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税法速递河南省律师协会财政和税收专业委员会

2021-06-11 14:50:37 来源: 浏览: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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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简介

二、要闻播报

(一)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十组税收数据反映2020年中国经济稳定恢复、好于预期

(二)全国新办涉税市场主体达279.2万户,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将为市场主体的增加带来机会

三、新法概览

(一)《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

(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

(五)《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

(六)《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

(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四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15

四、司法案例

二、要闻播报

(一)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十组税收数据反映2020年中国经济稳定恢复、好于预期

第一组数据:全年税收收入下降2.6%,圆满完成财政预算安排的税收收入目标。2020年,全国税务部门组织的税收收入(已扣除出口退税)完成136780亿元,同比下降2.6%,圆满完成财政预算安排的税收收入目标。从全年走势看,税收收入增速自3月份“触底”后连续9个月回升,反映了我国经济复苏向好的势头,但受疫情和落实减税降费影响,全年税收收入下降2.6%。“十三五”时期,全国税收收入完成65.7万亿元,比“十二五”时期增加18.5万亿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财力保障。

第二组数据: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75.5%,比2019年提升1.7个百分点。2020年,税务部门组织的税收收入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预计为75.5%,比2019年提升1.7个百分点。与“十二五”末的2015年相比,2020年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提升了2.9个百分点,显示“十三五”时期税收为国聚财职能持续增强。

第三组数据:全年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保费收入3.8万亿元,为民生发展提供了保障。2020年,税务部门认真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自2020年11月份起,社保费已全部由税务部门征收,各级税务部门在维持征收方式稳定的同时,不断优化缴费服务,为广大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自助”等多种缴费渠道,便于缴费人申报缴费。2020年,全国税务部门组织社保费收入3.8万亿元。

第四组数据:全年新增减税降费预计超2.5万亿元,圆满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为企业减负目标。2020年,党中央、国务院继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税务部门不折不扣加以落实,前11个月累计新增减税降费23673亿元,全年预计超过2.5万亿元,可圆满完成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全年为企业减负目标。“十三五”时期,全国新增减税降费预计超过7.6万亿元,一系列实打实的减税降费政策切实减轻了企业税费负担,增强了企业获得感,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

第五组数据:税收收入占GDP比重下降约0.82个百分点,企业税费负担进一步减轻。2020年,随着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减税政策落地,我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税收收入占GDP比重预计降至15.2%左右,较2019年继续回落约0.82个百分点。

第六组数据:全国企业销售收入增长6%,企业生产经营逐期向好。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6%。分季度看逐季回升,一季度受疫情冲击同比下降17.6%,二季度由负转正增长9%,三季度保持回升态势增长12.4%,四季度进一步提速增长15.7%。31个省份中29个省份销售收入实现正增长。企业生产经营稳定向好,我国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中率先控制住疫情、率先复工复产、率先实现经济正增长,预计成为全球唯一实现经济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

第七组数据:高技术产业销售收入增长14.7%,新动能发展潜力加速释放。2020年,全国高技术产业保持较快增长态势,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4.7%,增速快于全国企业平均水平8.7个百分点。其中,以信息服务、电子商务为代表的高技术服务业,自4月份以来,连续9个月同比增幅超过20%,全年累计增长23.6%,显示新动能发展潜力加速释放,新经济持续茁壮成长。

第八组数据:重点税源企业研发支出增长13.1%,创新发展形势持续向好。2020年,受益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全国重点税源企业研发支出预计同比增长13.1%,其中,制造业增长9.6%,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长25.3%,均保持向好的创新发展势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33万户企业购进高技术设备和高技术服务金额同比增长15.8%。“十三五”时期,重点税源企业研发支出保持两位数以上的较快增速,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增添了强大后劲。

第九组数据:全年新办涉税市场主体1144万户,高于前两年水平,市场活力稳步增强。2020年,全国新办涉税市场主体达到1144万户,比2019年增长10.1%,显示国家支持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市场活力快速恢复。“十三五”时期,全国新办涉税市场主体累计达5745万户,其中2020年新办数量明显高于2018年、2019年。

第十组数据:全年办理出口退税14549亿元,有力支持稳外贸。2020年,税务部门推行无纸化、“非接触式”、“容缺办理”等便利举措,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正常退税业务办理平均时间比2019年提速20%,全年办理出口退税14549亿元,有力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为外贸稳定恢复发挥了重要支持作用。“十三五”时期,全国累计办理出口退税70736亿元,比“十二五”时期增加16453亿元,有力促进了外贸出口稳定增长。

围绕上述十组数据,我们专门制作了生动形象的图表,会后发给大家,方便大家更好理解把握和报道。

(二)全国新办涉税市场主体达279.2万户,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将为市场主体的增加带来机会

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全国新办涉税市场主体达279.2万户,同比增长86%,比2019年同期增长34.9%,两年平均增长16.1%。

新办涉税市场主体不断增加,其背景是经济稳定恢复,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达249310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18.3%。“经济快速增长带来市场主体活跃,是我国‘十四五’时期开局良好的体现。同时,良好的经济增长态势也释放出了积极的市场信号,从而带动了投资增长、新办涉税主体增加。”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

我国持续实行减税降费、扩大债务规模、财政资金直达基层等多项积极的财政政策以及稳健的货币政策,有力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李旭红认为,市场主体增加是因为有市场空间,政府投资因产业链的关联性带动相关产业及市场主体活跃度上升,新办涉税市场主体增加就是直接体现。

“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近年来,作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的关键之举,减税降费、‘放管服’改革等一系列政策红利持续释放,新办涉税市场主体不断增加。”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说。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我国进一步优化和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突出强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在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减免力度,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通过提升政策实施效果,企业有更多获得感。四川乐山市华维施建材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材料销售的小微企业,这家“年轻”的公司于2021年1月开办,自开办以来,该公司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微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收优惠共计4.31万元。“没想到作为一家新办企业能享受这么多优惠政策。”华维施建材公司负责人彭智慧表示,公司将利用减免的税款进一步优化自身条件、提高企业竞争力,焕发企业生机与活力。

三、新法概览

(一)《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部署要求,以及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现就划转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闲置费由自然资源部门向缴纳义务人(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文书,并向税务部门推送《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费源信息。缴纳义务人依据《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开具缴费凭证。土地闲置费申报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二、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申报期限和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三、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通过信息共享和规范表证单书,实时推送费源信息、征收信息,及时开展征管信息比对,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四、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原执收(监缴)单位和税务部门要加强部门协同,做好征管资料交接、欠费金额确认等工作,确保征收工作有效衔接、欠缴费款及时入库。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拒不缴纳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六、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项目,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

七、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各地可与其他项目合并申报资料、简并申报流程。

八、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推进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持续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九、省级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可依据本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各级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协同共治合力。各地在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确保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平稳有序落实。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21年5月12日

(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五、本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5月12日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严格落实过渡期内“四个不摘”的要求,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

【适用行业】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

【适用活动】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

【适用主体】

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三、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适用主体】

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四、多业经营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判定

【适用主体】

既有制造业收入,又有其他业务收入的企业

【判定标准】

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为制造业企业。制造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50%的,为其他企业。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五、10月份预缴申报可提前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1.从2021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不需报送税务机关),该表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2.企业也可以选择10月份预缴时,对上半年研发费用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五)《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

为帮助伤残人员康复或者恢复残疾肢体功能,现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6.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二、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21年4月2日

(六)《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为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就继续执行有关契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十一、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自执行之日起,企业、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符合本公告规定但已缴纳契税的,可申请退税;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6日

(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四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1〕5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4号),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单将于2021年5月18日到期。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对上述商品延长排除期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附件所列79项商品,延长税委会公告〔2020〕4号规定的排除期限,自2021年5月19日至2021年12月25日,继续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

  附件: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四次排除延期清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1年5月16日

四、司法案例

当司法拍卖遇到破产?拍卖所涉税款如何缴纳?

(一)案情描述

甲公司因欠付银行贷款未偿还,被银行诉诸法院并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将甲公司名下二宗土地拍卖,法院对外发布的拍卖公告中明确,因拍卖所产生的所有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乙公司以最高价1.4亿拍得该二宗土地,乙公司拍得土地后因土地局要求提供完税证明而未办理过户,在此期间,甲公司因资不抵债,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要求甲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对甲公司是否有税收债权进行债权申报,甲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经核对甲公司其他欠税及因本次拍卖所产生的税款、滞纳金等一并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管理人经初审后认为,该二宗土地系拍卖成交,拍卖公告明确约定所有税费均由买受人即乙公司承担,该部分不属于甲公司债务,对税务机关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而同时买受人乙公司认为税务机关对因拍卖产生的土地增值税部分有异议,认为甲公司已破产,存在帐目不清、帐册不全的现象,应当适用核定征收。甲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无论拍卖公告如何约定,均不能改变甲公司纳税义务人的身份,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无法律依据,故向甲公司破产受理法院提起了债权确认之诉,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该争议系纳税争议,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驳回了原告税务机关的起诉,税务机关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定破产人欠缴的税款是破产财产依法清偿的债务之一。甲公司作为纳税主体并未对税务机关的征收行为申请复议,因此税务机关在作为纳税主体的公司破产后对公司欠缴税款依法申报债权不被管理人确认后,提起破产债权之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驳回税务机关的起诉不当。拍卖公告约定不能改变纳税义务人身份,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该案一审法院仍在审理当中。

(二)发还重审裁定

国家税务总局荥阳市税务局、康达精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豫民终1286号

案  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裁判日期: 2020年12月22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民终128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国家税务总局荥阳市税务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索河路东段。

负责人:马杨海,该税务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莉,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康达精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广武镇广古路西段。

诉讼代表人:康达精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姚卫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瑜,女,康达精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天依,女,康达精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河南新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广武镇广古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军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勋,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荥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荥阳市税务局)与被上诉人康达精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公司)、一审第三人河南新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润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0)豫01民初7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荥阳市税务局上诉请求:荥阳市税务局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是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本案经法院拍卖的土地系康达公司名下土地,康达公司作为土地转让方系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该纳税义务人身份系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因为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者法院拍卖公告而改变法律对纳税人身份的确认。一审中康达公司对其纳税人的身份不持异议,只是辩称税款不应由其承担。康达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荥阳市税务局即使是税务征管机关,也应当依法对康达公司在破产前所欠税款、滞纳金等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而不能再通过行政征管程序向康达公司征收税款。另,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中恒定为被申请人或被告,荥阳市税务局作为行政机关,在该程序中无法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对康达公司破产债权不作出裁判,纳税义务人又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将导致国家税款无法征收的结果。综上,一审法院混淆了债权申报与纳税争议,裁定驳回荥阳市税务局的起诉错误,应当撤销一审裁定。

康达公司辩称,荥阳市税务局主张的与土地拍卖有关的税款,经合法有效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该部分税款的实际承担人应当是本案的第三人新润公司,管理人对荥阳市税务局提出的这部分债权不予确认正确。

新润公司述称,新润公司作为案涉土地的买受人,虽然不是法定的纳税主体,但已经依法代缴完毕案涉土地因司法拍卖交易产生的所有税款,荥阳市税务局不顾康达公司已经破产及用于清偿破产债权的财产较少的事实,主张超出法律范围的税款,采取一个就高不就低的方式来征收案涉土地交易税款,既不合法也不公平。荥阳市税务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依法驳回。

荥阳市税务局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荥阳市税务局对康达公司破产债权中享有优先债权28793028.73元(其中增值税440元、城建税22元、教育费附加13.2元、地方教育附加8.8元、印花税-3534.71元、土地增值税27346643.06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330436.38元)、税收滞纳金(城镇土地使用税)801290.32元确认为普通债权;2.诉讼费用由康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康达公司因相关纠纷,其名下三宗土地(土地证号分别为荥国用2014第0033号、荥国用2014第0034号、荥国用2014第00**)经法院拍卖,新润公司以最高价148467800元拍得三宗土地;2019年2月1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康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向荥阳市税务局下发通知,通知荥阳市税务局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荥阳市税务局向管理人复制了康达公司取得三宗土地的相关原始成本票据,计算出康达公司因拍卖三宗土地需要缴纳各项税费共计46981328元,并以此向管理人申报该项债权。管理人在审核后向荥阳市税务局下发《债权初步审核函》,对荥阳市税务局申报的增值税4967990.48元、城建税248399.52元、教育费附加149039.71元、地方教育附加99359.81元、印花税70694.19元、土地增值税38825827.82元、城镇土地使用税2085774.3元、滞纳金1033183.01元等相关税款认定为应由新润公司承担,不属于康达公司之债务;管理人下达该审核函后,一直与荥阳市税务局沟通,认定税款应由新润公司缴纳,也与新润公司一起到荥阳市税务局沟通税款缴纳事宜;2020年6月12日,管理人向荥阳市税务局发函,新润公司就拍卖土地缴纳了部分税款,管理人要求荥阳市税务局核实新润公司是否已缴纳完毕应纳税款,荥阳市税务局经系统核实,康达公司缴纳了部分税款,荥阳市税务局于2020年6月15日给管理人予以核实回复;荥阳市税务局于2020年7月3日收到管理人回复,对未足额缴纳部分税费确认不承担;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康达公司属于征管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康达公司管理人以拍卖公告约定应由新润公司交税为由对债权不予确认错误,拍卖公告仅是对税负的实际承担人作了约定,不能改变税收法律对纳税义务人的认定,对于拍卖公告约定谁来承担税负属于康达公司与新润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荥阳市税务局无关,故对管理人不予确认债权提起诉讼。

诉讼中,荥阳市税务局变更诉讼请求:1.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之印花税-3534.71元为0元;2.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之城镇土地使用税1449436.38元为70704.22元;滞纳金801290.32元变更为21794.58元。事实与理由:印花税申报金额计算有误,该印花税已缴纳;康达公司管理人已确认土地使用税金额1378732.1元、滞纳金70704.22元,故诉请土地使用税变更为70704.22元、滞纳金变更为21794.58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庙李信用社与康达公司、赵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作出的(2015)郑民四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庙李信用社的申请,我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康达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荥国用2014第**、第**、第**),由买受人新润公司在网络平台上参加竞买并以最高价148457800元竞得,一审法院已向新润公司送达《拍卖成交确认书》。该《拍卖成交确认书》主要载明:买受人新润公司2017年4月25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最高价竞得拍卖标的物,河南省××××村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荥国用(2014)第0033号、荥国用(2014)第0034号、荥国用(2014)第0035号),成交价为148457800元。买受人在拍卖前已认真阅读《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公示材料,自愿履行相关规定。买受人已向拍卖人支付全部拍卖款项,拍卖人已向买受人办妥标的物交接手续,并交付标的物。对拍卖标的的过户、违章记录处理、过户费用、其他所涉税、运输费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对由此造成的无法过户与拍卖人无涉。新润公司在该《拍卖确认书》上盖章确认。2、康达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村土地使用权(土土地证号:荥国用(2014)第0033号、荥国用(2014)第0034号、荥国用(2014)第00**现已过户到新润公司名下。3、2019年2月15日,一审法院作出(2017)豫01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郑州昌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康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指定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担任康达公司管理人。2019年5月20日,康达公司管理人向荥阳市税务局发出《通知书》,通知荥阳市税务局于2019年7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019年7月18日,康达公司管理人向荥阳市税务局发出《债权初步审核函》(康达管审初字第159号),对荥阳市税务局申报的债权46981328元(其中本金46049676.56元,违约金931651.44元),初步审查结果为待确认,理由:荥阳市税务局申报债权中部分费用及其他所涉税、费,按照拍卖公告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应当由买受人自行负担,不属于康达公司之债务。2019年12月8日,康达公司管理人向荥阳市税务局发出《债权初步审核函》(康达管审初字第159-2号),对荥阳市税务局申报的债权46981328元(其中本金46049676.56元,违约金931651.44元)中的部分金额予以确认,确认金额2411701.76元(其中优先债1632205.48元,劣后债权779496.28元),对于申报的其他债权不予确认,理由:荥阳市税务局申报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均为拍卖土地的税、费,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康达公司涉案土地使用权过户所涉及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新润公司自愿承担,就上述各项税费荥阳市税务局应直接向新润公司主张,不属于康达公司债务,故康达公司管理人不予确认。

郑州中院认为:当事人之间争议为:荥阳市税务局对涉案土地拍卖过户交易确定的纳税义务人是否适当、对涉案土地拍卖过户交易确定的征税标准是否适当。以上系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的争议。依法纳税是企业和公民应尽法定义务,依法依规征税是税务机关应尽法定职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可以按照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申辩权;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决定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故税务机关征税行为是其作为国家机关的履职行为,具有强制性。如果相对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发生争议,应当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因征税行为产生的税务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应驳回荥阳市税务局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国家税务总局荥阳市税务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纳税人的主体确认应当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确认。税收管理法规对于各种税收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主体。《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本案经法院拍卖的土地系康达公司名下土地,康达公司作为土地转让方系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相应税费。在网络司法拍卖中通过拍卖公告确定税费由买受人承担,仅是土地使用权所有人与买受人之间对税费缴纳实际承担主体的约定,并未改变税费承担的法定义务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破产人欠缴的税款是破产财产依法清偿的债务之一。康达公司作为纳税主体并未对荥阳市税务局的征收行为申请复议,因此荥阳市税务局在作为纳税主体的康达公司破产后对康达公司欠缴税款依法申报债权不被管理人确认后,提起破产债权之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驳回荥阳市税务局的起诉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初744号民事裁定书;

二、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红芬

审判员 孙艳梅

审判员 刘宇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潇潇

本期税法速递编写小组

总编:李曙衢

审核:秦三宽

编辑:张琳莉 电话:18639008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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