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税法速递

2021-05-10 15:47:12 来源: 浏览:2597


河南省律师协会财政和税收专业委员会


0二一年五月


一、编写律师简介

二、要闻简报

(一)国家税务总局启动第3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

(二)国务院常务会议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作出更细致的安排

(三)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收尾

(四)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持续推进网络提速降费,更多惠企利民等事项

(五)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化东西部协作和定点帮扶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六)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

三、新法新规汇编

(一)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三)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四)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

(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八)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1B版的通知 税总函〔2021〕77号

(十)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21)16号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十三)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

四、律师观点

五、委员案例

二、要闻简报

(一)国家税务总局启动第3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

4月1日,第3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即将拉开帷幕。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韩国荣介绍了今年税收宣传月有关情况。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开启之年。税务总局将第3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主题定为“税收惠民办实事 深化改革开新局”,一方面将税收宣传月活动作为全国税务系统庆祝建党100周年、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抓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举措;另一方面以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为契机,深入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助力开局“十四五”。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是税收宣传月的启动仪式,后续,各级税务机关还将开展一系列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韩国荣介绍。

一是聚焦宣传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税务总局将组织开展“深化改革 优化执法 改进服务”系列宣传活动,系统回顾党的十八大以来税收征管改革的发展历程及成就。

二是聚焦宣传各项便民办税缴费服务措施。今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着重突出“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宣传好各项便民利民惠民服务措施,着力解决办税缴费堵点、难点、痛点问题。

三是聚焦宣传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做法。宣传税务部门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及“十四五”规划涉税任务的举措,解读好继续实施和新出台的优惠政策,解读好税收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创新做法和成效。

四是聚焦宣传税收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成果。开展“讲述决胜全面小康的‘税月’故事”活动,展示税务系统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做法及成效;开展“助力开放 国际共赢”宣传活动,在国际舞台上展示中国税务的责任与担当。

五是聚焦税法宣传普及教育。税务总局将组织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务人讲税法”活动,利用“青少年税法学堂”网站开展税法宣传,提高公众对税法的知晓度和遵从度。

今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期间,税务总局准备再推出12条便利化改革措施,计划在7月1日前使80%便民服务措施落实到位,年底前100项措施全部落实到位,让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满满。

(二)2021年3月3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作出更细致的安排明确将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先进制造业

会议明确,将加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并将个体工商户纳入优惠政策范围,从今年1月1日起至明年底,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进一步降低实际税负。

从今年4月1日起至明年底,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

从今年4月1日起,将运输设备、电气机械、仪器仪表、医药、化学纤维等制造业企业纳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范围,实行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上述政策加上已出台税收优惠政策,预计今年全年新增减税超过5500亿元。

会议强调,在落实减税政策的同时有序合理压减非税收入,坚决防止各种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负担。要多用公平普惠的政策和改革,使市场主体更大受益,提升活跃度。引导地方利用财政收入恢复性增长合理降低政府杠杆率,防止盲目铺新摊子,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三)李克强对全国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作出重要批示强调进一步压实责任 因地制宜、因企施策全面扎实做好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收尾工作

(四)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持续推进网络提速降费,更多惠企利民等事项在持续推进网络提速降费、提升网络和服务质量的实际行动中,运营商不遗余力贯彻落实,2020年提速降费让利约460亿元,2021年还将进一步推动网络提速降费,提升网络和服务质量,大力推进5G和千兆光网建设应用,同时网络降费、技术赋能助力中小企业发展。

(五)2021年4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化东西部协作和定点帮扶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时强调,全党要弘扬脱贫攻坚精神,乘势而上,接续奋斗,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这一重要指示阐明了东西部协作和定点帮扶工作的战略意义和任务要求,为我们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了基本遵循,更进一步激发了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投身乡村振兴的豪情壮志。

(六)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和促进公平竞争提供法治保障。


三、新法新规汇编

(一)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直播营销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商业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平台,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提供直播服务的各类平台,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

本办法所称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营销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直接向社会公众开展营销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的专门机构。

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定义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遵守商业道德,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良好网络生态。

第四条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公安、商务、文化和旅游、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教育培训等工作机制,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直播营销平台

第五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备案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六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直播内容管理专业人员,具备维护互联网直播内容安全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七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开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间运营者签订协议,要求其规范直播营销人员招募、培训、管理流程,履行对直播营销内容、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义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制定直播营销商品和服务负面目录,列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禁止网络交易、禁止商业推销宣传以及不适宜以直播形式营销的商品和服务类别。

第八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进行基于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依法依规向税务机关报送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直播营销人员真实身份动态核验机制,在直播前核验所有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对与真实身份信息不符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网络直播发布的,不得为其提供直播发布服务。

第九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管理,开展信息发布审核和实时巡查,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跳转服务的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安全风险。

第十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模型,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高风险营销行为采取弹窗提示、违规警示、限制流量、暂停直播等措施。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警示用户平台外私下交易等行为的风险。

第十一条直播营销平台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对网络直播营销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营销平台不得为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提供帮助、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注重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直播营销中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第十三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上线和使用管理,对利用人工智能、数字视觉、虚拟现实、语音合成等技术展示的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

第十四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根据直播间运营者账号合规情况、关注和访问量、交易量和金额及其他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根据级别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重点直播间运营者采取安排专人实时巡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措施。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直播间运营者账号,视情采取警示提醒、限制功能、暂停发布、注销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直播营销人员及因违法失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期限,及时处理公众对于违法违规信息内容、营销行为投诉举报。

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相关直播营销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

第十六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提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税务登记,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直播营销平台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三章 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

第十七条 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第十八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二)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

(三)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

(四)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五)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

(六)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七)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影响他人及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场所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加强直播间管理,在下列重点环节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不得以暗示等方式误导用户:

(一)直播间运营者账号名称、头像、简介;

(二)直播间标题、封面;

(三)直播间布景、道具、商品展示;

(四)直播营销人员着装、形象;

(五)其他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

第二十一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做好语音和视频连线、评论、弹幕等互动内容的实时管理,不得以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

第二十二条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对商品和服务供应商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信用情况等信息进行核验,并留存相关记录备查。

第二十三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商业合作的,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信息安全管理、商品质量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义务并督促履行。

第二十五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使用其他人肖像作为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应当征得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对直播营销平台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检查。

直播营销平台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为有关部门依法调查、侦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鼓励建立完善行业标准,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推动行业自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直播营销市场主体名单实施信息共享,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

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7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予以发布。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年3月31日

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的公告》(以下简称本公告)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规定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的管理新机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申请组织技术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车型列入《目录》,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目录》。

本公告是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重要措施。本公告发布的《目录》涵盖了244家企业的3487个车型,它的发布标志着管理新机制落地生根,由专业机构装备中心依据20号公告规定的技术要求审查编列《目录》,各方依据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的免税标识办理相关事宜,进一步提高了专用车辆免税管理的专业性、精确性和便利化,优化了税务执法方式,提高了纳税服务水平,更好地维护了纳税人权益,落实了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

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为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五、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六、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3日

(四)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

现就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1年5月1日起,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特此公告。

(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发〔20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预算体现国家的战略和政策,反映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方向,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预算管理制度不断改革完善,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处于紧平衡状态,收支矛盾较为突出,加之预算管理中存在统筹力度不足、政府过紧日子意识尚未牢固树立、预算约束不够有力、资源配置使用效率有待提高、预算公开范围和内容仍需拓展等问题,影响了财政资源统筹和可持续性。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规范管理、提高效率、挖掘潜力、释放活力,现就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更加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全过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兜牢基本民生底线。坚持系统观念,加强财政资源统筹,集中力量办大事,坚决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强化预算对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保障能力,实现有限公共资源与政策目标有效匹配。

坚持预算法定。增强法治观念,强化纪律意识,严肃财经纪律,更加注重强化约束,着力提升制度执行力,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制度的刚性约束力。明确地方和部门的主体责任,切实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坚持目标引领。按照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完善管理手段,创新管理技术,破除管理瓶颈,推进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以信息化推进预算管理现代化,加强预算管理各项制度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提高预算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水平和预算透明度。

坚持底线思维。把防风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统筹发展和安全、当前和长远,杜绝脱离实际的过高承诺,形成稳定合理的社会预期。加强政府债务和中长期支出事项管理,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二、加大预算收入统筹力度,增强财政保障能力

(三)规范政府收入预算管理。实事求是编制收入预算,考虑经济运行和实施减税降费政策等因素合理测算。严禁将财政收入规模、增幅纳入考核评比。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严禁收取过头税费、违规设置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如实反映财政收入情况,提高收入质量,严禁虚收空转。不得违法违规制定实施各种形式的歧视性税费减免政策,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严禁将政府非税收入与征收单位支出挂钩。

(四)加强政府性资源统筹管理。将依托行政权力、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以及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等按规定全面纳入预算,加大预算统筹力度。完善收费基金清单管理,将列入清单的收费基金按规定纳入预算。将应当由政府统筹使用的基金项目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合理确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

(五)强化部门和单位收入统筹管理。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将取得的各类收入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各部门应当加强所属单位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非财政拨款收入管理,在部门和单位预算中如实反映非财政拨款收入情况。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资产出租、处置等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

(六)盘活各类存量资源。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完善结余资金收回使用机制。新增资产配置要与资产存量挂钩,依法依规编制相关支出预算。严格各类资产登记和核算,所有资本性支出应当形成资产并予以全程登记。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将资产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促进长期低效运转、闲置和超标准配置资产以及临时配置资产调剂使用,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可以探索建立公物仓,按规定处置不需使用且难以调剂的国有资产,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益。

三、规范预算支出管理,推进财政支出标准化

(七)加强重大决策部署财力保障。各级预算安排要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作为首要任务,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对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国家发展规划的财力保障。完善预算决策机制和程序,各级预算、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前,应当按程序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审议;各部门预算草案应当报本部门党组(党委)审议。

(八)合理安排支出预算规模。坚持量入为出原则,积极运用零基预算理念,打破支出固化僵化格局,合理确定支出预算规模,调整完善相关重点支出的预算编制程序,不再与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层层挂钩。充分发挥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作用,安排财政赤字和举借债务要与经济逆周期调节相适应,将政府杠杆率控制在合理水平,并预留应对经济周期变化的政策空间。

(九)大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各级预算安排要突出重点,坚持“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坚决兜住“三保”底线,不留硬缺口。严格控制竞争性领域财政投入,强化对具有正外部性创新发展的支持。不折不扣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厉行节约办一切事业,建立节约型财政保障机制,精打细算,严控一般性支出。严禁违反规定乱开口子、随意追加预算。严格控制政府性楼堂馆所建设,严格控制和执行资产配置标准,暂时没有标准的要从严控制、避免浪费。清理压缩各种福利性、普惠性、基数化奖励。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强化资本金注入,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十)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在保持现行财政体制、资金管理权限和保障主体责任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稳步扩大直达资金范围。完善直达资金分配审核流程,加强对地方分配直达资金情况的监督,确保资金安排符合相关制度规定、体现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直达资金监控体系,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强化从资金源头到使用末端的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资金监管“一竿子插到底”,确保资金直达使用单位、直接惠企利民,防止挤占挪用、沉淀闲置等,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十一)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国家基础标准和地方标准相结合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体系,由财政部会同中央有关职能部门按程序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地方结合公共服务状况、支出成本差异、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标准,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在国家尚未出台基础标准的领域制定地方标准。各地区要围绕“三保”等基本需要研究制定县级标准。根据支出政策、项目要素及成本、财力水平等,建立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分类分档的预算项目支出标准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和财力变化等动态调整支出标准。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分析和结果运用,将科学合理的实际执行情况作为制定和调整标准的依据。加快推进项目要素、项目文本、绩效指标等标准化规范化。将支出标准作为预算编制的基本依据,不得超标准编制预算。

四、严格预算编制管理,增强财政预算完整性

(十二)改进政府预算编制。上级政府应当依法依规提前下达转移支付和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预计数,增强地方预算编制的完整性、主动性。下级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提前下达数如实编制预算,既不得虚列收支、增加规模,也不得少列收支、脱离监督。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体系,完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法,健全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退出机制,提高转移支付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国有资本规模较小或国有企业数量较少的市县可以不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十三)加强跨年度预算平衡。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进一步增强与国家发展规划的衔接,强化中期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对各类合规确定的中长期支出事项和跨年度项目,要根据项目预算管理等要求,将全生命周期内对财政支出的影响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严格落实偿债资金来源,科学测算评估预期偿债收入,合理制定偿债计划,并在中期财政规划中如实反映。鼓励地方结合项目偿债收入情况,建立政府偿债备付金制度。

(十四)加强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依法纳入预算,执行统一的预算管理制度。落实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主体责任,部门和单位要对预算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以及执行结果负责。各部门要统筹各类资金资产,结合本部门非财政拨款收入情况统筹申请预算,保障合理支出需求。将项目作为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预算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有关部门负责安排的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纳入部门项目库并纳入预算项目库。实行项目标准化分类,规范立项依据、实施期限、支出标准、预算需求等要素。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做实做细项目储备,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论证、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等各项前期工作,做到预算一经批准即可实施,并按照轻重缓急等排序,突出保障重点。推进运用成本效益分析等方法研究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依法依规管理预算代编事项,除应急、救灾等特殊事项外,部门不得代编应由所属单位实施的项目预算。

(十五)完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建立完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客观反映政府资产负债与财政可持续性情况。健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将财政财务信息内容从预算收支信息扩展至资产、负债、投资等信息。推动预算单位深化政府会计改革,全面有效实施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完善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基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做好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衔接。

五、强化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增强预算约束力

(十六)强化预算对执行的控制。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预算一经批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对预算指标实行统一规范的核算管理,精准反映预算指标变化,实现预算指标对执行的有效控制。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或开展政府采购,严禁将国库资金违规拨入财政专户。严禁出台溯及以前年度的增支政策,新的增支政策原则上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支出。规范预算调剂行为。规范按权责发生制列支事项,市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列支。严禁以拨代支,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暂付性款项管理,除已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的事项外,不得对未列入预算的项目安排支出。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和出资的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确保国有资本安全和保值增值。

(十七)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作为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加强财政政策评估评价,增强政策可行性和财政可持续性。加强重点领域预算绩效管理,分类明确转移支付绩效管理重点,强化引导约束。加强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强国有资本资产使用绩效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安排有机衔接,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沉淀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并统筹安排。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推动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十八)优化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控制体系和集中校验机制,实行全流程电子支付,优化预算支出审核流程,全面提升资金支付效率。根据预算收入进度和资金调度需要等,合理安排国债、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规模和节奏,节省资金成本。优化国债品种期限结构,发挥国债收益率曲线定价基准作用。完善财政收支和国库现金流量预测体系,建立健全库款风险预警机制,统筹协调国库库款管理、政府债券发行与国库现金运作。

(十九)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建立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体系,鼓励相关部门结合部门和行业特点提出政府采购相关政策需求,推动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中嵌入支持创新、绿色发展等政策要求。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确保与年度预算相衔接。建立支持创新产品及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落实的预算编制和资金支付控制机制。对于适合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应当依法依规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坚持费随事转,防止出现“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的情况。

六、加强风险防控,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二十)健全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机制。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确定机制,一般债务限额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相匹配,专项债务限额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及项目收益相匹配。完善专项债券管理机制,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建立健全专项债券项目全生命周期收支平衡机制,实现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相平衡,专项债券期限要与项目期限相匹配,专项债券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应当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保障专项债券到期本息偿付。完善以债务率为主的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政府债务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综合评估政府偿债能力。加强风险评估预警结果应用,有效前移风险防控关口。依法落实到期法定债券偿还责任。健全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及债券信息披露机制,发挥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作用,全面覆盖债券参与主体和机构,打通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全链条,促进形成市场化融资自律约束机制。

(二十一)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把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作为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处置和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完善常态化监控机制,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决不允许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强化国有企事业单位监管,依法健全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向企事业单位拨款机制,严禁地方政府以企业债务形式增加隐性债务。严禁地方政府通过金融机构违规融资或变相举债。金融机构要审慎合规经营,尽职调查、严格把关,严禁要求或接受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出具担保性质文件或者签署担保性质协议。清理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对失去清偿能力的要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鼓励债务人、债权人协商处置存量债务,切实防范恶意逃废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坚决防止风险累积形成系统性风险。加强督查审计问责,严格落实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制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

(二十二)防范化解财政运行风险隐患。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坚持精算平衡,加强基金运行监测,防范待遇支付风险。加强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保基金管理,推进省级统筹,根据收支状况及时调整完善缴费和待遇政策,促进收支基本平衡。各地区出台涉及增加财政支出的重大政策或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前,要按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各部门出台政策时要考虑地方财政承受能力。除党中央、国务院统一要求以及共同事权地方应负担部分外,上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出台要求下级配套或以达标评比、考核评价等名目变相配套的政策。加强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管理,客观评估对财政可持续性的影响。

七、增强财政透明度,提高预算管理信息化水平

(二十三)改进预决算公开。加大各级政府预决算公开力度,大力推进财政政策公开。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预算、决算及相关报表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推进政府投资基金、收费基金、国有资本收益、政府采购意向等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建立民生项目信息公示制度。细化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及绩效目标、预算安排情况等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细化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项目预算安排、使用情况等项目信息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推进按支出经济分类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

(二十四)发挥多种监督方式的协同效应。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主导作用,加强财会监督,促进财会监督与党内监督、监察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协同发力。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依法接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计部门的监督。推进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构建日常监管与专项监督协调配合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结果运用,对监督发现的问题,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加大处理结果公开力度。

(二十五)实现中央和地方财政系统信息贯通。用信息化手段支撑中央和地方预算管理,规范各级预算管理工作流程等,统一数据标准,推动数据共享。以省级财政为主体加快建设覆盖本地区的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并与中央财政对接,动态反映各级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力争2022年底全面运行。中央部门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进展同步推进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完善全覆盖、全链条的转移支付资金监控机制,实时记录和动态反映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情况,实现资金从预算安排源头到使用末端全过程来源清晰、流向明确、账目可查、账实相符。

(二十六)推进部门间预算信息互联共享。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集中反映单位基础信息和会计核算、资产管理、账户管理等预算信息,实现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共享共用。积极推动财政与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人民银行、审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实现基础信息按规定共享共用。落实部门和单位财务管理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对所属单位预算执行的监控管理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主动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改革。各地区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夯实改革基础,推进人才队伍建设,确保各项改革任务及时落地见效,推动预算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国务院
2021年3月7日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现将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3)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二、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4-10),《暂停执行文件和条款清单》(附件11)所列文件、条款同时暂停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2.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3.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

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

9.《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10.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11.暂停执行文件和条款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12日

(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1年第1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日


(八)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本通知第一、二条所称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是指: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中央级、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含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二)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三)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四)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六)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异地办学机构。

(七)县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

(八)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图书馆。

四、本通知第二条所称出版物进口单位是指中央宣传部核定的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科研院所是指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机构。

五、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另行制定印发,并动态调整。

六、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可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对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科技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的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有关规定的,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以科学研究或教学为目的,可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配套设备用于其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或用于开展临床实验所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其中,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限每所医院每3年每种1台。

七、“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印发。

八、本通知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15日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1B版的通知

税总函〔202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2021年第16号)有关出口退税率调整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1B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100.16.92.60)“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并将文库及时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7日

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

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2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加快壮大航空产业,促进我国民用航空运输、维修等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5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现将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民航局确定符合《通知》第二条的进口单位名单,并将名单(需注明批次)函告海关总署,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名单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进口单位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政策有效期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民航局。民航局确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将确定结果和变更登记日期函告海关总署(确定结果较多时,每年至少分两批函告),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二、《通知》项下免税进口航空器材实行清单管理。民航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确定上述清单,由民航局将清单(需注明批次)函告海关总署,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三、民航局函告海关总署的第一批进口单位名单和免税进口航空器材清单,自2021年1月1日实施,至第一批名单函告之日后30日内已征应免税款,依进口单位申请准予退还。以后批次函告的名单、清单,自函告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四、免税进口单位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五、进口单位如存在以虚报信息等获得免税资格的,经有关部门查实后由民航局函告海关总署,抄送财政部,自函告之日起,该单位在《通知》剩余有效期内停止享受政策。

六、民航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政策执行效果加强评估。

七、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民航局

2021年3月31日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及其配套税收政策有关要求,现将《若干政策》第二条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公告如下:

一、《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三)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EDA工具、IP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8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和经营场所,且必须使用正版的EDA等软硬件工具;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0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研发、生产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20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5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五、本公告企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规定执行。

六、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的“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税收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见附件。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要求将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提交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规定转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七、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2日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21年第10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精神,根据《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现公告如下:

一、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五)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二、本公告第一条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3日

(十三)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21年 第16号

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

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一步规范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现公告如下:

  一、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的,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二、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三、上述情形中仍无相关计算方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抽样测算方法。

  四、本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同时废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第一条第二款同时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生态环境部将适时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进行制修订,排污单位自制修订后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实施之日的次月起(未明确实施日期的,以发布日期为实施日期),依据新的系数和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特此公告。

附件:

1.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清单

2.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排(产)污系数清单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8日


四、律师观点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涉税事项解读

河南都典律师事务所 李联伟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1. 《办法》涉税内容

    《办法》全文共三十条,其中涉及税务的条款有三条,即第四条、第八条、第十六条。

    《办法》第四条规定了包括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在内的七部门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教育培训等工作机制,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使得税务部门对网络直播等新业态的税收管理取得了明确的依据,同时基于信息交换工作机制,税务机关必然会获取更多的税收征管信息,提高了对网络直播等新业态的税收征收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根据《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对网络直播等新业态的税收监督管理是其法定职责,必须依法全面履行。

《办法》第八条明确了“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进行基于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依法依规向税务机关报送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直播营销人员真实身份动态核验机制,在直播前核验所有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对与真实身份信息不符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网络直播发布的,不得为其提供直播发布服务。

此项规定对于全面准确动态收集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提供了依据,为税务机关实现对纳税人的监管打下了基础。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提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税务登记,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直播营销平台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此项规定增设了直播营销平台对于直播间运营者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的提示义务。对直播营销平台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强调了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二、《办法》解读

1、从上述规定来看,国家税务机关意欲实现对网络直播营销征收管理全覆盖,全面对网络直销纳入和常规交易一样的税源管理。

根据《办法》的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实现对网络直播营销的全面覆盖、无死角、无盲区征管,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及直播营销人员在《办法》全面实施背景下涉税信息是透明的,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教育培训等工作机制的落实一改以往税务机关对电商、直播监管缺失,或者有心无力监管的现状,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及直播营销人员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提高税法遵从度,履行涉税法定义务,防范税收法律风险,特别注意尽量避免税收刑事风险。

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监管是一个新命题、新生事物,从业者有以往的习惯性作法,对监管一时可能不太适应,在这一背景下税务机关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显得尤为重要,而网络直播营销等新业态在互联网日益发达的当下在市场上所占份额必然越来越大,与此相关的税源客观上不断增加,因此,在宣传贯彻《办法》是切不可忽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使得有关从业人员树立基本的税法意识,税务机关和税务中介机构在对网络直播营销进行管理服务时也要进行深入调研,发现税收监管执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有效反馈和应对。

  1.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提高对依法纳税和代扣代缴的认识。特别是个人支付报酬的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营销机构的税款代扣代缴风险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课题,应当引起有关方面的足够注意。由于网络直播营销的线上性、即时性、虚拟性、频繁性等特征,决定了其不同于传统交易可靠。电商行业协会及网络直播平台、机构从业人员研究如何有效、方便进行代扣代缴,既能避免税收风险又不影响正常交易。

    《办法》之所以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提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税务登记,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直播营销平台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本文之所以强调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的遵从,并非这些规定有什么新意,相反关于经营者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纳税义务、代扣代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早有规定,而是现阶段我国公民和各类组织对税法认识的淡漠,以及此前国家对包括网络直播营销在内的电商新业态的监管能力不足,导致电商从业者依法纳税状况堪忧,多数人没有认识到国家已经注意到税务机关对电商的监管已悄悄在铺开,税务机关已经通过金税工程实现对机构、个人账户的信息共享,从而心存侥幸。

    《办法》只是进一步明确规定,更有针对性,言之有预。税收是国家治理的物质基础,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依法纳税,代扣代缴,是网络直播营销经营的应尽义务,依法纳税可以行稳致远,对税法的无知、忽视将致前路坎坷,甚至面临悬崖深渊,从业者要提高对税收法律责任的了解,自觉遵从税法。


    五、委员案例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2016)豫0303民初2631号

    原告黄某某,女,汉族, 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程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福温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文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蕊,系被告洛阳福温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联伟,河南松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黄芸芸诉被告洛阳福温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芸芸的委托代理人程相明、被告福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联伟、王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芸芸诉称,2014年原告通过被告的宣传得知被告处房产价格合算,且会连续五年有稳定收益。基于此2014年12月22日,原、被告签订《房屋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原告将所购房屋委托被告经营管理,期限2014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4日,被告每年向原告支付一次租金,时间为每年期段届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租金以每年18元/平方米金额为基数,每年递增8%,被告应在2015年12月16日支付原告租金18414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房屋交给被告,但被告在应支付租金时提出,原告支付租赁税由被告代扣、代缴且被告逾期181天才将已经扣除过租赁税的租金支付给原告。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且合同内容显示公平,合同中并未对税收缴纳进行约定,但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就扣除税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补齐原告租金1595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570元(从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6月14日);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福温公司辩称,一、被告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原告诉求的租金实质上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原告作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金,被告只是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二、原、被告间实际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个是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另一个是原告取得收入依法应当承当纳税义务。被告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履行相关的代扣、代缴义务,否则税务机关会对被告进行税务行政处罚。所以原告要求补齐租金,违背了税法的规定,应当予以驳回。三、由于前两项诉求都不成立,第三项诉求要求的诉讼费不应当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2日,原告(甲方/委托方)与被告(乙方/受托方)签订《房屋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一份,约定:1、为了维持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使房屋经营效益实现最大化目标,甲方现自愿将位于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111号紫金城C(03区)之所购房屋委托给乙方进行统一经营管理;2、房屋位于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111号紫金城C(03区)4号楼2单元5层502室,建筑面积85.25平方米;3、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涉及该房屋经营管理的一切事项均委托给乙方独立处理,以乙方的名义从事该房屋经营管理的一切活动,并同意以乙方的名义将该房屋对外租赁等,甲方认可并接受乙方与第三人签署的租赁合同或其他经营形式的相关法律文书;4、委托经营管理期限为五年,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5、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共计五年租金,支付时间为每年期段届满后的十日内向甲方支付,并以第一年18元/㎡/月的金额为基数,每年递增8%,甲方取得该租金收益时须向乙方提供国家规定的正规发票;6、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该房屋经营回报收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约履行,若乙方在逾期十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自第十一个工作日起逾期每日可按未支付该阶段房屋租金收益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滞纳金。后原、被告双方因租金数额问题发生争议,导致本案纠纷。

    另查,1、原告认可被告逾期支付租金产生的违约金数额为399元。2、双方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第一年的租金数额为18414元,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数额实际为16539元,被告称其中扣除税款1595元,按揭预告登记费60元,有线初装费220元。原告认可被告扣除租金数额情况,但认为税款1595元不应扣除,因双方签订该合同时被告未向原告说明租赁税由原告缴纳,对合同中由原告提供正规发票的约定也未解释清楚。3、2016年6月3日,被告代原告缴纳个人房屋出租个人所得税数额为1683.43元,被告称是按照第二年租金19437元计算的租赁税数额。被告实际扣除原告的税款数额是1595元,是按照第一年租金18414元计算的租赁税数额。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缴纳所得的企业(公司)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财产租赁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原告作为应当依法纳税的公民,在取得财产租赁所得时,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被告在支付给原告租金前,代原告缴纳相应税款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从租金中代扣的税款1595元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逾期支付给原告租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认可违约金的数额为399元,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违约金为399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福温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芸芸违约金399元。

    二、驳回原告黄芸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洛阳福温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洛阳福温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先行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陶 源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文龙

    本期税法速递编写小组

    总编:李曙衢

    审核:秦三宽

    编辑:李联伟 电话:13837905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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