态化监测和监测预警,优化医药价格指数编制,推进招采与价格数据跨系统应用和综合治理。推动各省规范药品挂网、撤网工作,加强全国挂网药品价格信息共享和价格查询。做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评估。做好年度调价评估和动态调整工作。
七、加强医保基金监督管理
实施医保基金监管安全规范年行动。开展医保基金监管综合评价,做实基金常态化监管,持续开展飞行检查。深入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加强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和联合执法。全面推进医保智能监管、举报投诉管理、行政监管执法系统的应用。开展医保反欺诈大数据监管试点。持续推动医保基金监管执法体系改革,加强监管队伍和监管能力建设。持续加大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力度,开展医保基金监管领域廉洁文化建设三年行动。
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强化医保基金预算严肃性和硬约束。坚持资金投入和绩效管理并重,全面实施医保基金预算绩效管理,扎实开展医保基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等工作,做好医保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提高医保基金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做好医保基金风险预警分析,提高基金管理水平,强化基金风险防控。
八、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健全医保经办服务体系,大力推进服务下沉,不断提高基层服务覆盖面。全面落实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操作规范,持续深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落实基本医保参保管理经办规程,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流程,做好参保缴费动员,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居民医保缴费数据上传至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工作,持续开展重复参保数据治理。实施一批医保服务便民举措。持续优化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跨省通办”,积极参与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落实异地就医结算,强化跨区域业务协同机制,稳步提高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率,推进高血压、糖尿病等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县域可及。强化两定机构协议管理,落实费用监测和审核结算。通过医保经办系统练兵比武活动,提升经办队伍能力,提高经办服务水平。
九、深化医保信息平台和数据应用
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持续深化医保电子凭证、移动支付等便民服务应用,加快构建医保信息化惠民便民服务新生态。积极推进医保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建设,规范医保数据应用模式,进一步挖掘医保数据价值,强化数据赋能医保管理、服务、改革能力。
十、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保障、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各级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强化部门协同,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沟通,做好参保缴费、资金拨付、待遇落实、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要做实做细群众工作,针对群众关切,加大政策宣传与科普力度,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注重方式方法,多用会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重点做好对筹资和待遇政策的解读,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认真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做好舆情风险应对,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7月26日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就业〔2023〕1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促进消费持续恢复,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国管局
国家能源局
2023年7月20日
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
  汽车消费体量大、潜力足、产业带动作用强,促进汽车消费对稳定我国消费大盘、促进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为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优化汽车购买使用管理制度和市场环境,更大力度促进新能源汽车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优化汽车限购管理政策。鼓励限购地区尽早下达全年购车指标,实施城区、郊区指标差异化政策,因地制宜增加年度购车指标投放。
二、支持老旧汽车更新消费。鼓励各地加快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违规非标商用车淘汰报废。鼓励各地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等手段推动老旧车辆退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
三、加快培育二手车市场。各地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等政策措施。鼓励汽车领域非保密、非隐私信息向社会开放,提高二手车市场交易信息透明度,完善信用体系。合理增加对二手车平台企业的抽检频率,抽检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加强出口退税的政策辅导和服务,支持鼓励达到相关质量要求的二手车出口。
四、加强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落实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等政策措施。加快乡县、高速公路和居住区等场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引导用户广泛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和车网互动,鼓励开展新能源汽车与电网互动应用试点示范工作。持续推动换电基础设施相关标准制定,增强兼容性、通用性。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积极开展公共领域车辆换电模式试点,支持城市公交场站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和高速公路等交通干线加快推进换电站建设。
五、着力提升农村电网承载能力。合理提高乡村电网改造升级的投入力度,确保供电可靠性指标稳步提升。进一步加快配电网增容提质,提高乡村入户电压稳定性,确保农村地区电动汽车安全平稳充电。
六、降低新能源汽车购置使用成本。落实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的政策措施。推动居民小区内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推动对执行工商业电价的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动提供充电桩单独装表立户服务,更好满足居民需要。鼓励充换电设施运营商阶段性降低充电服务费,鼓励地 方对城市公交车辆充电给予优惠。到 2030 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七、推动公共领域增加新能源汽车采购数量。支持适宜地区的机关公务、公交、出租、邮政、环卫、园林等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鼓励农村客货邮融合适配车辆更新为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采购占比逐年提高。
八、加强汽车消费金融服务。加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持续深化车险综合改革,健全商业车险费率形成机制,支持保险公司开发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保险等创新产品。严格规范汽车金融市场秩序,不得向消费者强制搭售金融产品服务或违规收取不合理费用。
九、鼓励汽车企业开发经济实用车型。鼓励企业立足城乡不同消费群体需求,针对生产、生活、交通等使用场景,以及客货邮融合发展等组织模式,优化丰富高性价比的车型供给,为消费者提供多元化选择。
十、持续缓解停车难停车乱问题。鼓励各地有效扩大停车位供给,合理制定停车收费政策。新建居住区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相关标准要求配建停车位,提高老旧小区、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改造中的车位配建比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夜间道路停车位。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人员密集场所和景区加快立体 停车场、智慧车场建设和装备配置。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并抓好政策落实,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汽车企业、金融机构等开展汽车促销活动,不得出台地方保护的政策,避免恶性竞争,共同维护行业秩序,营造有利于汽车消费的政策和市场环境。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电子产品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就业〔2023〕1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有效促进电子产品消费,助力消费恢复和扩大,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关于促进电子产品消费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自 然 资 源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  务  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7月20日
关于促进电子产品消费的若干措施
电子产品消费是实物消费的重要品类。近年来,电子产品向数字化、智能化发展趋势明显,由“有”向“优”的消费升级潜力旺盛,但仍面临换机周期延长、部分群体渗透率偏低、回收渠道不畅等问题。2022 年以来,受行业周期、国际环境、产业链供应链等多因素影响,电子产品市场有所走弱,但仍表现出较强韧性。为完善高质量供给体系,优化电子产品消费环境,进一步稳定和扩大电子产品消费,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快推动电子产品升级换代
1. 加快电子产品技术创新。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推动供给端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促进电子产品消费升级。鼓励科研院所和市场主体积极应用国产人工智能(AI)技术提升电子产品智能化水平,增强人机交互便利性。依托虚拟现实、超高清视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电子产品创新能力,培育电子产品消费 新增长点。
2. 打造电子产品消费新场景。鼓励企业创新经营业态,提供主题空间打造、生活样板间展示、家电使用场景展示等一站式、体验式、定制化的家庭场景解决方案,推广家庭安防、智慧厨房、智能睡眠、健康卫浴、空气净化等应用场景。支持企业开展电子产品个性化设计、反向定制(C2M)、柔性化生产。
3. 着力消除电子产品使用障碍。加大科研领域对方言、特定口音的语音识别技术投入,优化“声控+语义识别”功能,扩大语音 识别技术覆盖面、便利度,降低农村居民、中老年居民使用门槛。落实好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专项行动方案有关举措,确保装机量较大的软件及时推出适老化版本。
  二、大力支持电子产品下乡
4. 持续推动家电下乡。有条件的地区可对绿色智能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等予以适当补贴,按照产品能效、水效等予以差异化政策支持。有序推进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提升农村用能电气化水平和可再生能源比重。因地制宜支持环保灶具、空气源热泵、燃气壁挂炉、太阳能热水器、家用储能设备等绿色节能家电推广使用。
5. 完善电子产品销售配送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统筹用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等相关资金,改造提升县乡家电销售服务网络。鼓励整合各方资源推动集约化配送,逐步降低大件家电配送、返修成本。
6. 开展绿色智能电子产品展销活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专项展销推广活动,在县乡合理布设智能家电展示体验店、开展下乡巡展等活动,提升产品知晓度和渗透率。鼓励电商平台开设绿色智能电子产品销售专区,通过积分奖励、信用评价等方式,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智能产品。
  三、打通电子产品回收渠道
7. 规范电子产品回收制度。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持续加强对二手电子产品收购企业的监督检查,相关情况及时向市场公开。加大对非法拆解电子产品、非法流通二手零配件的打击力度。
8. 推动集中回收、远程回收。积极推行“互联网+回收”模式,引导邮政、快递、物流企业阶段性降低个人寄送、回收二手电子产品成本。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加强对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重点项目的支持。
9. 合理保障电子产品回收临时场地需求。鼓励各地在社区、街道合理布置,阶段性增加临时回收点、临时转运堆场供给。
  四、优化电子产品消费环境
10. 切实加强隐私保护。加快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手机、智能家居、可穿戴设备等电子产品消费者信息保护政策,加快数据脱敏、合规利用的政策和行业标准制定,依法打击企业不当利用个人隐私行为。
11. 完善质量标准体系。持续推动绿色智能家电国家标准研制,完善绿色智能家电标准体系,积极开展认证。加快建立健全智能电子产品标准体系,实现不同类型、不同品牌的智能家居和可穿戴设备等电子产品互联互通。加强缺陷电子产品召回管理。加快推动商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
12. 营造绿色消费氛围。加强绿色节能理念的宣传,提升居民对超期服役家电危害性的认识,帮助算清“节能账”“经济账”“安全账”,开展绿色电子产品相关标识试点,积极引导消费者更换老旧家电、高能耗家电。
  各地要高度重视促进电子产品消费有关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系统谋划、明确责任分工、抓好贯彻落实。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推动政策尽快落地见效,促进电子产品消费持续恢复。

(六)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至全国所有产粮大县的通知(财金〔2023〕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各银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2023年重点工作有关要求,为推动提升我国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稳定种粮农户收益,支持乡村振兴,更好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现就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至全国所有产粮大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通过进一步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增强农业保险产品吸引力,在管理上要效率,在创新上要效益,助力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和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推动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自主自愿。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地区以及有关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保机构均应坚持自主自愿原则。自2023年起,各产粮大县有关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在物化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中自主自愿选择投保产品,但不得重复投保。
  (二)坚持稳妥有序。地方财政部门应综合考虑当地农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适应本地农业保险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将辖内产粮大县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纳入保险保障范围,允许村集体组织小农户集体投保、分户赔付,坚持稳字当头、稳妥有序,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强化预算约束,及时足额拨付保费补贴,循序渐进、因地制宜扩大政策实施范围。
  (三)坚持高质高效。地方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辖内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牵头责任,加强与农业农村、保险监管等有关单位以及承保机构协同,强化绩效导向,稳扎稳打、高质高效落实政策要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政策精准滴灌,推动实现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切实提升种粮农户政策知晓度和满意度。
  (四)坚持依法合规。保险监管部门要监督承保机构重合同、守信用,及时足额定损理赔,不得平均赔付、协议赔付。严禁虚构或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严禁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或者代领或者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严禁欺骗、误导、强迫或限制投保。
  (五)坚持风险可控。各地应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强化承保机构防范风险主体责任,坚持审慎经营,提升风险预警、识别、管控能力,强化风险减量管理,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同时,持续健全农业再保险和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形成农业风险闭环管控体系,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六)坚持创新赋能。鼓励各地探索开发符合当地特点和农户需求的农业保险创新产品,开展农业保险创新试点,推动农业保险与其他农村金融工具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在充分发挥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基础上,通过农业保险增信功能,提高农户信用等级,助力健全农村信用体系。同时,进一步夯实保单级大数据管理基础,不断提升农业保险信息化、科技化水平,有效规避道德风险。
  三、补贴方案
  (一)保险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保险品种为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其中,完全成本保险为保险金额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的农业保险;种植收入保险为保险金额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保障水平覆盖农业种植收入的农业保险。保险保障对象包括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等全体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实施地区为全国各产粮大县。具体作物品种和保险产品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结合辖内产粮大县种植实际情况和农产品特点确定。产粮大县范围根据上一年度中央财政奖励的产粮大县名单确定。
  (三)完全成本保险保障水平、种植收入保险保障水平原则上均不得高于相应品种产值的80%。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数据,以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数据为准。
  (四)补贴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有关规定执行,在省级财政保费补贴不低于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不含大连市)补贴45%,对东部地区补贴35%。
  四、保险方案
  (一)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农产品价格、产量波动导致的收入损失。
  (二)保险费率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承保机构公平合理拟定保险费率,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指导,并征求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农户代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意见。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
  (四)保险监管部门应监督承保机构加强承保理赔管理,对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都要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
  (五)承保机构应规范费用列支,在保障专业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持续加强费用管控,向成本管理要效益,确保农业保险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
  (六)承保机构应切实加强承保理赔信息管理,着重提高农户信息采集准确度,确保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保险赔款精准到达每一个受灾农户。
  五、其他事项
  (一)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23年7月30日前,将扩大政策实施范围相关资金申请报告及测算表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和各地报送的申请情况,于9月30日前下达当年扩大政策实施范围资金,并在下一年度统一结算。以后年度资金申请和结算程序及时间要求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扩大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保费补贴测算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3年7月7日

(七)国家税务总局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协调发展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衡量标准,要求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补齐短板、缩小差距,努力推动形成各区域各领域欣欣向荣、全面发展的景象。为深入贯彻落实协调发展理念,增强发展的平衡性、包容性、可持续性,促进各区域各领域各方面协同配合、均衡一体发展,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区域协同发展、城乡一体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平衡发展、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等四个方面,梳理形成了涵盖216项支持协调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一、支持区域协同发展税费优惠
为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和国土空间体系,国家在支持民族地区发展、推动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强边境地区建设,高质量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区域方面出台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民族区域税费优惠
1.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征或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
2.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西部地区税费优惠
4.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
6.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7.青藏铁路公司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
8.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9.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免征契税
10.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1.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边境地区税费优惠
12.边销茶销售免征增值税
13.边民互市限额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四)特定区域税费优惠
14.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5.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6.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
17.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摊销
18.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超税负部分免征
19.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免征增值税
20.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重点产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21.横琴、平潭实验区企业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22.横琴、平潭实验区企业销售货物免征消费税
23.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4.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差额免征个人所得税
25.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6.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
27.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摊销
28.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9.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0.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
31.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超税负部分免征
32.广州南沙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3.广州南沙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34.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和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超税负部分免征
二、支持城乡一体发展税费优惠
为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国家在支持城乡住房发展、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培植城乡产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出台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促进城乡住房发展税费优惠
35.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有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6.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37.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38.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免征印花税
39.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0.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税、印花税
41.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2.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3.改造安置住房免征相关印花税
44.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免征土地增值税
45.经营管理单位回购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免征契税
46.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7.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相关印花税
48.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免征土地增值税
49.回购经济适用住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免征契税
50.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51.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按照公益性捐赠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2.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按照公益性捐赠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53.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54.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55.公租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6.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相关印花税
57.签订公租房租赁协议免征印花税
58.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免征土地增值税
59.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二)加快城乡公共设施建设税费优惠
60.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61.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2.城市公共交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3.铁路、公路、飞机场跑道等公用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64.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5.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66.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不征耕地占用税
67.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6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69.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7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7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2.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7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三)培植城乡核心竞争力税费优惠
74.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5.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7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8.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9.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部分即征即退
80.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1.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2.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83.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84.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85.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86.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87.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88.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9.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0.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1.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2.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3.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5.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96.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7.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99.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100.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0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02.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03.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
三、支持两个文明平衡发展税费优惠
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在不断厚植现代化物质基础、夯实人民幸福生活物质条件的同时,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国家围绕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推进对外文化交流发展等方面出台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助力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税费优惠
104.图书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
105.对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
106.对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
107.对符合条件的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
108.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109.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110.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111.稿酬所得减计个人所得税
112.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征订凭证免征印花税
(二)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提升税费优惠
113.销售电影拷贝、转让电影版权、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农村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114.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115.收取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116.收取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117.文化场馆提供文化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18.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19.科普活动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20.符合条件的文化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21.符合条件的文化单位可享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
122.个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颁发的文化方面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23.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24.定期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促进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健全税费优惠
125.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26.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127.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8.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129.销售自主开发生产动漫软件增值税超税负部分即征即退
130.符合条件的动漫设计等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31.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132.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可享受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推进对外文化交流发展税费优惠
133.向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34.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135.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文化服务免征增值税
136.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文化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支持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税费优惠
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需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家围绕就业保民生、稳外资促对外开放、支持重组促要素流动、支持消费提振信心、支持灾后重建及化解纳税困难等方面出台多项税费支持政策,具体包括:
(一)促就业保民生税费优惠
137.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138.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
139.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140.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
14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14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14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4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14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146.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47.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14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149.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150.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15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52.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分档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53.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稳外资促对外开放税费优惠
154.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155.符合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
156.QFII和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免征增值税
157.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58.QFII和RQFII取得创新企业CDR转让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159.QFII和RQFII取得创新企业CDR转让差价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160.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61.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162.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63.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免征增值税
164.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165.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减免所得税
166.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免征增值税
167.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168.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减免所得税
169.香港市场投资者参与股票担保卖空涉及的股票借入、归还暂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170.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免征增值税
171.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172.香港市场投资者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收益减免所得税
173.境外机构投资者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支持重组促要素流动税费优惠
174.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
175.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176.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177.非货币性资产对外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178.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79.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80.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发生房地产转移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81.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过程中减免印花税
182.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免征个人所得税
183.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免征个人所得税
18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支持消费提振信心税费优惠
185.个人销售住房减免增值税
186.个人转让自用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187.职工取得单位低价售房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188.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
189.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190.个人购买安置住房免征印花税
191.个人购买安置住房减征契税
192.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改造安置住房减免契税
193.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减征契税
194.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减半征收契税
195.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196.居民换购住房退还个人所得税
197.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征收个人所得税
198.个人租赁住房免征印花税
199.个人出租住房减征增值税
200.个人出租住房减征房产税
201.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征房产税
203.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征增值税
204.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05.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206.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五)支持灾后重建及化解纳税困难税费优惠
207.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
208.纳税困难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09.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予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10.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211.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12.对受灾而停止使用的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213.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期间免征房产税
214.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可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215.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可申请退还车船税
216.捐赠受灾物资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附件:1.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2.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八)国家税务总局支持共享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共享发展是“五大发展理念”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共享发展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根本价值导向。共享发展是集全民共享、全面共享、共建共享与渐进共享于一体的科学发展理念,其实质是以人民为中心,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为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增强发展动力,增进人民团结,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推进乡村振兴、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缩小收入差距、推动共同富裕四个方面,梳理形成了涵盖182项支持共享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一、推进乡村振兴税费优惠
为扎实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快探索拓宽先富带后富、先富帮后富的有效路径,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国家在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产品生产流通、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等方面出台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税费优惠
1.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2.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5.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6.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7.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8.农村烈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9.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1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1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4.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1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费优惠
16.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7.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8.出租国有农用地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9.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2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
2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23.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4.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三)促进农产品生产流通税费优惠
25.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6.进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饲料免征增值税
27.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28.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29.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30.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31.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2.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33.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3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36.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7.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38.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39.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
40.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1.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2.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43.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费优惠
44.“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45.“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46.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7.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48.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9.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税费优惠
50.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燃气电力热力及生物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
51.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纤维板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90%
52.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和工业级混合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53.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54.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的纤维板等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5.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56.农村污水处理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57.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税费优惠
58.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59.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60.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61.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62.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63.保险公司农业大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
64.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65.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6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67.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68.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69.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70.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1.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72.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3.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74.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75.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税费优惠
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生活的平等权利,保障经济主体参与经济发展的公平机会,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国家在减免各类主体税费负担、鼓励公益服务等方面出台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减免各类主体税费负担税费优惠
76.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7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征增值税
78.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79.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80.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8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82.小型微利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83.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84.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85.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86.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87.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88.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89.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90.减轻困难群体参保缴费负担
9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9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
93.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鼓励公益服务税费优惠
94.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
95.法律援助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96.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97.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8.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99.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缩小收入差距税费优惠
为缩小居民生活水平差距,加快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推动形成橄榄型社会,国家在鼓励三次分配、减轻个人收入负担等方面出台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鼓励三次分配税费优惠
100.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101.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102.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103.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
104.境外捐赠人捐赠慈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05.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社会福利、公益事业不征土地增值税
106.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107.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
108.无偿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行为无需视同销售缴税
(二)减轻个人收入负担税费优惠
109.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
110.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
111.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112.继续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113.大病医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114.住房贷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115.住房租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116.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117.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四、推动共同富裕税费优惠
为扎实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逐步实现公共服务优质共享,国家在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共服务发展、绿色城市建设、养老家政事业、医疗卫生事业、文化体育事业、教育托育事业、基本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出台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税费优惠
118.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119.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0.城市公共交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1.铁路、公路、飞机场跑道等公用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122.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3.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24.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市政公共服务发展税费优惠
125.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26.公共交通车船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127.“三北”地区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28.“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厂房免征房产税
129.“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30.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
131.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绿色城市建设税费优惠
132.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133.符合条件的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134.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135.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6.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137.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38.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139.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140.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排放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141.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142.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143.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免征水资源税
144.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四)养老家政事业税费优惠
145.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146.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
147.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免征增值税
148.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49.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150.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51.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52.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53.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5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55.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免征契税
156.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五)医疗卫生事业税费优惠
15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158.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159.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160.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61.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62.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63.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64.“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六)文化体育事业税费优惠
165.文化场馆提供文化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66.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67.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168.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房产免征房产税
169.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70.符合条件的企业大型体育场馆房产减半征收房产税
171.符合条件的企业大型体育场馆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教育托育事业 税费优惠
172.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173.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17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75.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76.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77.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178.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八)基本公共服务税费优惠
179.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免征契税
180.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
18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82.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附件:1.支持共享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2.支持共享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四、新规解读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案例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之一是企业开展的项目属于研发活动范畴。从政策执行情况来看,研发活动的判断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是准确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难点。为推动解决这一问题,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提请专家鉴定的项目中,挑选了3个典型案例,并详细解释判断依据,帮助纳税人和税务人员更好地理解研发活动特征。
案例1:机电伺服电子助力器
一、企业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研发目标和内容
企业分析国内外电子助力制动系统的现状以及汽车智能化和电动化技术的发展前景,提出了该项目研发目标,使制动系统在具备足够制动效能的基础上,实现比现行标准更快的响应速度、更精确的制动压力控制及主动制动能力。在电动及混动车型上,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解耦能力,能够配合再生制动,提高制动能量回收效率。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汽车关键零部件技术”。
(二)企业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和技术创新点
企业认为该项目的核心技术包括基础助力踏板支撑感、能量回收过程中车辆减速度平顺性、无真空制动助力情况下的刹车助力、其他软硬件技术等。技术创新点包括通过系统及算法开发、电控软件及硬件开发、机械结构开发以及系统集成验证等设计开发,达到项目设定的六大功能;具有十个“创新点”、两个“先进性”,显示了技术上的创新性和先进性。
(三)已达到的技术指标
通过项目研发,企业认为基本实现了目标提出的六项技术指标,且六项技术指标数值(或数值范围)与目前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指标数值(或数值范围)比较,显示本项目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二、专家鉴定情况
该项目经提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认为属于研发活动。专家判断的理由如下:
(一)项目具有明确创新目标
该项目的目标是为了使制动系统在具备足够制动效能的基础上,实现比现行标准更快的响应速度、更精确的制动压力控制及主动制动能力,属于“突破现有的技术瓶颈”的情形。实施过程中,实现了****+****+****的技术组合,3-box制动解决方案,使制动系统在具备足够制动效能的基础上,还具备比现行标准更快的响应速度、更精确的制动压力控制及主动制动能力六项功能;掌握了基础助力踏板支撑感、能量回收过程中车辆减速度平顺性、无真空制动助力的情况下的刹车助力、其他软硬件技术四大关键技术;所实现的制动效能与响应速度、制动压力控制及主动制动能力、解耦能力、制动能量回收等六大技术指标数值(或数值范围)与目前国内外同类产品六大技术指标数值(或数值范围)比较,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二)项目具有系统组织形式
1.项目由研发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专家会议讨论确定,并经董事会会议决议立项通过。
2.项目由研发部门组织实施,由包括电路、传感器、机械、算法设计,以及测试、试验(台架、整车)等方面人员参加,组成的研发团队配置合理、专业齐全、分工明确。
3.企业现有的技术积累、技术装备、设施等软硬件,满足研发必备条件和能力。
(三)研发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项目对三年实施期间从“资料吸收、产品设计开发”到“小批量试制生产”的研发进度进行规划,对每个阶段进行必要的测试、改进和提高,在不断试错过程中逐步达到预期的技术指标。项目结束后聘请专家进行验收,并已获得通过。
(四)项目的佐证资料情况
企业已就该项技术提出专利申请。
综上所述:该项目立项依据充分,项目研发内容和目标明确,技术上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创新性。项目已按要求完成和验收,达到预期效果,并已向专利部门提出申请。专家鉴定该项目属于研发活动,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请注意,以上鉴定结论是基于当时的技术水平作出的判断,随着技术发展可能发生变化。
案例2:智能**多功能办公桌
一、企业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研发目标和内容
针对市场上办公桌的传统办公单一属性,企业认为“智能**多功能办公桌”项目的研发目标旨在办公智能化、舒适度等方面实现突破性的创新。
(二)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和技术创新点
“关键技术”“创新点”“技术指标”等介绍内容,均笼统地描述为“包含***功能”“实现***功能”。
(三)拟达到的技术指标
未设定定量的技术指标。
二、专家鉴定情况
该项目提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判断该项目不具有创新性,不属于研发活动。主要理由如下:
(一)项目目标没有体现创新性
“智能**多功能办公桌”项目是将现有成熟产品“办公桌”“旋转式抽屉”“USB接口”“电源插座”“LED灯”等组件简单组合,这些组件在当下市场中已经是十分成熟的工业产品。项目的整体设计方案属于对现有成熟工业化产品的简单组合。
(二)项目组织实施的关键材料缺失,系统性体现不足
项目技术路线未从技术实现的路径角度充分论证,仅简单介绍为“立项可行性分析——总体设计——技术方案与加工工艺确认——样品制作……”,实施过程中未制定定量的技术指标。
(三)项目实施过程缺乏实验记录,无法证明研发结果不确定性
项目完成情况仅简单描述为“按照立项要求完成,且实现了相应技术目标”,未提供任何相关实验测试记录、性能数据、产品照片等佐证材料。在未设定定量的考核指标前提下,结论描述为“各项参数均已达标,满足立项设计要求”。
综上所述:该项目不具有创新性,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款“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第4项“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的情形,不是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无法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案例3:微信社群粉丝经营平台
一、企业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研发目标和内容
随着业务发展和群规模的不断扩张,企业发现运营人员承压、服务相应不足,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逐渐浮现,希望通过粉丝经营平台实现会话监测、引入AI客服,减轻运营压力、提升响应水平、保障运营安全。在企业微信社群粉丝经营平台项目的开发过程中,会话存档部分使用了Kafka消息队列,有效解决了大批量会话存档以及分发给数据室备份等并发问题,同时增强了系统的稳定性与实时性能。为了增加系统可靠性的要求,开发团队进一步优化了会话存档相关流程,以及为保证数据稳定,实时使用Kafka将数据发送给数据室,保证数据可靠性。
(二)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和技术创新点
该项目在开发过程中运用了诸多新技术,如:
1.ACS云技术:多可用区架构部署、快速交付、弹性扩容,提升运维效率及核心竞争力。
2.数据传输安全技术:敏感信息使用国密算法进行加密传输,定时漏洞扫描,数据多渠道备份,多维度保障系统安全。
3.数据保障技术:业务数据会基于重要程度进行入库,使得数据能够沉淀并保障数据安全,数据库层面主备共存,保证数据安全可靠保存。
(三)拟达到的技术指标
未设定定量的技术指标。
二、专家鉴定情况
该项目提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认为该项目不具有创新性,不属于研发活动。主要理由如下:
(一)项目目标没有体现创新性
该项目是企业微信平台的简单应用开发,目标是实现会话监测、引入AI客服,减轻运营压力、提升响应水平、保障运营安全等。这些目标与当前市场上多类型的在线客户社群管理相似,缺乏明确的创新性。
(二)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属于现有成熟技术
该项目前端技术采用微信小程序技术框架,后台技术涉ACS云技术、数据加密、数据传输等现有技术,同时基于Redis和Kafka实现快速的消息订阅与分发,上述技术是较为成熟软件技术框架和PAAS服务,可用性和易用性已经得到充分论证,在实践中基本不存在技术风险。该项目主要是运用现有成熟技术对业务流程的改变,不能体现技术创新性。
(三)研发结果没有体现不确定性
该项目作为企业微信应用开发,属于运用现有信息技术进行的常规软件相关活动,活动的结果事先具有确定性。同时研发结果的性能指标主要由其依赖的ACS节点数量、Redis框架和Kafka框架决定,而项目自身的主要工作内容对最终性能影响不大,并未体现研发结果不具确定性的特点。
综上所述:该项目不具有创新性,是“运用已知方法和现有软件工具进行商业应用软件和信息系统的开发”,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款“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第2项“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的情形,不是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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